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綫法律諮詢服務條款(參考文本)
本服務條款係規範受任人XX法律事務所(以下簡稱甲方)向委任人(以下簡稱乙方)提供之「法律諮詢服務」,另為保障甲乙雙方權益,乙方應於同意甲方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前,詳細閱讀以下合約條款
ㆍ第一條
乙方同意一旦乙方按下「我同意」之按鍵,即表示乙方已經詳細審閱並瞭解本法律諮詢服務條款達三日以上。
ㆍ第二條 法律諮詢時間
甲方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之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排除國定假日)上午九點到下午六點止。
ㆍ第三條 付費方式
乙方同意給付甲方法律顧問費用(方案請洽本所法務專員)。
ㆍ第四條 甲方之職責聘任期間內,甲方提供下列法律服務,不另收費:
1、就乙方所提出之事務為口頭上之法律諮詢並提供相關法律意見。
2、提供聘任期間之法律顧問證書一張予乙方(期滿之日自動失效)。
ㆍ第五條 收費辦法
1、乙方委請甲方辦理民事、刑事、行政、非訟、強制執行等事件時,費用應由雙方依甲方收費標準,協議酌減之。
2、乙方委請甲方撰寫民事、刑事、行政、非訟、強制執行等事件之書狀或其他訴訟文書(包含律師函、存證信函)時,費用應由雙方依甲方收費標準,協議酌減之
3、其他乙方委辦案件,酬金應由雙方依甲方收費標準,協議酌減之。
ㆍ第六條 特殊案件處理
如遇其他特殊複雜案件,須花費相當時日研究及處理時,其費用應由雙方事先另行協議定之。
ㆍ第七條
乙方諮詢之事件,若致使甲方有抵觸法律之虞,甲方即可單方終止乙方之委任契約。
ㆍ第八條 保密義務
甲方應保守乙方之營業秘密,如因故意或過失洩漏乙方之營業秘密,致乙方蒙受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ㆍ第九條 權限
甲方同意依中華民國法律及乙方之指示與請求執行本約規定之職務,未經書面授權,甲方不得代表乙方為任何方式之承諾、約束或簽署任何文件。
ㆍ第十條 續約
本約聘任期間期滿時自動失效,如欲續約,甲乙雙方需另以書面為之。
ㆍ第十一條
因甲乙雙方法律諮詢所產生之爭議,甲乙雙方應先以協商方式解決,如未能解決者,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ㆍ第十二條 修改與終止「法律諮詢服務」
我們會持續不斷變更並改進「法律諮詢服務」。您隨時都可以停止使用「法律諮詢服務」,不過我們並不希望您這麼做。我們也可能隨時對「法律諮詢服務」附加或設定新的限制。
ㆍ第十三條 我們的擔保與免責聲明
我們會在合理的專業範圍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供您參考使用。但除本條款或額外條款中明示規定者外,甲方不對「法律諮詢服務」做出任何特定保證。例如,我們不會就「法律諮詢服務」中的內容之特定功能及其可靠性、可用性和符合您的需求的能力,做出任何承諾。
ㆍ第十四條 對「法律諮詢服務」的責任
不論在任何情況下,甲方對無法合理預見之任何損失或損害均不負責。
ㆍ第十五條 有關本服務條款的說明
乙方應定期查閱本服務條款內容。這些條款如有修訂,我們會在網頁發佈通知。變更不會回溯適用,並將於公布起翌日生效。若乙方不同意某項「法律諮詢服務」之修訂條款,請立即向甲方反應,如乙方預期未表示,視為同意該「法律諮詢服務」之修訂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