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自112年1月1日生效)

95年2月17日經授工字第09500511980號公告訂定
99年12月7日經授工字第09920421120號公告修正
107年10月19日經授工字第10720428631號公告修正
111年12月22日數授產經字第1114000257號公告修正

本契約之審閱期為___日(至少三日)。
立契約書人
消費者(以下簡稱「甲方」,請依會員註冊流程填寫)
企業經營者名稱: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代表人:
電話:
電子郵件:
營業所地址:
網址:
統一編號:

第一條 法定代理人
 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訂定時,應經甲方之法定代理
人同意,本契約始生效力;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之訂
定,應由甲方之法定代理人代為之。
 若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同意或無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
為付費購買點數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時,法定代理人得依官
網公告流程,備妥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乙方確認後,退還甲
方未使用之遊戲費用。
 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以中文明顯標示,
若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除應符合第一項規定
外,並應於甲方之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契約之所有內
容後,方得使用本遊戲服務,本契約條款變更時亦同。
第二條 契約適用之範圍
乙方提供甲方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
本遊戲服務),甲乙雙方關於本遊戲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
條款之約定定之。
第三條 契約之內容
以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條款具有相同之效力:
一、乙方有關本遊戲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二、計費制遊戲之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甲方有利之解釋。
第四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網路連線遊戲:係指甲方透過電腦、智慧型裝置或其他
電子化載具,連結網際網路至乙方指定之伺服器所進行
連線遊戲。但不包括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稱電子遊
戲機、單純區域連線或其他無需透過網路連結遊戲伺服
器之遊戲服務。
二、遊戲網站:係指由乙方為提供本遊戲服務所建置之網
站。
三、遊戲管理規則:係指由乙方訂立,供為規範遊戲進行方
式之規則且不影響雙方契約上之權利義務者。
四、遊戲歷程:係指自甲方登入本遊戲起至登出本遊戲時
止,電腦系統對甲方遊戲進行過程所為之紀錄。
五、外掛程式:係指非由乙方提供,以影響或改變乙方網路
連線遊戲運作為目的之程式。
第五條 服務範圍
本契約所提供之遊戲服務,係由乙方指定之伺服器,讓甲方
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使用本遊戲服務。但不包括甲方向網際網
路接取服務業者申請接取網際網路之服務,及提供上網所需之各
項硬體設備。
第六條 遊戲登錄
甲方申請使用本遊戲服務,應依申請流程,於遊戲網站登錄
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或其他必要資訊。為確保甲方使
用本遊戲服務之權益,甲方提供之資料應可驗證身分,若有不正
確或已變更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更新。
乙方若有為提供本遊戲服務與甲方聯絡之必要,而甲方未提
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不符合真實且未更新,乙方得
於甲方提供真實資料或更新資料前,暫停甲方遊戲進行及遊戲歷
程查詢之服務。但甲方能證明其為契約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契約解除權規定
甲方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書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契約,
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前項情形,甲方得就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向乙方請求退
費。
第八條 計費方式
本遊戲服務之收費計算方式為:
□免費制
□計時制(應敘明計價單位及幣別,計價單位最高不得逾二
小時)
□其他費制_____
本遊戲服務內(例如:遊戲商城、線上商店等)有提供需甲
方額外付費購買之點數、商品或其他服務(例如:虛擬貨幣或寶
物、進階道具等),乙方應在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
面公告載明付款方式及商品資訊。
費率調整時,乙方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官網首
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
通訊資料者,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
率高於舊費率時,甲方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官網中登錄之付費
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應依舊費率計收。
第九條 本遊戲服務應載明之資訊
 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遊戲套件包
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一、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
或適合使用之年齡層。
 二、進行本遊戲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三、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免費或付費資訊。
 四、有提供直接或間接、部分或全部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
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獎項、中獎機率百分比、保證
獲取機制、稀有商品數量及中獎等資訊,並應記載「此
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
得特定商品」等提示。
 前項第四款所稱機率,指消費者付費後取得機會中獎商品或
完成活動設定條件之機率。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之電磁紀錄資料
檔,乙方應維持其真實及完整性至活動結束後_日(不得低於一
百八十日),以作為消費爭議發生時,查驗機率使用。
第十條 帳號與密碼之使用
甲方完成註冊程序後取得之帳號及密碼,僅供甲方使用。
前項之密碼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乙方人員
(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不得主動詢問甲方之密碼。乙方應
於契約終止後____日內(不得低於三十日),保留甲方之帳號及
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契約非因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而終止者,甲方於前項期間內辦
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第二項期間屆滿時,甲方仍未辦理續用,乙方得刪除該帳號
及附隨於該帳號之所有資料,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帳號密碼遭非法使用之通知與處理
當事人一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並由乙方進行查證,經乙方確認有前述情事後,得暫停該
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更換帳號或密碼予甲方,立即限制第
三人就本遊戲服務之使用權利,並將相關處理方式揭載於遊戲
管理規則。
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官網公
告、簡訊、電子郵件、推播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前項第
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
明,乙方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如不能回
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第
三人之限制。但乙方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例如:防盜卡、電
話鎖等)而甲方不使用或有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乙方不
負回復或補償責任。
第一項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時,甲方得依報案
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或第三人之使用權時,在限制
使用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或第三人收取費用。
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第三人權利受損時,
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遊戲歷程之保存與查詢
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____
日(不得低於三十日),以供甲方查詢。
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至乙方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甲
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
以供查驗,查詢費用如下,由甲方負擔:
□免費。
□____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
□其他計費方式(計費方式另行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
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其收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
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
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儲存媒介或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
資料。
第十三條 個人資料
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電磁紀錄
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
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甲方對於前項電磁紀錄有使用支配之權利。但不包括本遊
戲服務範圍外之移轉、收益行為。
第十五條 資訊公開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上提供本遊戲服務之伺服器可容納人
數、同時上線人數與連線狀況等相關資訊,並定期更新。
第十六條 連線品質
乙方為維護本遊戲服務相關系統及軟硬體設備而預先規劃
暫停本遊戲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七日前於官網首頁、遊
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
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因可歸責乙方事由,致甲方不能連線使用本遊戲服務時,
乙方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對於甲方於無法使用期間遭扣除遊戲
費用或遊戲內商品,乙方應返還遊戲費用或商品,無法返還時
則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第十七條 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責任
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
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
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或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生甲方損害時,
應依甲方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
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
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甲方因共用帳號、委託他人付費購買點數衍生與第三人間
之糾紛,乙方得不予協助處理。
第十八條 遊戲管理規則
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乙方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
規則,甲方應遵守乙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
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二十一條之程序為之。
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一、牴觸本契約之規定。
二、剝奪或限制甲方之契約上權利。但乙方依第十九條之
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 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服務中違
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
頁面公告,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甲方第一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乙方應通知甲方於一定期
間內改善。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
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如甲方因同一事
由再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得立即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
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
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
超過___日(至長不得超過七日)。
第二十條 申訴權利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
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
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乙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
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後,於____日(至長
不得超過十五日)內回覆處理之結果。
乙方應於官網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定服務專線、電子郵件
等相關聯絡資訊與二十四小時申訴管道。
甲方反映第三人利用外掛程式或其他影響遊戲公平性之申
訴,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契約之變更
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
買頁面公告之,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
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一、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者,乙方依契約變更後之內容
繼續提供本遊戲服務。
二、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依甲方終止契約方式處理。
第二十二條 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乙方得與甲方約定,若甲方逾___期間(不得少於一
年)未登入使用本遊戲服務,乙方得定相當期限(不得少於
十五日)通知甲方登入,如甲方屆期仍未登入使用,則乙方
得終止本契約。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
料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
一、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
破壞。
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
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三、以冒名、詐騙或其他虛偽不正等方式付費購買點數
或遊戲內商品。
四、因同一事由違反遊戲管理規則達一定次數(不得少
於三次)以上,經依第十九條第二項通知改善而未
改善者。
五、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
甲方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契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以
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
付費購買之點數或遊戲費用,或依雙方同意之方式處理前述
點數或費用。
第二十三條 停止營運
因乙方停止本遊戲服務之營運而終止契約者,應於停止
終止前__日(不得少於三十日)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錄
頁面或購買頁面,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項期間公告並通知,除應退還甲方未使用之
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外,並應提供
其他合理之補償。
第二十四條 送達
有關本契約所有事項之通知,甲方同意乙方依甲方登錄
之通訊資料為送達。
前項登錄通訊資料若有變更,甲方應即通知乙方。乙方
應依變更後之通訊資料為送達。
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所為之通知發出後,以書面
通知到達甲方,或電子郵件進入甲方之電子郵件伺服器中,
推定為已送達。
因甲方之故意或過失致乙方無法為送達者,乙方對甲方
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準據法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二十六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而生之事件,雙方合意以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
前項約定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
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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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經濟部96年12月13日經工字第09604605910號公告訂定;並自即日生效
經濟部99年12月1日經工字第09904608030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經濟部107年10月8日經工字第10704605180號公告修正;並自108年1月8日
生效(原名稱: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經濟部111年8月10日經工字第11102026090號公告修正;並自112年1月1日
生效(自111年8月27日業務移撥數位發展部)
 本事項適用於遊戲營運業者提供消費者透過電腦、智
慧型裝置或其他電子化載具,連結網際網路至業者指定之
伺服器所進行連線遊戲服務(以下簡稱本遊戲服務)締結
之定型化契約。但不包括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稱電子
遊戲機、單純區域連線或其他無需透過網路連結遊戲伺服
器之遊戲服務。
壹、應記載事項
一、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一)消費者(請依會員註冊流程填寫)。
(二)企業經營者:業者之名稱、代表人、電話、營
業所、網址、電子郵件及統一編號。
二、法定代理人
消費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訂定時,應經消
費者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契約始生效力;消費者為無行
為能力人者,本契約之訂定,應由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代
為之。
若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同意或無行為能力人未由法
定代理人代為付費購買點數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時,
法定代理人得依官網公告流程,備妥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
經企業經營者確認後,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遊戲費用。
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
以中文明顯標示,若消費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
力人,除應符合第一項規定外,並應於消費者之法定代理
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契約之所有內容後,方得使用本遊
戲服務,本契約條款變更時亦同。
三、契約內容
以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條款具有相同之
效力:
(一)企業經營者有關本遊戲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二)計費制遊戲之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消費者有利之解釋。
四、契約解除權規定
消費者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書面告知企業經營
者解除本契約,消費者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前項情形,消費者得就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向企業
經營者請求退費。
五、計費標準、變更及其通知相關規定
本遊戲服務之收費計算方式為:
□免費制
□計時制(應敘明計價單位及幣別,計價單位最高不得
逾二小時)
□其他費制_____
本遊戲服務內(例如:遊戲商城、線上商店等)有提
供需消費者額外付費購買之點數、商品或其他服務(例如:
虛擬貨幣或寶物、進階道具等),企業經營者應在官網首頁、
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載明付款方式及商品資訊。
費率調整時,企業經營者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
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若消費者
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
資料通知消費者。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
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消費者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官
網中登錄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應依舊費率計收。
六、本遊戲服務應載明之資訊
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
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一)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
別及禁止或適合使用之年齡層。
(二)進行本遊戲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三)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免費或付費資訊。
(四)有提供直接或間接、部分或全部付費購買之機
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獎項、中獎機
率百分比及中獎等資訊,並應記載「此為機會中
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
特定商品」等提示。
前項第四款所稱機率,指消費者付費後取得機會中獎
商品或完成活動設定條件之機率。
七、帳號密碼之使用
消費者完成註冊程序後取得之帳號及密碼,僅供消費
者使用。
前項之密碼得依企業經營者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
企業經營者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不得主動詢
問消費者之密碼。企業經營者應於契約終止後____日內
(不得低於三十日),保留消費者之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
電磁紀錄。
契約非因可歸責消費者之事由而終止者,消費者於前
項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
之電磁紀錄。
第二項期間屆滿時,消費者仍未辦理續用,企業經營
者得刪除該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所有資料,但法令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八、帳號密碼遭非法使用之通知與處理
當事人一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時,應立即
通知對方並由企業經營者進行查證,經企業經營者確認有
前述情事後,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更換帳號
或密碼予消費者,立即限制第三人就本遊戲服務之使用權
利,並將相關處理方式揭載於遊戲管理規則。
企業經營者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
以官網公告、簡訊、電子郵件、推播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
式通知前項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
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企業經營者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
電磁紀錄予消費者,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
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第三人之限制。但企業經營
者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例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消
費者不使用或有其他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企業經營者
不負回復或補償責任。
第一項之第三人不同意企業經營者前項之處理時,消
費者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企業經營者依第一項規定限制消費者或第三人之使用
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或第
三人收取費用。
消費者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企業經營者或第三人
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九、遊戲歷程之保存期限、查詢方式及費用
企業經營者應保存消費者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
存期間為____日(不得低於三十日),以供消費者查詢。
消費者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至企業經營者之服務中
心申請調閱消費者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分證明
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查詢費用如下,由消費者
負擔:
□免費。
□ ____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
□其他計費方式(計費方式另行公告於官網首頁、遊
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其收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二
百元)。
企業經營者接獲消費者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
列之消費者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儲存媒介或書面、
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十、個人資料
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十一、電磁紀錄
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企業經營者所有,企業經
營者並應維持消費者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消費者對於前項電磁紀錄有使用支配之權利。但不包
括本遊戲服務範圍外之移轉、收益行為。
十二、連線品質
企業經營者為維護本遊戲服務相關系統及軟硬體設備
而預先規劃暫停本遊戲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七日前
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但因臨時性、
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因可歸責企業經營者事由,致消費者不能連線使用本
遊戲服務時,企業經營者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對於消費者
於無法使用期間遭扣除遊戲費用或遊戲內商品,企業經營
者應返還遊戲費用或商品,無法返還時則應提供其他合理
之補償。
十三、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責任
企業經營者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
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
待之安全性。
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
時,企業經營者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或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生消
費者損害時,應依消費者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企業經營者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
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費用。
消費者因共用帳號、委託他人付費購買點數衍生與第
三人間之糾紛,企業經營者得不予協助處理。
十四、遊戲管理規則
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企業經營者應訂立合理公平
之遊戲管理規則,消費者應遵守企業經營者公告之遊戲管
理規則。
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十七點之程序為之。
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一)牴觸本契約之規定。
(二)剝奪或限制消費者之契約上權利。但企業經營
者依第十五點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十五、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消費者於本遊戲服
務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首頁、遊
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
通知消費者。
消費者第一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企業經營者應通知
消費者於一定期間內改善。經企業經營者通知改善而未改
善者,企業經營者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
消費者之遊戲使用權利。如消費者因同一事由再次違反遊
戲管理規則時,企業經營者得立即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消
費者進行遊戲之權利。
企業經營者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消費者進行遊戲之權
利,每次不得超過___日(至長不得超過七日)。
十六、申訴權利
消費者不滿意企業經營者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
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企業經營者依遊戲
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
企業經營者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企
業經營者應於接獲申訴後,於____日(至長不得超過十五
日)內回覆處理之結果。
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定服務專線、
電子郵件等相關聯絡資訊與二十四小時申訴管道。
消費者反映第三人利用外掛程式或其他影響遊戲公平
性之申訴,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十七、契約之變更
企業經營者修改本契約時,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
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之,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
消費者。
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
更無效。
消費者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一)消費者未為反對之表示者,企業經營者依契約
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遊戲服務。
(二)消費者為反對之表示者,依消費者終止契約方
式處理。
十八、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消費者得隨時通知企業經營者終止本契約。
企業經營者得與消費者約定,若消費者逾___期間(不
得少於一年)未登入使用本遊戲服務,企業經營者得定相
當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通知消費者登入,如消費者屆
期仍未登入使用,則企業經營者得終止本契約。
消費者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
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
(一)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企業經營者電腦系統之
惡意攻擊或破壞。
(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
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
戲。
(三)以冒名、詐騙或其他虛偽不正等方式付費購買
點數或遊戲內商品。
(四)因同一事由違反遊戲管理規則達一定次數(不
得少於三次)以上,經依第十五點第二項通知改
善而未改善者。
(五)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企業經營者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
企業經營者應對消費者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契約終止時,企業經營者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
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消
費者未使用之付費購買之點數或遊戲費用,或依雙方同意
之方式處理前述點數或費用。
十九、停止營運
因企業經營者停止本遊戲服務之營運而終止契約者,
應於終止前__日(不得少於三十日)公告於官網首頁、遊
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若消費者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
訊資料者,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
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期間公告並通知者,除應退還消
費者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且不得扣除必要成
本外,並應提供消費者其他合理之補償。
二十、管轄法院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約定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
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