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主委卸任隔日恢復民進黨籍:這不只是個人選擇,而是凸顯中選會去政黨化制度失靈的結構性問題

這起李進勇「卸任隔日恢復民進黨籍」事件,確實揭示了台灣中選會去政黨化制度失靈的核心症結。李進勇案不只是個人選擇,而是凸顯制度結構問題。這起事件使「中選會政治中立性不足」的結構性缺陷被具體化。要讓中央選舉委員會真正「去政黨化」,不只是個人品格的問題,而是制度設計、任命程序與監督機制的全面改革。

一、問題診斷:中選會主委政黨化的結構困境

臺灣目前的制度是:

中選會隸屬行政院(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主任委員及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實務上,尤其是完全執政下,主委通常具有明顯政黨背景(多為執政黨前官員、立委或政治人物)。

這樣的制度設計使得:

中選會形式上獨立,實質上仍屬行政體系一環。主委的政治背景常被質疑影響選務中立與裁決公正。

二、去政黨化的目標

去政黨化不是要求主委「沒有政治觀點」,而是:讓中選會在制度上、程序上與文化上脫離政黨控制,確保任何政黨執政都無法左右選務。

具體應達成三項原則:

人事中立化:主委及委員的產生不依附政黨利益。
決策獨立化:選務決策不受行政院或政黨指示。
責任透明化:外界可監督選務過程與人事任命。

三、制度改革方向

(一)組織定位改革:升格為「獨立憲法機關」

可參考韓國與印尼的做法:由憲法直接設置「選舉委員會」為獨立憲法機關(如韓國《憲法》第114條)。不隸屬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對立法院報告,但不受行政命令拘束。

建議條文草案方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為獨立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行政機關干預。」

(二)任命制度改革:多元提名與立院審查

現行由行政院長提名的機制過於集中。可改為,

多元提名機制:立法院政黨比例提名(須符合立法院政黨席次,但每黨不得超過1/3);或設「提名審議委員會」由學者、律師公會、法官協會、記者公會等公民團體組成。

立法院公開聽證:被提名人須公開答詢;涉政黨職務應揭露並設冷卻期(見下)。

(三)冷卻期制度:防止「旋轉門」

主委及委員 五年內不得為政黨職務人員、候選人或政治獻金主要捐助者。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參與政黨活動或受政黨聘任。

(四)決策透明與公民監督

所有重大選務決策(例如選舉公報審定、罷免案程序、政黨資格認定等)應公開會議紀錄。成立「選務監督公民平台」或「監察委員專責小組」定期審查選務公正性。重要會議應直播、錄影,接受媒體與學界檢視。

(五)任期保障與不當干預防範

主委任期固定,不得任意撤換。僅能因嚴重違法或不當行為經立法院同意後罷免。維持與政權更迭脫鉤的任期錯開制度,避免同時更換所有委員。

(六)文化與倫理層面的去政黨化

制度之外,還需建立選務中立文化:加強選務人員專業訓練與倫理教育;設立「中選會倫理委員會」;鼓勵媒體與學界長期監測選務公信指數;避免主委任命時的「政治協商」文化。

四、比較法參考

1、加拿大:由眾議院經跨黨派委員會提名,總督正式任命;全程聽證公開,須獲跨黨共識。
2、英國:由跨黨派的「任命委員會」推薦,首相僅形式任命;以專業、非政治背景為首要考量。
3、韓國:中選會委員由大法院長、國會、總統各提名3人,互相制衡,主委由委員互選產生;任命權三方分立,委員不得隸屬政黨。
4、日本:總務大臣提名經內閣決議,國會監督,任期固定;禁止黨籍、政治活動。

「卸任隔日恢復民進黨籍」對選務機關政治中立制度改革的意涵

一、制度層面診斷:李進勇案的象徵意義

1、政治任命:主委由行政院長提名,實質由執政黨控制,缺乏跨黨派或獨立提名機制。
2、政治關係未切割:主委卸任後立即恢復黨籍,引發「任內即維持黨屬忠誠」質疑。現行法僅要求「在任期間」不得兼政黨職務,無「冷卻期」制度。
3、中選會公信力弱化:外界質疑重大選務爭議皆有政黨偏向,缺乏外部監督與任期交錯設計。
4、政治中立監督缺位:無獨立審查或懲戒機制監督主委中立行為 ,法制監督體系不完備。

二、制度漏洞剖析

1、任期與黨籍規範過於薄弱。現行法僅規定「在職期間不得為政黨職務人員」,但未要求「離職後一定期間內不得恢復政黨身分」。→ 造成「形式上中立、實質上仍為政黨派系成員」的灰區。

2、缺乏「政治冷卻期(cooling-off period)」。在民主國家常見:例如英國選舉委員會(Electoral Commission)主席在卸任後三年內不得參與政黨活動或受聘於政府機構。加拿大、澳洲也有類似「政治活動冷卻期」以防止政黨回流。

3、任命程序過度集中於行政權。行政院院長提名制度,使主委人選自然帶有政黨傾向。→ 缺乏立法院跨黨派提名與公民團體參與,導致政治信任基礎薄弱。

三、改革方向建議

(一)建立「政治冷卻期制度」      

修法方向:主任委員及委員於任職前五年內,不得為任何政黨成員;卸任後三年內,不得恢復、加入政黨、參加政黨活動或接受政黨聘任。

效用:防止「政治回流」或「任內政治服務換取回歸政黨」。穩定選務公信力,確立長期中立意識。

(二)改採「多元提名制+互選制」

委員不再由行政院單方提名,而由立法院按政黨席次推薦任命,委員互選出主任委員。

效用:三權制衡,防止政黨壟斷。委員互選制增加機構內部的中立共識壓力。

(三)建立「選務中立監察委員會」

由民間法學會、政治學會、公民團體組成,負責:定期評估中選會中立性;監督重大爭議案件之程序正當性;向立法院提出年度報告。

(四)引入「公民聽證程序」

所有委員被提名人須:經立法院公聽;接受社會團體質詢;公開個人政治背景、政黨捐款紀錄、過往政治活動參與。

四、草擬修法條文(建議)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X條之1(新增)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委員,於任職前五年內,不得為任何政黨之成員或職務人員。
二、主任委員及委員於卸任後三年內,不得恢復政黨身分、參與政黨活動或接受政黨任命。
三、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經「選務中立監察委員會」認定後,公布於政府公報並禁止再任公職三年。

五、五、政策意涵與制度信任修復

李進勇案顯示:

現行法制對政治中立僅「形式要求」;政治社會對中立機構信任極為脆弱;必須以制度保障中立、而非個人宣誓中立。政治中立不是道德問題,而是設計問題。若制度容許「任期結束即回歸政黨」,中選會再怎麼宣示中立,社會信任終將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