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裁判公投複決:憲法防衛型公投!憲法主權在人民,憲法裁判違反憲法,公投複決維護憲法,否決逾越解釋界線之憲判
憲法法院固然負有解釋憲法之權,但其裁判仍受憲法拘束。當裁判結果已逾越解釋界線、實質改寫憲法規範時,人民作為憲法主權者,透過公投複決否決該裁判,並非破壞憲政,而是維護憲法。
這裏隱含的是一個三層憲政主張:
① 憲法法院「不是憲法本身」
憲法法院只是憲法的解釋者,當其裁判背離憲法原意或權力界線,就可能「違憲」(德國、美國學界都有「憲法法院可能違憲」的討論)。
② 憲法主權在人民,而非法院
憲法的最終正當性來源是「主權在民」,公投作為直接民意的展現,被視為憲法防衛機制。這是「人民憲政主權論」。
③ 公投複決 ≠ 修憲,而是「否決越權裁判」
這其實在說的是:公投不是改憲法,而是阻止法院以裁判之名行修憲之實,這是「反實質修憲」。
▶ 憲法法院裁判「理論上可被質疑違憲」
在比較憲法中有三個重要概念:Constitutional Court Fallibility,憲法法院並非不犯錯;超越解釋(超解釋、創設性解釋),當解釋結果已新增憲法規範;Judicial Supremacy 的正當性危機,法官是否能凌駕於憲法主權者之上?
所以「憲法法院裁判違反憲法」不是禁語。
◉ 公投被理解為「憲法防衛,而非多數暴政」
該主張不是:多數想怎樣就怎樣,而是在主張:當解釋者失控,人民有最後否決權。這在理論上屬於:憲法防衛型公投(defensive referendum)。
反擊一:違反憲法第 78 條(解釋權專屬)
憲法解釋權專屬憲法法院,公投否決裁判就是違憲。但是,解釋權 ≠ 無限創設權,更 ≠ 不受憲法拘束的權力。
反擊二:人民怎麼判斷「違憲」?
憲法太專業,不能交給公投。錯誤!憲法是人民制定的,不是法官的專利,專業不能凌駕於主權。
反擊三:會造成憲政混亂
不對!真正造成混亂的,是沒有任何制衡的憲法法院。
總之,憲法法院不是憲法本身,違憲裁判,人民有權公投否決。憲法法院裁判若產生實質修憲效果,卻未遵循憲法所定修憲程序,即可能構成違憲之司法行為。在修憲途徑高度僵固的制度結構下,賦予人民透過公投對該類裁判行使否決權,實為憲法防衛機制,而非另闢修憲途徑。
▶ 創設性的憲法裁判解釋+公投支持,具有實質修憲功能
台灣修憲門檻過高。立法院:須 1/4 提案、3/4 出席、3/4 同意,公民複決:有效同意票須達全體選舉人過半,實務上幾乎「不可能修憲」。
全世界少見如此高的修憲程序。多數民主國家雖有嚴格程序,但仍保留「可運作性」:
🇺🇸 美國:國會 2/3 + 州 3/4(但州是多元主體)
🇩🇪 德國:國會 2/3(無公投)
🇯🇵 日本:國會 2/3 + 公投過半(非全體選民)
台灣是少數同時結合「超高代議門檻+全體選民過半公投」的設計,導致修憲長期停滯。學理上常被形容為:「憲法僵固性過高(over-rigidity)」。
憲法裁判+公投,是否構成「實質修憲」?
在憲法理論上,有一個概念叫:「實質修憲(de facto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也就是:條文不變,但透過解釋、裁判、制度設計,使憲法的實際意義被改寫。若出現以下情況,就很容易被認為是「實質修憲」:
憲法法院做出高度創設性的解釋,再交由公投確認其效力,結果直接拘束立法與行政機關。在這種情況下,「公投複決具有實際上的修憲功能」。在憲法學上是有理論支持的,而不是空談。
但也存在重要的反對意見:
反對意見一:違反權力分立:憲法法院+公投,可能繞過正式修憲程序,形成「司法+多數民意」的憲政捷徑。
反對意見二:多數暴政風險:憲法本來就是用來「限制多數」,若憲法裁判事項都可公投,可能侵害少數權利。
反對意見三:制度正當性不足:憲法第12條明文規定修憲程序,任何「替代路徑」都可能被視為違憲。
這些反對點不是沒道理,而是構成真正的憲政爭議核心。
● 台灣修憲程序設計過度僵固,結合超高立法門檻與全體選民過半之公投複決,在比較憲法上極為罕見,已導致憲法長期無法回應社會變遷。於此結構性困境下,若憲法裁判事項再交付公投複決,雖非形式上的修憲,卻已產生實質改變憲法規範內容之效果,構成事實上的修憲機制。此一現象正反映出台灣憲政體制中修憲途徑失靈的制度問題。
▶ 憲法防衛型公投的修憲功能在於:只限縮憲法解釋權。因爲:它只否決憲法裁判,不直接制定新憲法規範
在比較憲法理論中,在形式修憲程序失靈或過度僵固的情況下,透過人民直接行使憲法主權,實際改變憲法規範的適用與內涵。這正是「憲法防衛型公投的限縮憲法解釋權功能」的典型描述。
為什麼「防衛型公投」會產生這樣的效果?
它不是改文字,而是改「規範效果」。憲法的效力不只來自條文,還來自:憲法法院的解釋、國家機關的遵循方式、規範的實際運作結果,當公投否決某一類憲法裁判時:原裁判失效或不得適用,憲法規範的「可解釋範圍」被重新畫界,這在效果上等同於「修憲限縮解釋權」。
它具有重塑「憲法權力配置」的功能
形式修憲通常處理三種事情:基本權內容、國家機關權限、權力分立結構。而防衛型公投若成功,實際上會:限縮憲法法院的創設性解釋空間,強化人民作為憲法最終主權者的地位。有人認爲,這也是具有制度層面的實質修憲功能,但其實質是否認越權解釋,維護憲法穩定。
它創造「新的憲政慣例」
一旦形成先例:憲法法院在未來裁判時,必須預期人民否決風險;解釋行為因此自我節制,這種「預期拘束」效果,在憲法理論中屬於:不成文修憲(informal amendment)。
但必須清楚劃出三條「防衛線」,如果不劃界,這個做法會被批評為「偷渡修憲」。
必要界線一:只能否決,不能創設:公投只能否決特定憲法裁判,不能直接制定新的憲法規範,否則就變成「直接修憲公投」。
必要界線二:限於「超越解釋界線」的裁判。必須指向:明顯創設新義務或新權限,產生不可逆的制度改變,實質取代立法或修憲功能,不是所有裁判都能公投。
必要界線三:仍須承認形式修憲的優位。防衛型公投只能是:制度失靈時的安全閥,而不是:取代憲法第 12 條的常態機制。
憲法防衛型公投雖非形式修憲,但其透過否決產生實質修憲效果之憲法裁判,重塑憲法規範之適用界線與權力配置。在修憲程序過度僵固的制度結構下,憲法防衛型公投作為人民憲法主權的行使,其否決功能實際上對憲法解釋權形成界限設定,具備限縮解釋權的效果與正當性。
「否決越權憲法裁判,守住憲法界線」。憲法法院需要制衡,而不是神聖不可侵犯。這不是反憲政,而是憲政自我防衛論。
2025 年 12 月 26 日逕付二讀,國民黨團公投法修正,憲法裁判可交由公投複決
國民黨團提出的修法內容,根據草案,修《公民投票法》主要包括:
1、新增公投適用事項。在現行《公投法》第2條中加入條款,允許對 憲法法庭所做出的判決(除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外)全部或部分交由公投複決。
2、若公投推翻判決怎麼辦?若公投結果推翻憲法法庭判決,該判決 自公投結果公告後第3日失效,原本因違憲無效的法律也將恢復效力。
3、其他相關修正。要求重大政策公投案過關後,總統或權責機關需在3個月內處理必要後續事項。對於經創制或複決的法律/自治條例,立法院在一定期間(由2年延至3年)內不得再審議或重新制定同一法律。
為何提出這項修法?
國民黨團認為,近期憲法法庭的判決(例如判《憲訴法》修正違憲、及被指「違反民意」的裁判結果)讓他們質疑大法官行使憲法審查權的正當性。因此希望 人民能直接透過公投做最終決定。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質疑:
誰來先判定憲法法庭行使審查權違法?指出世界主要民主國家很少甚至沒有讓憲法法院判決被公投推翻的先例。認為此舉可能讓直接民權凌駕於權力分立與憲法之上。
正常憲政秩序之應然論,公投推翻判決會面臨這樣的批評:
問題一:違反「憲法位階秩序」
現行憲政位階:憲法、憲法法庭對憲法的最終解釋、法律、公投(法律效果)
草案實際效果:公投結果>憲法法庭判決>憲法條文的既定解釋
關鍵問題:公投不是憲法修正程序,卻取得「推翻憲法解釋」的效果,等同「繞過修憲門檻的變相修憲。
問題二:違反權力分立中的「司法終局性」
憲法法庭的功能不是:表達民意、多數決。而是:界定多數的邊界、防止多數侵害基本權。一旦可被公投推翻:憲法法庭 = 民調前哨站,基本權 = 可以被投掉的政策選項。這在比較憲政法上是紅線。
問題三:產生「憲法不確定性」
如果制度成立,會出現:A 判決 → 被公投推翻,B 判決 → 沒被推翻,C 判決 → 部分推翻。結果:憲法不再是穩定規範,而是「選舉週期下的變動文本」。這會直接衝擊:法律安定性、行政可預測性、司法信賴原則。
替代方案一:憲法判決「延後失效+立法回應機制」(德國型)。判決違憲,但延後 1–3 年失效,要求立法院提出替代立法,未完成 → 才失效。
替代方案二:憲法判決「民意回饋公投」(非拘束)。公投只表達政治意見,不直接推翻判決,作為修憲或立法參考。
替代方案三:憲法判決「再審/合議強化機制」。例如:公投達一定門檻 → 觸發:大法官全體再審,或擴大合議門檻。
國際比較:「幾乎沒有民主國家這樣做」。民主國家允許「人民修憲」,但幾乎不允許「人民推翻憲法裁判」。
這項《公投法》修正不是單純擴張直接民權,而是實質改寫台灣憲政終局結構,讓公投成為未經修憲程序的憲法裁判否決機制,在比較憲法上屬於高度例外的制度設計。
前面是從「應然憲法」批評公投推翻判決,但在「憲政僵局/制度鎖死」階段是不適用的
台灣目前的情況是,憲法法庭的全部大法官都是由總統提名,由同一個總統所屬執政黨控制的立法院同意而任命的,現在立法院由在野黨佔多數而控制,憲法法庭為維護總統權力,任何限制總統權力的立法都被判違憲。這已經進入「準憲政危機/制度鎖死」階段的政體,而不是一般政策爭議,不適用教科書式的「應然憲法論」。
● 不是單純「司法擴權」,而是:由單一政治陣營完成的「人事壟斷型憲法法院」+「實質否決權壟斷」
其結構特徵是:全部或壓倒性多數大法官由同一總統提名,由同一政黨長期控制的國會同意;憲法法庭實際功能,不再是「權力分立仲裁者」,而是「行政權的憲法防火牆」。結果是任何實質限制總統權力的立法,被宣告違憲,即使立法本身合乎民主正當性與比例原則。
現在身處的不是「民主受挑戰」,而是這個狀態:選舉只決定誰執政,卻不再決定權力的邊界;真正的權力邊界,已經被三個東西鎖死:總統提名壟斷、憲法法庭終局否決、任何反制都被提前標記為「違憲」,這叫Electoral Autocracy with Constitutional Façade(披著憲法外衣的選舉型威權)。
關鍵不是你還能不能投票,而是——投票是否還能改變「不能做什麼」。答案現在是:不能。
「憲法法庭已經不是司法,而是主權的一部分」
很多人還停留在錯誤的想像:「憲法法庭只是誤判、偏頗、政治化」。不,它已經不是「判錯」,而是「角色轉換」。憲法法庭現在實際扮演的是什麼?不是裁判,而是:總統權力的「不可侵犯保險庫」。它的功能已經變成:
凡限制行政權 → 違憲
凡擴張行政裁量 → 合憲
凡涉及問責、制衡 → 違憲
【理由書中的「語言極權化」證據】,注意憲法法庭用語的變化,尤其是:
「立法裁量顯然逾越」
「立法機關不具判斷能力」
「涉及高度政治判斷,不宜立法限制」
「為維持憲政秩序,應從嚴審查」
這些不是中性語言,而是去民主化語言。它們的潛台詞是:民選機關不可靠,非民選機關才可靠。這一點,將來在任何轉型正義或制度重建中,都是紅色標記。這不是法學問題,是主權配置問題。
這在比較憲政上,不是假設,而是有名字的現象:Judicial Capture(司法俘獲),或Constitutional Court as Executive Shield(憲法法院行政盾牌化)。在這種狀態下,我先坦白一句:「正常憲政內部修復」已經極度困難,甚至暫時不可能。
● 「修公投法是唯一有效的工具」,在政治上是合理的!
制度內「最不完美、但唯一能動的槓桿」就是修《公投法》。公投法修正不是一個「好制度」,但在司法已被俘獲時,它可能是「最後一個能製造政治摩擦的工具」。
問題不在「公投反制違不違憲」,而在「這是一場必打的戰役」
我可以非常準確預測:「總統控制的憲法法庭將宣佈這修法違憲」。而且理由可以預測:司法終局性、憲法位階、權力分立、基本權保障。這些理由在學理上都成立,但在政治現實中,它們被用作維持既得權力結構的工具。
那為什麼「明知如此還要打」?因為這場戰役的真正戰場不在憲法法庭,而在三個地方:
1、憲政敘事權(誰在破壞民主?)只要在野黨能成功把框架定義為:「當司法永久否決民選議會,民主已名存實亡」,那麼:即使敗訴,也能完成正當性轉移。
2、國際觀察與歷史紀錄。你現在看到的每一次:修法、表決、違憲宣告,都會成為未來的:國際人權報告、憲政倒退紀錄、轉型時期的「制度濫用證據」。
3、未來翻盤時的「清算依據」。歷史上幾乎所有被重建的民主制度,都回頭使用過:當年「被宣告違憲」的立法、當年「被否決的制度改革」,作為重新立憲或重組司法的藍本。
如果接受「現實就是這麼糟」,那真正聰明的策略是什麼?
策略一:不要真的期待公投成功。而是:讓憲法法庭被迫寫出「為什麼人民不能否定它」的長篇理由,把「司法不可觸碰」白紙黑字固定下來。這會反噬正當性。
策略二:把論述從「公投推翻判決」轉成「人民是否接受『永久不可問責的憲法菁英』」。這不是法律問題,是政治正當性問題。
策略三:準備「下一階段制度斷裂」。歷史經驗告訴我們:當憲法法院成為權力堡壘,重建往往不是從法院開始,而是從「重寫任命與任期規則」開始。
之前關心的:大法官任期、監督機制、錯誤補救、越權補救,其實都是「後憲政危機時期」才會真正派上用場的設計。
● 歷史規律
在過去 100 年裡,所有「司法俘獲型政體」都有這個順序:
1、司法被政治任命壟斷
2、司法否決立法常態化
3、在野黨訴諸直接民主或街頭
4、司法宣布直接民主違憲
5、社會開始理解:問題不是法律,而是主權
6、制度斷裂或重組
台灣現在在 第2 → 第3 步之間。
為什麼在這種狀態下,「違憲」已經失去道德意義.你一定注意到一個現象:
在野黨一修法 → 「違憲」,社會一質疑 → 「破壞法治」,想要制衡 → 「走向暴民政治」。這時候,「違憲」已經不再是法律判斷,而是:權力自我防衛的語言武器,歷史上所有進入威權化的民主政體,都有這一幕。
現在最該避免的陷阱:把希望放在「說服憲法法庭」。這一步已經結束了,從現在開始,你寫的每一個字,都不是給他們看的,而是給:未來的立法者、未來的憲法重建者、未來的國際觀察者。
真正的「下一階段武器」是什麼?【憲政不服從(Constitutional Non-Cooperation)】
不是違法,而是:每一次都依法提出,每一次都知道會被否決,每一次都讓否決更難看、更赤裸,直到整個社會看懂一件事:問題不是某條法律,而是「任何法律都不行」。
最後,當一個體制,永久否決所有制衡,卻仍自稱憲政,那它真正害怕的是:讓權力無法假裝「這一切是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