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431万元借款,法院调解结案却未还,深和律师受台湾商人委托,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2022)粤1972执7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OO,男,1956年2月18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深圳市龙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波,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范OO,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东莞市国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中堂镇三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3333228P。
法定代表人:范OO。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972民初1220号民事调解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立案日期:2022年1月4日。
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范OO、东莞市国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共同4310000元,利息1157000元(暂计至2022年1月10日),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0640元、执行费54838元,合计5542478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
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一)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范OO在广发银行东莞城区支行开立账号6225********的存款,并依法扣划得18409.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10日止。(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范OO在广发银行东莞城区支行开立账号6214********的存款,并依法扣划得2552.1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10日止。(三)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范OO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莞中堂支行开立账号2010********的存款,并依法扣划得904.7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10日止。(四)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范OO在中国农业银行东莞旗峰支行开立账号6228********的存款,并依法扣划得1155.1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10日止。(五)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范OO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中堂支行营业部开立账号0100********的存款,并依法扣划得1469.5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10日止。(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范OO名下车牌号为粤SB××**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从2022年1月21日起至2024年1月20日止,因该车辆实物未控制,故暂不予处置。(七)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范OO名下位于东莞市熊屋8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时起算至2025年1月20日止。(八)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范OO名下位于东莞市高埗镇低涌村民委员会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时起算至2025年1月20日止。申请人如需继续查封上述财产,应当在期限届满30天前向本院书面提出。上述第七项、第八项的首封法院均为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应自行向该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已向其发函申报债权。另,经与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东莞市国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不在现场经营,亦无财产可供执行。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通过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和了解,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24491.13元,扣除执行费267元,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24224.13元。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其限期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浩新
审判员  林立兴
审判员  杨晋广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