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法院 湖北宜昌法院裁定:认可台湾桃园地方法院 台东地方法院 之离婚民事判决

管OO、谢某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认可与执行申请审查区际司法协助裁定书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9认台2号

申请人:管OO,女,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某2(管OO哥哥),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申请人:谢某,男,1966年6月3日出生,住台湾地区金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OO,女,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申请人管OO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桃园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管OO申请称,台湾桃园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122号就管OO与谢某离婚事件,于2013年7月16日所为之第一审判决,于2013年8月26日生效。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台湾桃园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122号判决。

谢某陈述意见称:同意管OO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OO与谢某于2012年5月8日在福建省宁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谢某向台湾桃园地方法院起诉离婚,管OO经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合法通知未出庭应诉。2013年7月16日,台湾桃园地方法院作出102年度婚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准予谢某与管OO离婚。该判决于2013年8月26日生效。本院经审查,确认该判决真实且已生效,而且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所列举的不予认可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认可台湾地区桃园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122号民事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管OO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余梓安
审判员  陈光华
审判员  王武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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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法院裁定:认可台湾台东地方法院之离婚民事判决

阳传宣、蔡仲勋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法院裁判审查区际司法协助裁定书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5认台1号

申请人:阳传宣,女,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申请人:蔡仲勋,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住台东县。

申请人阳传宣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台东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30号民事判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阳传宣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民国107年2月26日在台湾户政事务所登记结婚,后申请人向台湾地方法院起诉离婚,台湾地方法院作出109年度婚字第3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结果准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判决于中华民国109年11月10日生效,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
蔡仲勋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纠纷,本院作为申请人阳传宣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台湾地区台东地方法院作出的109年度婚字第30号民事判决已属生效判决,该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台东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30号民事判决。
案件申请费100元,由阳传宣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唐兆勇
审判员  赵春红
审判员  关俊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程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