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 與 背信罪 之 比較分析

侵占罪:刑法第335條
背信罪:刑法第342條

第 335 條:(一般侵占罪)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6 條:(公務公益侵占罪  業務侵占罪 - 特別侵占罪)
1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7 條:(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38 條:(親屬間侵占罪)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特別侵占罪的特徵

1、身份加重:公務員、受公益委託者 → 公務公益侵占罪。受業務委託者(如公司經理人、公司會計)將代收貨款轉入自己帳戶 → 業務侵占罪。

2、情境特別:撿到遺失物卻據為己有 → 侵占遺失物罪,如撿到手機不歸還,反而據為己有。親屬間 → 特別規範,如兄弟姊妹爭產,私自提領父母存款,需兼顧家庭和諧。

3、刑度差異化:
      普通侵占罪:5年以下。
      公務公益侵占罪:1年以上7年以下(屬於重罪)。
      業務侵占罪:6月以上5年以下。
      遺失物侵占:僅罰金。

第 342 條:(一般背信罪)
1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3 條:(親屬間背信罪)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三百三十九條至前條之罪準用之。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罪)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2  犯前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3  有第一項第三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及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處罰。

説明:特別背信罪僅限於公開發行公司高層(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損害門檻必須達到 500萬元,才構成犯罪。所得逾1億 → 7年以上。

<核心差異>

1、身份要求:

侵占罪:任何人,只要持有他人之物。背信罪:必須基於「信任」而受託處理事務。

2、行為性質:

侵占罪:單純「佔為己有」。背信罪:違背忠實義務,濫用信任。

3、保護重點:

侵占罪:重在保護財產所有權。背信罪:重在保護「信任關係」與財產利益。

<兩者的聯繫>

共同點:皆屬於財產犯罪,侵害他人財產權益。

交錯情形:行為人受託處理事務,卻將財物據為己有 → 可能同時符合侵占與背信。但依實務見解,多數情況下 從侵占罪論處,避免重複評價(最高法院見解)。

實務爭點:如何認定「為他人處理事務」的身份。如何區分「正常商業風險」與「背信行為」。

<典型案例>

侵占罪案例:倉庫管理員將公司貨品私自帶回家出售。
背信罪案例:公司董事將公司資金挪用至自己控制的公司,造成公司損失。

<總結>

侵占罪 → 側重於「佔有關係」與「據為己有」。背信罪 → 側重於「信任關係」與「違背任務」。
在實務上,若行為同時符合兩罪,通常以 侵占罪 評價,但若涉及公司治理、受託人濫權等,則多以 背信罪 處理,以凸顯信任義務的破壞。

<侵占罪與背信罪實務案例>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077 號(大法庭,2024/2025): 確立「可變更」原則

爭點 : 普通/業務侵占與背信罪是否屬「基本社會事實同一」?
大法庭統一見解:侵占罪與背信罪皆以信賴關係為前提,侵占係「個別財產」侵害,背信則為「整體財產」侵害。若檢察官起訴事實同一,法院得變更法條。

1、早期見解分歧:有的判決認為侵占與背信保護法益不同,不得互變。另有判決認為兩者同樣基於信賴關係,應可互變。

2、大法庭統一見解(2024/2025):已確立 侵占罪與背信罪可視為「基本社會事實同一」。若檢察官起訴侵占,法院可改論背信,反之亦然。但若行為人單純「據為己有」,仍以侵占罪處理;若涉及「違背任務、處理事務不當」,則傾向背信罪。

3、實務操作:

倉庫員工偷貨 → 侵占罪。
公司董事、受託人、代理人、基金管理人等挪用資金 → 背信罪。
模糊地帶 → 法院依「行為人身份」與「是否違背任務」判斷。對「一般持有關係」僅適用侵占罪。

比較法啟示:德國、日本多以「背信罪」(Untreue)為核心,侵占罪則限縮適用;台灣現行雙軌設計,造成重複評價與適用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