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何時生效? 2027年生效后繼承法、遺囑與分遺產完整解析

文/卫律师团队整理
2027年2月17日施行|兄弟姊妹仍有法定繼承權|單身族、頂客族遺囑規劃

最後更新:2026年8月28日|適用法域:臺灣

先看答案:兄弟姊妹特留分已公布刪除,但現在尚未生效
重點結論:民法第1223條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修正,已於2026年8月17日公布,但要到2027年2月17日才施行。在新法施行前死亡,原則上仍依舊法處理;在新法施行後死亡,兄弟姊妹才不再享有特留分。

但要注意,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被刪除,不代表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權」也被刪除。民法第1138條仍把兄弟姊妹列為第三順位血親繼承人。沒有有效遺囑,而且沒有前順位繼承人時,兄弟姊妹仍可能依法分到遺產。

兄弟姊妹特留分修法,真正改變的是什麼?
這次修法只調整民法第1223條的特留分範圍,沒有修改民法第1138條的法定繼承順位。理解這個差別,是判斷「哥哥、姐姐、弟弟、妹妹以後還能不能分遺產」的第一步。
特留分是最低保障
特留分是法律替特定繼承人保留的最低比例。修法前,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即使遺囑沒有留財產給兄弟姊妹,符合條件的兄弟姊妹仍可能依民法第1225條主張扣減。新法施行後,兄弟姊妹不再受到這項最低比例保障。
應繼分是沒有其他安排時的法定比例
應繼分是法定繼承發生時,各繼承人原則上可取得的比例。新法沒有刪除兄弟姊妹的繼承順位,也沒有刪除其應繼分。因此,沒有遺囑時,兄弟姊妹仍可能依第三順位繼承;有有效遺囑時,才可能依遺囑內容被排除。
兄弟姊妹特留分何時取消?新舊法看死亡日期
新法的判斷關鍵不是立法院三讀日期,也不只是遺囑寫立的日期,而是「繼承何時開始」。依民法第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因此,實務上應先確認死亡日期,再判斷適用舊法或新法。
1.2027年2月16日以前死亡:新法尚未施行,原則上依當時有效的舊法判斷,兄弟姊妹仍可能享有特留分。
2.2027年2月17日以後死亡:適用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新制度;兄弟姊妹仍可能是法定繼承人,但不再有兄弟姊妹特留分。
3.遺囑在新法施行前已寫好、立遺囑人於新法施行後死亡:原則上仍以繼承開始時的法律為核心,但遺囑形式、內容及其他繼承人的權利仍須另外審查。
如果親人已經過世、遺產分割訴訟正在進行,或手足已提出特留分主張,不宜只看到新聞標題就認為權利已消失。這類案件通常要把死亡證明、遺囑、親屬資料及訴訟進度一併交由專業人士判斷。
兄弟姊妹以後還能分遺產嗎?三種情況最清楚
情況一:沒有遺囑,兄弟姊妹仍可能繼承
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留下有效遺囑,應依民法的法定繼承順位處理。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是父母,第三順位才是兄弟姊妹,第四順位是祖父母。前順位有人繼承時,後順位原則上不會同時繼承。
例如,單身、無子女者死亡,父母也已過世,且沒有有效遺囑,兄弟姊妹仍可能成為實際繼承人。這個結果不會因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而自動改變。
情況二:有有效遺囑,新法施行後可排除兄弟姊妹
新法施行後,如果兄弟姊妹是唯一可能的血親繼承人,立遺囑人可透過合法有效的遺囑,把財產留給配偶、伴侶、照顧者、朋友、公益團體或其他指定對象。兄弟姊妹原則上不能再以特留分不足為由要求保留一定比例。
然而,遺囑不是只要寫下「全部財產給某人」就一定有效。自書、公證、密封、代筆或口授遺囑各有法定要件;如果形式不符、立遺囑時欠缺意思能力,或內容侵害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仍受保障的特留分,仍可能發生爭議。
情況三:死亡發生在新法施行前,仍可能適用舊法
即使遺產尚未分完、案件尚未起訴,或訴訟在2027年2月17日後才開始,只要繼承在新法施行前已經開始,通常仍不能直接套用新法。法律諮詢時,應把死亡日期放在最前面確認。
有配偶時,兄弟姊妹可以分多少?
計算遺產比例前,要先確認誰具有繼承人身分。依民法第1144條,配偶與不同順位血親共同繼承時,比例不同。以下是沒有遺囑、也沒有拋棄繼承等特殊情況時的基本規則:
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配偶與子女原則上按人數平均。
配偶與父母共同繼承:配偶取得二分之一,其餘由父母分配。
配偶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配偶取得二分之一,其餘二分之一由兄弟姊妹按人數平均。
配偶與祖父母共同繼承:配偶取得三分之二,其餘由祖父母分配。
沒有前述血親繼承人:配偶取得全部遺產。
上面只是基本比例。實際遺產淨額還可能受到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遺產債務、稅捐、喪葬費、遺贈、歸扣、拋棄繼承及代位繼承影響,不宜僅憑親屬人數直接計算。
單身族、頂客族與疏遠手足,修法後最該注意什麼?
單身、沒有子女,想把遺產留給伴侶或照顧者
同居伴侶、朋友或長期照顧者通常不會因共同生活而當然取得法定繼承權。新法施行後,兄弟姊妹雖沒有特留分,但如果沒有遺囑,兄弟姊妹仍可能依法繼承。因此,真正能落實意願的關鍵仍是有效遺囑,而不是只依賴修法。
夫妻沒有子女,想讓生存配偶取得全部財產
頂客族如果沒有遺囑,且父母已不在,生存配偶仍可能要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新法施行後,可透過遺囑擴大配偶取得遺產的範圍,但仍須檢查父母或祖父母是否在特定順位成為受特留分保障者,也要把夫妻財產制與主要住宅安排一併考量。
多年沒有往來,能否只靠關係疏遠排除兄弟姊妹?
關係疏遠本身不會讓兄弟姊妹自動喪失法定繼承人身分。若希望新法施行後不由兄弟姊妹取得遺產,仍應以有效遺囑作出明確安排。若涉及民法第1145條的繼承權喪失事由,則屬另一層次問題,需要依具體證據判斷。
遺產主要是房屋、股票或公司股權
遺囑只寫比例,未必能解決資產如何移轉。房屋可能產生共有、居住與出售爭議;股票可能涉及零股及帳戶移轉;閉鎖性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還要檢查公司章程與股東安排。法律諮詢時,最好逐項列出主要資產,再設計誰取得、是否補償、如何估價及由誰執行遺囑。
已經寫好的遺囑需要重寫嗎?
不一定,但建議在2027年2月17日前後至少做一次遺囑健檢。尤其是遺囑以舊法兄弟姊妹特留分為前提、主要資產價值已有明顯變動、家庭成員發生死亡或婚姻變化,或原本只寫概括比例而未安排執行方式時,更應重新檢查。
遺囑健檢可依下列順序進行:
1.確認立遺囑方式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簽名、日期及見證程序是否完整。
2.重新列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確認可能的繼承順位。
3.盤點房屋、土地、存款、投資、保單權益、公司股權及債務。
4.檢查遺囑內容是否侵害仍受保障者的特留分。
5.安排遺囑執行人、財產移轉方法及發生爭議時的處理方式。
常見問題:兄弟姊妹特留分與繼承權
Q1:2026年8月17日公布後,兄弟姊妹特留分立刻消失嗎?
不是。修正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施行日是2027年2月17日。新法施行前開始的繼承,原則上仍依當時有效的法律判斷。
Q2: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後,沒有遺囑還能繼承嗎?
可以。兄弟姊妹仍是第三順位血親繼承人。若沒有有效遺囑,且沒有前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仍可能依法取得遺產。
Q3:有遺囑就一定能讓兄弟姊妹一毛都拿不到嗎?
不一定。要先確認死亡時間是否在新法施行後、遺囑是否有效,以及是否有配偶、子女、父母或祖父母等仍受特留分保障的人。只有把這些條件一併確認,才能判斷遺囑能否完全排除兄弟姊妹。
Q4:兄弟姊妹先死亡,他們的子女可以代位繼承嗎?
在法定繼承情況下,兄弟姊妹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可能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是否符合條件仍要核對親屬關係、死亡先後及有無遺囑。
Q5:只有配偶與兄弟姊妹,配偶會自動拿到全部遺產嗎?
不會。沒有遺囑時,配偶原則上取得二分之一,其餘由兄弟姊妹分配。若希望生存配偶取得更多,應透過有效遺囑及完整資產規劃處理。
Q6:遺產分割協議已經簽了,還能再主張特留分嗎?
要看死亡日期、協議內容、簽署過程、是否有意思表示瑕疵,以及權利是否已經處分或受其他期間限制。簽署前後的法律效果差異很大,應以文件原文進行個案判斷。
什麼情況建議盡快做繼承法律諮詢?
如果只是了解一般修法內容,本文可作為初步判斷;但出現下列情形時,建議在簽署遺產分割協議、辦理不動產移轉、支付補償款或重立遺囑前,先進行個案法律諮詢:
親人死亡日期接近2027年2月17日,對新舊法適用有疑問。
已有遺囑,但家人質疑遺囑形式、簽名、見證或意思能力。
單身或夫妻無子女,希望把遺產留給伴侶、照顧者或公益團體。
兄弟姊妹多年失聯、拒絕協議,或已有人聲稱要主張特留分。
遺產包含房屋、土地、公司股權、海外資產或高額債務。
已收到法院、地政機關、國稅局或其他繼承人的文件,需要在期限內回應。
諮詢前準備哪些資料,才能更快得到答案?
為了讓法律諮詢直接進入重點,可先準備: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或除戶資料,以及死亡日期。
完整親屬關係資料,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
遺囑正本、影本、見證人資訊及保管情形。
遺產與債務清單,例如不動產謄本、存款、股票、保單、公司資料與貸款。
已簽署的遺產分割協議、存證信函、調解筆錄或法院文件。
希望達成的結果,例如保住房屋、避免共有、讓配偶取得主要財產或處理手足爭議。

結論:刪除的是兄弟姊妹特留分,不是兄弟姊妹繼承權
2026年兄弟姊妹特留分修法,擴大了遺囑自由,但不會自動改變法定繼承順位。判斷一個案件時,最少要同時確認死亡日期、遺囑效力、親屬順位、仍受保障的特留分權利人,以及遺產種類。
若沒有遺囑,兄弟姊妹在符合第三順位的情況下仍可能分到遺產;若有有效遺囑,且繼承在2027年2月17日以後開始,才可能依新法完整排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主張。真正能降低爭議的做法,是在生前完成有效遺囑與可執行的資產分配設計。

官方資料與法規依據
法務部:立法院三讀通過刪除民法「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2026年7月28日)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1223條及修正施行資訊
主要法條: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第1144條、第1147條、第1223條至第1225條,以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2條。
法律資訊提醒:本文依2026年8月28日可查得的臺灣法規與官方修法資料整理,供一般法律資訊與初步諮詢準備使用,不構成特定個案的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案件仍應依死亡時間、遺囑內容、親屬關係、財產種類及程序進度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