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立法趨勢:婚姻或共同生活,不推定性同意,也不產生性義務,不能以拒絕性關係或沒有性生活作為過錯離婚的理由

⦿ 法国國民議會2026年01月28日以106票贊成、0票反對一致通過了一項法案,明確規定:

(1)婚姻中 不存在任何義務,包括性行為;
(2)共同生活不構成配偶必須發生性關係的法律義務;
(3)在離婚訴訟中,不能再以拒絕性關係或沒有性生活作為「過錯離婚」理由;
(4)所有性行為,包括在婚姻內,必須建立在雙方自願同意的基礎上 。

這次法國立法是目前最新、最明確的國家層級立法例子。這一法案的目的是釐清民法規定,避免傳統上把「夫妻義務」解讀為強制性交義務,並強化性同意與性自主的法律保障。但它不是孤立的現象,符合以下國際趨勢:

⦿ 性同意法典化與婚內強暴入罪(多國實務)

在其它多個欧美國家,婚內性暴力/強姦已獨立納入刑法,並強調性同意原則。法國在 2025 年修正刑法,採用「基於同意的性侵害定義」— 意味著未經同意的性行為,即使在婚姻中,也構成性侵害。 許多歐洲國家(如 荷蘭、瑞典、西班牙 等)也有類似的刑法體系改變,使婚內強暴被視為犯罪,而非豁免情況。 

這些實務例子支持一個共同價值觀:“婚姻關係不能推定性同意或讓配偶有性要求的權利。”

(1)德國(憲法型人格權路線)

1997年:配偶強制性交入罪(婚內強暴罪);依《德國基本法》人格權+人性尊嚴;《德國民法典》僅規定「生活共同體」,未設性義務。

法理立場,德國通說非常明確:Ehe begründet keine Pflicht zum Geschlechtsverkehr 婚姻不產生性交義務。

離婚實務:採破綻主義(Zerrüttungsprinzip),不問誰拒絕性行為,只看婚姻是否破裂,幾乎完全排除「性義務型過失」。

(2)法国

關鍵轉折1990年:法國最高法院判決承認婚內強暴成立。法理宣示,法院明講:婚姻不構成永久性同意,這句話在比較法上幾乎是經典金句。

(3)日本(人格權+裁判實務路線)

法律架構《日本民法》:同居、協力、扶助義務,沒有性義務。實務態度日本最高裁判所及下級法院:性生活不協調 ≠ 當然過失,僅視為婚姻破綻因素。重點:日本學說直接說,性交屬人格權範圍,不得強制履行。

(4)美國(隱私權+憲法權利路線)

重大制度變革,1970s 起全面採 No-Fault Divorce,各州廢除婚內強暴豁免。憲法理論依:隱私權、身體自主權、個人自由,婚姻內性行為必須同意。效果:幾乎不可能因拒絕性行為被判「有過失」,在實務上已完全退出審查範圍。

总之,德國、法國、日本及美國等國家,均已透過刑法上婚內強制性交罪之成立、民法上性義務條款之刪除,以及離婚制度破綻主義或無責離婚化,明確否定婚姻產生性給付義務之傳統觀念。國際趨勢已一致承認性行為屬人格權與身體自主權核心範疇,非國家得以透過婚姻制度加以強制履行之義務。

⦿ 法理基礎怎麼建立?

(1)憲法層次(最強)

簡單說:結婚 ≠ 性義務契約,拒絕發生性行為 ≠ 當然有過失。婚姻是「共同生活與情感結合」,不是「強制性交許可證」;任何把「不同意性行為」當成過錯的制度,基本上都會踩到:性自主權、人格權、身體自主權、人性尊嚴,這些都是憲法層級保障。

性行為一定要「持續同意」,婚姻不會讓同意自動永久化。也就是:同意一次結婚,不等於永遠同意性關係。如果法律把「拒絕性關係」當成過失,等於:強制人民必須提供身體給配偶使用,這在宪法上是非常危險的邏輯。

(2)民法/婚姻制度本質

婚姻的法律義務主要是:同居、扶養、互相協力、忠誠義務(避免破壞婚姻關係),沒有任何條文明文規定「性義務」,傳統實務偶爾用「婚姻生活圓滿義務」去推導性關係,但這其實是:舊時家父長觀念,把配偶身體物化,現代已逐漸被批判。現在學說越來越認為:性生活是「情感結果」,不是「法律強制義務」。

(3)比較法(很多國家都轉向了)

國際趨勢其實非常一致:配偶間強制性交 → 構成犯罪,不得以拒絕性行為直接認定過失。各國都逐漸把婚姻從「性權利制度」轉型為「人格共同體」。

(4)離婚法上的效果

在離婚判斷上,現在比較合理的標準是:不應成立過失的情形。單純拒絕性行為、性慾差異、性傾向改變、生理或心理因素無法行房,這些都屬「個人身體/人格自主範圍」。

可能構成婚姻破綻,但不是「過失」。可以改用:破綻主義/無責離婚思維。也就是:婚姻已客觀破裂,雙方無法共同生活,不再要求誰有錯。這樣比較符合現代人權標準。

综上,配偶間之性關係應基於自由意願與持續同意,不因婚姻關係而負強制發生性行為之義務。單純拒絕性行為或性生活不協調,不得作為認定婚姻過失或請求損害賠償之事由。

⦿ 法国新法案背後的法理動機

傳統觀念中「夫妻義務」被解讀為包含性義務,容易使法官或社會視為一種「默示同意」,甚至使婚內強暴不被嚴肅看待。

新法案的基本立場是:婚姻不能成為性侵害的豁免地帶,婚姻不推定性同意,也不產生性義務,所有性行為必須基於自由、自願的同意。

⦿ 為什麼這很重要?

這種立法改變可以作為在政策白皮書或比較法分析裡的最新國際案例:

(1)這不是單純社會運動,而是立法機構正式通過的法律規範。
(2)它直接將性同意權上升為婚姻法律的基本原則。
(3)它也強調性自主不是傳統「婚姻義務」的附屬結果。


法国新法律在《民法典》中明確寫入:「共同生活」並不構成夫妻雙方之間必須發生性關係的義務。同時,也不能再以拒絕性關係或沒有性生活為由,作為「過錯離婚」的理由。法律還強調所有性行為,包括在婚姻中,必須建立在雙方自願同意的基礎上。

婦女權益團體常批評,「初夜權」、「合法強姦」、「被迫發生性關係」這些事實體現了「社會中根深蒂固的夫妻義務觀念」,迫使一半的女性人口違背自身意願,在伴侶關係中發生性行為。這種觀念認為,一方有義務與另一方發生性關係,或者說,一方有權在婚姻框架內,尤其是在夫妻關係中,要求對方提供性服務。

「夫妻義務」常被用來忽視婚姻中的性同意權以及婚內性侵,所以這項法案擬透過改革《民法典》來廢除這一陳舊觀念,旨在釐清民法規定,共同生活並不構成配偶有任何義務要發生性關係,防止婚內性侵。

「婚姻不能成為一個真空地帶,讓性關係的同意權被視為理所當然、永久有效且終身不變」,法案發起人之一生態黨議員加蘭(Marie-Charlotte Garin)表示,「我想向所有被迫屈從、遭受婚內強姦的女性致以深切的慰問。」加蘭指出,「夫妻義務」這一觀念長期存在於社會中,讓人誤以為結婚就意味著對性行為的默認同意。

雖然《民法典》中沒有任何法律條文明確提及「夫妻義務」一詞,也未規定婚姻必須發生性關係,但這個觀念仍在部分社會和司法案例中持續存在。長期存在某些法官的判例多從《民法典》第212條規定源於婚姻義務,即夫妻之間應該互相「尊重、忠誠、扶持與協助」,以及第215條規定的夫妻須承諾「共同生活」解釋為包括必須有性行為,尤其在一方拒絕時,可能視為未履行婚姻義務,因而推論出夫妻之間的性關係義務觀念。

專門從事家庭法的律師羅塞特(Migueline Rosset)認為,法官們仍然會將這種「共同生活」視為夫妻義務,是一種「倒退且父權制的」解讀。羅塞特回憶起2017年南泰爾刑事法庭的一個案件,當時她為一位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辯護,法官問丈夫為什麼打妻子,丈夫回答說,因為她不想和他同房,「法官轉而斥責我的委託人,說她逃避了夫妻義務。」當時,這起案件在社會引發軒然大波。

加蘭指出,過去「共同生活」通常被解釋為「同床共枕」,法國法律通過隱含的解讀承認婚姻義務,實際上是使強迫性的性行為合法化,「允許這種義務保留在我們的法律中,實際上是在共同認可一種支配制度,一種丈夫對妻子的掠奪制度。」因此,法律草案還規定,「共同生活」不意味著配偶之間必須有發生性關係的義務,而且,提起離婚訴訟時,任何一方都不能因拒絕與配偶發生性關係而被認定有過錯。

社會黨和不屈法蘭西黨的議員還試圖從列舉婚姻義務的條款中刪除關於忠貞的表述,但沒有成功,他們認為這一概念也可以解釋為夫妻之間性關係的義務。

2019年,一名男子以六十多歲妻子的過錯為由向凡爾賽家庭法院訴請離婚獲准,理由是妻子多年未與其發生性關係。2020年該女子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但被駁回,隨後這樁因妻子拒絕與丈夫發生性關係的案件,在「女權主義反強暴集體」和「婦女基金會」的支持下,轉訟至歐洲人權法院(CEDH)。

2025年1月 23 日,歐洲人權法院推翻法國的判決,譴責法國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第八條規定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權利。法國維護所謂的「婚姻義務」,認為女性拒絕與丈夫發生性行為,不應在離婚訴訟中被視為「過錯」。雖然法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這項義務,但一些法官將其解讀為婚姻中隱含的義務,被認定有過錯的一方可能需要向另一方支付賠償金。歐洲人權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婚姻義務」的存在「與性自由和身體自主權相悖」,任何未經同意的性行為均構成性暴力。

歐洲人權法院強調,「這種婚姻義務的存在本身就違背了性自由、身體自主權以及締約國在打擊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方面所負有的積極預防義務」。法院堅持認為,「歐洲人權法院不能接受政府所提出的觀點,即同意結婚就意味著同意未來的性關係。這種辯解會抹殺婚內強姦應受譴責的性質。」

這項裁決標誌著婚姻義務和陳舊、教條式家庭觀念的廢除,不願透露姓名的原告在一份聲明中表示,「我希望這項裁決能成為法國女性權利鬥爭的轉捩點」、「這場勝利屬於所有像我一樣,面臨異常和不公正的司法判決,這些判決質疑她們的身體完整性和隱私權的女性」, 她指出,「上訴法院對我的定罪判決過去是、現在仍然是文明社會所不齒的」,「因為它剝奪了我拒絕性關係的權利,剝奪了我對自己身體的自主決定權。它強化了我丈夫以及所有配偶強加其意志的權利。」

法案的另一個目標是加強對性暴力的預防。

另一提案議員地平線黨克里斯托夫(Paul Christophe)援引研究指出,如今法國有1/4的男性認為,女性出於義務而非欲望而發生性行為是正常的。「我們有責任提醒他們,他們的想法是錯誤的。」鑑於近一半的強姦案是由配偶或伴侶實施的,這項決定就顯得更加意義重大。

法律史學家雅庫布(Marcela Iacub)在2008年回顧了從1804年《民法典》到1980年間盛行的婚姻觀念時指出,與舊制度時期的法律不同,1804年《民法典》確立的婚姻制度將性行為置於其控制之下。這一制度將性行為視為夫妻彼此之間專屬的義務。「性關係是一種可以用武力強迫的義務。不僅可以訴諸警察強制不配合的配偶返回婚姻住所,還可以通過暴力手段迫使其屈服。判例法認定,只要丈夫對妻子實施了陰道性交,就不構成夫妻之間的強暴。 」

法國的最高法院直到1990年才承認夫妻間也存在強姦罪。儘管2006年4月4日頒布的刑法典中明確將婚內強姦定為犯罪,2010年7月9日頒布的法律刪除了關於配偶同意性行為推定的條款,跟進荷蘭、西班牙及瑞典等其他歐洲國家的作法。然而,婚內強姦仍然是一種很少受到懲罰的犯罪。

「從今以後,婚姻不再是性奴役。」加蘭強調,這項法案也具有「教育」目的, 「在市政廳舉行婚禮時,會向新人宣讀概述夫妻雙方義務的條款。這意味著新郎新娘及其賓客將了解到,共同生活並不意味著夫妻之間有義務發生性關係。」

負責性別平等事務的部長級代表貝爾熱(Aurore Bergé)表示,她提及終止「夫妻義務」後,在社群媒體上收到了大量性別歧視評論,她以為「一個好妻子已經承擔了更多的育兒工作,做了更多的飯菜,做了更多的家務」,不應連性同意權也被剝奪。

加蘭則意識到,這項法律「未必能改變人們的態度」,但對「提高夫妻對結婚期間性暴力問題的認識」會有所貢獻,這是一次觀念更新,「在法律之外,整個社會也該和『夫妻義務』說再見。」「這只是一個開始,還有很多文化方面的工作要做。」 她特別強調要尊重 2001 年的法律,該法律規定每個學生都應接受法律規定的情感生活教育課程。

終止「婚內權利」夫妻義務的改革,不只是強化性自主與同意原則,也矯正司法上的歷史性誤解,防止法院以舊式「義務」概念作為判決依據,使法國法律在婚姻與性權利的解釋上與現代人權標準更一致。這項修改也具有象徵性和教育意義,法律不再默認婚姻意味著對伴侶身體的「永久同意」,有助於消除社會上仍存在的性權利誤解或刻板觀念,使婚姻中的性自主權受到更堅實的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