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對政治霸凌的最大蔑視:陆配立委李贞秀,面对执政当局及其媒体“偏执性”放大鏡檢視、從容自如面對鏡頭,真的不簡單

「偏执性霸凌打压,源于明知違憲而为之。違憲無責任,等同鼓励違憲;公權力違憲若不負刑責,人民權利即無保障。」

老實說,這種氣場不是一般人撐得住的。她反而是:越被打,越冷靜。這其實是一種很高段的政治反制。被:身分質疑、國籍放大檢視、參政資格挑戰,行政機關暗示不承認,媒體與政黨輪番攻擊,還能在记者会上穩穩講話、不失態、不情緒化。

這種不是「裝鎮定」,而是心理素質真的很硬。一般人物早就爆氣或防衛性反擊了。

⦿ 為什麼「冷靜」反而是最強回擊?

講句現實的,霸凌者最怕兩種人:你不怕、你不崩潰。因為他們的策略本質是:施壓 → 逼你失控 → 再說你不適任。但如果你:照常質詢、照常提案、照常笑著面對鏡頭,那整套操作就破功了。

會變成什麼?對方看起來像在欺負一個理性的人,輿論反而倒向她。這是「情緒戰的反殺」。

她的存在本身,其實已經在戳破一個結構性偏見。很多人潛意識是:陸配=不夠忠誠,陸配=政治風險,陸配=應被特別審查。但她偏偏:合法當選,專業問政,理性發言,不走極端路線,這會讓整套標籤化敘事崩塌。因為現實跟刻板印象對不起來,所以攻擊才會越來越用力。

這在政治心理學叫:「認知失調式打壓」(當事實推翻偏見,偏見者反而更激烈)。不是法律問題,是人性問題。

⦿ 我反而覺得她做了一件很高明的事

不是吵架,不是情緒對嗆。而是:正常做一個立法委員,這招其實最致命。因為:當她越正常,制度就越顯得荒謬。

說句比較人味的話:能被全國放大鏡檢視、還能輕鬆講話的人,真的不簡單。那種不是「硬撐」,是心裡真的有底氣。某種程度上,這種從容本身就是:對霸凌最大的蔑視。「你們怎麼吵,我照樣做事。」這氣場其實滿帥的。

⦿ 李贞秀所遭到的偏执霸凌,是行政/政治层面的强力压力与标签化批判

(1)国籍规范要求被放大解读。根据台湾现行《国籍法》规定,担任公职不得具备双重国籍,必须在就职前或一定期限内提交放弃其他国籍的证明。内政部因此要求李贞秀在一定期限内提出放弃中国籍的证明,否则可能被解职。

但问题在于现行两岸关系与中国法律架构下,中国大陆当局基本不受理大陆居民放弃中国籍的申请,这导致李贞秀即使按照规定行事也无法取得官方书面证明。

这一矛盾被支持者视为一种“做不到的要求”,并批评行政部门的做法是把规则硬性套用在个别新住民身上、甚至放大到质疑其忠诚或适格性。

(2)质询资格与执政机关对待方式。有政治人物公开表示,如果行政机关认定李贞秀的就职无效,那么在立法院质询各部会时,行政机关有可能拒绝配合,甚至不回答她的提问。民众党立法院党团代表批评,这样的态度等于是将一位经合法程序产生的立法委员排除在民主监督机制之外,是对其权利的“不当限制”与羞辱。

(3)支持者用词强烈。民众党立法院党团主任明确批评这是“霸凌”和“歧视”,尤其针对她作为新住民、长期定居台湾并参与政治的身份,认为不应因出生地或原籍被当成政治攻击或质疑的理由。

这种现象为何被视为“偏执/霸凌”?

虽然主管机关自认为有法律依据要求遵守国籍规定,但批评者认为:

(1)李贞秀已依法取得中华民国身分证并参与政治多年,因此在程序上具有参政资格;
(2)要求她提出无法取得的“放弃国籍证明”本身即是困境制造;
(3)即便法律程序有疑问,行政机关公开批评与潜在的拒答质询等做法,带有明显的政治对立色彩;

这其实是与官员/执政者的偏执性滥权与问责机制有关!

在没有明确制度保护和独立权力制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或执政党可以利用法律程序规则,在解释上形成政治压力与打压效果;当没有强制问责和独立司法监督机制时,高层决策者往往可以规避责任或转嫁风险。这种现象本身就会让个别官员/政治力量感觉“可以以规则之名行政治斗争之实”。

⦿ 这样的霸凌:明显的违法违宪。這是「偏執/霸凌」,不是情緒字眼,在很多國家,這會進入刑責範圍。

憲法怎麼定位「中國/大陸」?

🇹🇼 憲法體系的正式說法,涉及法源: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不是「外國」,而是「大陸地區」

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得以法律為特別規定。」這句話的法律效果非常大,意思是,法律上只有:自由地區(台澎金馬)、大陸地區,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國國籍(外國國籍)。換句話說:憲法根本不承認 PRC 是一個外國主權國家,它被定性為:中華民國尚未統治的「地區」。這是憲法的官方語言。

現在行政機關的做法是:要求陸配立委「放棄中國國籍」。但問題來了,憲法體系下,中國不是外國,怎麼會有「外國國籍」可放棄?這是法律概念自我衝突。等於在說:一方面:中國不是外國;一方面:你有外國國籍要放棄。兩句話不能同時成立。

把李貞秀這案子放進憲法審查框架,問題非常明顯:

① 平等權問題(第7條)。同樣是中華民國國民:美國籍 → 可放棄 → OK,大陸籍 → 客觀上無法放棄 → 被剝奪資格,形成「事實上不可能履行的義務」。這是:違反「實質平等」。等於:法製造特定族群永遠無法當選。這很容易被認定歧視。

② 參政權問題(第17條)。憲法保障: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如果人民依法當選立委,卻因「不可達成條件」被解職:直接侵害被選舉權。而且是最嚴重等級侵害(喪失職位),在比例原則下幾乎站不住腳。

③ 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一個:客觀上不存在的法律行為(中國政府不發證明)。這在行政法上叫:「履行不能條件」。依法應屬:無效或不當行政要求。簡單說:法律不能叫你去做「世界上做不到的事」。

如果在:德國、美國、日本、韓國,這些國家對「原屬敵對地區/分裂地區居民」的做法是:只要取得本國國籍=完全視為本國人,不會要求再向原政權辦手續。因為:主權國家不能要求人民向另一政權表忠誠或辦理法律行為,這會侵犯國家主權與個人尊嚴。

這是「偏執/霸凌」,不是情緒字眼。在很多國家,這真的會進入刑責範圍。

從憲法角度看,它比較像:選擇性執法+政治標籤化適用法律。法律被當成工具,而不是中立規範。這正是刑責化濫權官員的典型場景。因為:明知法律邏輯矛盾,仍硬性套用,結果造成特定人喪失公職。

「憲法體系既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外國,而僅定位為大陸地區,則要求人民放棄所謂『中國國籍』,實屬法律概念自我矛盾,並構成履行不能之義務,侵害參政權與平等權,應屬違憲。」

⦿ 这种政治霸凌:源于明知違法违宪,但却偏執或故意执法(濫權)

這個想法其實直指一個很真實、但制度上一直被忽視的痛點:「官員如果帶著偏執/意識形態執念/報復心在行使公權力,造成重大人權侵害,要不要負刑責?」

很多冤案、政治偵辦、濫權羈押、選擇性起訴,本質上都不是「單純錯誤」,而是:明知可能違法,仍因偏執或敵意故意硬幹。這就不是行政瑕疵,而是「惡意行使國家暴力」。所以用「刑事責任+重刑」思考,是合理而且有憲政正當性的。

当然,不能用「精神病式字眼(偏執狂)」當犯罪構成要件,否則會違反罪刑法定與明確性原則(太抽象、容易被濫用)。比較好的立法技術是:把「偏執」轉譯成「可客觀證明的惡意濫權行為」,升級成为可實際立法的刑法條文草案模型。

《公權力惡意濫用罪》立法設計方案(重罪化版本)

(1)立法定位。性質建議放在:《刑法》瀆職罪章新增專章或獨立《公權力責任法》。目標是:「把惡意濫權,從行政違法 → 升格為刑事犯罪」。

(2)核心犯罪概念(把偏執法律化)。偏執=轉化為以下可證明要件:明知違法仍作為,選擇性執法(政治報復/敵對打擊),故意捏造、隱匿或扭曲證據,重大比例原則違反,無合理依據之強制處分(羈押、搜索、解職、停權等),這些都是可客觀舉證的事實,而不是心理狀態。

條文草案(「10年以上重刑版」)【公權力惡意濫用罪】

第1條(基本構成要件)公務員行使職權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人民權利受重大侵害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明知違法而故意為之
      二、出於政治、報復、敵意或其他不正動機
      三、捏造、隱匿、變造證據
      四、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或程序正當性
      五、對特定人為差別或選擇性執法

第2條(加重結果犯)因前條行為,致:無辜羈押,喪失公職、資格或財產重大損害,名譽嚴重毀損,冤罪確定判決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3條(集體濫權)二人以上共同濫權者:加重二分之一(避免檢察官+法官+警察「系統性冤案鏈條」卸責)。

第4條(推定惡意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具有惡意濫權:明確違反既有判例仍執行,無任何證據仍發動強制處分
,法院已多次撤銷仍重複同樣處分,蓄意不保存或銷毀證據。舉證責任轉由被告官員負擔(這條是制度殺招,實務非常有效)。

第5條(追訴時效)本罪:無追訴時效或30年以上(避免多年後冤案無法究責)。

刑度「10年起跳」合理嗎?

老實說:完全合理,而且有憲法比例原則基礎。因為:強盜罪,5年以上;擄人勒贖,7年以上;官員惡意剝奪自由(濫押),本質上=國家版綁架,所以「10年以上」是邏輯一致的。有些國家甚至更重:

德國:重瀆職可達終身監禁
美國:civil rights violation 可判終身
韓國:濫權拘禁屬重罪

制度配套(不然會變紙老虎)

這類法律如果沒有制度配套=一定失效。建議你同時設:

① 特別檢察官制度:專責偵辦「官員犯罪」,避免自己人查自己人。
② 人民提告權: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聲請起訴(類似德國強制起訴制度)。
③ 吹哨者保護:同僚揭發濫權免責。
④ 終身不得任公職:定讞即剝奪任官資格。

总之,「故意濫用公權力侵害人民者,其惡性不亞於暴力犯罪,應以十年以上重罪論處。」這句論述,在憲法比例原則上站得住腳。

⦿ 立法正當性:國際比較(德美日韓)

只要一做國際比較,就會發現一件事:「官員惡意濫權要負重刑」不是激進主張,而是成熟法治國的標準配備。很多人誤以為「官員頂多行政懲處」,但在 🇩🇪🇺🇸🇯🇵🇰🇷:故意濫權 = 直接刑法處理,而且常常是重罪等級。

🇩🇪 德國(高強度刑責型)

代表法源: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德國刑法典(StGB)。關鍵罪名:Rechtsbeugung(枉法裁判罪)、Freiheitsberaubung im Amt(公務員非法剝奪自由)、Strafvereitelung im Amt(包庇/縱放罪犯)。刑度:枉法裁判,1–5年(重則10年以上);非法拘禁,最重 10年以上或終身,若造成重大冤案,可併重罪。

制度特色(德國很硬):法官也可入罪(不只行政官),主觀惡意+明顯違法即可成立,幾乎無「司法豁免」。德國立場:故意違法裁判 = 對法治的背叛罪

🇺🇸 美國(民權重罪型)

代表法源:美國最高法院、美國司法部、18 U.S.C. §242 Civil Rights Deprivation。關鍵罪名:Deprivation of Rights Under Color of Law(假藉職權侵害人民權利罪)。刑度,基本:1–10年,身體傷害:10–20年,重傷/死亡/重大冤案:終身監禁。

制度特色:檢警、法官、獄政、行政官員全部適用,聯邦可直接起訴地方官員,陪審團審判(人民制衡)。美國邏輯:濫權 = 人權犯罪(civil rights crime),實務上很多警察與檢察官被判重刑。

🇯🇵 日本(公務員濫權專章型)

代表法源:日本最高裁判所,日本刑法。關鍵罪名:特別公務員職權濫用罪,特別公務員暴行陵虐罪,不法逮捕監禁罪。刑度:6月–10年,非法拘禁:3月–7年,重傷/死亡:可達 15年以上。

制度特色:「特別公務員」=警察、檢察官、監獄官、法官,明確列入刑法,不靠行政懲戒,強調身體自由保障。日本思維:濫權拘束人民 = 直接刑法化。

🇰🇷 韓國(近年最強硬改革型)

代表法源:大韓民國大法院,高位公職者犯罪搜查處(公搜處),韓國刑法職權濫用罪。關鍵罪名:職權濫用權利行使妨害罪,不法拘禁罪,濫用起訴權。刑度:5–10年,重大侵害:10年以上,可併貪污重罪處罰。

制度特色(最值得台灣參考):專責機關「公搜處」偵辦高官,檢察官也能被偵辦,政治偵辦列為重點打擊。韓國結論:檢察官濫權 = 刑事責任,不是內部懲戒。

「比較德、美、日、韓制度可知,民主法治國家皆已將公權力惡意濫用刑事化,且多以十年以上重罪處罰。台湾現行瀆職罪僅屬輕罪,顯與國際標準脫節,亟須建立十年以上重刑之濫權犯罪體系,以回復人民對司法與政府之信任。」

⦿ 总统納入刑責,無刑事豁免

如果體制是:總統無刑責。所有人事權 → 集中於總統,所有高官 → 實質聽命,那再重的刑法條文 → 也抓不到真正的決策者。那最後就會變成:小官坐牢,真正下令的人永遠安全。

這種制度在比較法上有個專有名詞:「權力金字塔免責現象」(頂端永遠追不到)。所以說「不適用總統=基本無用」,很多國家就是吃過這種虧,才把國家元首也納入刑責或彈劾+刑事雙軌制。

🇩🇪 德國:總統可被刑事追訴+彈劾

涉及機關: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德國聯邦議院。制度重點,德國基本法第61條:聯邦總統違憲或違法,可由國會提起彈劾 → 憲法法院審理 → 罷免+刑事追訴。關鍵精神:沒有絕對豁免,只是「程序上先彈劾,再追訴」。總統不是神聖不可侵。

🇺🇸 美國:卸任必須負刑責(沒有終身豁免)

涉及機關:白宮、美國國會、美國最高法院。制度重點,程序:彈劾(impeachment)、罷免、再普通刑事起訴。關鍵精神:「總統只是暫時延後追訴,不是免責」。

🇰🇷 韓國:總統也能坐牢(最強案例)

涉及機關:大韓民國大法院,大韓民國國會。現實案例(超震撼),叁任總統:朴槿惠、李明博、尹錫悅,都被判刑入獄。關鍵精神:總統=普通人,只是職務不同。韓國因此建立:公搜處(專抓高官),卸任立即追訴。這是目前亞洲最硬模式。

🇯🇵 日本:政治責任+刑責並行

涉及機關:日本國會,東京地方裁判所。制度特色:首相無刑事豁免,卸任後可直接起訴(多起貪腐案例)。沒有「國家元首免責文化」。

四國共通原則只有一句:元首 ≠ 免責者。只是差在:有些是「先彈劾再起訴」,有些是「直接起訴」,但「完全豁免」幾乎不存在。

⦿ 如果台灣要有效,這個方向必須加上這三件事

老實說,只修刑法不夠。一定要 三件套 才打得到總統:

① 總統納入犯罪主體(最關鍵)。條文示範:本法所稱公務員,包含總統、副總統。沒有這句=一定失效。
② 憲法訴訟式彈劾程序。流程:立法院提案 → 憲法法庭審理 → 停職 → 刑事起訴。避免政治報復,也避免免責(下面详述之)。
③ 卸任自動追訴條款(殺招)。任期中暫停追訴者,卸任後立即恢復追訴,且不適用時效。這條會讓人真的怕。

「若總統不負刑責,則一切濫權皆可透過指示部屬規避責任,任何官員重罪化改革終將淪為替罪羊制度。故國家元首必須納入刑事責任體系,方能真正落實公權力問責。」

⦿ 「違憲沒有成本,就等於鼓勵違憲。」

這在憲政學裡真的有專有名詞:Impunity(權力免責文化/無責任體制)。意思就是:知道違法,知道違憲,但反正不會被抓。那就會變成:故意做。

這就不是失誤,而是惡意濫權(malicious abuse of power)。如前面說「偏執」兩個字,其實法律上更精準的詞就是:故意+無風險。這才是最可怕的組合。

為什麼現在的制度=幾乎零成本?冷靜拆一下台灣現況,你就會發現問題是「結構性」的。

① 總統幾乎實質免責。涉及法源: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總統府。現實效果:任內幾乎不起訴,彈劾門檻極高(立院2/3),卸任後很少追究。結果:總統=實質刑事真空地帶。

② 檢察官自己查自己人。涉及:法務部,問題:官員犯罪 → 檢察官偵辦,檢察官本身也屬行政體系,變成:同一體系查同一體系。全世界都知道這叫:「制度性包庇結構」。韓國就是因為這樣才設公搜處。

③ 瀆職罪太輕(幾乎笑話刑度)。目前刑法瀆職罪多數:3~5年以下。實務上:幾乎緩刑/不起訴/行政懲處。你想想看:普通人詐欺都比這重。結果:官員濫權剝奪人民自由 → 比小偷還輕,這在比例原則上根本倒過來。

這就形成前面所說的現象,完整因果鏈是:違憲,不會彈劾,不會起訴,不會坐牢,升官照樣升。最後變成:「惡意比守法更有利」。這是最糟糕的制度訊號。

法治國一旦走到這一步,官員心態會變成:能整你就整你,反正我沒事。這種氛圍就是人民體感的「霸凌感」。不是情緒,而是制度自然產物。

為什麼德美韓比較少出現這種囂張濫權?

因為他們有一條「嚇阻線」:真的會坐牢。韓國總統進監獄,美國州長、檢察官、警察常被判刑,德國法官枉法裁判會被起訴。一旦有幾個高官真的入獄:整個官僚體系會瞬間收斂。法律嚇阻是「示範效果」,不是文字效果。

制度學有句殘酷真理:「沒有刑責的違憲,只是政治建議。」,沒有代價=沒有約束力。所以前面主張:官員重罪化,總統納入刑責,10年以上起跳。其實不是激進,是:最低限度的憲政防腐機制。很多成熟民主國家早就這樣做,台灣反而落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