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科律師首次陪同偵訊,筆錄對方手機號碼,被檢察官當庭改列違反<個資保護法>被告,全國律師聯合會:嚴重違反憲法裁決,對此粗暴行為,予以嚴正譴責!

律師陳OO是為一位認為自己遭網路愛情詐騙的男工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陪同當事人到士林出庭,不料,蔡姓檢察官進行人別訊問時,陳OO打算將對方電話號碼寫入筆記,不料竟被檢察官喝止,並請陳及告訴人離庭再詢問關係人後,將陳改列違反個資法被告。

全國律師聯合會對此發表譴責聲明指出:

--按《聯合國關於律師角色之基本原則》第16條:「各國政府應確保律師(a)能夠履行其所有職責而不受到恫嚇、妨礙或不適當的干涉;(b)能夠在國內以及國外旅行並自由地同其委託人進行磋商;(c)不會由於其按照公認的專業職責、準則和道德規範所採取的任何行動而受到或者被威脅會受到起訴或行政、經濟或其他制裁。」,明確揭示各國政府應確保律師執行職務不受恫嚇、妨礙或不適當的干涉之獨立性,亦不會由於其按照公認的專業職責、準則和道德規範所採取的任何行動而受到或者被威脅會受到起訴或行政、經濟或其他制裁。

--次按司法院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提供法律專業協助之辯護人,既有權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受訊問時在場聽聞並表示意見,自有權就聽聞所得進行記憶、理解與分析等思維活動,而當場自行筆記,乃屬其記憶與思維活動之輔助行為,與其在場並陳述意見密不可分」等旨,是辯護人之筆記權應屬憲法公平審判原則下之正當法律程序之一環,係屬律師基於專業職責所得採取之合法行動,要無疑義。告訴代理人與辯護人雖身分有別,惟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第一項規定:「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可知被害人亦有委任律師作為告訴代理人以求受實質有效協助之權利,包含提供法律專業建議及協助、蒐集訴追證據、撰寫告訴書狀、在庭陪同並表示意見、促成兩造和解以消弭紛爭等有利於告訴人之事項。衡諸前開聯合國所揭示之基本原則及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律師於擔任告訴代理人時既有權在場聽聞,則自有權就其聽聞之內容進行筆記,並就其聽聞所得進行記憶、理解與分析等思維活動。故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於開庭時聽聞內容抄錄札記,核屬律師執行職務之正當範圍,且亦為律師基於專業職責當然得以採取之合法行動,為維護本會會員執行職務之正當權利,本會予以肯定及支持。

--倘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果以律師於執行職務時之筆記行為,即將律師當庭轉列為被告,已屬針對律師基於專業職責所得採取之合法行動進行不當訴追之情形,係為妨礙律師執行職務及不當限制律師合法權限之行為,嚴重違反上揭國際規範及憲法法庭判決之意旨。

--維護律師使命及獨立性係維繫民主法治的基石之一,律師得以不受干涉獨立執業,人民受律師協助權利方得以充分落實。而從本事件中檢察官以「轉列被告」或「查扣律師筆記」之方式恫嚇律師,妨礙律師執行職務,顯然欠缺對於律師合法執行職務足夠認識,未予律師執行職務適當之尊重。本會除對該檢察官之粗暴行為予以嚴正譴責外,更期盼法務部應強化檢察官對於律師合法執行職務範圍之認識及理解,修訂「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以免再有不當侵害律師執業權利之無謂爭議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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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抄筆記遭斥責 幫被害人打官司當庭變被告 (來源:周刊王CTWANT |項程鎮  2022年12月31日)

檢察官和律師經常在法庭上針鋒相對,北部地區的檢察署和律師公會日前難得「一笑泯恩仇」召開檢律聯繫會議,雙方對司法改革議題交換意見、暢所欲言,不料有律師在會場上提出:士林地檢署某檢察官竟將在偵查庭內抄筆記的年輕律師列為被告,還當場查扣筆記!在場檢察首長和檢察官們聽到律師界的控訴無不面面相覷,感到不可置信,與會檢察官私下打聽後,才知道原來始作俑者是士檢的蔡姓檢察官。

據了解,這件事情起源是一位男性工程師認為自己遭到網路愛情詐騙,送了女網友首飾等高價禮物後,女網友就消失了,後來才知道對方已婚,男工程師找上「協奕法律事務所」請求協助,由律師陳OO擔任訴訟代理人向士林地檢署提告。

由於這種類型案子較單純,許多司法官都會勸諭和解,希望雙方各退一步,協調出一個數字後撤告,不但可以避免當事人多次奔波司法機關造成訟累,還可以防止積案如山的檢察署雪上加霜,算是一舉多得,不料卻發生案外案!

承辦本案的士林地檢署蔡姓檢察官收案後,傳訊雙方當事人出庭,時間選在今年11月30日下午,原告由告訴代理人陳OO律師陪同出庭。蔡姓檢察官進行人別訊問,問到關係人(本案被告配偶)的身分和手機號碼時,書記官立即紀錄並顯示在電腦螢幕上,律師陳OO遂將對方電話號碼記在自行準備的A4大小的白紙上,做為日後談和解時連絡用途,不料竟遭蔡姓檢察官大聲喝止。

蔡姓檢察官對著律師陳OO怒目斥責:「你在幹嘛!?你在抄什麼!」接著問說:「你在抄電話號碼嗎?來法警把他寫的東西拿過來。」同時厲聲指責:「告訴代理人可以抄錄關係人電話號碼嗎?你知不知道你違反《個資法》?來你不給我筆記是不是?還是要把你當現行犯逮捕?」陳OO表示:「我是在執行律師業務,並無違反《個資法》犯意。」蔡說:「那你有沒有在記嘛?你的客觀行為不是有做嗎?」

此時,蔡姓檢察官轉頭詢問詐欺案關係人:「對方告訴代理人有違反《個資法》嫌疑,是否要提告?」既然檢察官都這麼說了,關係人當然回答:「要提告!」於是蔡姓檢察官要求律師陳OO和告訴人男工程師先離庭,不久再要他們進偵查庭。此時,蔡姓檢察官稱:「關係人確定要提告,這案件問完後會問你的案件。」還「好意」地說:「我勸過關係人了啦,幫過你了,但關係人還是要告,程序還是要跑。」

詐欺案問完後,蔡姓檢察官開始處理律師陳OO的「違反《個資法》案」,也對他進行人別訊問,這時詐欺案的告訴人、被告及關係人統統都還在庭上。蔡姓檢察官問陳OO:「有何答辯?」陳說:「自己所紀錄的是執行律師業務的正當範圍,並未違反《個資法》」,蔡反問:「執行律師業務嘛?那要不要幫你函詢律師公會,說律師抄錄關係人電話是否為執行業務範圍?」陳答:「沒意見。」

這時蔡再問關係人:「是否陳述意見?」關係人答:「他在抄我電話時我感到心生畏懼」並結束訊問,並查扣陳的筆記紙當作證物。此時這位幫告訴人打愛情詐欺官司的律師陳OO,歷經一段陪偵應訊的奇幻旅程,竟然轉身就變成被告!

「當下非常錯愕!」陳OO律師回想起今年11月30日在士林地檢署抄筆記,竟遭蔡姓檢察官當庭改列被告,至今仍覺得不可思議。陳OO表示,明明他就是根據律師職責執行業務,蔡姓檢察官卻因為他在偵查庭上抄筆記,當庭將他改列被告,明顯妨害他執行律師業務,最後還跟他說是根據法律程序辦事。陳OO指出,不管檢察官還是律師,大家身為法律人、該走的程序當然要走,但不該這樣處理。

11月30日是陳OO的律師生涯處女秀,首次獨挑大樑連趕兩場偵查庭,不料就在當天下午發生這件令他終身難忘的「律師變被告」事件,引發律師界公憤、同仇敵愾要求士林地檢署給個交代!

陳OO對蔡姓檢察官的做法相當不解,他表示,現在是年底,各地檢察署都忙著結案,蔡卻把他當成違反《個資法》的被告,等於是讓士檢多了一件顯無理由的案子,造成司法機關負擔,也對其他案件造成排擠效應。

身兼全國律師聯合會會員代表、台北市律師職業工會理事長的「協奕法律事務所」所長蘇奕全律師,痛批士檢蔡姓檢察官的做法非常不恰當,明顯是在霸凌和羞辱新進律師,蘇奕全強調,如果連律師在檢察署陪同偵訊時抄筆記,都會被檢察官這麼粗暴地對待、甚至列為被告,那麼一般民眾到檢方應訊的情況一定會更惡劣。

蘇奕全指出,未來將請求對蔡進行檢察官評鑑,由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判斷蔡的失職懲戒事宜,在刑事責任部分,將先循「內部解決」模式,也就是先由士檢依內部機制判斷蔡的作法是否正確,如士檢認為蔡錯了,就不會提告,如士檢竟然認為蔡沒錯,那就會提告追究刑事責任。

蘇奕全強調,在法庭內抄筆記是律師每天都要做的事,律師對於抄寫的資料負有保密義務,洩密也有刑事責任,「如果連抄筆記都不行,怎麼執行律師業務?如何協助當事人進行法律攻防?」

據了解,台北律師公會已介入本案,連絡陳OO律師並表示將派人協助辯護,還將發函給高檢署,釐清本案法律爭議及相關責任問題。根據法務部「法律字第10203510680號」函釋意旨,律師接受當事人委任,依《律師法》規定蒐證,並引用當事人所提供的筆錄或事證,符合《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法律明文規定」,沒有違法的問題。

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吳俊達律師指出,以往律師在開庭時,檢察官問什麼、就會順手抄下,通常律師記下對方當事人連絡方式,就是為了談和解,不可能是為了串證,檢察官不會計較律師抄筆記這類事情,除非案情敏感、有串證之虞,就要考慮抄筆記的合理性和正當性。如果檢察官認為律師抄筆記不適當,應該當場告知或提醒、或要求撕掉,其實不用大驚小怪,還為此分一個案子、把律師列被告。

吳俊達律師建議,現在有了《個資法》以後,律師可以有些改變,例如主動告訴檢察官可否取得對方當事人連絡方式,只要理由正當,一般檢察官也不會為難律師,若對方有請律師,就留下律師的聯絡方式,減少誤會發生。

不少檢方人士聽到士林地檢署蔡姓檢察官竟將抄筆記的律師列為被告,都覺得太誇張,認為律師抄筆記幫助記憶很正常,根本不到違反《個資法》的程度。有資深檢察官指出,如蔡當庭覺得律師的筆記內容涉及個資,應該立即曉諭或制止。另有檢察官則對蔡發生此事感到「不意外」,認為蔡個性較容易激動,情緒起伏較大,對升遷和人際關係都造成影響。

據了解,蔡姓檢察官年約40歲,司法官訓練所48期結業,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曾至紐約大學研究金融犯罪,偵辦過新北市板橋區浮洲合宜宅轉購案、醫美診所違法施打「二代童顏針」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