京華城容積獎勵:本質是規範密度認定,或許可以被質疑合法性不足,但不能證明存在「明知違法仍故意為之」,因爲法律授權是否足夠並非定論,這是法律解釋問題

一、法律有授權,但授權不明確,行政機關的可為範圍

若法律雖有授權,但授權範圍不明確,行政機關原則上僅能就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作補充規範,不得創設新的義務或限制人民權利。涉及限制基本權或重大事項時,必須有具體明確的法律授權,否則行政行為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原則」。

1、相關原則

(1)依法行政原則 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不能逾越或違背法律。
(2)法律保留原則 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或重大公共利益事項,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或由法律具體授權。
(3)授權明確性原則 若法律授權不明確,行政機關不得藉由命令或行政規則擴張解釋,否則違反民主正當性。

2、法規命令的區分

(1)具體授權命令。法律明確規定目的、內容、範圍,行政機關可依授權訂定命令,效力接近法律,但不得逾越母法。
(2)概括授權命令。法律僅籠統授權,行政機關僅能就母法執行所需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規範,不得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或義務。

3、實務見解

(1)司法院釋字第 394 號:概括授權僅能補充細節,不得逾越母法。
(2)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依「規範密度理論」,限制人民權利之程度愈高,法律授權須愈具體明確。
(3)法務部函釋(112 年 11 月 16 日):若屬概括授權,行政命令僅能規範執行母法的細節與技術性事項,不得創設新義務或限制。

4、結論

若法律授權範圍不明確,行政機關僅能處理執行上的細節與技術性規範,不得創設新的限制人民權利或重大義務,必須回歸立法機關補充或修正法律,否則行政作為將有違憲或違法之虞。

二、京華城案正好凸顯了「授權是否明確」的爭議

核心問題在於:都市計畫法並未明文規定「容積獎勵」制度,地方政府卻透過細部計畫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創設並核給容積獎勵。檢方認為這屬於欠缺明確法律授權,市府卻主張都市計畫法第 39 條等條文已提供足夠授權。這正是「授權範圍不明確,行政是否可為」的典型案例。

1、案件背景

(1)京華城容積率:

     基準容積率:京華城基地屬第三種商業區,基準容積率為 560%。
     容積移轉: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可移入上限為基準容積的 30% → 約 168%。
     容積獎勵:台北市府核准「韌性城市、智慧城市、宜居城市」等名目,給予 20%(約112%)。
     合計:560% + 168% + 112% = 840%

(2)爭議點:

  ① 檢方立場:京華城並非都市更新案,卻「準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屬於無法源依據。指控市府官員與財團勾結,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涉不法利益逾 121億元。

  ② 辯方立場:主張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細部計畫可自訂容積獎勵條件,並「準用」都更獎勵辦法。認為程序合法,且市府都委會審議通過,屬行政裁量範圍

2、法律爭點具體分析

(1)是否有法律授權?檢方立場:都市計畫法未明文「容積獎勵」,欠缺法律保留基礎,行政命令不得創設。辯方立場:都市計畫法第 39 條、自治條例第 25 條已授權地方政府在細部計畫中訂定容積獎勵。

(2)準用都更辦法是否合法?檢方立場:京華城非都市更新案,卻準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屬違法。辯方立場:準用僅限於執行機制(如保證金、協議書),非直接引入都更容積獎勵,仍屬合法技術性補充。

(3)授權明確性?檢方立場:涉及重大財產利益(約新台幣 400 億元),應有具體明確法律授權。辯方立場:容積獎勵制度已行之有年,屬於都市計畫細部規範範疇,法律授權密度足夠。

3、京華城容積獎勵相關法源依據整理

(1)憲法層級:《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限制人民財產權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比例原則。這涉及是否逾越授權、圖利特定財團問題。

(2)母法:《都市計畫法》第23條、第24條。第23條,細部計畫由地方政府核定;第24條,細部計畫得規定土地使用、容積率等。北市府主張依此授權,細部計畫可訂定容積獎勵。

(3)子法:《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第34條之2、第34條之3(2012、2014修正)。第34條之2,非都更案可因綠建築、耐震、智慧建築、綠能等取得容積獎勵;第34條之3,一般性容積獎勵上限20%。京華城案獲得20%獎勵,市府稱依此規範。

(4)專法:《都市更新條例》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範更新事業可獲容積獎勵包含綠建築、耐震、公益設施等項目。京華城並非都更案,但細部計畫明文「準用」該辦法,引發爭議。

(5)地方自治:《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細部計畫可規定容積率、使用強度。北市府依此主張都委會有權審議並給予獎勵。

(6)個案計畫:《臺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156地號第三種商業區(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細部計畫案》(2020年公告。明定「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等獎勵容積,準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辦理」。京華城案直接依此取得20%獎勵。

(7)監察機關意見:監察院糾正文(2016年)。指北市府對京華城容積率計算不明確,要求釐清。這促使市府後續以「560%基準+移轉+獎勵」模式處理。

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① 授權是否明確?支持方: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細部計畫可自訂容積獎勵,並準用都更辦法。反對方:都更獎勵僅限於《都市更新條例》範圍,非更新案不得準用。

  ② 20%上限的適用。市府方:內政部2013年已明定「一般性容積獎勵不得超過20%」;檢方:京華城案正好核給20%,但是否符合「非都更案五項公益條件」仍有爭議。

  ③ 程序正當性。市府主張:經公開展覽、都委會審議通過,屬合法行政裁量。檢方質疑:細部計畫「準用」都更辦法,逾越授權,涉圖利。

4、與「授權不明確」問題的關聯

  ① 檢方觀點:京華城案正是「授權不明確 → 行政逾越」的例子,因為都市計畫法沒有明文,市府卻創設重大權利義務。

  ② 學界與部分實務觀點:都市計畫法雖未明言「容積獎勵」,但第 39 條授權地方政府訂定細部計畫,已涵蓋此範圍;容積獎勵屬於「技術性細節」,非全然欠缺授權。

5、總結

京華城案確實涉及 授權是否明確 的核心爭議。若採嚴格「法律保留」立場,則市府行為可能逾越授權。若採「規範密度理論」與「都市計畫自治」立場,則可認為已有足夠授權。因此,京華城案正是「授權不明確 → 行政是否可為」的典型爭點案例,未來法院判決將成為重要指標。

三、近十年台灣容積獎勵爭議案件比較

(1)京華城(松山區)。
      基準容積率:商三區 560%;
      容積移轉:+30%(168%);
      容積獎勵:+20%(112%) → 總計 840%。
      法源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4條,《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第34條之2、3,細部計畫「準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程序正當性:經公開展覽、都委會審議通過。
      公益性主張:市府稱促進「韌性、智慧、宜居城市」
      爭議點:監察院調查認為「授權不明確 → 行政逾越」;市府則主張細部計畫授權足夠。

(2)大巨蛋(信義區)。
      基準容積率,225%;
      容積移轉:無;
      容積獎勵:+190%(合計約 415%)。
      法源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4條,BOT契約附帶條件,都市設計審議決議。
      程序正當性:經都委會、都審會審議。
      公益性主張:市府主張為「重大公共建設」。
      爭議點:監察院與學界批評「回饋不足、授權不明確」,但未撤銷;凸顯容積獎勵審查標準不透明。

(3)雙子星(台北車站特定專用區)。
      基準容積率,560%;
      容積移轉:無;
      容積獎勵:+40%(合計約 600%)。
      法源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4條,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公開招商契約。
      程序正當性:經公開招商、都委會審議。
      公益性主張:市府主張帶動西區門戶計畫、TOD發展。
      爭議點:招商過程多次流標、爭議,容積獎勵透明度不足。

(4)危老條例容積獎勵
      爭議焦點:危老條例給予最高 40% 容積獎勵,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法律依據:危老條例本身明文授權,但是否過度寬鬆、與都市計畫體系衝突。
      實務見解:學界批評「獎勵過度、破壞都市計畫整體性」;但因有明文法律授權,較少涉及違憲疑慮。

(5)一般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制度
      爭議焦點:容積獎勵項目繁多,審查標準不一,疑淪為圖利工具。
      法律依據: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子法有明文,但授權過於概括。
      實務見解:學界研究指出多數案件不符公益性與合理性,建議檢討甚至廢除現行制度。

<分析與觀察>

京華城案:典型「授權不明確」爭議,檢方與監察院認為違法,市府則主張已有都市計畫法概括授權。
大巨蛋案:凸顯「容積獎勵審查標準不透明」,但因涉及 BOT 合約,法律爭點較複雜。
危老條例:有明文授權,但挑戰在於「比例原則」與「都市計畫整體性」。
都更容積獎勵制度:長期被批評為「授權過寬 → 行政任意」,學界建議回歸都市計畫法體系。

綜上所述,京華城案確實是「授權不明確」的典型案例,但放在近十年來看,它只是眾多容積獎勵爭議中的一環,整體問題在於台灣容積獎勵制度的授權基礎與審查標準長期不透明、不一致。

四、法律授權明確與否的判斷依據:規範密度理論

「規範密度理論」(Regelungsdichte-Theorie)是德國行政法學發展出的一個重要概念,用來判斷立法授權給行政機關時,法律本身需要規範到多「密」的程度。原則是:涉及人民基本權利或重大事項時,法律規範必須具體明確;若僅屬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則法律可以較為概括授權,由行政命令補充。

以「規範密度理論」(Normdichte-Theorie)作為判斷法律授權是否明確的依據,已逐漸被臺灣學界與實務界所採納。

1、理論來源

出自德國聯邦憲法法院 1970 年代的判例,與「本質性理論」(Wesentlichkeitstheorie,重要性理論)密切相關。核心思想是立法者對於「本質性決定」必須親自規範,不能交由行政機關;但對於次要或技術性事項,可以授權行政補充。

2、判斷法律授權是否明確的三層次密度

(1)規範密度(Regelungsdichte):指法律條文對於某一事項規範的具體、明確程度。
(2)高密度:涉及基本權限制、重大財產利益、刑罰、租稅(如警察搜索、行政罰),法律必須明確規範目的、手段、程序、對象等細節,行政不得任意補充。
(3)中密度:法律規定原則與目的,但細節留給命令或行政裁量,適用于技術性領域(如都市計畫、環境保護)。
(4)低密度:法律僅授權行政機關制定命令或執行措施,細節未明示,適用于非侵害性措施或高度技術性領域,也就是説,涉及高技術標準、程序細節、執行方式 → 法律可概括授權,行政命令得以補充。

3、與台灣實務的關聯

----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明確引用「規範密度理論」,指出限制人民權利之程度愈高,法律授權須愈具體明確(規範密度要求:高)。
----司法院釋字第 613 號:涉及通訊監察,法院要求法律必須具體規範監察的要件、程序與範圍,不得僅以概括授權(規範密度要求:高)。
----釋字 725 號:都市更新條例強制實施是否違憲,涉及居住權、財產權,認為涉及重大財產權剝奪,法律規範須具體明確,不能僅交由行政裁量(規範密度要求:高)。
----釋字 741 號:健保藥價調整授權是否明確,涉及健康權、財產權(藥廠利益),因屬技術性、專業性事項,法律可概括授權,由行政補充(規範密度要求:低)。

分析與觀察

----高規範密度案例:涉及基本權核心(隱私、通訊、婚姻、財產權重大剝奪),大法官要求法律必須具體明確,不得僅以概括授權。
----低規範密度案例:涉及技術性、專業性事項(如藥價、行政細節),允許法律概括授權,由行政補充。
----都市計畫容積獎勵爭議(如京華城案):爭點即在於「容積獎勵」是否屬重大財產利益,若是,則法律規範密度應高,不得僅以概括授權。

4、與其他理論的比較

(1)法律保留原則: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必須有法律依據。規範密度理論是其「強化版」,要求法律不僅存在,還要「夠明確」。
(2)本質性理論:重大事項必須由立法者決定。規範密度理論是其具體化,透過「密度高低」判斷何者屬重大事項。
(3)授權明確性原則:法律授權須具體明確,不得空白授權。規範密度理論提供「程度判斷」的工具。

總結:規範密度理論的核心精神是,法律規範的「密度」應與所涉權利的重要性成正比。權利影響愈大 → 法律規範必須愈明確。僅屬技術細節 → 法律可概括授權行政補充。

五、「容積獎勵(floor area ratio bonus, FAR bonus)規範密度的國際比較」

這部分在都市計畫與土地使用管制中屬於「誘因型規劃工具」,國際間確實存在差異,主要體現在:規範密度(regulatory density)、誘因方式、上限控制、透明性與公共利益連動機制。各個國家都允許地方政府在國家法律或上位計畫框架下,對「容積獎勵(floor area ratio bonus, density bonus)」進行操作。

1、容積獎勵規範密度的核心概念

基本容積率(Base FAR):每個土地使用區給定的基準建築容積。
獎勵容積率(Bonus FAR):透過達成公共政策目標(公共設施、社會住宅、綠建築等)所獲得的額外容積。
規範密度(Density of regulation):指法律或規劃規範對獎勵容積的細緻程度與可操作性,包括:
明確性(是否具體列出誘因與比例)
上限性(是否有最高總容積限制)
彈性/談判空間(是否容許個案協商)

(1)美國
        法律位階:各州分區授權法 + 地方 zoning ordinance;
        規範密度:低中,中央/州只設授權,細節由地方自訂;
        地方裁量空間:高,城市可設計不同獎勵方案
        獎勵誘因:公共設施、平價住宅、TOD
        代表案例:紐約市 Zoning Resolution:經典制度,若提供公共廣場(POPS)、文化設施或經濟適用房(inclusionary housing),即可獲得 FAR bonus。芝加哥、洛杉磯等城市也有 density bonus,用於促進公共住房或交通導向型開發(TOD)。
        特徵:高度地方自治,各市可因地制宜,但必須符合法定 zoning framework。

(2)德國
        法律位階:《建築法典 BauGB》 + Bebauungsplan(土地利用計畫);
        規範密度:高,聯邦規定明確框架,地方在計畫中具體化,規範嚴格;
        地方裁量空間:低中,地方執行彈性有限,多與社會政策綁定;
        獎勵誘因:社會住宅、綠地、永續環境
        代表案例:柏林等地允許在社會住宅建設、提供綠地或基礎設施時給予額外開發密度。但「容積獎勵」較少用於商業利益,多與社會住宅政策或環境目標掛鉤。
        特徵:容積彈性存在,但比美國嚴格,地方須遵守區域規劃與聯邦指導原則。

(3)日本
        法律位階:《都市計畫法》《建築基準法》 + 地方都市計畫;
        規範密度:中高,國家定基本容積率範圍,地方可在都市計畫下細化規定;
        地方裁量空間:中等,須符合都市計畫大方向
        獎勵誘因:公共設施、防災、都市景觀
        代表案例:防災型容積獎勵,如提供防火建築或避難設施,可給予額外容積。公益設施型,如在東京,如果開發者提供公共廣場、通道或文化設施,地方可給予 FAR bonus。
        特徵:地方政府有裁量,但必須符合都市計畫整體方針。

(4)新加坡
        法律位階:《規劃法》 + 市區重建局(URA)指引;
        規範密度:極高,中央統一規劃,細部獎勵規則由 URA 明定;
        地方裁量空間:低,幾乎由中央把控
        獎勵誘因:綠建築、公共空間、景觀
        代表案例:Marina Bay:綠建築認證換 FAR bonus

(5)韓國
        法律位階:《國土計劃及利用法》 + 各都市計畫;
        規範密度:中高,中央定原則,地方在都市計畫下執行;
        地方裁量空間:中等,地方有一定彈性
        獎勵誘因:都市再開發、公共住宅
        代表案例:首爾都市再開發計畫容積獎勵

(6)台灣台北市
        法律位階:《都市計畫法》《都市更新條例》+ 北市自治規範;
        規範密度:低中,誘因規定散見不同法規(危老條例、都更條例)
        地方裁量空間:中高,透明度偏低,個案裁量空間大
        獎勵誘因:公共設施捐獻、綠建築、歷史建築保存
        代表案例:
        特點:誘因規範分散於不同條例,缺乏統一法源依據;個案協商與行政裁量空間大,透明度與一致性不足;公共利益導向較模糊(部分獎勵偏向促進開發,而非社會性回饋)。

2、分析評論

(1)規範密度高的模式(如德國、新加坡)。明確列出誘因項目與獎勵比例。公共利益取向明確(社會住宅、綠建築、公共空間)。限制容積獎勵的「最高總容積率」,避免過度密度化。

(2)規範密度中等的模式(如東京)。有誘因清單,但仍保留個案裁量。公開透明程度不如紐約。著重於都市更新、公共空間,但執行一致性不足。

(3)規範密度低的模式(如台北)。誘因規範分散於不同條例,缺乏統一法源依據。個案協商與行政裁量空間大,透明度與一致性不足。公共利益導向較模糊(部分獎勵偏向促進開發,而非社會性回饋)。

總結:規範密度方面,台北市 ≈ 日本、韓國(中央框架下,地方細化),比美國嚴格,但比新加坡、德國鬆。地方裁量空間,台北市雖有規範,但實務上透過「審議會」或「個案協商」存在一定彈性,有時被批評缺乏透明性。實際上,都市計畫容積獎勵因涉及重大財產利益與都市發展秩序,規範密度理論上應屬「中等」,但台灣現行法制規範密度不足,正是京華城案等爭議的根源。

五、京華城容積獎勵屬於規範密度爭議案例,這是法律本身體系問題,而非「市長故意違法圖利」

因為「京華城容積獎勵」本質上就是一個規範密度審查的爭議案例,法律授權是否明確本來就存在高度爭議。這意味著,柯文哲市府的決策可以被質疑「合法性不足」,但要認定他「故意違法」則困難,因為主觀惡意與客觀違法之間仍有區隔。

1、規範密度理論的適用     

① 高規範密度要求:容積獎勵涉及重大財產利益,理應有明確法律授權。
② 台灣現況:都市計畫法僅有概括授權,是否足以支撐容積獎勵,學界與實務見解分歧。
③ 這正是「法律爭議」而非「黑白分明的違法」。

2、故意違法 vs. 爭議解釋

① 故意違法:須證明行為人明知違法仍故意為之。
② 爭議解釋:若法律本身存在模糊空間,行政機關依其理解作決策,即使最後被認定違法,也難以推論主觀故意。
③ 京華城案的核心爭點在於「授權是否明確」,這是法律解釋問題,而非單純的違法行為。

3、實務案例對照

① 釋字 725 號(都市更新強制實施案):大法官認為法律授權不足,但並未指控行政機關「故意違法」,而是要求立法補正。
② 京華城案:同樣可能被定位為「授權不足 → 法律體系問題」,而非「市長故意圖利」。

4、京華城案之司法攻防論點

(1)授權明確性

   ① 檢方主張:《都市計畫法》並無明文「容積獎勵」,僅有概括授權。市府卻準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屬於逾越授權、於法無據。涉及數百億元利益,應屬「高規範密度」事項,必須有具體法律依據。
   ② 辯方主張:《都市計畫法》第 39 條、第 24 條等已授權地方政府透過細部計畫調整容積。容積獎勵屬於都市計畫細部規範,並非完全欠缺授權。國際上(日本、德國、美國)皆允許地方在法定框架下操作容積獎勵。

(2)故意違法(圖利罪)

   ① 檢方主張:柯文哲明知京華城非都更案,卻仍核准比照都更的容積獎勵,屬「明知違法仍圖利」。結果導向:即使無收賄,只要造成特定廠商獲取不當利益,即構成圖利。
   ② 辯方主張:圖利罪須證明「明知違法」與「意圖圖利」。市府審議程序有專業單位把關,柯文哲不可能逐一掌握細節,更遑論「明知」。柯並無收受賄款或對價關係,欠缺主觀故意。

(3)程序正當性

   ① 檢方主張:市府在審查過程中,對於是否適用都更容積獎勵規範,缺乏透明與一致性。監察院調查報告亦指出「於法無據」。
   ② 辯方主張:案件經過都委會審議、公展、公告,程序合法。柯文哲自公展後未再過問細節,僅依程序蓋章,並無干預審查內容。

(4)社會觀感

   ① 檢方主張:涉及巨額利益輸送,社會觀感不佳,檢方必須追訴。
   ② 辯方主張:此案本質是「授權不明確」的法律爭議,不應上升為刑責。若認定違法,應由立法補正,而非追訴市長個人。

5、總結

京華城案的本質是「授權是否明確」的法律爭議,而非單純的違法行為。司法攻防上,檢方鎖定「授權不足 → 故意圖利」,而辯方則主張「授權爭議 → 無主觀故意」,這正是規範密度理論下的典型案例:法律模糊導致行政決策空間過大。柯文哲市府的決策或許存在「合法性不足」,但要認定其「故意違法」則缺乏堅實基礎。

模擬「若大法官審查京華城案,可能如何套用規範密度理論」的推演分析

若大法官真的審查「京華城案」,依「規範密度理論」推演,可能出現三種結論:(1)合憲肯認、(2)違憲宣告、(3)限縮適用。以下我模擬三種路徑。

一、合憲肯認

核心理由:大法官認為《都市計畫法》第 39 條等條文已提供足夠授權,容積獎勵屬於「都市計畫細部規範」,雖涉及財產利益,但仍屬行政裁量範圍。
結論:合憲,市府核給容積獎勵合法。
後果:容積獎勵制度繼續存在,但要求行政程序更透明。
採「合憲」路徑:大法官會強調地方自治與都市計畫專業性,認為法律已授權地方政府透過細部計畫調整容積。

二、違憲宣告

核心理由:大法官認為容積獎勵涉及重大財產利益(數百億元),屬「高規範密度」事項,法律授權不足,僅以概括授權不符「法律保留」與「授權明確性」。
結論:違憲,現行都市計畫法不足以支撐容積獎勵。
後果:立法院須修法,明文規範容積獎勵制度;既有案件可能撤銷或失效。
採「違憲」路徑:大法官會比照釋字 725 號(都市更新強制實施案),認定容積獎勵屬重大財產利益,必須有明確法律規範。

三、限縮適用

核心理由:大法官認為都市計畫法雖有授權,但僅能涵蓋「細節性、技術性」獎勵(如綠建築、耐震設計),不得創設大幅度容積獎勵。
結論:部分合憲、部分違憲,僅限於小幅度、公益性明確的獎勵。
後果:京華城案因涉及大幅度容積率(560%→840%),可能被認定逾越授權而無效。
採「限縮適用」路徑:大法官可能折衷,承認部分容積獎勵(如綠建築)可由行政補充,但大幅度獎勵必須回歸立法明文。

四、總結

最嚴格立場:違憲 → 要求立法明文規範容積獎勵。最寬鬆立場:合憲 → 視為都市計畫細部規範,行政可為。折衷立場:限縮適用 → 小幅度、公益性獎勵可行,大幅度獎勵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