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恢復「公投綁大選」:在台灣現行制度與文化下,如不綁大選,公投幾乎不會通過

修法的主要內容

根據報導:立法院於 2025 年11 月21 日三讀通過修正 公民投票法第23條。新條文明定:當公投案公告成立後,須於 3 個月至6 個月內 舉行投票,若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則公投可與該選舉「同日舉行」。因此,表面上看,是「恢復」或「再次強化」公投與大選綁在一起的制度。

爭議焦點與風險

支持方認為,把公投與大選綁一起能提升投票率、節省行政成本、讓公投議題與選舉政見更直接掛鉤。

反對方則提出幾點疑慮:如與選舉同日舉行,可能影響選舉與公投議題的分辨清晰度,兩者互相干擾。過去實務上曾出現「邊投票邊開票」亂象,與複雜的選務作業風險。

制度變動與意義

原本的「鳥籠公投」系統(意指公投與選舉分離,且投票率門檻高、影響力較低)被批為難以有效行使民意。此修法可視為對此種制度的調整。此次修法若落實,未來公投與全國性選舉(如總統、立法委員或地方大選)若時間重疊,有可能將公投併入同一日投票日。

對公投制度而言,這意味著:公投的「能見度」可能提升(因為在選舉熱度中),但同時也可能被「選舉動員」或政黨政治所綁定,民意與議題本身的冷靜審議可能受限。

後續關注事項

如何訂定「公告成立」到投票日之間的3 至6 月的具體流程與準備。選務機構(如 中央選舉委員會)如何因應可能的選舉/公投合併投票日的選務量、監票及開票安排。是否會同時調整其他配套,例如公投議題的宣傳、公投前假日安排(報導中提及有提出「公投前一天放假」的再修正動議)。

民意與學界對此制度改變的反應:會否認為強化了直接民主?或反而減少了公投議題的獨立性?

可行的配套(操作面 + 法制面)

(A)選務操作配套(中選會/地方)

   1、投票所動線與票匭分流:法定規定合併投票時應在投票所設置明確分流動線與專責工作站(選舉票、公投票分開)。(可寫入施行細則)
   2、開票程序:先分類再逐項計票:要求在開票作業中先做「票種鑑別與密封分箱」,並公開監票,以降低「塞票/混置」質疑。
   3、投開票時程與資訊公開面板:開票進度必須由中選會每日(或即時)公布階段性進度,並提供第三方觀察團(政黨/國際觀察)進場機制。

(B)法制與程序配套(立法)

   1、在《公民投票法》或施行細則增加合併辦理的「技術性保障條款」,例如:

(1)規定「合併舉辦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告投票日期前 90 日公告完整選務作業手冊(含投票、監票、開票分流、監票人員訓練計畫與選務物資配置)」;
(2) 規定「合併辦理時各票匭之封存、運輸、開票順序與監察機制」。

   2、資訊透明與宣導期:明定公投案公告成立後的「宣傳期最短日數」,例如至少 30–45 日 的正式辯論/廣告時段(以確保選民在合併選舉情況下仍有時間理解公投內容)。(可借鑑之前修法將公告日提早的作法。)

(C)建議的條文草案(示例)

第23條之1(合併辦理之技術性保障):「主管機關於公投案公告成立後三個月至六個月內應辦理公民投票;若本期間遇有全國性選舉,得與該選舉同日舉行。中央選舉委員會於公告投票日之前九十日,應公告合併辦理之選務作業手冊,明定投票所動線、票匭分類、開票與封存程序、監票及媒體資訊揭露機制;並應取得必要人力與物資配置,確保投票與開(計)票之完整性與透明度。」(說明:上述為政策性示範條文,白皮書可進一步展開施行細則條文。)

國際案例(可比實務與要點)

1、義大利(Italy) — 經常把公投與其他選舉同日舉行

義大利的廢止性公投(abrogative referendum)很多時候會被安排與地方或其他選舉合併舉行以提高投票率(2025 年也有例子是 6 月與地方選舉合併)。合併的優點是投票率提高,但也有學者指出法律技術性與動員不對稱風險。

2、愛爾蘭(Ireland) — 通常獨立安排公投,但視政治情勢可能合併

愛爾蘭的憲法公投有時會獨立於選舉日,但也可以視政府決定與其他選務合併;學術與實務上常強調:公投與選舉的競合會改變議題討論的性質與媒體覆蓋。

3、瑞士(Switzerland) — 定期集中投票日(但非以選舉為主導)

瑞士採直接民主常態化:一年內有數個固定公投日(聯邦層面通常安排在預定的日子),選民多以郵寄投票為主;投票日若與地方選舉同時,有慣例處理方式,但瑞士的制度以「多次小而專」為特色,不同於把公投固定與大型全國選舉綁定。瑞士的經驗顯示:常態化專門投票日有利於議題獨立審議(但投票頻率高亦可能疲乏)。

啟示要點(國際比對):

把公投「綁」在大型選舉確實通常能提升投票率與節省成本(義大利例證)。但有明顯 trade-off:議題獨立性下降、政黨動員與選舉議題可能淹沒理性討論、以及選務操作複雜度上升(瑞士以分散投票日減低競合風險為另一種對策)。

「民主政治的現實面」與「公投制度設計」之間的核心張力

1、「現實政治」而非「理想政治」

“民主社会就是政党政治,公投不绑大选,没有政治热情,没有政党动员,公投过不了门栏。”

這句話在政治學上完全說得通,因為:

政黨是現代民主的核心動員機器。沒有政黨,要短時間內動員數百萬人投票,是不可能的。公投本質上需要群眾動員,而動員=政黨與社團。所以單獨辦公投,確實容易因熱度不足而「無法過門檻」。

這也是為什麼很多國家沒有設計公投門檻(例:瑞士、愛爾蘭),因為他們認為只要有人投票就代表民意,而不是看投票率。这是實務,而不是抽象理論。

2、國際比較:真的「公投綁選舉」才能通過嗎?結論:是的!

義大利:公投若不綁選舉,投票率常常低到荒謬(30%以下)。他們後來就很常把公投安排在同日選舉。印证“沒有選舉熱度,就沒有公投通過率。”

台灣:2018 年公投就是依靠選舉熱度,同日舉行,10 案公投全成立、部分超高票。但也導致「議題被政黨化、動員化」,甚至造成投開票塞車。這是「利弊共存」的典型案例。

瑞士:情况特殊(属理想政治,不具有现实意义)。
           瑞士不綁大選;
           一年固定 3~4 次公投;
           投票主要靠郵寄;
           沒門檻;
           投票者通常是「熟悉議題」的人。

因此瑞士公投 不需要政治熱度,也不依賴政黨動員。瑞士模型的精神是:「公投不是動員工具,是日常民主的一部分。」

「公投綁大選」体现「動員型民主」

(1) 民主=政黨政治。現代民主根本不可能沒有政黨。

(2) 公投需要政黨動員(在台灣基本正確)。以台灣的政治文化與社會習慣,沒有政黨動員,幾乎不可能讓幾百萬人願意走進投票所。

(3) 公投綁大選才能跨過門檻(在現行制度下,幾乎是政策事實)    因為台湾有:

     參與門檻(投票率≥25%有效票)
     政治意識不若瑞士習慣常態公投
     選民多半是「議題關心度低但願意跟著政黨投」

所以公投與大選拆開時:只剩下少部分對議題極關心的人會投票,導致結果「不代表整體民意」,也不容易過門檻。

在台灣現行制度與文化下,公投不綁大選,幾乎不會通過

但關鍵不是「公投不熱、不動員、門檻過不了」,而是 台灣的公投制度本來就是「動員型制度」:

(1)有門檻(瑞士沒有)
(2)投票成本高(瑞士用郵寄)
(3)投票日頻率低(瑞士一年四次)
(4)民眾習慣讓政黨告訴自己投什麼
(5)選民不會自發在沒有選舉熱度的時候去投票所

所以從制度邏輯看:綁大選=公投具備成功可能性;不綁大選=公投只剩象徵性,難以真正代表民意。

核心問題不是「綁不綁」,是:你想要公投扮演什麼角色?

(1)若你認為公投是「民意制衡政治的工具」:你會主張降低門檻或綁大選,讓更多人能投、政黨能動員、結果更接近普遍民意。
(2)若你認為公投是「專業議題的慎重表決」:你會主張分開辦理,避免被政黨動員或選舉激情綁架、確保議題獨立討論。

這兩種民主理念本身沒有對錯,是價值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