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詐騙案:被告人21次虛構債務或擔保關係向法院起訴,通過法院強制執行方式,幫助他人套取個人公積金並從中獲利

遼河人民法院刑 事 判 決 書(2022)遼7401刑初79號   (發佈日期:2023-05-31)
公訴機關×××。
被告人郝O偉,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於山東省曹縣,漢族,初中文化,捕前住遼寧省盤錦市興隆臺區(戶籍登記地址:曹縣)。2022年8月12日因涉嫌犯虛假訴訟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經×××批准被執行逮捕。現羈押於×××。
辯護人王聰,遼寧泰來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於建新,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O紅,女,1979年4月2日出生於吉林省長春市,漢族,高中文化,現住遼寧省盤錦市興隆臺區(戶籍登記地址:盤錦市興隆臺區),無業。2022年8月12日被羈押,同年8月13日因涉嫌犯虛假訴訟罪被×××取保候審,同年12月9日經本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
指定辯護人盧政,遼寧泰來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遼河檢刑訴〔2022〕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郝O偉、張O紅犯虛假訴訟罪,於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後以遼河檢刑變訴〔2023〕1號變更起訴決定書向本院變更起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兩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指派檢察員曹嵐、檢察官助理楊夢柔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郝O偉及其辯護人王聰、於建新,被告人張O紅及其指定辯護人盧政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起訴指控,2015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郝O偉先後32次,夥同被告人張O紅4次虛構債務關係,向遼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幫助他人套取個人公積金共計人民幣(以下均為人民幣)1800691元,共從中獲利399243.5元。張O紅參與虛假訴訟4次,幫助他人套取個人公積金141800元。2022年8月12日,被告人郝O偉在盤錦市興隆臺區×××被××機關抓獲。同日,被告人張O紅在其家中被××機關抓獲。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遼河人民法院民事一審卷宗、執行案件卷宗,遼河油田住房公積金明細表,銀行交易明細,微信交易明細,證人李某1、金某、李某2、林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郝O偉、張O紅的供述和辯解,搜查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案件來源及到案經過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應以虛假訴訟罪追究被告人郝O偉、張O紅的刑事責任。二人均多次虛假訴訟,建議對郝O偉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對張O紅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均並處罰金。因二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認罰,郝O偉全部退贓,二被告人積極繳納罰金,公訴機關認為,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郝O偉系主犯,張O紅系從犯。經本院詢問,公訴機關建議對郝O偉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對張O紅判處拘役六個月,均並處罰金,對張O紅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郝O偉、張O紅當庭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自願認罪認罰。
被告人郝O偉的辯護人提出,對事實和數額有異議,被告人具備出借資金的能力,為了維持生計掙點利息,部分民事案件中有證據證明系真實的借貸關係,有保存照片或銀行流水和借款人簽字等證據的,相應數額應予扣除。指控被告人獲利數額證據不足,且不符合常理,獲利數額計算只是證人單方面陳述,獲利的數額不符合常理也不真實,好處費過高,不符合交易習慣,應將以上數額扣除。郝O偉當庭自願認罪認罰,系初犯,無前科劣跡,平時表現一貫良好,願意返贓,多繳納罰金,建議對其在兩年的幅度內進行量刑,從輕處罰。
被告人張O紅的辯護人提出,張O紅當庭自願認罪認罰,主觀惡性小,獲利不高、社會危害性低,且歸案後具有坦白情節,建議法庭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有兩個未成年的孩子需要照顧,認罪、悔罪,請求法庭考慮到其事實情況,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對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郝O偉單獨或夥同其妻即被告人張O紅21次虛構債務或擔保關係,向遼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法院強制執行方式,幫助他人套取個人公積金計941691元,從中獲利227965.61元。其中,張O紅參與4次,幫助他人套取個人公積金計141800元。具體事實如下:
2016年1月間,被告人郝O偉夥同被告人張O紅為程某套取個人公積金20400元,郝O偉從中獲利2047元。
同年2月間,被告人郝O偉為譚某套取個人公積金102600元,從中獲利15000元。
同年4月間,被告人郝O偉夥同被告人張O紅為李某2套取個人公積金35300元,郝O偉從中獲利17143.5元。
同年4月間,被告人郝O偉夥同被告人張O紅為林某套取個人公積金24700元,郝O偉從中獲利3964元。
同年5月間,被告人郝O偉為同某套取個人公積金49400元,從中獲利10045元。
同年6月間,被告人郝O偉為曹某套取個人公積金25500元,從中獲利5007.5元。
同年8月間,被告人郝O偉為田某套取個人公積金35852元,從中獲利8000元。
同年9月間,被告人郝O偉為黃某套取個人公積金51400元,從中獲利29990元。
同年9月間,被告人郝O偉為張某1套取個人公積金56500元,從中獲利9957元。
同年10月間,被告人郝O偉為薑某套取個人公積金82200元,從中獲利8963元。
2017年8月間,被告人郝O偉為閻某套取個人公積金41033元,從中獲利20000元。
同年11月間,被告人郝O偉為張某2套取個人公積金16100元,為李某2套取個人公積金17200元,從中獲利12504.75元。
同年11月間,被告人郝O偉為陳某套取個人公積金22000元,從中獲利4537元。
同年12月間,被告人郝O偉為欒某套取個人公積金43800元,從中獲利11894元。
2018年1月間,被告人郝O偉為張某3套取個人公積金40906元,從中獲利9000元。
同年1月間,被告人郝O偉為王某1套取個人公積金28400元,從中獲利12871元。
同年3月間,被告人郝O偉為李某1套取個人公積金28100元,從中獲利5026.25元。
同年3月間,被告人郝O偉為金某套取個人公積金20400元,從中獲利7847.75元。
同年5月間,被告人郝O偉夥同被告人張O紅為王某2套取個人公積金61400元,郝O偉從中獲利5003.18元。
同年5月間,被告人郝O偉為李某3套取個人公積金35700元,為馮某套取個人公積金20700元,從中獲利17078.18元。
同年7月間,被告人郝O偉為夏某套取個人公積金41100元,為謝某套取個人公積金41000元,從中獲利12086.5元。
案發後,被告人郝O偉上繳全部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案件來源,抓捕經過,證人程某、譚某、李某2、林某、同某、曹某、田某、黃某、張某1、薑某、閻某、張某2、陳某、欒某、張某3、王某1、李某1、金某、王某2、李某3、馮某、夏某、謝某的證言、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交易明細,通話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賬記錄截圖、微信支付轉賬電子憑證,遼河油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人明細,遼河人民法院民事一審卷宗、執行案件卷宗,×××情況說明,戶籍證明信,被告人郝O偉、張O紅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郝O偉、張O紅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其行為侵犯了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訴訟活動秩序,均已構成虛假訴訟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郝O偉幫助李某1、朱某、李某、張某2、張某4、王某、張某5、李某、張某6、劉某、徐某、鄧某、李某、王某、薛某套取公積金的證據不足,對指控郝O偉先後32次幫助他人套取個人公積金1800691元,從中獲利399243.5元的事實予以變更;其他指控成立。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與事實及法律相符的,本院予以採納。被告人郝O偉、張O紅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郝O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張O紅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二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認罰,郝O偉上繳全部違法所得,二被告人積極繳納罰金,對郝O偉可從輕處罰,對張O紅應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司法行政機關經過社會調查,認為張O紅符合社區矯正條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郝O偉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二萬元(已繳納)。
被告人張O紅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郝O偉的刑期自2022年8月12日起至2024年8月11日止。)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追繳被告人郝O偉違法所得二十二萬七千九百六十五元六角一分,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遼河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田  華  武
審 判 員 趙    十
人民陪審員 韓    非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徐冰茜(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