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继承法:不同辈分的亲属同一事故中身亡 推定长辈先死亡 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

民法典第六编第一章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该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该条规定了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因该问题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并不常见,也相对复杂,下面我将通过一个案例帮助大家理解该问题。

丈夫甲与妻子乙带领3岁的独生儿子丙在旅游途中发生车祸,救援人员赶到时,发现甲、乙丙均已死亡,甲唯一的亲人为哥哥A,乙唯一的亲人为祖母B,首先根据本条规定的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可知,儿子丙除甲、乙没有其他继承人,则推定儿子丙先其父母死亡,甲乙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丙的遗产。其次因丈夫甲与妻子乙各自都有继承人,且二人辈分相同,则推定甲乙同时死亡,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甲的遗产由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哥哥A继承,乙的遗产由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祖母B继承。

重新总结一下,判断该问题需要依次考虑 1、死亡时间,2、是否拥有继承人,3、判断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