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資金超出章程授權範圍或與原公益任務無實質關聯,實務上可評價為「侵占」或「背信」行為
一、核心命題
基金會資金若脫離章程所定之公益目的,即屬侵占。
這句話在實務上應理解為:若基金會負責人、董事、執行長等將財產挪作非章程所定公益目的使用,即使仍用於某種社會用途,只要超出章程授權範圍或與原公益任務無實質關聯,即構成基金會財產的脫法性支配,實務上可評價為「侵占」或「背信」行為。
二、法律依據與體系定位
(一)民法第62條、第63條
基金會為非營利財團法人,其財產須「以章程所定之目的為限」使用。若違反此限,屬「違法支出」;且董事或執行長等負有財產管理信託責任。因此,章程公益目的即為基金會資金之「特定用途信託標的」。
(二)刑事法上評價
(1)將基金會資金轉為個人或第三人使用,刑法第335條侵占罪或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
(2)將資金使用於非章程公益但非自利用途(如政治捐贈、非相關活動),刑法第342條背信罪,違背職務、損害基金會利益。
(3)未據正當程序調整章程即變更用途 ,或視為侵占的間接行為,取決於主觀意圖與資金流向。
三、實務見解(臺灣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91年度台上字第4679號判決:基金會董事將基金會資金支出於非章程目的活動者,即屬違背管理義務,若同時有私益考量,構成侵占。
最高法院 101年度台上字第518號判決:公益信託或財團法人財產之管理人,將資金運用於非章程公益目的者,縱非謀利,仍違背信託義務,應依背信罪論處。
臺灣高等法院 106年度上更(一)字第12號判決:即使資金用途「外觀上具公益性」,但若不在章程目的範圍內,已喪失公益信託之目的性,即屬不法脫離。
四、法理分析:何謂「脫離章程公益目的」
1、章程目的的拘束力:公益法人之財產屬「目的拘束財產」(Zweckvermögen),管理人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否則違反章程與信託義務。
2、「脫離」的判斷標準:審查應以章程列舉目的條款為核心,並輔以:基金會目的與支出間之「實質關聯性」;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章程修正;是否具透明審計及公開決議程序。
3、若支出行為:無決議或逾越董事會授權,未經章程授權,或支出對象與基金會無公益任務連結,即視為「脫離章程公益目的」,可推定有侵占或背信故意。
五、檢察實務(可納入偵查準則)
(一)審查重點
資金流向:是否進入個人或關係人帳戶?
用途實質審查:支出活動是否可連結章程目的?
程序合法性:是否經基金會章程或主管機關核准?
主觀意圖:有無掩飾、規避監督、或自利動機?
(二)(公益目的拘束原則)
基金會財產屬目的拘束財產,僅得於章程所定之公益目的範圍內使用。
管理人若將該財產挪作他用,致脫離章程所定之公益目的者,
視為侵占或背信行為,應依法追訴。
其用途雖具公益外觀,但與章程目的無實質關聯者,亦屬本條所指之脫離行為。
(三)(嚴格審查原則)
偵查機關於審查基金會財產之挪用行為時,應依下列原則:
1、查明章程目的及支出關聯性;
2、審核支出程序是否經正當決議;
3、評估支出是否造成基金會財產風險或實質損害;
4、釐清行為人是否具謀取不法利益之主觀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