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互联网金融名义e租宝 借合法经营形式昆明泛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集资诈骗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09月22日公布的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丁宁,男,汉族,1982年7月11日出生。被告人丁甸,男,汉族,1987年6月24日出生。其他被告人身份情况,略。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利用“e租宝”平台、芝麻金融平台发布虚假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e租年享”、“年安丰裕”等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以承诺还本付息等为诱饵,通过电视台、网络、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115万余人非法吸收资金762亿余元。其中,大部分集资款被用于返还集资本息、收购线下销售公司等平台运营支出,或被挥霍以及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集资款损失380亿余元。此外,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宁等人还走私贵重金属、非法持有枪支、偷越国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之焕等16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被告单位以及丁宁等被告人的非法集资行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全国多地集资参与人巨额财产损失,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八亿零三百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安徽钰诚控股集团罚金人民币一亿元;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判处丁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亿零一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丁甸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万元。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对张敏等24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查封、扣押的房产、车辆、股权、物品等变价后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继续责令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利用互联网金融模式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依托互联网金融平台,以互联网金融创新、虚拟货币投资、网络借贷等为幌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旧还新、自我担保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庞氏骗局”。本案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涉及众多集资参与人,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经济损失,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丁宁、丁甸无期徒刑,并判处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巨额罚金。

--借用合法经营形式昆明泛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泛亚公司”)。被告单位云南天浩稀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天浩稀贵公司”)。被告人单九良,男,汉族,1964年5月4日出生。其他被告单位、被告人身份情况,略。2011年11月至2015年8月间,被告单位昆明泛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单九良与主管人员郭枫、王飚经商议策划,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稀有金属买卖融资融货为名推行“委托受托”业务,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给付固定回报,诱使社会公众投资,变相吸收巨额公众存款。被告单位云南天浩稀贵公司等3家公司及被告人钱军等人明知昆明泛亚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帮助其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昆明泛亚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78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3万余人,造成338亿余元无法偿还。此外,单九良、杨国红还在经营、管理昆明泛亚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共同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昆明泛亚公司等4家公司、被告人单九良等21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九良、杨国红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均应依法惩处。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昆明泛亚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亿元,分别判处云南天浩稀贵公司等3家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五亿元、五千万元和五百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判处单九良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千万元,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依法处置,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同等原则发还集资参与人。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作为合法设立的被告单位昆明泛亚公司,以“稀有金属买卖融资融货”为名,推行“委托交割受托申报”“受托委托”业务,将其打造为类金融交易所机构,伙同部分金属生产、销售实体企业在泛亚交易平台上制造虚假资金需求、营造交易火爆假象,借助大型网络媒介、电视电话、经济学者咨询会、户外广告,甚至在银行柜台展示等途径,包装成收益与金属涨跌无关、资金随进随出的类金融理财产品,诱使社会公众投资,形成大量资金沉淀,并控制、分配沉淀资金,实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警示各类公司、企业要依法依规经营,切莫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