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12年7月1日生效),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衛生福利部112年1月6日衛授疾字第1110101594號公告,
自112年7月1日生效。
前言
本契約所稱美容,指除瘦身美容以外之從事化粧、臉部美容等之行為。
壹、 應記載事項
一、 契約審閱期間
本契約、會員規約或相關規範之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
消費者之姓名、電話、住居所、出生年月日、未成年者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
企業經營者之名稱、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消費者得迅速有效連絡之通訊資料、營業所、代表人、締約職員、簽約地點。
三、 提供之美容項目及金額
本契約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項目:□化粧;□臉部美容;□肌膚保養;□身體油壓;□脫毛;□美指(甲);□美容諮詢;□其他:_____;□相關商品之販賣。
本契約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美容服務,消費總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簽訂書面契約,未滿新臺幣一萬元者,仍有本契約之適用,業者可以公告、公示方式揭露契約內容方式進行。
企業經營者完成第一項項目之方式如附件______。
四、 會員權利義務之說明
消費者如有需要,得申請成為企業經營者之會員,其權利義務依會員規約之規定,雙方其他權利義務並得以書面約定之。會員就相同美容項目所得享受之權利,不得低於非會員,所負擔之義務,不得高於非會員。
前項會員規約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並應於訂約前交付消費者審閱。企業經營者應就會員種類及會員資格之權利義務,於訂約前向消費者為詳細明確之口頭說明,同時提供口頭說明內容相同之書面文件,並經消費者簽名確認。
如發行會員卡者,會員卡不慎遺失、毀損或被竊時,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申請補發後,應製作補發新卡,並得酌收製卡工本費;其收取費用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元。
五、 繼續性美容服務、項目及方式之說明
企業經營者應將消費者得接受美容實施之條件及消費者所選擇之美容項目、對價、計價方式、次數、期間、效果分析、副作用、危險性等,及為實施美容所必須購買相關商品之內容、性質、效用、數量及價格,於訂約前向消費者為充分明確之說明,並提供相關之書面。
企業經營者應將為消費者提供服務內容及使用之商品,製作紀錄並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後,自契約終止或解除翌日起保留至少二年,並提供消費者紀錄影本,以供查對;消費者並得隨時請求企業經營者提供前述紀錄之影本。
前項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之紀錄影本,得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之方法為之。
六、 企業經營者之詢問及處置義務
企業經營者於實施美容項目前,應詢問、確認消費者有無因患疾現正治療中、是否屬過敏性體質、現有無服用何種藥物、肌膚有無敏感性及其他不利於接受美容之事項。消費者對於企業經營者之詢問應誠實告知。
前項詢問,應以書面為之,並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後保留至少二年,並提供消費者紀錄影本,以供查對;消費者並得隨時請求企業經營者提供前述紀錄之影本。
前項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之紀錄影本,得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之方法為之。
於消費者接受繼續性美容服務,任一方發現消費者身體狀況有異樣或實施之部位有異常現象時,應即告知他方。企業經營者除應即中止實施外,並有義務採取消費者接受醫師診治等適當之處理措施。但消費者發生異常或異樣情形之原因,如非企業經營者之實施行為、使用之商品或消費者未對企業經營者之詢問誠實告知所致者,消費者應負擔企業經營者所採取處理措施之相關費用。
前項診治醫師之選定,應尊重消費者之意見。於消費者受診療期間中,就該美容契約之期間應予延長。
七、 費用明確性原則
入會費新臺幣_____元。
本契約之總費用(含入會費【非會員免收】、所需商品、材料費、服務費及指定服務人員費)共計新臺幣_____元,其細目如附件_____。
繳費項目未明列者,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
因繳費而獲得贈送之商品(價值不得逾總費用百分之二十),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請求返還該贈品,亦不得向消費者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送之商品價額。
企業經營者以贈送消費者會籍期間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應將各該期間合併納入契約範圍,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不得以贈送會籍為由,而不計入退費計價。
八、 付款方式
消費者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給付對價:
□全額預付
□依繼續性美容服務進度按期給付
(採全額預付者,其折扣率應載明,並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按期給付者,毋須計付利息,且應載明頭期款及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預付全額之差額。)
前項價款,消費者得選擇以現金、票據、信用卡、銀行消費者信用貸款分期支付或其他方式給付之。
九、 以信用卡給付
以信用卡給付對價者,消費者及企業經營者雙方應知悉並同意以下事項:
(一) 全額預付者,不得分刷。
(二) 按期給付對價者,應每期一次刷付,同一日不得分期分刷或預刷未到期價款。
(三) 企業經營者不得與第三人另訂債權收買、信用貸放或其他使第三人取得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債權之條款。
(四) 信用卡刷卡手續費應由企業經營者負擔。
                             消費者簽章_________
十、 消費者以信用貸款分期支付美容服務費用
消費者辦理貸款機構(應載明機構之完整名稱,以下同)信用貸款分期支付(以下簡稱消費借貸契約):總金額新臺幣    ,期數    ,月付金新臺幣    ,消費者應知悉並同意以下事項:
(一) 為協助消費者取得給付本服務之資金來源,企業經營者得提供消費者與第三人之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契約之機會,供消費者自由決定,並由消費者自行辦理訂約事宜。
(二) 企業經營者應將下列約定告知消費者,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未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得主張該消費借貸契約不生效力:
1. 消費者已充分瞭解與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契約,係指定用途之專案貸款,申貸款項將依消費者指示逕予撥款至企業經營者指定帳戶。
2. 該消費借貸契約之全部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利息計算方式、是否有信用保險、保證人之設定或涉入等資訊)。
3. 該貸款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統一編號及其營業所或住居所地址、電話、傳真、網站網址、電子郵件地址、消費爭議服務專線電話號碼。
4. 辦理消費貸款,經核准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消費借貸契約。
5. 終止或解除契約辦理退費時,除貸款機構依消費借貸契約得收取之費用外,企業經營者不得請求額外收取費用。
6. 企業經營者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時,消費者得檢附催告企業經營者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企業經營者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佐證,主張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企業經營者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但企業經營者已有提供履約保證者,不在此限。
7. 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企業經營者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所致者,貸款機構得逕向消費者收取企業經營者已提供服務之分期款。
□消費者已充分瞭解並知悉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所需遵守之約定;所為消費貸款如有消費糾紛或爭議,將影響個人日後信貸聲譽。
                                消費者簽章__________
貸款機構非銀行者,企業經營者應擔保消費者得行使前項各款之權利。
十一、 以購買商品而贈送美容服務訂定契約之規範
企業經營者以購買商品而贈送美容服務為內容與消費者簽訂契約者,應載明所贈服務之時間、次數、費用,並充分說明該服務可使用期間之必要性與合理性。所贈美容服務之總費用共計新臺幣_____元,其細目如附件_____。
前項所贈服務費用未載明或低於總費用百分之五十者,視為該服務費用占總費用百分之五十。
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應依第十三點至第十六點規定退還所贈未使用之服務費用予消費者。
十二、 會員卡或其他類似憑證之使用
企業經營者如以會員卡或其他類似憑證作為提供服務者,應將其之使用方式、服務內容、使用時段、使用地點、使用次數及服務可使用之期間等項目,載明於卡、憑證之上,並向消費者為明確說明。
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應退還價金並收回卡、憑證。退費及賠償之規定,該卡、憑證除依訂約時之總費用計算外,並應依第十三點至第十六點規定辦理。
十三、 實施前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規定
消費者於繼續性美容服務實施前或簽約當日即有償接受服務,因消費者任意解除本契約者,企業經營者應於解約日後    _____日內(不得逾十五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消費者。
前項所稱解約手續費,指本契約總費用百分之    (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本契約總費用百分之五)。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企業經營者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十四、 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
消費者於繼續性美容服務實施後因消費者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企業經營者應於終止日後_____日內(不得逾三十日)將已繳全部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消費者。
   前項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一) 扣除依簽約時每堂/次/小時使用費新臺幣   元乘以實際使用堂/次/小時之費用。
(二) 無法認定簽約時每堂/次/小時使用費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
第一項所稱解約手續費,指本契約總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百分之    _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百分之十)。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企業經營者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第一項所稱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未約定單價者,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
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之商品,在最小消費包裝之已拆封商品未用罄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協助消費者拆封;其提供商品寄放服務者,亦同。
十五、 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消費者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
企業經營者未經消費者之同意,將本契約之全部或部分委由其分支機構或其他美容業者代為履行,或變更服務地點,或消費者書面指定之美容服務人員離職或其他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事由,消費者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
企業經營者應依第十三點或前點之計算規定退費予消費者,但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並應額外賠償予消費者依第十三點或前點規定之解約手續費。
就本契約之委託代為履行,如經消費者同意,受託美容業者視為企業經營者之代理人或使用人。
十六、 不可歸責於雙方,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
有下列事由之一者,雙方或消費者繼承人得於繼續性美容服務實施前解除或實施後終止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
(一) 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罷工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債務。
(二) 消費者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遷移他處,致難以繼續接受本契約之服務。但其情形為企業經營者訂約時已知或可得而知者,企業經營者不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應依第十三點或第十四點規定退還費用予消費者。但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企業經營者依第一項第二款因消費者之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遷移他處而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或可得而知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逾期不得終止。
十七、 終止契約後企業經營者之附隨義務
消費者於實施繼續性美容服務後,本契約終止後,企業經營者就有關消費者之生命、身體或健康等事項,於二年內仍有義務為必要之告知、協助及交付第五點、第六點之紀錄。
十八、 消費者受領服務是否需預約
消費者受領美容服務,應於事先約定預約方式,如未約定則為不需預約。
消費者如無法依約定時間參加美容服務,應依約定方式於一定時間內事先通知業者。
消費者遲延受領美容服務,業者因此所增加之費用,由消費者負擔。
十九、 擔保條款
企業經營者向消費者為效果擔保者,其擔保事項為    、    ,而消費者應配合事項為    、    (上述空白內容皆應具體載明或列為契約附件)。
  企業經營者向消費者為前項之擔保而未達其約定效果者,企業經營者應退還消費者已付之全部費用。但因消費者未遵守配合事項,致無法達成約定效果者,不在此限。
二十、 企業經營者履約保障
消費者以全額預付方式給付對價,且金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或依繼續性美容服務按期給付,累計未接受服務及未提領商品之預付金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企業經營者應就超過金額之部分,提供履約保障。
  企業經營者提供履約保障應就下列方式擇一為之,所為履約保障內容,載於契約明顯處:
□由○金融機構向消費者保證於企業經營者未能依本契約履行義務時,代為履行企業經營者應依比例返還消費者相當於尚未使用之本服務金額。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起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如契約逾一年者,應與契約期間一致)。
□依信託法規規定交付○銀行(即信託業者)開立信託專戶 管理,企業經營者為委託人,且得自為受益人,並依實際交付信託額度,按比例按期(年、季或月)自專戶領取。信託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起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如契約逾一年者,應與契約期間一致)。企業經營者發生解散、歇業、破產宣告、遭撤銷設立登記、假扣押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者,視為企業經營者同意受益權歸屬消費者或其受讓人。
□經由金融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之價金保管服務,先時存入○金融機構開立之價金保管專戶或○電子支付機構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專用存款帳戶,並專款專用。保管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起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如契約逾一年者,應與契約期間一致)。
□企業經營者已與○公司(兩者為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保證,企業經營者無法履行提供服務時,消費者或其受讓人得依本契約所載之規定,向上列公司要求提供服務或等值之商品。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企業經營者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企業經營者無法履行提供服務時,消費者或其受讓人得依本契約所載之規定,向加入協定之其他企業經營者要求提供服務或等值之商品。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履約保障方式。註明:    。
   前項同業同級之認定基準,由衛生福利部定之。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第二項履約保障機制之佐證方式,以利消費者查詢。
二十一、 個人資料保護
企業經營者因消費者參加本契約美容之服務,而知悉或持有消費者所參加之服務內容、紀錄或其他相關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貳、 不得記載事項
一、 不得約定消費者違反本契約時消費者應支付違約金或拋棄已支付之費用。
二、 不得約定消費者加入會員之費用,一經享受會員權利即不得要求退費之規定。
三、 不得約定免除或限制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所應負之責任。
四、 不得約定「貨物出門,概不退換」等概括免責條款。
五、 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收回消費者之美容契約書。
六、 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
七、 不得約定於本契約實施期間,得追加商品之購買及繼續性美容服務並增收相關費用。
八、 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及消費者、企業經營者間之口頭約定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亦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九、 企業經營者之廣告說明,不得使用「終身」、「永久」等用語或類此字樣。
十、 不得約定消費者未於一定期限接受繼續性美容服務時,即不得再行接受。
十一、 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欺罔、顯失公平之約定或行為。
十二、 企業經營者不得約定將本契約之債權讓與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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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
立契約書人(瘦身美容消費者姓名): (以下簡稱甲方)
 (瘦身美容者名稱):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同意就瘦身美容契約事項依下列約定辦理:
第 一 條 (瘦身美容之定義)
 本契約所謂瘦身美容,係指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粧品、食品等方式,
 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
 瘦身美容之項目包括:(一)體型、重量之控制、調整;(二)肌膚保養;(三)身體
 油壓;(四)臉部美容、化粧;(五)脫毛;(六)美容諮詢及其相關商品之販賣;
 (七)ˍˍˍˍˍ;(八)ˍˍˍˍˍ..等。
第 二 條 (權利義務之依據)
 甲乙雙方關於本廋身美容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
 本契約未約定者,依有關法令及誠信原則定之。
 本契約之附件、乙方之廣告及本契約當事人間之口頭約定,均為本契約內容之
 一部分。
 甲方雙方之其他特別協議事項,其效力優於本契約條款。
第 三 條 (未成年人之訂約)
 甲方應具備完全之行為能力。
 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本契約始為有效。
 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
第 四 條 (會員權利義務之說明)
 甲方如有需要,得申請成為乙方之會員,其權利義務依會員規約之規定
 (如附件一)。
 乙方應就會員種類及會員資格之權利義務,於訂約時向甲方為明確之說明。
 如會員卡不慎遺失、毀損或被竊時,乙方於甲方填具切結書後,應無償製作補發
 新卡。
第 五 條 (課程及附屬商品之說明)
 乙方應將甲方得接受瘦身美容實施之條件以及甲方所選擇之瘦身美容項目、對價 
 、次數、期間、課程數、效果分析、副作用及危險性等,及為實施瘦身美容所必
 須購買之相關商品之內容、性質、效用及其價格,於訂約時向甲方為充分明確之
 說明,並提供相關之書面。
 乙方應將為甲方所提供之服務內容留作記錄,並予甲方簽名確認之,且於記錄後
 至少保留二年,以供查對。甲方得隨時請求乙方提供前述紀錄之影本。
第 六 條 (業者之詢問及處置義務)
 乙方於實施瘦身美容項目前,應詢問、確認甲方有無因患疾現正治療中、是否屬
 過敏性體質、現有無服用何種藥物、肌膚有無敏感性及其他不利於接受瘦身美容
 之事項。甲方對於乙方之詢問應誠實告知。
 甲方於接受瘦身美容期間,任一方發現甲方身體狀況有異樣或實施之部位有異常
 現象時,應即告知他方。乙方應即中止實施外,乙方並有義務採取甲方接受醫師
 診療等適當之處理措施。但甲方發生異常或異樣情形之原因,如非乙方之實施行
 為所致者,甲方應負擔乙方所採取處理措施之相關費用。
 關於診治醫師之選定,應尊重甲方之意見。於甲方受診療期間中,就該瘦身美容
 契約之期間應予延長。
第 七 條 (診約審閱期間)
 乙方與甲方訂立契約前,應給與甲方至少七日之期間以審閱契約內容。
第 八 條 (收費標準:費用增減之限制)
 本契約之瘦身美容課程之費用共計新台幣ˍˍˍˍ元;因參加課程所需之用品之
 費用共計新台幣ˍˍˍˍ元,其細目如附件二、附件三所示。
第 九 條 (付款方式)
 甲方得全額或依課程進度分期給付對價。
 前項價款得以現金、票據、信用卡或其他方式給付。
第 十 條 (卡券之使用)
 乙方如以卡、券或其他類似方式作為提供服務之憑證者,應向甲方說明卡、券之
 使用方式、服務內容、使用時段、使用地點、使用次數及有效期間等項目,並應
 將該等項目載明於卡、券之上。
 前項所謂有效期間係指瘦身美容服務預定開始日起 年(月)之期間內。但嗣
 後甲乙雙方另有約定期限者,不在此限。
 於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時,乙方應收回卡、券。關於退費及賠償之標準,該卡、 
 券除依訂約時之原價折算外,並應依本契約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
 十九條等之規定辦理。
第 十一 條 (實施前,消費者在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標準)
 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解除本契約者,乙方應依下列之計算標準,於一個月
 內將已收取之費用退還於甲方。該退還金額等於價金總額扣除解約手續費。
 前項之解約手續費係指本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ˍˍˍˍ(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
 本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十)。
第 十二 條 (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標準)
 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後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依下列之計算標準,於一個月
 內將已收取之費用退還於甲方。該退還金額等於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
 ,並扣除已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
 前項之終止契約手續費,係指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拆封之附屬
 商品的剩餘金額之百分比之ˍˍˍˍ(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上述剩餘金額之百分
 之二十)。
 已接受服務及已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皆以訂約時之原價為準。
第 十三 條 (實施前,業者任意解除契約之賠償標準)
 乙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解除本契約者,應於一個月內退還甲方已繳費用,並
 賠償甲方之損失。
 前項甲方之損失,係指本契約金總額之百分之ˍˍˍˍ(其百分比應與第十一條
 規定之百分比一致)。但甲方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上述金額者,不在此限。
第 十四 條 (業者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事由)
 乙方有下列事由之一時,得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解除或實施後終止本契約之全
 部或一部:
 一、因天災、戰亂、罷工、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不
 能履行者。
 二、甲方之性別、年齡不符乙方實施瘦身美容之條件,且為乙方於訂約時非因過
 失所不知者。
 三、甲方因疾病或健康情形不佳,致難以完成本契約之課程者。
 前項情形,乙方應依本契約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退還費用於甲方。但前項第
 一款情形,乙方不得扣除手續費。 
第 十五 條 (終止契約後業者之附隨保護義務)
 甲方於實施瘦身美容課程後終止本契約書,乙方就甲方之生命、身體或健康等事
 項,於相當期間內仍有義務為必要之告知或協助。
第 十六 條 (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之方式)
 甲乙雙方得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他方為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
 以書面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時,其範本參照附件四。
第 十七 條 (擔保約款)
 乙方向甲方為效果擔保,而未達其約定效果者,乙方應賠償甲方新台幣ˍˍˍˍ
 元。
第 十八 條 (消費者之變更)
 甲方經乙方之同意後,得將其依本契約所應承受負擔之權利義務移轉予第三人。
 前項之第三人,自乙方同意時起,承受負擔甲方依本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
第 十九 條 (業者之變更)
 乙方經甲方之同意後,得將依本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讓與其他廋身美容業者。
 前項情形,甲方於不同意時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乙方於退費時不得扣除手續費。
 甲方如另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 二十 條 (契約代為履行)
 乙方未經甲方之同意,將本契約之全部或部分委由其他瘦身美容業者代為履行時
 ,甲方得解除或終止契約。
 乙方經甲方之同意後,就本契約之履行,該受託瘦身美容業者視為乙方之代理人
 或使用人。
 第一項情形,甲方於不同意時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乙方於退費時不得扣除手續費
 。甲方如另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二十一條 (業者之保密義務)
 乙方因甲方參加本契約之瘦身美容課程,而知悉或持有甲方所參加之課程事項、
 課程記錄及其他相關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並不得為不當使用。 
 乙方違反前項規定致甲方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從業人員之資格)
 依本契約提供服務之美容師、營養師或其他從業人員,須具備合法之專業資格。
第二十三條 (服務處所之選擇)
 甲方得於乙方之分支機構接受瘦身美容之服務。
第二十四條 (訂約後雙方合意變更契約)
 甲乙雙方於契約訂定後,得依合意變更契約內容。
第二十五條 (爭議之處理)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發生消費爭議時,甲方得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為申訴、申
 請調解或提起消費訴訟。
第二十六條 (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所生之訴訟,甲乙雙方同意以ˍˍˍˍ地方法院為本案之第一審管轄法
 院,但甲方得主張由消費關係發生地方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契約書之分執保管)
 本契約一式二份,應由甲乙雙方分執保管,乙方不得藉故收回。
第二十八條 (其他協議事項)
 一、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二、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三、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立契約書人:
 甲方:(消費者姓名)
 住址: 
 身份證統一編號:
 電話或電傳:
 乙方:(事業名稱)
 負責人:
 住址:
 電話或電傳:
 簽約地點: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