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执行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之返還投资款本息 民事判決

高O、陈OO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法院裁判审查区际司法协助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认台2号

申请人:高O,女,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OO,男,住台湾地区,台湾居民身份证统一编号B120049229。

申请人高O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高O申请称,2016年6月5日,其与陈OO签订《合作协议书》,商定双方合伙经营大陆东北三省幼儿园事业,约定高O出资200万元,认购19股中的2股,陈OO于签约后三年内完成第1家园所签约,成立公司时,高O优先出资认股并成为公司发起人。高O依双方约定履行了200万元投资义务,陈OO收到投资款后,在三年内未成立任何一家幼儿园也未招生,其行为已违反了双方约定。经协商,双方于2018年6月25日达成退股协议,陈OO承诺分两期退还高O投资款。退股协议签订后,陈OO只退还了第一期投资款80万元后,经高O多次催要但再未退还。高O依法在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陈OO给付120万元投资款及利息,经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审理,驳回高O的起诉。高O不服向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提出上诉,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经审理,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109年度上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原判决废弃;二、被上诉人应给付上诉人人民币99万元,及自民国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5%计算之利息;三、上诉人其余先位之诉驳回;四、第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99%,余由上诉人负担;五、本判决于上诉人以新台币壹佰三十八万陆千元为被上诉人供担保后,得为假执行。但被上诉人以新台币四百一十五万八千元为上诉人预供担保,得免为假执行。六、上诉人其余假执行之声请驳回。宣判后,陈OO服判,2020年10月14日,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向高O下达了判决确定证明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陈OO未按照判决内容向申请人支付任何款项,因陈OO在台湾地区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四条关于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之规定,申请人高O依据户籍所在地系辽宁省沈阳市,特向贵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作出的109年度上字第136号民事判决。
被申请人陈OO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台湾地区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于2020年7月29日就上诉人高O与被上诉人陈OO返还欠款一案作出109年度上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为:一、原判决废弃;二、被上诉人应给付上诉人人民币99万元,及自民国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一日(2019年12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5%计算之利息;三、上诉人其余预先之诉讼请求驳回;四、第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99%,其余由上诉人负担;五、本判决于上诉人以新台币壹佰叁拾捌万陆千元为被上诉人供担保后,得为假执行。但被上诉人以新台币肆佰壹拾伍万捌千元为上诉人预供担保,得免为假执行。六、上诉人其余假执行之口头诉请驳回。另根据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作出的109年度上字第136号民事判决记载,被上诉人陈OO在该案中发表了答辩意见。

2020年10月14日,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下达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决确定证明书,载明:台湾台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诉字第2212号就原告高O与被告陈OO间返还欠款事件,于109年1月22日所为之第一审判决,经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9年上字第136号事件,于109年7月29日为第二审判决业于109年9月7日确定。该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决确定证明书上还记载“本件经台湾台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执137292字第号执行撤回,已缴执行费新台币35157元”。申请人高O陈述其曾在台湾地区的法院申请执行后又撤回申请。
2021年5月31日,吉林省公证协会出具(2021)吉公协复核第210531号《涉台公证书复核函》,载明:兹证明李娜持有的海峡交流基金会海雄陸(法)公认字第1100004781号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蔡某事务所出具的110年度桃院民认佳字第0477号公证书,根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本会对此公证书的副本核对相符。2021年3月30日,公证人蔡某出具110年度桃院民认佳字第0477号公证书,载明“本影本或缮本与原本和正本相符,在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蔡某事务所认证”。

申请人高O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作出的109年度上字第136号民事判决,提交了经过公证的判决书副本及民事判决确定证明书,以证明该判决的真实性并且已经生效,现无证据证明该民事判决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不予认可的情形,故该民事判决依法应予认可和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136号民事判决。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申请人高O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吴 松
审 判 员  朱晓英
审 判 员  宋 喆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汪 明
书 记 员  袁枫钠
--------------------------------------------------------------------------------------------------------------------------------------------------------------------
中国大陆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操作提示(上海为例)

~~~提示一:管辖法院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22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2015]13号)第4条的规定: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可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需提供财产存在的证据)中级法院管辖。具体到上海地区,就是市一、二中院。

我们的案件,选择的是被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结合上海市目前的居住证政策,立案需证明被申请人经常居住地时,最好是能去社区事务中心拉到连续的居住信息。居住不连续的话,可能得去当地居委或物业开居住证明,难度加大。

另,认可是执行的前提,但认可与执行的申请可一并提出,宜结合法院具体要求来操作。

附:相关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2015]13号)第四条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应当提供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

~~~提示二:委托手续见证(重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港澳台和外国当事人向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需履行公证等手续,否则立案时法院不接收。公证程序较为繁琐,成本较高,如果想省去该步骤,律师同当事人一起前往法院立案窗口,在法官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即可(所谓见证,简言之,就是让立案法官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

另,各个法院规定不同,有些法院可能会有内部具体的规定。笔者曾向上海青浦区法院询问,得到答复为可以。因为法官见证需携当事人到场,为避免空跑,所以具体宜事先咨询各区法院,必要时可(派助理)专程前往询问。

附:相关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六条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外国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授权委托书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或者经中国大陆公证机关公证证明是在中国大陆签署的除外。

~~~提示三:申请文书撰写

申请书没有固定的格式,可去最高院网站诉讼文书样式栏目里,参照“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的文书格式,按“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的顺序进行撰写。

不能仅凭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文书撰写。代理人需在台湾地区司法院网站上,检索到原裁判文书并下载整理,以此作为撰写申请文书的依据。

注意各项手续中案由全称应列为“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

~~~提示四:公证转递手续(重点)

1、办理公证转递手续是法院受理立案的前提。

公证转递手续的流程是:首先,当事人应持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书正副本,在台湾当地法院的附属公证机构做公证(台湾公证机构的公证人会在原来的判决书正副本上加盖一个公证章)。

2、经台湾方面公证后的判决书副本,会通过”两岸文书转递手续“,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就是”海基会“),转寄至上海公证协会涉台办,在途期间约一个月。

同时,代理人要嘱咐台湾那边的当事人,将经台湾方面公证后的判决书正本,连同委托手续等所需材料,一并邮寄给代理人。在途时间约一周。

3、代理人在上海市公证协会涉台公证查询的网站上,可以查询到从海基会方面寄送来的公证文书是否已被上海公证协会收悉,也可以根据文书的号码推算出收件进度。如果查询到公证文书已被上海公证协会收取,代理人即可前往上海公证协会涉台办办理公证手续。

4、代理人应当持经公证后的判决书正本、授权委托书、律所介绍信、律师证前往上海公证协会涉台办,上海公证协会涉台办核对其收到的副本,与代理人提供的正本无误后,即可盖章并开出证明材料(半页纸再加一个章)。代理人即可持该证明材料前往中院立案。外省市所需材料,以各地公证协会具体规定为准。

5、需注意的是,上海公证协会能办理代理人所需公证手续的地方,电话是021-53899709,地址是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470号,就在律协徐家汇均瑶国际北面,办事时可顺道前去。注意,百度地图上输入“上海公证协会”后,直接搜出的“胶州路恒森广场商务大厦”地址,不是我们需要的地址。宜电话提前确认清楚,切记不要跑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