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憲判字第1號,是一個「五名大法官為避免被立法癱瘓,而採取破壞憲政正當性的方式自救」的裁判

114 年憲判字第 1 號不僅僅是涉及單一「政治立場」的案件,更是一個「制度自我保護是否越界」的憲政危機案例。

114 年憲判字第 1 號在「問題意識」上有正當性,但在「程序與權限行使方式」上構成嚴重憲政瑕疵,已經跨越司法自我防衛的界線,屬於「制度性越權判決」。不是單純「違憲 or 不違憲」那麼簡單,而是:「司法為了避免被立法癱瘓,而採取了破壞自身正當性的方式自救。」

一、先區分三個層次

(1)修正憲訴法本身,有沒有憲法疑慮?
(2)憲法法庭是否有權審查這個修法?
(3)在當下人數不足的狀況下,憲法法庭「怎麼審」才是合法的?

114 年憲判字第 1 號真正的問題,在第 3 層,而不是第 1、2 層。

二、就「修正憲訴法本身」而言:有違憲疑慮

立法院這次修憲訴法,確實帶有「高度針對性與政治性」,而且「直接影響憲法法庭能否運作」。為什麼會有違憲疑慮?
以法律設定比較難達成的評議與同意門檻,在明知大法官席次無法補齊的情況下,等同於事實上凍結憲法審查權。

在比較法上(德國、義大利、西班牙):立法機關「可以規範程序」,但不能「實質使憲法法院停止運作」。所以我不會說「憲訴法修正案完全沒有違憲問題」。問題在於:就算立法有問題,也不代表法院可以「用任何方式」來解決。

三、真正的致命點:「五人憲法法庭」是不可接受的

114 年憲判字第 1 號最大的問題是:憲法法庭用一個「明知不符合自己法定組織要件」的合議庭,宣告「規範自己組織的法律違憲」。這在憲政理論上,是紅線中的紅線。

為什麼這是「程序性致命缺陷」?不管你站哪一邊,都必須面對這個問題:

憲法法庭說:修法違憲,因為破壞憲法法庭運作。但同時:它自己正是用「被修法否定的方式」在運作。這構成典型的 「自我授權悖論(self-authorization paradox)」。

更嚴重的是:它處理的是「自己的權力基礎」

這不是一般法律違憲審查,而是:「憲法法庭在席次不足時,是否仍能自行決定自己有權審判」。在比較憲法法上,這類案件通常要:明確的憲法授權 或 最低限度的合議正當性 或 暫時性、不作成終局裁判的處理方式。114 年憲判字第 1 號三者皆無。

四、為什麼認為這已經是「制度性越權」

用一句比較重的話說:這不是單一裁判錯誤,而是「憲法法院開始用結果正義取代程序正當性」。具體表現在三點:

(1)自行創設「回到舊制」的適用邏輯,這不是憲法明文,也不是法律明文;
(2)否定立法機關制定審判門檻的權限邊界,但又沒有提出可替代的合憲設計;
(3)在高度政治對立下,選擇「立即終局違憲宣告」,而非暫時處分、憲法對話、補正期限。

五、比較合憲、也比較負責的作法其實有三種

1、宣告「暫時無法作成終局裁判」:認定修法有重大憲疑,但在人數不足前不作成違憲宣告,要求立法院/總統補齊人數。
2、作「程序性裁定」而非實體違憲判決,僅處理「是否得受理」,不直接否定整部法律。
3、若真要判違憲,至少應達最低象徵正當性。例如:全體在任大法官一致或附強烈不同意見並限縮效力。

114 年憲判字第 1 號選擇的是最激進、也最脆弱的一條路。

六、最終評價

114 年憲判字第 1 號是一個「出於自保動機、但犧牲憲政正當性」的裁判。它造成三個長期後果:

1、憲法法庭裁判正當性被根本質疑;
2、立法—司法衝突全面升高、制度對話破裂;
3、為未來任何「少數大法官裁判」開了危險先例。

憲訴法違憲!國民黨「譴責5大法官」案逕付二讀 60贊成:51反對

憲法法庭2025年12月19日宣告藍白力推的《憲法訴訟法》修正案違憲,但僅由5位大法官作成判決,引發熱議。國民黨立法院黨團2025年12月23日在程序委員會中提案,將對5名大法官逾越司法權限予以嚴厲譴責,藍白因人數優勢將此決議及《公投法》修正草案列入今(26日)立院院會議程。經院會表決結果顯示,出席共111位,贊成60位、反對51位,提案逕付二讀。

根據提案案由指出:有鑑於憲法法庭於114年12月19日作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本院經合法程序三讀通過、總統依法公布的「憲法訴訟法」違憲。無論從修正後或修正前的「憲法訴訟法」,憲法法庭作成判決都應符合最低參與評議人數的規定,然觀本案所作成的判決,僅有5名大法官參與,甚至「排除異己」,將另外3名不願違憲違法而拒絕參與評議的大法官摒除在外,故無論依舊制或去年通過的修正規定,皆不符合法定人數,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

案由說明,這5名大法官為使裁判得以作成,採取「拒絕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之計算路徑,形同由裁判者自行改寫審判權組織成立之前提要件,逾越憲法訴訟法明文所設之正當程序界線,扭曲憲法增修條文所明定大法官十五人合議之組織意旨。在僅有少數大法官參與的情況下,作成影響重大法律制度的憲法判決,甚至介入立法程序自主權,對權力分立與憲政秩序造成嚴重衝擊。

案由透露,大法官帶頭違法,為了向賴清德總統表忠,身為憲法守護者,卻甘願淪為鷹犬,親手摧毀憲法,令人痛心。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針對憲法法庭大法官謝銘洋、呂太郎、陳忠五、尤伯祥、蔡彩貞,因逾越司法權限、侵害立法權及違反程序正義,違法進行判決,嚴重損害憲政秩序,予以嚴厲譴責。又憲法裁判之權威,必須建立在明確、拘束且可預期之程序門檻,此次憲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組成,欠缺作成判決的審判權限,自始不具審判權,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有重大明顯瑕疵,應屬當然無效;至於大法官援引此判決,以人數未達憲法訴訟法所定法定門檻10位所作之任何憲法裁判,亦均屬無效,不生效力,自不待言。」是否有當?請公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