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註銷執業證照 經紀人公司未依限彙報年度財業務報表 且未申請停業即擅自歇業他遷不明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

受處分人:漢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廖○○

地址:略

主旨:貴公司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事實:

一、貴公司前因未依限彙報108年度財業務報表,業經本會以110年7月15日金管保綜字第11004908084號函核處在案,惟貴公司迄未改善,就109年度財業務報表,仍未依規於本會指定期間內,於110年6月30日前完成線上填報,並報送紙本資料由所屬公會彙送至本會,又經公會回報失聯。

二、另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110年11月30日財高國稅左銷字第1101123010號書函,貴公司於110年6月23日擅自歇業他遷不明。

理由及法令依據:貴公司未依限彙報109年度財業務報表,且未向本會申請停業即擅自歇業他遷不明,違規事實明確且情節重大,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27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及第49條第18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合併處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