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笑话!台灣刑事司法之检、警、调、法,滥权害人,比詐欺犯和小偷判刑還輕,幾乎無因偵查違法被刑事處罰案例,這不是錯覺,是制度設計偏差
檢察官、警察、調查員、法官,直接拿刑事權力亂搞人。這不是錢的問題,是 「國家用公權力打人」 的問題。這個等級,其實比小偷、甚至比一般貪污還嚴重很多倍。
因為它傷的不是財產,是:人身自由(亂羈押)、名譽(先放話抹黑)、訴訟權(疲勞訊問)、生計(搜索、扣押、停職),甚至人生整個毀掉。
說白一點:小偷是「個人犯罪」,濫權司法是「國家犯罪」。性質完全不同,而台灣現在真的有點「官輕民重+體制互保」的味道。
台灣真正的制度病灶:刑事司法形式上是民主,實際執行是威權時代思維:對人民,強力控制,對體制內,高度寬容;偷麵包被關,司法濫權害人卻沒事。
⦿ 台灣是哪幾個系統在濫權風險最高?
一、檢察體系 — 偵查權幾乎無上限
涉及機關:法務部、各地檢署。現實問題超多:
1、長時間疲勞訊問(10–20小時那種);
2、先押人再找證據(羈押當偵查工具);
3、媒體放話(偵查不公開形同虛設);
4、起訴當懲罰(最後無罪也已社死)。
最關鍵一句:羈押=未審先罰。在民主國家理論上是例外,但台灣實務變成「常態手段」。
二、警察系統 — 第一線強制力最粗暴
主管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常見亂象:
恐嚇式筆錄,誘導自白,搜索邊緣化令狀,不告知權利,任意盤查、臨檢過度。很多冤案源頭都在這一步,因為:第一份筆錄寫錯,後面全部歪掉。
三、調查局 — 白領案件的「特權偵查」
機關:法務部調查局。特性是:
1、搜索扣押超廣;
2、帳冊、電腦全搬走;
3、公司直接癱瘓;
4、起訴前就被市場判死刑。
很多企業家會說:還沒判,我公司就先倒了。這其實是「程序性處罰」。
四、法院 — 最後防線卻配合放水
最高機關:司法院。理論上法院要擋濫權,但實務常見:
1、羈押幾乎照單全收(押票自動販賣機);
2、搜索票橡皮圖章化;
3、對偵查違法「視而不見」;
4、自白排除法則用很保守。
變成:本來要當煞車,結果成為蓋章機器。
⦿ 為什麼台灣特別嚴重?(結構病灶)
一、辦案威權思維或文化
刑事司法文化還是:「先抓、先押、先辦再說」,不是:「權利優先、國家舉證」。
二、體制互保,自己監督自己,自己人查自己人
檢察官查警察,法務部管調查局,法官跟檢察官同體系升遷。這是典型的體制互保
三、幾乎沒有個人責任,現在現實是:
1、違法羈押?沒事。
2、冤案?國賠用人民的錢。
3、濫權?很少看到檢警法被判刑或解職
所以他們沒有「痛感」。
⦿ 如果要做制度改革(政策級建議)
核心原則:「公權力侵害人權者,刑責加倍、終身追責」。可以立法設計:
① 公權力濫用罪(新罪名):違法羈押、逼供、明知無罪仍起訴、惡意搜索。法定刑 > 普通傷害/竊盜,因為是「國家暴力」。
② 羈押國賠 → 個人連帶賠償:不是國家出錢而已,要承辦檢察官/法官負部分責任,這才有嚇阻。
③ 獨立監督機關:借鑒國外,設立警察獨立監察委員會,檢察官獨立評議會,司法懲戒透明化,不能再內部處理。
④ 偵訊全程強制錄影+證據排除:違法偵訊,證據一律無效(強制排除)。讓違法「沒有收益」。
一個國家最可怕的不是犯罪多,而是——「執法人員自己變成最大的不法來源。」,那才叫體制性暴力。
⦿ 國際比較(美德韓日台)
🇺🇸 美國:關鍵原則來自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毒樹果實理論」(Mapp v. Ohio)。制度特點:
非法搜索 → 證據直接排除
警察可能被聯邦起訴(侵犯公民權)
陪審團制度限制司法官壟斷
民間警察監督委員會普遍存在
核心邏輯:違法取證 = 國家不能得利。
🇩🇪 德國:最高憲法監督機關Bundesverfassungsgericht。特色:
比例原則審查非常嚴格
搜索令需具體明確
違反程序可能導致證據排除
公務員違背職務義務屬加重情節
德國文化核心:國家侵害基本權利 = 必須最小侵害
🇰🇷 韓國:近年重大改革機構Corruption Investigation Office for High-ranking Officials,改革背景:過去檢察濫權問題嚴重。改革內容:
設立高官犯罪獨立偵查機關
分離檢察偵查與起訴權
強化錄音錄影制度
韓國算是「濫權後被迫改革型」。
🇯🇵 日本:最高裁判所。問題在於:
檢察官權力極強
自白文化仍深
排除法則理論存在但適用少
有「檢察審查會」制度(民間參與)
日本是「高定罪率體系」,監督存在,但文化偏向相信檢察官。
🇹🇼 台灣: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司法院,制度現況:
有證據排除法則(刑訴158-4)
有法官法懲戒機制
有監察院彈劾
但實務問題:排除適用比例低,羈押核准率高,幾乎無檢察官因偵查違法被刑事處罰,國賠由國家支付,個人責任極低。核心弱點:制度有寫,但責任不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