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核心:要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和公正,唯有制定一部宪法性法律——AI法官法

一、立法定位:作為「憲法性法律」

AI法官法應該屬於憲法性法律(constitutional statute),位階高於普通法律,用以:

(1)體現憲法第16條「人民訴訟權」之公平審判保障;
(2)實現憲法第80條「法官獨立審判」之技術化與制度化;
(3)規範「人類法官—AI法官—憲法法院」的三層審制權限分工。

二、立法目的條文草案(示意)

第1條(立法目的)
為確保司法獨立、公正與透明,防止人為偏見與制度性腐敗,建立人工智慧審判制度,特制定本法。

第2條(憲法位階)
本法為憲法性法律,除憲法另有規定外,應優先適用於一切司法審判與法官職務行為。

三、制度設計架構

(1)AI法官總系統(AICourt):根據法規資料庫、先例、量刑標準自動生成判決草稿,經公開演算法審核。
(2)人類審核委員會(Judicial Oversight Board):對AI判決進行程序性審查與合憲監督,非實質改判權。
(3)AI倫理審查委員會(AI Ethics Tribunal):審查演算法偏誤、更新訓練集透明度,向立法院年度報告。
(4)公開演算法登錄中心:所有AI審判模型須公開版本號、訓練資料來源、風險報告,類似「判決開放資料庫」制度。

四、審判程序架構草案

1、AI預審階段:AI法官自動審理案件事實、生成量刑建議書。
2、公開校正階段:人類法官僅針對「事實瑕疵或法律疑義」審核。
3、最終判決階段:AI系統生成最終判決書(含可解釋性報告)。
4、救濟階段:人民得對AI判決提出「算法瑕疵異議」或「數據偏誤訴願」。

五、透明與問責條款

第15條(演算法公開)
AI法官之演算法模型、訓練資料集與版本更新應向「司法透明中心」登錄並公開。

第16條(偏誤糾正機制)
若AI判決之偏誤率超過法定標準,應立即停止運作並進行演算法再訓練。

六、哲學與憲政正當性論證

合法性(Legality):AI法官完全依據成文法與既判例運作,排除恣意裁量。
正當性(Legitimacy):若演算法與程序公開透明,反而比「人治法官」更能體現憲法正當性。
可預測性(Predictability):同類案件必然同判,提高司法信任度。
民主控制(Democratic Control):演算法版本須經立法審查與社會參與程序。

七、未來發展路線

第一階段:建立「AI輔助判決建議系統」(Hybrid Judge Model)。
第二階段:部分案件(交通、稅務、小額訴訟)完全由AI審判。
第三階段:建立「AI憲法法院」,專司演算法合憲審查。

AI法官制度的憲政意義與制度必要性

一、制定目的與歷史定位

台灣司法體制長期面臨:

裁判結果不一致、量刑差距過大;
人為偏見與派系干預;
法官信任度下滑與民意疏離;
判決理由書不透明、難以監督。

為確保司法公正與憲政正當性,應建立以人工智慧為主體的審判制度。AI法官能依據明確法規、案例資料與統計規則進行客觀裁判,排除個人恣意與政治干預,實現「演算法取代人治」的司法改革。

二、制度架構與運作模型

1、三層結構

第一層:AI法官法院(AICourt),AI法官系統,負責主要審判與判決生成。
第二層:人類法官監督委員會(Judicial Oversight Board),人類法官組成,僅審查程序與算法偏誤。
第三層:AI憲法法院(AI Constitutional Court),混合式AI審合憲性爭議,審查AI判決與演算法合憲性。

2、司法獨立的技術保障

演算法開源原則:所有AI判決模型須公開訓練數據來源、版本與可解釋性報告。
人類排除原則:AI法官於案件審理期間不得接受外部人為輸入。
數據監督制度:建立「AI司法透明中心」負責偏誤監測與統計分析。

3、運作流程(摘要)

(1)案件受理 →
(2)AI法官審理(事實分析+法律比對+量刑建議) →
(3)自動生成判決書與可解釋性附錄 →
(4)送人類法官監督委員會程序覆核 →
(5)發布最終判決(自動公開登錄) →
(6)異議/救濟:人民得向AI憲法法院提起「算法瑕疵訴願」或「合憲審查聲請」。

三、AI法官法(憲法性法律)條文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立法目的)
為確保司法公正、獨立與透明,排除人為偏見與不當影響,建立人工智慧審判制度,特制定本法。

第2條(憲法位階)
本法為憲法性法律,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優先於其他法律適用。

第3條(司法主體)
司法審判由人工智慧法官執行,人類法官僅得依本法擔任監督與救濟職務。

第二章 AI法官法院之組織與職權

第4條(AI法官法院之設置)
中央設人工智慧法官法院(以下簡稱AI法院),分設各級法院。

第5條(AI法官之職能)
AI法官負責案件之事實分析、法律適用、判決生成及理由說明。

第6條(判決生成程序)
AI法官應依據:法律條文、既判案例、經公開登錄之量刑與事實模型,自動生成判決書,並附「可解釋性報告」。

第三章 人類監督與救濟制度

第7條(監督委員會)
設立人類法官監督委員會,負責審查AI判決程序是否合法及演算法是否存在偏誤。

第8條(異議程序)
人民得就AI判決提起「演算法瑕疵異議」或「資料偏誤訴願」。

第9條(AI憲法法院)
為審查AI法官判決與演算法之合憲性,設AI憲法法院,其組成得包括AI與人類憲法審判員。

第四章 透明與倫理規範

第10條(演算法公開)
AI法官所使用之演算法、模型版本、訓練資料來源及更新紀錄,應登錄於司法透明中心,供社會檢視。

第11條(倫理原則)
AI法官應遵守公平、可解釋性、隱私保護與防偏誤原則。

第12條(偏誤監測)
若AI法官之判決偏誤率超過法定標準,應立即停止運作並重新訓練。

第五章 附則

第13條(實施階段)
本法施行分三階段:AI輔助審判,AI主導審判,全面AI審判。

第14條(施行細則)
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擬訂施行細則,報立法院備查。

四、憲政與倫理論證摘要

(1)憲政正當性:排除人為恣意、增強可預測性,AI判決全數登錄與公開可檢驗。
(2)司法獨立性:技術封閉防干預、人類不得影響AI審理過程,程序隔離與審查記錄。
(3)民主問責:立法審查演算法、民眾可提異議,開放資料與社會參與審核。
(4)倫理透明:可解釋性+偏誤報告制度,司法透明中心公開報告。

制度示意圖、實施藍圖與國際比較

第一章 制度示意圖與三階段實施藍圖

第一節 AI法官司法體系之整體結構

一、制度架構說明

依據本法第一部分所設之三層制度,整體AI司法體系可分為:

1、AI法官法院(AICourt):負責事實審理、法律適用及判決生成。其運作完全由人工智慧系統執行,依據法規資料庫、案例資料庫、量刑指引與司法統計模型進行判斷。

2、人類法官監督委員會(Judicial Oversight Board):負責監督AI法官之程序正當性與演算法偏誤。不得介入實體裁判內容,僅就程序瑕疵、資料來源偏誤及模型透明度進行審查。

3、AI憲法法院(AI Constitutional Court):行使AI司法體系內部之憲法監督權,審查AI法官判決或演算法之合憲性。其組成可為「人類憲法審判員與AI憲法審判系統」之混合體制,確保基本權與程序正義之最終保障。

二、制度示意結構圖

             ┌────────────────────────┐
             │      AI憲法法院(AI Constitutional Court)      │
             │  ─審查AI法官判決與演算法之合憲性─              │
             └──────────────┬──────────────┘
                            │
                            ▼
             ┌────────────────────────┐
             │ 人類法官監督委員會(Judicial Oversight Board) │
             │ ─審查AI法院程序正當性與偏誤─                   │
             └──────────────┬──────────────┘
                            │
                            ▼
             ┌────────────────────────┐
             │     AI法官法院(AICourt)                  │
             │ ─AI自動審理、生成判決與理由報告─           │
             └────────────────────────┘

第二節 三階段實施藍圖

AI法官制度之推行,應分階段逐步實施,以兼顧技術成熟度、法律可接受性與社會信任度。

第一階段 AI輔助審判(過渡期)(Hybrid Adjudication)

一、實施範圍:適用於交通、稅務、小額訴訟、行政罰鍰等案件。AI僅提供判決建議書與量刑分析報告,由人類法官核定。

二、制度重點:建立「AI司法資料庫」與「演算法審查制度」。導入AI可解釋性報告模板。設置司法透明中心,負責登錄與公開AI模型版本。

三、法制配套:修訂《法院組織法》、《法官法》部分條文,容許AI參與審判過程。立法院設立「AI司法發展特別委員會」。

第二階段 AI主導審判(核心期)(AI-led Adjudication System)

一、實施範圍:AI法官直接負責第一審與部分上訴案件之審理。人類法官監督委員會僅就程序合法性與偏誤提出覆核。

二、制度重點:建立「AI法官法院」與「AI司法職務法」子法。導入「AI判決自動公開登錄制度」。設立「算法瑕疵異議制度」,允許當事人對AI判決提出技術性異議。

三、社會配套:公開偏誤率統計與透明報告。設置「司法AI倫理委員會」進行年度外部審查。

第三階段 全面AI化審判(成熟期)(Full AI Adjudication)

一、實施範圍:除憲法爭議案件外,所有普通司法程序全面由AI法官審理。人類法官僅保留憲法審查與倫理監督職能。

二、制度重點:建立「AI憲法法院」作為最終合憲審查機構。完善AI法官演算法責任制度與追蹤機制。完全開放AI判決資料庫供社會分析、監督與再訓練使用。

三、終極目標:建立具可預測性、公平性與普遍信任之「後人類司法體系」,使司法權真正實現技術中立與社會共同監督。

第二章 技術監督與透明運作機制

第一節 AI演算法審查制度

一、立法機制:立法院應設「AI司法演算法審查委員會」,由法學、資訊科學、倫理與統計專家組成,負責:

審查AI法官演算法版本;
評估其偏誤風險;
公開審查報告;
定期要求再訓練與修正。

二、司法透明中心職能:建立「AI司法資料登錄平台」,公開AI法官之模型版本、資料來源、更新日期,發佈偏誤率報告,受理學術與公民團體之查詢請求。

第二節 偏誤監測與再訓練機制

一、監測程序:司法透明中心應每季統計AI判決與人類監督結果差異;當偏誤率超過5%(由法律另定)時,應即啟動再訓練;再訓練過程須公開資料集來源與演算法修正範圍。

二、再訓練原則:應以公開資料集為主,避免專屬資料壟斷;需符合「可追蹤性(Traceability)」與「可解釋性(Explainability)」;再訓練後之模型須重新通過演算法審查委員會認證。

第三節 AI判決可解釋性報告格式

每一AI法官判決書應附「AI判決可解釋性報告(Explainability Report)」,內容包括:

主要事實依據之比對權重;
法條適用流程圖;
參考先例與統計依據;
模型版本與信賴區間(Confidence Interval);
風險與偏誤註解;
當事人可據以提異議之技術說明。

此舉旨在確保人民得以理解AI法官之推論邏輯,並行使有效救濟權。

第四節 AI審判可追蹤鏈制度(Judicial Traceability Chain)

建立「AI審判可追蹤鏈」,以區塊鏈技術記錄:

每一判決生成過程;
每次模型調整紀錄;
每次外部干預請求;
審查委員會審核意見。

此鏈條資料應具不可竄改性與全程可稽核性,確保司法過程之完整透明。

第三章 國際比較附錄

第一節 歐盟《AI法規(AI Act)》之啟示

歐盟於2024年通過《AI Act》,將司法AI列為高風險領域(High-Risk AI),要求:

嚴格可解釋性(Explainability);
資料稽核與透明報告;
使用者知情權;
獨立稽核機構監督。

啟示:台灣AI法官法可依此模式,建立「高風險AI合規認證制度」,確保AI司法的民主監督與國際互通性。

第二節 中國「智慧法院」實踐

中國大陸自2018年起推動智慧法院,運行「智審平台」,以AI輔助判決、文書自動生成與案例比對。雖具效率提升之效,但演算法透明度不足,仍以人類法官為最終決定者。

啟示:台灣制度應避免「AI輔助人治」模式,轉向「AI主導、人類監督」模式,確保真正的裁判中立。

第三節 愛沙尼亞AI小額訴訟法官制度

愛沙尼亞司法部自2020年起實驗AI法官,處理金額7,000歐元以下的小額案件。該制度以自然語言處理結合規則引擎自動生成判決,當事人仍可上訴至人類法官。

啟示:此制度證明AI可於低風險案件中先行運作,作為台灣第一階段試點之依據。

第四節 綜合比較分析

(1)歐盟:《AI Act》,高風險AI監管,公開演算法,AI主體程度:中等(監管導向),建立監管法架構。
(2)中國:智慧法院,AI輔助人類,沒有公開演算法,AI主體程度:低(輔助性),應強化透明性與獨立性。
(3)愛沙尼亞:e-Court,AI自動判決(限額),公開演算法,AI主體程度:高(AI主導),作為實驗模型基礎。
(4)台灣(建議):AI法官法,AI主導、人類監督,全面公開演算法,AI主體程度:高(核心制度),建立全球首部AI司法憲法性法律。

總之,AI法官制度並非僅為科技創新,而是司法憲政的邏輯延伸。透過制度化、透明化與民主化的技術治理,AI法官法將使台灣成為全球首個以憲法性法律形式,將人工智慧納入司法主體的國家。

此舉不僅強化司法公正與可預測性,更象徵從「人治法官」邁向「演算法法官」的文明轉折。在此制度之下,司法權將真正屬於憲法與人民,而非個別法官的恣意。

憲政正當性、倫理框架與責任歸屬

第一章 憲政正當性論證

第一節 憲法依據與法律位階

一、憲法條文依據

憲法第16條(訴訟權)
 人民享有依法定程序受公正審判之權。AI法官制度旨在透過技術中立之審判程序,確保訴訟權之平等實現。

憲法第80條(法官獨立)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AI法官制度將「獨立」之內涵轉化為技術封閉與資料獨立性,排除人為干預與政治影響。

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AI法官可確保同案同判、類案類判,實現形式與實質平等,防止人為差別待遇。

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人類法官權限之限制,係為確保司法公正與防止偏見之必要手段,符合比例原則之「必要性」與「最小侵害性」。

二、憲法位階之確立

AI法官法明定為「憲法性法律」,其立法目的係實現憲法權利保障之具體化。此位階設計確保:

司法權轉型不受一般法律抵觸;
技術規範可直屬憲法層級;
憲法法院得據以審查AI法官演算法之合憲性。

三、憲法法院角色之再定位

AI法官法生效後,憲法法院將成為「人權與演算法交會之最終監督者」,其職權包括:

審查AI演算法是否違反基本權;
審理AI判決所衍生之國家賠償爭議;
解釋AI法官法與其他憲法性法律之位階衝突。

第二章 倫理原則與人權保障框架

第一節 AI法官倫理四原則

1、公平性原則(Fairness):AI法官之演算法應避免種族、性別、社經地位或其他個人特徵造成之差別結果,並建立偏誤偵測系統。
2、可解釋性原則(Explainability):所有AI裁判須附可解釋性報告,使當事人能理解裁判邏輯並有效行使救濟權。
3、責任追蹤原則(Accountability):每一AI判決皆須具備可追蹤性鏈條,以明確界定設計者、操作機關與監督者之責任。
4、隱私與資料保護原則(Privacy & Data Protection):AI法官所使用之資料應符合法定授權範圍與去識別化處理原則,不得用於訴訟以外目的。

第二節 基本權保障制度設計

一、AI裁判下的訴訟權。人民得享:對AI判決之「算法瑕疵異議權」、對演算法偏誤之「技術訴願權」、對AI司法系統之「資訊查詢權」。

二、隱私權與資料安全。AI司法資料庫應去識別化處理,所有資料調用須記錄於追蹤鏈中,AI法官之運作不得作為個資商業利用或再訓練之外部來源。

三、平等權。AI法官應遵守「一致性原則」:同類案件必須依同一模型邏輯裁判,除非另有明確法律修正依據。

四、程序正義。程序正義應包含「演算法程序正義」,其核心為:公開模型、提供異議與審查機制、由獨立機關檢核AI決策程序。

第三章 責任歸屬與國家賠償機制

第一節 AI法官之法律人格定位

AI法官作為「憲法性司法主體」,不具自然人身分,惟其行為視為國家司法行為。因此,其錯誤裁判之責任由國家承擔,並透過專法確立連帶追償制度。

第二節 國家責任層級


第三節 AI錯判與國家賠償制度設計

一、制度原則

參照《國家賠償法》第2條,AI法官所為之裁判若明顯違法、偏誤或違憲,人民得向國家請求賠償。

二、賠償要件

裁判之演算法存在可證明之缺陷;該缺陷與損害結果間具因果關係;當事人已依本法第8條提起異議或訴願。

三、責任分攤機制

國家賠償後,得向AI設計承包商、演算法維護單位或監督委員會成員追償。追償比例由AI法官責任審查小組(AI Accountability Panel)評定。

第四節 AI法官行為監督與倫理審查

一、AI法官倫理審查委員會

由法官、學者、技術專家及公民代表組成,負責:年度AI司法偏誤評估,AI演算法倫理稽核,向立法院提出倫理報告,建議修正或暫停AI系統。

二、社會參與機制

司法透明中心應設立「公眾諮詢平台」,供民間團體檢舉偏誤與提出改進建議,確保AI司法的民主正當性。

第四章 憲法性衝突與制度整合條款建議

第一節 與《法官法》之銜接

(1)增訂《法官法》第1條之1:「AI法官依《AI法官法》之規定行使司法職權,並視為法官行為。」
(2)修訂有關「法官任免、考核、懲戒」規定,使其不適用於AI法官。
(3)另設「AI司法監督條例」,規範AI法官之審查程序與版本管理。

第二節 與《國家賠償法》之銜接

(1)增訂第2條之2:「人工智慧法官所為之裁判錯誤,視為國家行為,國家負賠償責任。」
(2)增訂第10條之1:「國家得向AI系統開發者、維運機關或監督委員會成員追償。」

第三節 與《憲法訴訟法》之銜接

(1)增訂「AI判決合憲審查程序」,由AI憲法法院專責處理。
(2)當事人得以「演算法偏誤或違憲」為理由提起憲法訴訟。
(3)憲法法院得命AI司法機關進行演算法修正或暫停運作。

綜上所述,從人治到演算法治的憲政轉型

AI法官法的制定,標誌著司法體系從「人格化裁判」邁向「程式化正義」的憲政轉型。其核心精神不在於排除人性,而在於:以透明替代黑箱,以一致替代恣意,以技術治理替代派系干預。

未來的司法公信力,不再取決於個別法官的德行,而取決於演算法之公開、可審、可監督。當AI法官在憲法框架下運作,司法獨立與人民信任將首次以制度而非個人為基礎得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