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能不能直接作為第一審法院審理案件?
核心內容:世界上並不存在「最高法院只能作為終審、絕對不能作為第一審」的普遍原則。但比較法上更常見的制度是:最高法院原則上負責終審/法律審,只有憲法或法律特別規定的少數重大案件,才具有第一審(original jurisdiction)權限。
一、美國:最高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
美國《聯邦法典》28 USC §1251明定,聯邦最高法院對州與州之間的爭議具有原始且專屬的管轄權;對某些涉及州、外國外交代表的案件則具有原始但非專屬管轄權。
美國最高法院因此能是案件的第一審法院,而不是「先經地方法院、上訴法院,再到最高法院」。美國憲法第三條也直接把這種 original jurisdiction 與 appellate jurisdiction 分開規定。
二、印度、巴西、澳洲 :最高法院同時兼具“原始管轄+終審管轄”
三、英國完全不同:最高法院不是一般民刑事第一審法院。英國最高法院(UK Supreme Court)比較接近純粹的終審法院。也就是:High Court / Crown Court → Court of Appeal → Supreme Court,最高法院主要處理上訴。這種制度與美國最高法院的「原始管轄+上訴管轄」形成鮮明對比。
四、台灣地區:不能當第一審
在臺灣普通民事、刑事訴訟中,沒有這種情形。最高法院之所以是第三審,是因為它的功能本來就不同:
第一審:認定事實+適用法律
第二審:重新審查事實+法律
第三審:原則上只審查法律問題
因此,如果把一個本應經第一、二審的案件直接交給最高法院,就會逾越第三審法律審的功能界限,也讓當事人失去事實審的審級利益。
一個非常重要的例外:跳級
臺灣民事訴訟有特殊制度,當事人對第一審法院判決所確定的事實沒有爭執,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司法院的司法業務年報也明確記載這種制度。
這種情況的法律結構不是:最高法院變成第一審,而是當事人依法放棄中間的審級,直接進入第三審程序。因此,最高法院仍然是以第三審、法律審的身分處理案件。這兩者一定要區分。
五、中國大陸:法律明确允许「最高人民法院一审」,這是法律预先规定的一种审级管辖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法律上就是有第一审管辖权的,并非「最高法只能作第三审」。最高人民法院自己的机构职能说明也直接写明:「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这裏其实会产生一个法理问题:當事人享有的审級利益
如果法律本身规定「全国重大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一审」,那么当事人是否仍然可以主张「我当然享有向更高法院上诉的审级利益」?
答案显然不能说「有」,因为不存在一个比最高人民法院更高的法院。所以中国大陆制度的法理命题是,「审级利益」不是抽象地要求每一个案件必须有二审、三审,而是法律制度赋予当事人的特定程序救济利益。换句话说,审级利益的内容,首先取决于法律如何设计审级。
既然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后没有通常意义上的二审,那還剩下什麼救濟?这是一个更高层次的正当程序/诉讼权保障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但「发生法律效力」并不意味着完全不能救济。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還可以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诉(台灣沒有檢察院民事抗訴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