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级法院原刑事庭长受贿徇私枉法裁判案,牵出十数名法官共谋犯案,及律协会长等众多律师行贿"办关系案"
【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的关系: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因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姚辉在先后担任深圳中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金额共计达1482.5万元、港币150万元、美元1万元。被告人姚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追缴违法所得。】
广东守静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某炽
北京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武险峰(行贿金额人民币300万元)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种某君(行贿金额110万元)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刑初30号 (判决日期:2023年5月19日)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辉,男,1963年5月11 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县,汉 族,文化程度硕士研究生,原系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深圳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水榭花都倚湖居5栋4A。 因本案于2021年5月9日被留置,同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21 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郑剑民,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明杰,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刑诉〔20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辉犯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于2022年1月18日 向本院提起公诉。遵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本院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市人 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辉及其辩护人郑剑民、陈明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至2017年10月,被告人姚辉在先后担任深圳中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以下简称刑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25.5万元、港币90万元、美元1万元以及价值2.5万元的购物卡。
2017年10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姚辉自深圳中院退休后, 利用其原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案件经办法官或法院部门领导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57万元、港币60万元。
为证实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干部任免审批表、刑事判决书、委托代理合同等书证、证人赵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姚辉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 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辉退休后仍利用其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 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 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辉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姚辉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姚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 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姚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郑剑民、陈明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 议,辩护称被告人姚辉有自首、立功、坦白的从轻情节,认罪认罚,主动退清赃款,请求依法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2003年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姚辉利用先后担任深圳 中院刑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职务便利,接受赵某等 人的请托,在杨某焕受贿等案件审理中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职 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他人在案件审理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赵某等人给予的贿赂 共计人民币925.5万元、港币90万元(折合人民币76.674万元)、 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6.329万元)以及价值2.5 万元的购物卡(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2003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姚辉利用担任深圳中院刑 二庭庭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广东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某的请托,在审理杨某焕受贿等案件提供帮助,收受赵某贿送的钱款合计40 万元,并在上述六年间的春节、中秋节前后收受赵某贿送的红包共计1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深圳中院(2003)深中法刑二初字第74号、(2005)深 中法刑二初字第32号、(200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85号、(2008) 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23号、(2008)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57号案件 卷宗材料及其裁判文书等司法文书,刑事辩护委托书等,证实涉 案上述案件在深圳中院刑二庭审理的经过。赵某系上列案件的辩护人。
2. 证人赵某(广东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证言证实:我曾经因为多个刑事案件找过姚辉帮忙,共送给姚辉40万元好处费。 这几个案件分别是:2002年杨某焕受贿案、2004年黄某燕走私普 通货物物品案、2008年李某焜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和赵某甲贪污 受贿案等。这些案件的一审都在深圳中院刑二庭审理,我是这些案件的辩护人。在这些案件审理期间,我找到刑二庭庭长姚辉帮 忙关照,对这些案件的被告人判轻一点。姚辉答应了。我在2003 年至2008年期间,每逢中秋节、春节,或者吃饭聚会时我都会送给姚辉红包,6年共计送了15万元。
3.证人张某斌、王某平、张某(均系深圳中院法官)的证言证实他们分别是前述涉案案件的经办法官。这些案件在深圳中院刑二庭审理时,姚辉对上述案件进行了过问,明确要求经办法官对案件被告人从轻处罚。
4.被告人姚辉的供述:我担任深圳中院刑二庭庭长时,律师赵 某请托我帮忙。第一次找我帮忙是在2003年,杨某焕因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公诉。我直接找到案件承办人张某斌,让他办理该案时对被告人从轻处理。我记得最后判处的是缓刑。事后,赵某送给 我10万元。第二次找我帮忙的是2004年黄某燕走私普通货物案,黄某燕因为走私犯罪被起诉过两次,两次的辩护律师都是赵某。我找到案件承办人张某斌,让他对黄某燕从轻判决。2006年,黄 某燕第二次判决结果出来后,赵某与我见面送给我8万元,我收下了。赵某第三次找我帮忙的是李某焜走私案,请我对被告人从轻处理。我给案件承办人王某平打了招呼,让他办理时从轻处理。 后来李某焜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案件判决后,赵某送给我12 万元,我收下了。赵某第四次找我帮忙的是2008年赵某甲贪污受贿案件,我给法官王某平打了招呼,让他对被告人从轻处理。案件判决后,赵某送给我10万元。我作为庭长对案件有监督权和审批权,杨某焕案和黄某燕案是经我签发生效的,李某焜案和赵某 甲案是经过我同意后报院领导签发生效的。2003年至2008年期间,每逢中秋节和春节,赵某都会请我吃饭送给我红包。这期间一共送给了我15万元现金。
(二)2006年,被告人姚辉利用担任深圳中院刑二庭庭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沙某红的请托,在审理杨某源走私普通货物等案件提供帮助,收受沙某红贿送的钱款共计5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深圳中院(200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40号杨某源走私普通货物案卷宗材料及刑事判决书等司法文书,刑事辩护委托书、沙某红、管某的律师从业相关信息等,证实杨某源走私普通货物案在深圳中院刑二庭审理的经过,管某担任辩护人。
2.证人沙某红(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证言:2006年2 月,我代理了杨某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走私固体废物的案件。 我找到姚辉请求轻判,希望姚辉给予关照。姚辉答应帮忙。这个 案件由律师管某挂名办理,实际上是我的案源。我分三次给姚辉送去感谢费共计50万元。
3.证人管某(原系广东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证言证实:2006 年5月,我代理过杨某源走私案件。这宗案件实际上是沙某红的, 她忙不过来,我只是替她工作,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到法院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4.证人张某(深圳中院法官)的证言证实:2006年其主审的 杨某源等多人走私普通货物案件时,姚辉为被告人杨某源向其打招呼,要求从轻处理。
5.被告人姚辉的供述:2006年左右,我担任深圳中院刑二庭 庭长期间,接受律师沙某红的请托,在杨某源走私普通货物罪、 走私固体废物罪案件提供帮助,她希望我能对这个杨某源从轻处 罚,尽量判处两年以下的刑罚。我听了就答应她会尽量帮忙。之 后我给这个案件的承办法官张某打了招呼,说了杨某源这个案件 情节较轻,可以从轻处理。张某答应了。大概2006年5月左右, 案件就判决了,杨某源最后判处的是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在2006年前后,沙某红一共分三次送给我50万元。
(三)2006年,被告人姚辉利用担任深圳中院刑二庭庭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深圳市新港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郑某木的请托,在审理许某波走私普通货物案提供帮助,收受郑某木贿送的钱款共计5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深圳中院(200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64号案件的卷宗 材料及刑事判决书等司法文书等证实涉案案件在深圳中院刑二庭审理的经过。
2.证人郑某木(深圳市新港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证 言证实:2006年左右,我老乡许某波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件被 起诉,该案在深圳中院刑二庭审理,他老婆就找到我想让我找人 帮忙尽量判轻点。许某波老婆交给我现金20万元,希望我用这些 钱去打点法院的关系。拿到钱后,我就约了姚辉在福田的一家餐 厅吃饭,请求姚辉在案件中帮忙,饭后我把装有现金20万元的深 色袋子交给了姚辉。姚辉收下后离开了。过了一段时间,许某波 的案件快要开庭了,他老婆又送给我30万元。我将该30万元交 给了姚辉。许某波最后被深圳中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姚辉没有将50万元退还给我。
3.证人袁某涛(深圳中院法官)的证言证实:2006年,其审 理过许某波走私普通货物刑事案件。在审理期间,姚辉曾向其打 招呼,希望能对该被告人予以关照,从轻处罚。我答应了,最后许某波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4.被告人姚辉的供述:2006年的一天,郑某木说他有个老乡许某波因为走私普通货物罪被起诉,希望我能够从轻处理。郑某 木给了我20万元。不久,郑某木再次约我吃饭,希望我能够在他 老乡的走私案件上多出力,争取轻判,并送给我30万元。郑某木 请托我后,我找了承办法官袁某涛,让他在审理的时候,在量刑 幅度内能够对该被告人从轻处理。后来,合议庭对许某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属于轻了一点。
(四)2008年及2016年,被告人姚辉利用担任深圳中院刑二 庭庭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深圳市检) 原公二处副处长、原公诉部主任检察官叶正雄(已判刑)的请托, 在审理吴某添走私普通货物案等案件提供帮助,收受叶正雄贿送的人民币50万元、港币50万元(折合人民币43.6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深圳中院(2008)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86号案件卷宗材 料及裁判文书等司法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 安区法院)(2016)粤0306刑初3038号卷宗材料及裁判文书等司 法文书等证实前述涉案案件分别在深圳中院刑二庭和宝安区法院审理的经过。
2.同案人叶正雄(时任深圳市检原公二处副处长、原公诉部主 任检察官)的供述:2007年左右的一天,朋友朱某民找到我,请 托我对吴某添等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一案进行帮忙,他拿了两个 礼品袋交给我,每一份都装有50万元港币现金, 一份是送给我的,另一份让我送给姚辉。我收下了。当天我就约姚辉到在我家旁边的雨田路见面,我把装有50万元港币现金的袋子直接交给了姚辉, 并且跟姚辉说这是吴某添那边给的,家属希望在量刑上给予轻判。 姚辉说好,他收下袋子就走了。吴某添最后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在2016年5月的一个中午,律师李振杰来找我,说在宝安 区法院有个许某钦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案子想一审适用缓刑, 请我帮忙找深圳中院领导打招呼。我就打电话给姚辉,介绍了案 件基本情况并请他帮忙。这个案件后来在姚辉的协调下一审顺利 判处缓刑。判决结果出来之后,李振杰先后分三次送给我400万 元,我将其中的50万元用袋子装好,交给了姚辉。姚辉收下了。 许某钦最后在宝安区法院被判处了缓刑。如果没有姚辉的协调的 话,许某钦不可能判处缓刑,姚辉在案件的判决上起了关键性的作用。
3.证人张某斌(深圳中院法官)的证言证实:2008年,我审 理吴某添涉嫌走私案时,时任刑二庭庭长姚辉曾经向我打招呼, 希望我对吴某添从轻判决。在这个过程中,姚辉参加了合议庭对 该案件的评议,发表了从轻处罚的意见。我作为他的下属,他让我对吴某添要从轻判决的意见肯定是要考虑的。
4.证人俞某(深圳中院法官)证言证实: 2016年宝安区法院 审理的许某钦单位行贿罪案件,宝安区法院刑庭法官来深圳中院 向姚辉和我汇报过这个案件,询问判处缓刑是否合适。姚辉认可 了宝安区法院的处置意见。庭长姚辉同意了,我作为副庭长就没有提反对意见。
5.证人李振杰(原系上海市海华永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已判刑)的证言证实:在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我因许某钦犯单 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请托深圳市检主任检 察官叶正雄帮忙,请他去协调深圳中院刑二庭庭长姚辉,让姚辉 想办法和宝安区法院协调一下,对许某钦予以从轻处罚,判处缓 刑。叶正雄同意帮忙。我分三次送给叶正雄400万元现金。该案最终在宝安区法院被判处缓刑。
6.被告人姚辉的供述:2008年,深圳市检公二处副处长叶正 雄跟我提了吴某添走私案件,希望我能帮忙对吴某添从轻处理。 我答应帮忙。过了段时间,叶正雄约我见面,把一个装着港币50 万元现金的袋子送给我。我答应帮忙并收下了钱。之后我给承办 法官张某斌打了招呼,让他在审理这个案件的时候对吴某添从轻 处理。2016年5月一天,叶正雄打电话给我,说许某钦行贿案件 在宝安区法院审理,当时在上报请示深圳中院刑二庭,希望我能 同意判缓刑的处理意见。我答复他可以帮忙。后宝安区法院来请 示汇报该案件时,我口头同意了判处缓刑的意见。后来有一天叶 正雄就送给我一个袋子,里面装着50万元,还说了一些感谢的话。我收下了。
(五)2008年,被告人姚辉利用担任深圳中院刑二庭庭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的请托,在审理伍某全走私普通货物案提供帮助,收受王某贿送的钱款共计3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深圳中院(2008)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52号案件卷宗材 料及刑事判决书等司法文书,王某律师从业相关信息及委托书等 证实前述涉案案件在深圳中院刑二庭审理的经过。王某系该案辩护人。
2.证人王某(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证言 证实:2008年期间,我代理了伍某全走私普通货物案。我在请姚 辉打高尔夫球的时候,拜托他关注该案件,尽量照顾,从轻处罚。 在一个周末,我约姚辉在宝安区聚豪会高尔夫球会打球,在打完 球后,我将装有30万元现金的纸袋送给姚辉,并对他说多谢关照。姚辉收下了。
3.证人张某(深圳中院法官)的证言证实:2008年的一天,我在承办伍某全走私案件的时候,庭长姚辉跟我打招呼,要求对伍某全判处起点刑,从轻处理。最后我对伍某全是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4.被告人姚辉的供述: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律师王某找到 我说他代理了伍某全走私犯罪案件,希望我能够帮助案件被告人 得到从轻处理。我答应帮忙。我找到案件承办法官张某,我向他 表达我了对案件的看法,希望能够给案件被告人轻判。最后,在 我的帮助下,案件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结果出来以 后,2008年底的一天周末,王某约我到位于宝安区的聚豪会高尔 夫球场打球。打完球后,王某交给我一个纸袋,说里面有30万元现金,是感谢我的帮忙。我收下了。
(六)2010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姚辉利用担任深圳中院刑二庭庭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方某毅的请 托,在审理王某彬受贿等案件提供帮助,收受方某毅贿送的6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深圳中院(2013)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44号案件卷宗材 料及刑事判决书等司法文书,律师从业资料等证实涉案案件在深圳中院刑二庭审理的经过,方某毅系该案辩护人。
2.证人方某毅(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证言证实:2010 年至2016年,我先后多次因为案件的事情找姚辉帮忙,这些案件 都是在深圳中院刑二庭审理的。姚辉都会帮我,使得案件当事人 可以得到从轻处理。为感谢姚辉多年在案件上的帮助,我会经常 趁着和姚辉吃饭、打麻将或过节前给姚辉送钱,金额有5万、10 万元甚至是30万元,多年来,这些钱一共是60万元。这些钱都 是为了感谢在案件上对我的帮助。我记得比较清楚的就是我曾为王某彬案件送给姚辉30万元,请他帮忙从轻处理。
3.证人姜某伟(深圳中院法官)证言证实:2013年,我在办 理王某彬受贿案过程中,姚辉参加了三次合议庭讨论,案件的相 关情况、办理进展,合议庭倾向性意见他都是掌握的。该案经我 院审委会讨论,判处王某彬有期徒刑十五年,广东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4.被告人姚辉的供述:2010年起,我与方某毅交往逐渐增多,期间他代理的一些案件在刑二庭审理,他有多宗案件请托我帮忙对被告人从轻处理。我都答应他。我一般是直接给刑二庭承办案 件的主审法官打招呼,由于我是刑二庭庭长,我打招呼主审法官 都会听从我的意见,还有部分案件是需要经过我审批签字同意, 我也会签字同意。为了对我表示感谢,方某毅经常借着我们一起 吃饭或打麻将的机会给我送钱。每次送钱的金额不固定,有5万 元的、10万元的,还有一次是30万元,这些年一共送给我60万 元。方某毅请托我帮忙的案件我记得比较清楚有一宗案件,是王 某彬受贿案, 一审在深圳中院刑二庭审理。有一天方某毅约我吃 饭,吃饭时,方某毅和我说他代理了王某彬案件,希望我能帮忙 从轻处理。我当时答应帮忙。饭后,在酒店的停车场,方某毅送 给我30万元。这个案件影响较大,案情复杂,最后王某彬被判处 有期徒刑十五年。案件审理过程我和方某毅说了。我没有退钱给他。
(七)2010年,被告人姚辉利用担任深圳中院刑二庭庭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吴某的请托,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宝安区法院)审理的吴某灶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提供帮助,收受吴某贿送的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宝安区法院(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901号案卷材料及刑事判决书等司法文件证实涉案案件在宝安区法院审理的经过。
2.证人吴某(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负责人)的证言证实:2010年左右,我弟弟吴某灶因为非法持有枪支被送到宝 安区法院审理。我通过姚辉的弟弟找到了姚辉。当时姚辉在深圳 中院刑二庭任庭长,我请姚辉出面跟宝安区法院的人打招呼,看 能不能对吴某灶从轻处罚。姚辉同意了。经过姚辉的协调最终我 弟弟被轻判了。事后,我从自己的积蓄中拿出了8万元通过姚辉的弟弟转交给了姚辉,感谢他的帮忙。
3.证人姚某(姚辉的弟弟)的证言证实:2010年底的时候, 吴某对我说他弟弟案件的事情想找我哥帮忙,我就帮忙引荐介绍 了。过了三四个月,吴某在我家楼下拿了个袋子给我,说是给我 哥姚辉的,感谢我哥姚辉的帮忙。我拿了袋子后回到家发现里面 装的是8万元现金。我立即打电话给姚辉。他没让我退回去,让我保管着。
4.证人孙某平(时任宝安区法院副院长)证言证实:在2011 年的一天,当时吴某灶案件在宝安区法院审理。案件开庭之前, 时任深圳中院刑二庭庭长姚辉给我打过一次电话,要求对吴某灶 从轻处理。他说吴某灶是他老乡,案件由我院李某法官负责办 理,希望我能关照吴某灶,尽量给他判个缓刑。在姚辉给我打 完招呼之后,我就找到经办法官李某,说吴某灶案件深圳中院领 导打了招呼,让她能判轻就判轻。过了一段时间,李某告诉我该 案件按照法律应该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判不了缓刑。我就告诉李某法官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5.被告人姚辉的供述:2010年的一天,同乡吴某通过我弟弟找到我,说他弟弟吴某灶因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查处,案件在宝安区法院审理,请我出面找法院的关系,帮助吴某灶获判缓 刑,如果不行的话,从轻处理也行。我答应帮忙。之后给宝安区 法院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孙某平打电话,希望他帮忙给吴某灶 从轻处理,尽量判缓刑。孙某平答应帮忙。2011年上半年,吴某 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左右,属于轻判了。案件宣判后,吴某打 电话向我表示感谢。过了没多久,我弟弟打电话给我,说吴某给 了他8万元,说是多谢我在吴某灶案件上的帮助。我和弟弟说我知道了,让他先替我保管这8万元现金。
(八)2011年,被告人姚辉利用担任深圳中院刑二庭庭长的 职务便利,接受深圳市检检察官孙某民的请托,在审理刘某才普通货物案提供帮助,收受孙某民贿送的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深圳中院(2011)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20号案件卷宗材 料、刑事判决书等司法文件,深圳市检出具的任职情况等,证实 涉案案件在深圳中院刑二庭审理的情况,以及孙某民系深圳市检检察官。
2.证人孙某民(深圳检察院检察官)证言证实:2011年的一 天,周某来我家,跟我说她老公因走私犯罪被起诉到深圳中院刑 二庭,让我去找找法院的领导沟通协调一下,帮她老公获得从轻 判决。我后来找到姚辉,希望他能够帮帮忙,判轻一点,同时告 诉了他被告人的姓名及案情。他说好。大概过了半个月,刘某就接到深圳中院的判决书,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我们对结果很满意。判决后周某来到我家并交给我十万元现金,让 我感谢一下法院领导。我就拿了8万元给姚辉,自己留下了2万元。
3.证人周某证言证实:2011年1月,我前夫刘某因为走私犯 罪被起诉到深圳中院审判。我就前往孙某民家中向他咨询处理方 法,把案件的情况向他介绍了,我提出希望他去找深圳中院的人 沟通协调一下,帮助刘某获得轻判。大概过了半个多月,刘某就 接到深圳中院的判决书,最后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我们对结果很满意。我又来到孙某民家,将事先准备好的10万元拿给他,并说感谢帮忙,请他去感谢一下法院的朋友或领导。
4.证人黎某(深圳中院原法官)证言证实:2011年,我在审 理刘某走私案件的过程中,姚辉曾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说刘某 涉及的走私数额不大并且认罪认罚,主动缴纳了罚金,希望我能 对刘某予以关照,如果可以的话,就尽量轻判一点。因为当时姚 辉是我的直接领导,我就答应了他。随后,在对刘某案件合议的 过程中,我提出了对刘某判处缓刑的意见。当时姚辉有列席。最后合议庭采纳了我的意见。
5.被告人姚辉的供述:2011年有一天孙某民跟我说有一宗刘 某涉嫌走私案,正在刑二庭审理,希望我能帮忙判轻一点。我答 应帮忙。这个刘某走私案当时已经开过庭,孙某民请我帮忙后, 我向承办法官黎某打了招呼。我在合议庭呈批表中签字,同意对 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的一天,孙某民来到我办公室说感谢我帮忙,然后送给我8万元。我就收下了。
(九)2011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姚辉利用担任深圳中院刑 二庭庭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北京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武险峰(已判刑)的请托,在审理陈某走私普通货物等案件提供帮助,收受武险峰贿送的30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深圳中院(2011)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2012)深中法刑 二终字第877号刑事判决书、(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150号刑 事判决书、(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372号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书、 (2013)深中法刑二终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 院(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2014)粤高法 刑二终字第62-1号刑事裁定书等案件的卷宗材料和刑事判决书等 司法文书,委托代理合同、银行流水等,证实涉案的前述案件在 深圳中院刑二庭审理的经过。武险峰系这些案件的辩护人或请托人,向涉案当事人家属收取高额风险代理费。
2.证人武险峰(北京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原律师)的证 言证实:2011年至2014年间,其有陈某走私案、樊某走私案、李 某受贿、林某走私案、陈某慧走私案、翁某凯走私案等六宗案件请托姚辉帮忙协调,请求对涉案的被告人从轻处罚或判处缓刑。姚辉都答应了,并且都帮了忙。家属和我都很感谢他,我分六次共送给姚辉300万元。姚辉收下了。
3.证人陈某荣、梁某清、杨某天等人(均为涉案案件当事人家 属)的证言证实他们聘请了武险峰或其同事同行担任涉案案件的 辩护人,除了正常律师收费外,还额外收取风险代理费。他们为 了当事人能获得从轻处理或判处缓刑,都按照武险峰的要求支付了这些高额费用,但也都达到了目的。
4.证人王某平、肖某新、魏某儿等人(均为深圳中院法官)的 证言证实:在2011年至2014年间,其各自承办前述涉案案件的 时候,深圳中院刑二庭原庭长姚辉分别跟其打招呼,要求对涉案被告人从轻处理或判处缓刑。他们都同意了。
5.被告人姚辉的供述:2011年至2014年间,武险峰多次找到 我,说她代理了陈某走私红油等多个犯罪案件,属于风险代理, 如果能帮这些被告人争取从轻判处或者判处缓刑,她就能全额拿 到高额风险代理费用。我都同意帮忙。我去找了案件承办法官王 某平、肖某新、魏某儿、吴某等人了解案情,要求从轻判处。最 终在我的沟通协调下,这些被告人都被从轻判处或者判处缓刑。 武险峰也全额拿到了风险代理费用,她将其中的300万元分六次给了我。
(十)2011年,被告人姚辉利用担任深圳中院刑二庭庭长的 职务便利,接受深圳市检原案件管理处副处长刘政伟(已判刑) 的请托,在审理何某强贪污案提供帮助,收受刘政伟贿送的1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深圳中院(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69号何某强等人 贪污上诉案件卷宗材料及裁判司法文书等,深圳市检出具的任职 情况等,证实涉案案件在深圳中院刑二庭审理的经过。刘政伟系深圳市检原案件管理处副处长。
2.证人刘政伟(深圳市检原案件管理处副处长)证言:2012 年, 一个在惠州工作的老乡何某东找到我,说他的哥哥何某强是 罗湖环卫公司负责人,因为贪污罪被罗湖区法院判处了十年有期 徒刑,问我能不能帮忙判轻一点。我找到了深圳中院刑二庭庭长 姚辉,向他介绍了案情。姚辉说要看开庭的情况。过了段时间, 姚辉跟我联系说,何某强的案件可以改变定性并从轻处罚。何某 东听到消息后从惠州赶到了深圳,给了我装有12万元的茶叶袋, 让我交给姚辉。当天下午我联系姚辉,把上述12万元送到了姚辉的办公室。姚辉收下了。证人何某东的证言与证人刘政伟的证言一致。
3.证人白某波(深圳中院法官)证言证实:我是何某强贪污案 的二审法官。2012年,何某强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中院提出上 诉。我记得这个二审案件开过庭,在开庭前几天,时任刑二庭庭 长姚辉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和我说他认为何某强这个案件应该 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比较合适,让我认真考虑一下。后来这个案件 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撤销罗湖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何某强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5.被告人姚辉的供述:2012年,我担任深圳中院刑二庭庭长期间,深圳市检刘政伟找到我,说他有一个朋友叫何某强,是罗湖区某环卫公司经理,因为涉嫌贪污犯罪被罗湖区法院判处了有 期徒刑,二审案件在深圳中院刑二庭审理。他希望我能够帮助何 某强得到从轻处理。我答应帮忙。我去找了该案承办法官白某波, 我把我对案件的看法告诉了他,最终在我的沟通协调下案件改变 了定性,何某强本人也被改判缓刑。合议庭合议后我把结果告诉 了刘政伟。刘政伟随后到我办公室拜访我,交给我装有12万元现金的档案袋。我收下了。
(十一)2012年,被告人姚辉利用担任深圳中院刑二庭庭长 的职务便利,接受广州市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霖 的请托,在审理廖某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提供帮助,收受黄某霖贿送的港币20万元(折合人民币16.32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深圳中院(2013)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90号廖某睦虚开 增值税发票案案件卷宗材料及裁判文书等证实涉案案件在深圳中院刑二庭审理的经过。
2.证人黄某霖(广州市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证言: 2012年的夏天,我姐闺蜜的老公叫廖某睦,因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被起诉至深圳中院刑二庭。经深圳市检反贪局处长陈某介绍认识 了深圳中院刑二庭庭长姚辉。我向姚辉介绍廖某睦的案情,希望 姚辉能够尽量帮忙轻判。我将事先准备好的20万港币用黄色牛皮纸信封装好,直接塞进姚辉的口袋。姚辉没有拒绝直接收下了。
3.证人陈某(深圳市检原反贪局检察官)证言证实:2012年10月的一天,黄某霖给我打电话,说有一个骗税的案件找我帮忙 协调法院的领导。我就约了深圳中院刑二庭庭长姚辉,介绍他们双方认识。黄某霖让姚辉多帮忙多关照。
4.被告人姚辉的供述:2012年底的一天,深圳市检陈某介绍 黄某霖给我。黄某霖跟我说廖某睦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件, 希望我能够帮忙对廖某睦从轻处理,并给了我一个信封,里面是 港币20万元。这个案件合议庭召开四次会议评议,我都以庭长身 份列席,我都是同意合议庭的审理意见。我觉得这个案件中廖某 睦没有从轻处理的空间,所以也没有找承办人和合议庭成员打招呼。最后的结果是对被告人廖某睦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十五年。
(十二)2012年,被告人姚辉利用担任深圳中院刑二庭庭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江某的请托,在审理李某轩等人走私普通货物案提供帮助,收受江某贿送的3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深圳中院(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406号李某轩等人 走私普通货物案卷宗材料和裁判文书等司法文件,江某的任职文 件等,证实涉案案件在深圳中院刑二庭审理的经过。江某原系中共深圳市纪委派驻第八纪检组组长。
2.证人江某(中共深圳市纪委干部)证言:2012年下半年, 我当时在任中共深圳市纪委派驻第八纪检组组长。 一天,范某其 联系我,说陈某有亲戚涉嫌走私犯罪在深圳中院审判,希望我帮忙关照一下,并递给我一张写有陈某的三个亲戚名字的纸条(案件被告人李某轩、陈某津和陈某锵)。之后,我就和时任中院刑二 庭庭长姚辉联系,告诉姚辉我有一个朋友的亲戚涉及刑事案件, 希望他关照一下,其中陈某锵和陈某津如果可以的话最好判处缓 刑。姚辉答应了。判决结果出来后符合陈某他们的预期。2013年 过年前的一天,陈某拿出了一个购物袋给我,里面除了香烟还有 40万元现金表示感谢。我从中取出30万元放进购物袋,里面还放了一瓶茅台酒和其他礼品送给了姚辉。姚辉收下了。证人范某其、陈某的证言与证人江某的证言一致。
3.证人黎某(深圳中院原法官)证言证实:在2012年至2013 年,我负责审理(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406号走私案件。该 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时任刑二庭庭长的姚辉跟我打过招呼,要求 对其中的被告人李某轩、陈某锵、陈某津等3人从轻处理。姚辉 打招呼的案件我肯定会尽力帮忙。本案中陈某锵、陈某津等被判缓刑。
4.被告人姚辉的供述: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市纪委派驻八 组组长江某打电话给我,约我去深圳中院他的办公室喝茶。他说 他有个朋友为了一宗在刑二庭审理的走私犯罪案件找他帮忙,希 望我帮助案件被告人从轻处理,并告诉了被告人的名字(我记得 是李某轩、陈某津、陈某锵,李某轩和陈某津是夫妻关系)。江某 希望我尽量帮助对李某轩轻判。我答应帮忙。我就找了该案承办 法官黎某,转达了江某的要求,希望黎某尽量帮助案件被告人从 轻处理。黎某说会慎重考虑。过了一段时间,经过我审批签发同意,李某轩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陈某津、陈某锵获判缓刑。案件宣判后,在2013年初的一天,我刚好去深圳中院本部开会,开 会前我去江某办公室喝茶聊天,和他汇报这宗案件的判决情况。 他比较满意,口头表示了感谢。又过了一段时间,江某打电话约 我晚上到他家楼下停车场见面。他拿给我一个购物袋,对我说谢 谢了。我收下后发现里面有现金30万元、 一瓶茅台酒以及一些礼品。
(十三)2009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姚辉利用担任深圳中院 刑二庭庭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原工作人员杨某山的请托,在审理胡某涛走私普通货物等案件提供帮助,收受 杨某山贿送的共计30万元。在上述五年间的春节、中秋节前后,收受杨某山给予的红包共计7.5万元和价值2.5万元的购物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深圳中院(2013)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号胡某涛走私普 通货物案、(2013)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19号林某贪污案的卷宗材 料、司法裁判文书等,证实涉案案件在深圳中院刑二庭审理的经过。
2.证人杨某山(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原工作人员)证言证实: 2013年年底,我在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为胡某涛走私 案、林某贪污案找到时任深圳中院刑二庭庭长姚辉,帮助案件被 告人得到从轻处理,并送给姚辉30万元现金。2012年,胡某涛涉 嫌走私一案,胡某涛本人希望我代理这个案件,但是由于我没有律师执业资格,所以我把案件交给我们所的律师王某代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了委托协议。2013年初一天,我与姚辉约了一起吃饭, 希望他能够对这个案件予以帮助,对胡某涛从轻处理。姚辉答应 帮忙。胡某涛最终被判缓刑。2013年下半年,我代理了林某涉嫌 贪污犯罪案件。我也是安排我们所律师王某与委托人签订了委托 协议。之后我约姚辉吃饭,和他谈了林某涉嫌贪污的案件,希望 他能够采纳我的意见,对林某从轻处理。在离开饭店的时候,我 拿出事先准备的装着30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递给姚辉,说感谢 他之前在胡某涛案件上的关照,希望他在林某案件上继续帮忙。 姚辉收下了。大概2014年底,林某被法院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属于轻判了。2009年至2013年,每逢春节和 中秋节,我都会在节前约姚辉吃饭,饭后送给他红包或购物卡,以上合计7.5万现金和2.5万购物卡。证人王某的证言与证人杨某山的证言一致。
3.证人白某波、王某平(均为深圳中院法官)证言证实他们分 别是胡某涛走私普通货物案、林某贪污案的经办法官。在他们审 理上述案件过程中,时任庭长姚辉对上述案件进行了过问,并要求从轻处罚。
4.被告人姚辉的供述:2013年,我任深圳中院刑二庭庭长时, 接受深圳金圳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杨某山请托,为其在胡某涛走 私普通货物案和林某贪污案提供帮忙,并收受杨某山送的30万元。 2013年初一天,我与杨某山聚在一起吃饭。他跟我说,他负责的 一宗胡某涛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希望我能帮忙对胡某涛判处缓刑。我答应帮忙。之后,我就找了该案件的承办法官白某波,给他说他正在审理的胡某涛走私案件,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让他考 虑对胡某涛判处缓刑。白某波听了后表示同意,最终胡某涛被判 缓刑。2013年年底一天,杨某山约我吃饭,和我说了林某涉嫌贪 污罪被起诉至深圳中院,希望我对该案提供帮助,对林某从轻处 罚。我答应杨某山,同意帮忙。我们吃完饭离开时,杨某山送给 我一个装着30万元的深色塑料袋,感谢我对上次胡某涛案件的帮 忙,也希望我对林某案继续帮忙。我答应杨某山的请托后,就直 接找了林某案件的承办法官王某平,说了我对这个案件的看法, 最终林某以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2009年至2013年每年春 节、中秋节前杨某山都会送给我现金红包和购物卡,合计7.5 万元红包和2.5 万元购物卡。
(十四)2014年,被告人姚辉利用担任深圳中院刑二庭庭长 的职务便利,接受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某忠的请托,在审理吴某光受贿案提供帮助,收受郭某忠贿送的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深圳中院(2014)深中法刑二终字第629号吴某光受贿 案件卷宗材料及司法裁判文书等,证实涉案案件在深圳中院刑二庭审理的经过。
2.证人郭某忠(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证言证实:2014 年上半年,龙岗区职训中心原主任吴某光因为涉嫌受贿罪被福田 区法院一审判决,其不服提起上诉,案件在深圳中院刑二庭二审。期间,有一天吴某光约我出来吃饭,请我出面去找姚辉帮忙。我把吴某光的案情跟姚辉说了,并拿出一审判决书等材料给他看, 请姚辉出面过问一下案件,考虑从案件的受贿款用途、定性等方 面,能否改判成缓刑。姚辉答应了。2014年年底,深圳中院二审 改变了案件定性为单位受贿,改判了吴某光缓刑。吴某光拿到判 决后很高兴,拿出了10万元让我感谢姚辉。我答应了。过了几天, 我约了姚辉吃饭,把用礼品袋装着的10万元放在了姚辉车上,说感谢他的帮忙。姚辉当场收下了。
3.证人吴某光(深圳市龙岗区职训中心原主任)证言证实:2013 年左右,我任龙岗区职训中心主任时,因为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 查和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到了福田区法院审理。我经朋友介绍认 识了郭某忠律师,但郭某忠说他不出庭,所以我就没有跟他签代 理合同。我了解到郭某忠与深圳中院刑二庭庭长姚辉是校友,所 以我请郭某忠出面帮我找下姚辉关注一下我的案件。他答应了。 2014年年底,深圳中院经过二审支持了我的上诉意见,并改判了 我缓刑。拿到判决后,我给了郭某忠10万元。郭某忠说他会拿去感谢姚辉的。
4.证人黎某(深圳中院原法官)证言证实:2014年下半年, 在我受理吴某光受贿案不久,姚辉把我叫到他办公室,他问我该 案件情况,对我说要仔细研究一下案件,尽量采纳上诉人吴某光 的诉求。因为我当时已经仔细研究过这个案件,对案件情况比较 熟悉,我也就当场答应了姚辉的要求。后来我也按照姚辉的要求 对案件进行审理,将罪名由受贿罪改为单位受贿罪,刑期也由有期徒刑五年改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执行。这样,吴某光在二审得到从轻处罚。
5.被告人姚辉的供述:2014年下半年一天,我与郭某忠一起 吃饭的时候,他说有一宗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吴某光是龙岗职 业培训学校的负责人,因犯受贿罪一审被福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 刑五年,现吴某光已上诉至深圳中院,案件在刑二庭审理。郭某 忠认为这个案件应该认定为单位受贿罪,希望我能提供帮助,改 变定性认定为单位受贿罪,对吴某光从轻处罚,最好是能够判处 缓刑。我听了表示同意帮忙。我找了吴某光案件的主审法官黎某, 让他认真研究一下该受贿案,数额不大,让他考虑一下罪名的认 定,是否可以认定为单位受贿罪,对吴某光判处缓刑。黎某听了 答应会认真考虑。大概在2014年底,这个案件就判决了,最终也 是对吴某光认定为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吴某光最终得到了从轻处理。2014年12月,吴某光案件判决后不 久,郭某忠约我吃饭,并送给我一个袋子,里面装了10万元。我收下了。
(十五)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姚辉利用担任深圳中院刑 二庭庭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种某君的请托,在审理李某升合同诈骗案提供帮助,收受种某君贿送的1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深圳中院(2013)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84号李某升合同诈骗、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一案的案件卷宗材料及裁判文书等,证实涉案案件在深圳中院刑二庭审理的经过。种某君律师执业证明材料、委托书等证实种某君是该案辩护人。
2.证人种某君(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证言: 在2012年初的一天,我到姚辉位于红岭中路的深圳中院办公室拜 访他,为了和他搞好关系,我在姚辉办公室拿给姚辉一个装有现 金10万元的红包礼金。姚辉收下了。2013年底我和姚辉说我代理 了李某升涉嫌合同诈骗案件,准备做无罪辩护,请求姚辉对李某 升予以关照。姚辉答应帮忙。我请托姚辉帮忙以后,姚辉有把案 件的审议情况告诉了我,后来他还和我说,经过合议庭讨论,普 遍倾向对李某升判无罪,按照深圳中院内部程序要求,提请审委 会讨论。我得知这个消息以后,我拜托姚辉在审委会上多多支持。 姚辉答应帮忙。最终李某升获判无罪。我非常高兴,认为姚辉在 里面起到了作用。为了感谢姚辉的帮助,同时为了和姚辉搞好关 系,在案件宣判后,我约姚辉出来见面。我从我的车后尾箱拿出 一个大的深色环保袋,里面装有现金100万元。我把袋子交给姚 辉,说是感谢他在李某升案件上的帮助,也希望他日后多多关照。姚辉予以收下。
3.被告人姚辉的供述:2012年初的一天,种某君打电话给我, 说想到我的办公室拜访我。见面后她希望我日后能够多多关照, 并拿了一个信封给我,说是她的一些心意。信封里面有现金10万 元。2013年底,种某君找到我,和我说她代理了李某升合同诈骗 案,认为被告人应当被判处无罪,请我帮忙支持她的意见。我答应帮忙。后来这个案件,我作为刑二庭庭长、审委会委员,参与了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我的意见都是应当认定无罪。最后 审委会讨论的最终意见也是同意判处无罪。2014年4月,深圳中 院对李某升涉嫌合同诈骗案判处了无罪。案件宣判后的一天晚上, 种某君打电话约我见面并递给我一个袋子,里面有100万元,说感谢我在李某升案件上的帮助。我就收下了。
(十六)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姚辉利用担任深圳中院刑二庭庭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下属时任刑二庭法官助理郑某锋贿送的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6.329万元)。2014年,姚辉接受时任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某锋的请托,在审理郑某雄走私普通货物案提供帮助,收受郑某锋贿送的3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深圳中院(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54号郑某雄走私 普通货物罪案卷宗材料及刑事裁判文书等,证实涉案案件在深圳 中院刑二庭审理的经过。郑某峰在深圳中院任职资料、辞职资料、 律师身份资料等,证实郑某峰在2011年系深圳中院刑二庭法官助理,2014年辞职任执业律师。
2.证人郑某峰(深圳中院刑二庭原法官助理、广东金地律师事 务所律师)证言证实: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时任深圳中院刑二 庭庭长的姚辉准备去美国出差考察。我当时在刑二庭工作,想和 庭长姚辉搞好关系,就到他办公室送给他美元1万元。2014年的 一天,郑某雄的老婆胡某玲通过老乡找到我,希望我可以帮助郑某雄在走私案件中得到从轻处理。我和她说,我刚辞职不久,不能担任郑某雄的代理律师,但是我可以为他提供法律帮助,想想 办法找深圳中院刑二庭的关系,看能否帮助郑某雄得到从轻处理。 于是我们双方达成合意,胡某玲给我40万元,我给她提供帮助。 这个案件开庭后,我约了姚辉吃饭,向姚辉说情,希望姚辉能够 帮助郑某雄得到从轻处理,最好是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我从车 里面拿出一个袋子,里面有30万元现金,放到姚辉车上,和他说 希望他多多关照。姚辉收下了。2014年底,郑某雄案件宣判,郑某雄被认定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3.证人胡某玲证言证实:我丈夫郑某雄在2013年因为涉嫌走 私犯罪被查处,2014年年中,案件到了深圳中院审理。我通过潮 汕老乡找到了律师郑某锋。郑某锋告诉我,他刚从深圳中院辞职 不久,目前仍不能代理案件,但可以为我出谋划策,看看能不能 找到深圳中院刑二庭的关系,帮助郑某雄得到从轻处理。我给郑 志锋40万元的费用。当时郑某雄是以第一被告起诉的,我们家属 希望他能够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也把诉求和郑某锋说了, 希望他能够尽量帮忙。他当时表示会尽力。后来我丈夫郑某雄的案件宣判,他被判有期徒刑八年。
4.证人姜某伟(深圳中院法官)证言证实:2014年,我承办 了郑某雄等人走私案。这个案件一共有十几名被告人,检察机关 起诉时,将被告人郑某雄列为第一被告人。案件开庭审理后,我 与合议庭成员经过审理,将郑某雄认定为从犯,拟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对于这个合议结果,我曾向姚辉口头汇报过,但姚辉不同意将郑某雄认定为从犯,让我们再考虑一下。但是过了不久,我们还没重新合议讨论,姚辉又同意了我们合议的意见,让我们走 程序签发了判决书。最终郑某雄以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有期徒刑八年。
5.被告人姚辉的供述:2011年下半年,在我出差去美国培训 之前的一天,刑二庭法官助理郑某锋到我办公室,送给我一个信 封,面有1万元美元,让我在美国出差时使用。我就收下了。2014 年,郑某锋从法院辞职从事律师职业。有一天约我吃饭,请求我 帮助在刑二庭审理的一宗走私案件的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理,最好 是认定为从犯判十年以下。我答应帮忙。于是郑某锋从他的车里 面拿出一个深色袋子给我,里面有30万元现金,希望我可以在上 述走私案件上多多关照。我收下了。审理郑某雄案件的合议庭曾 给我汇报过案件处理情况,他们准备对郑某雄认定为从犯,减轻 其刑事处罚。我当时认为合议结果欠妥,没有马上同意,让合议 庭再研究一下。郑某锋找到我以后,我就直接同意,签发了合议庭的呈批件了。
(十七)2014年,被告人姚辉利用担任深圳中院刑二庭庭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的请托,在审理钟某球职务侵占案提供帮助,收受刘某贿送的5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深圳中院(2014)深中法刑二终字第908号钟某球职务侵占等罪案件卷宗材料及刑事裁判文书等司法文件,刘某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等证实:涉案案件在深圳中院刑二庭审理的经过。刘某担任该案件的辩护人。
2.证人刘某(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证言 证实:龙华牛栏前村的前董事长钟某球因为涉嫌职务侵占、非国 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罪名, 一审被宝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钟某球不服上诉到深圳中院,案件由刑二庭办理。姚辉当时是刑 二庭庭长。钟某球的家属通过我朋友找到了我,办理了委托手续, 提出希望二审可以减刑。我约了姚辉吃饭,跟姚辉说起了钟某球 上诉案,希望他能关照一下,二审予以改判。姚辉答应了。同时, 我还把用布袋装着的30万元送给了姚辉。他当场收下了。过了段 时间,深圳中院二审改判钟某球有期徒刑九年,这个结果也算能 接受,所以我又约了姚辉吃饭,又送给了姚辉25万元。姚辉当场收下了,还说他尽力了。
3.证人黎某(深圳中院原法官)证言证实:2015年上半年的 一天,在我办钟某球职务侵占等罪上诉案的过程中,姚辉把我叫 到他的办公室,说让我认真考虑一下钟某球上诉意见以及事实和 罪名,尽量对钟某球予以从轻处罚。经过二审,我对钟某球改判 有期徒刑九年,比一审减少了三年。姚辉作为时任刑二庭庭长,向我打招呼希望对钟某球予以从轻处罚,他的话对我有影响力。
4.被告人姚辉的供述:2015年上半年,律师刘某约我吃饭, 说他接了一宗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是宝安区牛栏前股份合作公 司董事长叫钟某球,涉嫌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几个罪名。刘某希望我在二审期间能够帮忙,对钟某球从轻处理。我答应尽量帮忙。吃完饭离开房间时,刘某给了我一个布袋子,说 是送给我的钱,希望我在案件上多帮忙。我同意并收下了,袋子 里面装的30万元现金。我答应刘某的请托后,回到单位就把该案 件的承办人黎某叫到我办公室,让黎某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认 真考虑案件事实和罪名,尽量给上诉人轻判。黎锋答应了。钟某 球二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刘某又约吃饭,送给我25万元现金,说是感谢我的帮忙。我就收下了。
(十八)2015年,被告人姚辉利用担任深圳中院刑二庭庭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泉的请托,在审理范某命受贿案提供帮助,收受张某泉贿送50万元(后退还4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深圳中院(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9号范某命受贿 等罪案卷宗材料及刑事裁判文书等司法文书,证实涉案案件在深 圳中院刑二庭审理的经过。张某泉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等证实张某泉担任该案件的辩护人。
2.证人张某泉(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证言证实:2015 年下半年的一天,我经人介绍认识范某命的合作伙伴李某明。范 某命当时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被提起公诉,案件 在深圳中院刑二庭审理,李某明说希望我能够为范某命提供帮助, 给了我270万元现金,说是案件的费用。过了一段时间,我约时任深圳中院刑二庭庭长姚辉吃饭,向姚辉提起范某命的案件,希望他能够关照一下,给予范某命从轻处理。姚辉答应帮忙。饭后, 我从我的车里拿出袋子交给姚辉,告诉他里面有50万元,希望他 多帮忙。姚辉收下钱。自和姚辉见面后,我会不定期给他打电话, 向他了解范某命案件的情况,他会告诉我案件在法院审理的一些 情况,他还说这个案件比较复杂,操办起来不是那么容易,可能 需要层层上报。2016年春节后的一天,姚辉约我到我办公室楼下 见面。姚辉说要退钱给我,说他用了10万元,剩下40万元退给 我。我当时问他是不是出了什么问题。他说没啥大问题。他会继 续关注范某命的案件的。我看他不愿意多说,就和他客套了一下 收下了退款。该案件审理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 一直到2017年底才宣判。
3.被告人姚辉的供述:2015年底的一天,律师张某泉打电话 约我吃饭,向我提出范某命职务犯罪案件在中院刑二庭审理,希 望我帮忙关照,争取给范某命从轻判处。我当时答应他会帮忙。 饭后,张某泉给了我一个深色布袋子,说里面有50万元,希望我 多帮忙。我答应了,并把钱都收下。这个案件涉及的罪名有受贿 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等,案件经历了几次开庭。 由于对被告人的主体身份认定存在争议需要层报上级请示,不是 我院能决定的。所以我就打电话把这个案件的进展情况告诉了张 某泉。张某泉送给我50万元的现金都是新钞,当时临近春节,所 以我就将其中10万元拿出来使用了。剩下的40万元现金,我考 虑到这个案件影响重大,就想把钱退回给张某泉。2016年春节后,我将装着40万元的深色布袋子交给张某泉,告诉他我用了其中10万元,只能退给他40万元。他嘴上说没有必要,但还是把钱收下 了。张某泉送钱是因为范某命案件在深圳中院刑二庭审理,我是 刑二庭庭长,他希望我在案件上提供帮助,让被告人能够从轻处 理。我于2017年10月就办理了退休,范某命案件是在我退休之后才判决的,只知道范某命最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十九)2016年,被告人姚辉利用担任深圳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职务便利,接受深圳壹佰酒业发展有限公司叶某标的请托,在审理叶某庭单位行贿案提供帮助,收受叶某标贿送的港币20万元(折合人民币16.66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 书证深圳中院(2016)粤03刑初481 号叶某庭单位行贿案 卷宗材料及刑事裁判文书等司法文书等,证实涉案案件在深圳中院刑二庭审理的经过。
2.证人叶某标(深圳壹佰酒业发展有限公司)证言证实:2015 年下半年,我叔叔叶某庭涉嫌单位行贿将要被提起公诉。我通过 朋友约了深圳中院刑庭的领导姚辉吃饭。我请姚辉帮忙,让我叔 叔叶某庭判缓刑。姚辉答应了。饭后,我把用纸袋装着的港币20 万元送给了姚辉。他当场收下了。过了段时间,我叔叔叶某庭被判缓刑出来了。
3.证人俞某(深圳中院法官)证言证实:2016年下半年,我 任深圳中院刑二庭庭长。姚辉是深圳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有一天,姚辉给我打电话,过问叶某庭案件的办理情况,还问叶某庭的犯罪数额能不能判缓刑。
4.被告人姚辉的供述:2016年3月左右的一天,我还任深圳 中院刑二庭庭长期间,叶某标约我吃饭,和我说他的亲戚叶某庭 因为涉嫌行贿犯罪被查处,希望我能够帮助叶某庭判缓刑。我答 应帮忙。饭后,他拿出一个中等信封大小的纸袋送给我,里面是 港币20万元,并说请我多帮忙。2016年4月,我被任命成为深圳 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下半年,案件起诉到深圳中院以后, 我就打电话给时任的刑二庭庭长俞某了解叶某庭案件办理情况, 并问他叶某庭的犯罪数额能不能判缓刑。俞某答复我说,能否判 缓刑需要报副院长审批。后来,我通过法院内部查询系统了解到,叶某庭的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是缓刑。
(二十)2017年,被告人姚辉利用担任深圳中院审判委员会 专职委员的职务便利,收受广东守静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某炽的请托,在审理杜某受贿案提供帮助,收受林某炽贿送的2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深圳中院(2016)粤03刑初760号杜某犯受贿案卷宗 材料及刑事裁判文书等司法文书,林某炽律师身份资料等证实: 涉案案件在深圳中院刑二庭审理的经过。林某炽是该案件的辩护人。
2.证人林某炽(广东守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证言证实:2015 年下半年,我代理了某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杜某受贿案。2016年案件在深圳中院审理,审委会专职委员姚辉担任主审法官和审判长。我给姚辉打电话,约在他的办公室见面。我和他沟通了杜 某案的基本情况,我问他这个案件是否有从轻处罚的空间。姚辉 当时和我说该案件涉及数额巨大、社会关注度很高,并且判决结 果要和上级法院沟通,深圳中院也没有决定权,所以几乎没有从 轻处罚的空间。我听后表示明白,便又请求姚辉,希望他能够让 我在法庭上充分发表辩护意见,不要打断我的发言。姚辉说他会 帮忙。庭审时姚辉按照我的要求,给了我充分的时间让我发表辩 护意见,没有打断我的发言。庭审进行的很顺利。在杜某案判决 后不久,我约姚辉吃饭感谢姚辉对我的关照。我将带来的20万元 直接拿给了姚辉。姚辉没说什么就把钱收下了。我送给姚辉这20 万元主要因为, 一是他在庭审时关照了我,二是和他搞好关系,方便在以后案件上能够给我提供关照。
3.被告人姚辉的供述:2016年底,杜某受贿案由广东高院指 定由深圳中院管辖审理。这个案件影响比较大,关注度高。我当 时是深圳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院里安排我作为该案审判长 并主审。我审理案件期间,有一天律师林某炽作为被告人的辩护 人,来我办公室和我探讨杜某的案件。向我了解案件的情况以及 询问有没有从轻处理的空间。我说由于该案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社会关注度高,审判结果无法由我个人决定的,量刑方面估计没 有什么空间。他听到这个情况后就请我在开庭审理期间,尽量不 要打断他的发言,让他可以有充分的时间辩论、质证。我答应了 他的请求。后来案件按照程序开庭审理,在庭审期间,我也没有打断林某炽作为辩护人的发言,让他有充分时间发表意见。2017年3月底,杜某以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案件宣判后,大约2017 年4月左右,林某炽约我吃饭,送给我20万元,感谢我对他在庭审时的关照,以及想和我搞好关系。我收下了。
二、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017年10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姚辉自深圳中院离职后, 接受姚某造等人的请托,利用其原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收受姚某造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57万元,港币60万元(折合人民币51.227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2017年,被告人姚辉接受深圳市福田区博雅教育机构 负责人姚某造的请托,利用其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 过深圳中院法官的职务行为,为李某明走私普通货物案提供帮助,收受姚某造贿送的200万元。
1.书证深圳中院(2017)粤03刑初字第832号李某明犯走私 普通货物案卷宗材料及裁判文书等证实涉案案件在深圳中院刑二庭审理的经过。
2.证人姚某造(深圳市福田区博雅教育机构负责人)证言证实: 2017年,我们深圳市福田区博雅教育机构的法律顾问辛某律师找 到我,说他手上有一个李某明走私案件,问我能不能帮忙找法院 的领导协调一下。2018年,我约姚辉见面希望他能在李某明案件 上给我帮忙从轻处理。姚辉答应会去问问案件情况。过了一段时 间,姚辉就告诉我说,李某明案件评议结果出来了,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我把结果告诉辛某,辛某和家属那边就准备了事先说好的1000万元送给我。案件宣判后的一天晚上,为感谢姚辉在李某明案件上的帮助,我就约姚辉见面,送给他200万元。
证人辛某(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证人李某庭、黄某香(均为李某明的家属)证言与证人姚某造的证言一致。
3.证人赵某(深圳中院法官)证言证实:2017年我负责审理 (2017)粤03刑初832号李某明走私普通货物罪案。2018年7 月,合议庭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单位和被告人都构成走私犯罪, 李某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在审理期间,已经退休的姚辉向我 打招呼,过问李某明走私犯罪案件,希望我对李某明从轻处理。 考虑到姚辉一直都是我的领导,不好得罪他,也不好直接拒绝, 就回复说好的。后来合议庭合议结果出来后,我就给姚辉回复了 一下,告诉他李某明要判五年,判决结果很快就会下来了。姚辉说好的。
4.被告人姚辉的供述:2018年上半年一天,姚某造和我说, 有一个李某明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希望我能在这个案件上 提供帮助,对李某明从轻处理。我答应他会帮忙。我给深圳中院 刑二庭主审李某明案件的法官赵某打了电话,希望他审理的时候 对李某明能够尽量从轻处理。赵某答应争取从轻处理。这次之后, 我还给赵某打过一两次电话,询问案件进展情况。在案件宣判前, 赵某给我打了一个电话,告诉我准备对李某明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我就把这个消息告诉了姚某造。过了不久姚某造约我到他办公室, 他指着一个纸箱说这有200万元是送给我的,说了几句感谢我帮忙的话。我收下了。
(二)2017年,被告人姚辉接受深圳市益博丰供应链有限公 司林某全的请托,利用其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深 圳中院法官的职务行为,为陈某任走私案提供帮助,收受请托人林某全贿送的港币60万元(折合人民币51.227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深圳中院(2018)粤03刑初807号陈某任走私废物、 走私普通货物案卷宗材料及裁判文书等证实涉案案件在深圳中院刑二庭审理的经过。
2.证人林某全(深圳市益博丰供应链有限公司负责人)证言证 实:我认识多年的香港人陈某任因为涉嫌两宗走私案件被指控。 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我约姚辉吃饭,向他介绍了陈某任案件情 况,请姚辉出面帮忙关注下案件。姚辉答应了并收下了材料。过 了几天,我又约姚辉吃饭,请姚辉帮忙让陈某任能得到轻判。姚 辉答应了。饭后,我送给了姚辉港币20万元。姚辉当场收下了。 到了2019年初,我想了解一下案件的进展情况,于是约了姚辉吃 饭,又送给了姚辉港币30万元。姚辉当场收下了。最终陈某任还 是因两宗走私案件构成两个罪名,数罪并罚被判了有期徒刑两年 十个月,没有判缓刑,陈某任和他家属对此不满意。但我还是认 为姚辉帮了大忙的。所以判决后,我自己拿出了港币10万元送给姚辉表示感谢。
3.证人涂某一 (深圳中院法官)证言证实:2018年8月,陈某任因涉嫌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被起诉到深圳中院刑二庭审理,由我担任主审法官。2018年至2019年,姚辉曾经多次以 打电话或者以见面的方式向我询问陈某任案件的案情,请托我在 该案上提供帮助,对陈某任予以从轻处罚,争取判处缓刑。我当 时答复他,陈某任确定涉及两个罪名,很难判处缓刑,但是根据陈某任有自首情节,尽量对其轻判。
4.被告人姚辉的供述: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林某全打电话 给我约我吃饭。他告诉我有一个朋友叫陈某任,是香港人,涉嫌 走私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案件在深圳中院刑二庭审理。他希望我 能够找案件承办人协调关系,帮助被告人从轻处理,判处缓刑。 他还交给我一些案件的材料,希望我能够看完材料了解案情后去 找法官涂某一打招呼。我答应帮忙并收下案件材料。隔了大概一 个星期,林某全送给我港币20万元。我没说什么就收下了。之后 我就给法官涂某一打电话,表达希望他考虑只认定一个罪名,从 轻处罚判处缓刑。我任刑二庭庭长的时候,涂某一是我的下属, 关系不错,他对我比较尊重。后面一段时间,我不定期打电话给 涂某一 了解案件情况,请他考虑罪名认定、判处缓刑等,他也会 告诉我案件的进展情况,他答应尽量帮忙。2019年初的一天,我 告诉林某全从涂某一处了解的案件情况以及审理进度。林孝全再 次请我继续找涂某一说情,尽量让陈某任判缓刑,并送给我港币 30万元。我就收下了。之后我又找到涂某一说情。他告诉我,被 告人的两个罪名都能成立,根据当时的审判情况,数罪并罚不能判处缓刑,但是他会考虑自首等情节,尽量对被告人从轻处罚。2019年下半年,陈某任案件宣判以后,林某全跟我说案件虽然没有判处缓刑,很遗憾,但他也很感谢我的帮忙,送给我港币10万元。我就收下了。
(三)2018年,被告人姚辉接受深圳市检退休干部潘某的请 托,利用其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深圳市龙岗区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岗区法院)及深圳中院法官的职务行为,为赵某秋行贿案提供帮助,收受潘某贿送的2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龙岗区法院(2018)粤037刑初319号、深圳中院(2020) 粤03刑终1056号赵某秋行贿案卷宗材料和刑事裁判文书等,证实涉案案件在龙岗区法院和深圳中院刑二庭审理的经过。
2.证人潘某(深圳市检退休干部)证言证实:2018年年初, 香港谢老板就龙岗区法院审理的赵某秋行贿案咨询我,让我想办 法给赵某秋争取判缓刑,并给了我20万元作为费用,用来打点关 系。我和姚辉是几十年的好朋友,我让姚辉约龙岗区法院经办法 官出来吃饭沟通一下。之后,姚辉约了龙岗区法院法官苏某东和 我一起吃饭。苏某东说该案件比较复杂,涉及两个罪名判不了缓 刑。饭后,我送姚辉离开时,送给姚辉10万元,说用来请人吃饭。 姚辉收下了。之后龙岗区法院对赵某秋判处了实刑。在一审判决 后,被告人上诉到深圳中院刑二庭。于是我又问姚辉能不能想想 办法二审改判缓刑。姚辉就约了刑二庭经办法官黎某一起吃饭,争取二审改判缓刑。但黎某说这个案件涉及两个罪名,数罪不判缓刑,不能突破。饭后,我送给姚辉10万元让他多找找人,费费心。他收下了。我听说赵某秋案件最终判了实刑,没有判缓刑。姚辉没有20万元退给我。
3.证人苏某东(龙岗区法院法官)证言证实:2018年,我办 理过赵某秋单位行贿等罪案件。当年一月底的一天,姚辉约我吃 饭。姚辉介绍了深圳市检退休干部潘某给我认识。潘某就问我赵 某秋案件是否符合判缓刑的案件。我就说,赵某秋这个案件涉及 到两个罪名,按规定数罪并罚的案件是不能判缓刑的。我明确拒 绝他了。之后我院一审判决赵某秋有期徒刑三年。赵某秋不服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诉。经过二审,深圳中院维持原判。
4.证人黎某(深圳中院原法官)证言:2018年的一天,刑二 庭原庭长姚辉约我吃饭。深圳市检原检察官潘某也在。潘某过问 我曾办理过的一宗职务犯罪案件,案件当事人叫赵某秋,潘某向 我打过招呼,希望对赵某秋予以关照。姚辉对我说这个事情如果可以做的话,就尽量帮忙。我就回答研究后再说。
5.被告人姚辉的供述:在2018年年初的一天,潘某打电话给 我,说他朋友有一宗案件在龙岗区法院审理,承办人是龙岗区法 院刑庭副庭长苏某东,潘某想让我帮忙约苏某东出来吃饭,我答 应帮忙联系。席间,潘某是为了一宗行贿案件的被告人找苏某东 了解情况。饭后,潘某说很感谢我的帮忙,希望我多费心,拿了 10万元现金给我。在2018年年底的一天,潘某又因为上述案件的 问题,打电话给我,问我能不能想想办法,找深圳中院的人二审做做工作。于是我和他说,可以约深圳中院刑二庭法官黎某出来吃饭。席间,潘某向黎某咨询上述案件的问题。饭后,潘某在餐厅地下停车场给了我10万元现金,让我多多帮忙。
(四)2018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姚辉接受北京市地平线(深 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和当事人罗某华的请托,利用其原职权 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深圳市检检察官及深圳中院法官的 职务行为,为罗某华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挪用资金案提供帮助,收受王某贿送的20万元及罗某华贿送的25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深圳中院(2019)粤03刑初681号罗某华案件卷宗材料及司法文书等证实涉案案件在深圳中院刑二庭审理的经过。
2.证人王某(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证言: 2018年下半年,罗某华涉嫌挪用资金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罪被深圳市公安局经侦局刑事拘留了。罗某华的女儿来找我,我 受委托成为了罗某华的辩护人,并签订了刑事辩护委托代理协议, 收取了100万元律师费。会见时罗某华坚持认为自己无罪。我听 了她的意见,与我事先判断的不一样,我就想到要找一下刑法方 面的专家咨询。我就提出了找姚辉,并把姚辉的简历情况介绍给 罗某华,罗某华表示同意我去找姚辉。我就约了姚辉把该案件情 况进行了介绍,也传达了罗某华的无罪辩护意见,并把案卷拿给 他看,希望他对这个案件提供帮助。之后,我们又多次讨论案件 进展情况。我询问姚辉能不能把我们的无罪意见找相关办案人员 进行沟通。他说他认识市检察院承办本案的检察官成某斌,他同意去找成某斌沟通一下。我给了他20万元现金,请他多费费心,想想策略,帮忙找办案人员沟通协调,让罗某华早点出来。他没 说什么就把钱收下了。2019年上半年,罗某华被取保候审后,我 约罗某华、姚辉见面,之后我们三个人又多次讨论案件情况。2019 年下半年,在案件开庭前的某天晚上,罗某华提着一个购物袋, 说里面是30万现金,让我转交给姚辉。我照办了。姚辉收下了。 之所以这么做, 一是罗某华对姚辉的帮忙表示感谢,二是希望他 在接下来开庭阶段多用心。我们是看中姚辉曾任深圳中院刑二庭 庭长这个身份形成的地位、岗位资源和影响力,希望他可以帮忙找关系与各办案单位及承办人沟通协调,满足罗某华的期待。
3.证人罗某华证言证实:2019年7月至2021年2月,我因为 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刑事 案件找深圳中院刑二庭原庭长姚辉帮忙,为了感谢姚辉的帮助, 我分六次一共给了姚辉250万元。第一次是通过律师王某转交了 30万元,之后的几次都是我自己交给他的。我给姚辉钱,第一个 方面是姚辉给我提供了很多专业法律意见和帮助,从实战模拟法 庭的方面给我出主意,应对庭审。第二个方面姚辉以前是中院刑 庭的庭长,人脉广,能够第一时间帮我打探到我的案件进展和关 键环节的事后结果。第三个方面是姚辉帮我找过主审法官肖某新和市检察院公诉人成某斌沟通协调过,陈述过我的观点。
4.证人成某斌(深圳市检检察官)证言证实:大约是在2019 年7月份,我在深圳市检刑检二部办理刑事案件。罗某华案件移 送法院起诉前,我接到了姚辉的电话,他约我吃饭。吃饭时,姚辉就跟我提起了罗某华的案件,问我能不能做不起诉。我当时就跟姚辉说罗某华这个案件不符合不起诉的条件。后来案件是以挪 用资金罪起诉到深圳中院。但案件最终被深圳中院判了无罪,我们随即向广东高院提起了抗诉。
5.证人肖某新(深圳中院法官)证言证实:2019年底,深圳 市检以被告人罗某华挪用资金罪起诉到我院,我院受理以后案件 分配给我主审。2020年的一天,老领导姚辉请我吃饭,跟我提起 罗某华案,向我了解案件的审理情况和处理意见。我把案件的情 况、进展和我个人的意见告诉了姚辉。姚辉又提出,他认为罗某 华是无罪的,如果判不了无罪,希望我尽可能多关照,把审判委 员会的审议情况和结果都第一时间告诉他。该案件我们总共开了 三次庭。最后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决罗某华无罪。检察机关随即提出抗诉。
6.证人黎某(深圳中院原法官)证言证实:肖某新和我一个办 公室,合议庭成员在办公室讨论案件的时候,我会听到发表对罗 某华案件的意见。案件审理期间,我与姚辉有时一起吃饭,他也 会问起这个案件,我就知道他对这个案件比较关注。2020年下半 年一天,姚辉给我打电话询问罗某华案件的判决情况,刚好我知 道当天该案件上审委会讨论,且合议庭意见是倾向于无罪。所以我就在电话里告诉了姚辉。
7.证人吴某斌(深圳中院审委会委员)证言证实:2020年12 月的一天晚上,我和朋友吃饭时刚好姚辉也在场。姚辉让我关注 一下第二天审委会关于罗某华案件的讨论。我说知道了。姚辉找我帮忙,只是让我更加认真对待罗某华这个案件,在事实认定和证据方面把好关。在审委会上,我发表了同意罗某华无罪的意见。
8.被告人姚辉的供述:2018年的一天,律师王某约我喝茶, 说起她代理了深圳市康达尔公司董事长罗某华的案件。王某拿了 一些材料和我讨论案情,希望我在之后的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 段去检察院、法院找相关承办人表述当事人无罪的观点。我答应 她会去找人帮忙。此后我们多次在一起研究案情。在一次讨论完 案件,她送给我20万元。在检察院阶段我找了检察官成某斌,在 法院阶段我找了法官肖某新、黎某还有审委会委员吴某斌。2019 年下半年,案件送到市检察院后,我约检察官成某斌吃饭,希望 他能考虑对罗某华不起诉。2020年,案件被起诉到深圳中院刑二 庭审理。肖某新是主审法官。审判期间,我约了肖某新吃饭,向 他了解了案件情况,表达了我认为罗某华无罪的意见,希望他能 采纳,也希望他能够把审委会情况和结果告诉我。案件在上审委 会前,我曾碰到过老同事吴某斌,他也是审委会委员,我就和他 说起罗某华案件,希望让他关照一下。最后深圳中院对罗某华宣判了无罪。
在2019年7月,我经王某介绍认识了罗某华。 一次在王某家 里讨论完案件后,王某交给我一个袋子,说里面有30万元,是罗 某华给我的感谢费。此后,我和罗某华经常单独见面,加上这30 万元,她一共给了我6次钱,合计250万元。罗某华给我送钱, 主要是为了感谢我在她案件上提供的帮助。我在深圳中院刑二庭 担任庭长多年,在她的案件上,我利用多年累积下来的工作经验和人脉关系,向她提供帮助。我为她了解打探案件审理情况和协调相关关系,比如找深圳中院审委会委员了解情况以及说情等等, 这些情况很多都是工作秘密,按照规定不能对外公开,通过正常 渠道是无法了解以及协调相关关系的。此外,我帮她协调相关部 门人员,他们之所以会答应帮忙、听取我的意见、和我商量案件, 都是基于我原来在深圳中院刑二庭庭长、审委会委员的身份,这 些都是我在多年工作中累积下来的人脉和关系,罗某华找我也是基于这些方面。
(五)2020年8月,被告人姚辉接受广东丰鹏律师事务所律 师黄某的请托,利用其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深圳 中院法官的职务行为,为洪某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提供帮助,收受黄某贿送的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深圳中院(2020)粤03刑初438号洪某华案卷宗材料 及司法文书等证实涉案案件在深圳中院刑二庭审理的经过。黄某是该案辩护人。
2.证人黄某(广东丰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证言证实:2020年 10月,我接受了涉黑案件被告人洪某华家属的委托为其提供辩护。 我看了案件材料后,我认为案件有些证据有问题,应该可以争取 无罪。于是我就打电话约姚辉见面,我把案件的情况跟姚辉介绍 了一下,并把我准备的书面的和微信的法律意见书给了他,希望 姚辉能去找找深圳中院的案件承办法官,争取给洪某华判无罪。姚辉答应了。过了十来天,我约姚辉见面,给了他10万元。姚辉直接收下了。虽然案件最终结果不理想,但是我认为姚辉在案件中肯定是出过力,帮过忙的,所以我也没有找姚辉要回这10万元。
3.证人钟某(深圳中院法官)证言证实:2020年下半年的时 候,姚辉因为洪某华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找我打过招呼。 该案件是一起涉黑案件,洪某华是第三被告人。在这个案件办理 期间,姚辉给我发了一个信息,大意是希望我对洪某华案从轻处 理。我看到姚辉的信息也没有回复他。姚辉还专门给我打了电话, 问我有没有收到信息。我就回复他信息已经收到了。又过了一段 时间,姚辉又给我打了电话,问我案件情况。那个时候,合议庭 已经根据审委会和省高院的意见作出了判决,马上准备宣判了。 我就告诉了姚辉马上宣判了,洪某华定了黑社会,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4.被告人姚辉的供述:2020年下半年一天,律师黄某约我见 面,他告诉我他代理了一宗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案件,这个案 件有多名被告人,他是其中一名被告人洪某华的辩护律师。这个 案件目前在深圳中院刑一庭审理,他希望我能去深圳中院找相关 人员打招呼帮忙,对被告人洪某华某些事实不予认定,从轻判处, 最好能判处两三年。我答应黄某会帮忙找人去说情。过了几天, 黄某又再次约我见面,送给我一个购物纸袋装着的10万元现金, 说请我在洪某华的案件多帮忙,我答应会尽力而为,就收下了他 给我的10万元。黄某送了我10万元之后,我就让黄某把案件情 况和请托内容编辑了一条微信发给我,内容包括请求对于洪某华某些事实和罪名不予认定。我把这条微信发给了深圳中院刑一庭的副庭长钟某,意思就是希望她能看到信息内容,对洪某华案件 提供帮助,从轻处理。之后我又给钟某打了一个电话,询问她情 况,她就答复我说已经收到信息了,也没有说其他的。过了一段 时间,黄某找我询问案件进展,于是我又给钟某打了一个电话, 钟某告诉我说这个案件第二天准备宣判,洪某华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然后我就把这个结果告诉了黄某。
(六)2019年,被告人姚辉接受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刘 某的请托,利用其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深圳中院 法官的职务行为,为刘某云职务侵占、受贿案提供帮助,收受刘某贿送的2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深圳中院(2017)粤03刑初636号刘某云等人职务侵 占案卷宗材料和司法文书等,授权委托书和律师执业证等,证实涉案案件在深圳中院刑二庭审理的经过。刘某是案件辩护人。
2.证人刘某(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证言证实:在2016 年8月份,我接了平安银行原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刘某云职 务涉嫌侵占案件。这个案件一直到2018年底还没有宣判,案件审 理时间太久了,被告人刘某云的家属很着急, 一直催我想办法让 案件抓紧办结。到了2019年4月,我就给姚辉打电话,希望姚辉 帮我去找经办法官,并送给姚辉20万元。我希望通过姚辉的影响 力,推动这个案件早点判决,也想让姚辉沟通协调,做出有利于的当事人的判决。
3.证人阮某(深圳中院法官)的证言证实:我在办理刘某云案 件过程中,我院退休的老领导姚辉向我打招呼请求对刘某云从轻 从快处理。大概是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姚辉打电话给我约我吃 饭。他向我说了他对案件的看法以及对部分事实和证据的意见,希望能对刘某云从轻处理。另外他还说了该案办理时间太长了,希望我能考虑加快对案件的办理。在这次和姚辉见面之后案件宣 判之前,期间姚辉又打过几次电话,向我了解案件进展的情况, 我回复他我会尽快办理案件的。刘某云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 年六个月,并判处罚金三百万元。这个案件从2017年8月我接手, 到2019年12月出判决,因案情复杂,并且两次补充侦查,拖了 两年多没有办结,在姚辉向我打过招呼后,我答应姚辉尽快办理该案在2019年12月25日将该案办结宣判。
4.被告人姚辉的供述:2019年上半年,我接受律师刘某的请 托,为其代理的刘某云涉嫌职务侵占案件提供帮助。刘某希望我 能够协调案件承办人阮某,看看能否不认定部分证据,使被告人 能得到从轻处理,同时他希望我能够帮他加快案件审理进度,尽 快宣判。我答应帮忙。过了不久,刘某给了我20万元现金,让我 想办法做做阮某的工作。我说没问题,我收下了。过了不久,我 去找了阮某吃饭。我和阮某说了上述职务侵占案件,看他能否帮 助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理,加快一下案件审理进度。阮某说他需要 回去看看案件情况,表示会慎重考虑。之后刘某有几次打电话让 我了解案件情况。我又打电话给阮某,问他案件进度、对案件的看法以及宣判时间。我事后有把这些情况告诉刘某。在案件宣判前,我有找阮某做过几次工作。
(七)2020年,被告人姚辉接受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原工作 人员杨某山的请托,利用其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 深圳中院法官的职务行为,为彭某华走私普通货物案提供帮助,收受杨某山贿送的7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深圳中院(2020)粤03刑初408号彭某华等人走私普 通货物案卷宗材料和司法文书等证实涉案案件在深圳中院刑二庭审理的经过。
2.证人杨某山(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原工作人员)证言证实: 2020年下半年一天,我为温某峰、彭某华夫妻涉嫌走私犯罪案件 找到姚辉,我请姚辉去找经办法官协调关系,如果可以的话,希 望帮助彭某华判处缓刑。期间,姚辉帮我了解了案件办理进度以 及审理情况。2021年春节前,为感谢姚辉在这件事情上为我打听案件办理进度和审理情况,我送给姚辉7万元现金。姚辉收下了。
3.证人吴某(深圳中院法官)证言:2020年下半年的一天, 姚辉打电话给我,向我了解温某峰、彭某华夫妇走私案的办理情 况。姚辉还表达了该二人是夫妻,同时因为涉嫌走私犯罪案件被 起诉,他希望我在审判该案时能够考虑到夫妻都被判实刑不利于 照顾家庭等原因,对被告人中妻子的一方,即彭某华判处缓刑。 我直接回复姚辉,案件已经开完庭了,根据审理情况以及现在的政策,对彭某华不能判处缓刑,也准备以判实刑意见提交合议庭讨论。
4.被告人姚辉的供述:2020年下半年11月,杨某山找到我, 请托我为彭某华夫妇私案件提供帮忙。杨某山希望我能够协调案 件的承办法官,帮助两夫妻中的妻子获判缓刑。杨某山找我以后, 我打电话找经办法官吴某,了解案件情况,并问他能够帮助案件 其中女被告人获判缓刑。吴某告诉我,上述走私案件已经开完庭, 已经审理完毕,由于政策收紧,该案的女被告人无法判缓刑。他 作为承办人,准备以判实刑的意见交合议庭讨论。我得知上述情 况后,我就告诉杨某山,判不了缓刑。过了没多久,在2021年春 节前,杨某山约我见面,感谢我在上述走私案件上给予的帮助, 并送给我7万元以示感谢。杨某山要送钱给我,主要是为了感谢 我在上述走私案件的帮助。我任深圳中院刑二庭庭长多年,案件 的承办法官是我曾经的下属,杨某山希望通过我,利用原职务的 影响力,帮助被告人判缓刑。我也向法官打了招呼,希望他能够 帮助。法官鉴于我曾是他老领导,把案件审理的情况告诉我,这些信息杨某山通过正常渠道是获取不了的。
(八)2020年,被告人姚辉接受深圳市越海全球物流有限公 司张某的请托,利用其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意图通过 深圳中院法官的职务行为,为徐某夫妻涉嫌集资诈骗案提供帮助,收受张某贿送的3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深圳中院(2020)粤01刑初427号徐某等人集资诈骗案卷宗材料及司法文件等证实涉案案件在深圳中院刑二庭审理的经过。
2.证人张某(深圳市越海全球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 证实:2019年,汇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徐某夫妇因涉嫌集资诈骗 罪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立案侦查。他们是我们越海公司两个 基金项目的基金管理人。我和姚辉在一起喝茶的时候,经常会讨 论这个事情。姚辉多次表示案件定性为集资诈骗是不准确的,福 田公安分局办理这个案件有问题。我就顺口提出让姚辉帮忙协调 下,让法院公正处理这个案件,也算帮一帮他们。我就准备了30万元现金送给了他。
3.证人周某茂(深圳中院法官)证言证实:徐某等人集资诈骗 案件由我主审,我是2020年8月27日开始办理这个案件,该案在2021 年5月17日开庭。
4.被告人姚辉的供述:2019年年底的一天,张某找到我,说 他们公司基金项目的资金管理人因为涉嫌集资诈骗被查处,涉案 人员是徐某夫妇。他找我有两个目的,希望将来这个案件起诉至 法院以后,我能够协调法院承办人的关系, 一是加快案件审理进 度,尽快宣判,这样子就不会因为案件问题影响他计划公司上市 事宜;二是帮助徐某夫妇得到从轻处理,将罪名由集资诈骗罪改 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答应帮忙。2020年下半年,案件起诉 至深圳中院后,我得知案件承办人是深圳中院刑二庭法官周某茂, 张某希望我能够去找法官做做工作,加快案件办理和帮助徐某夫妇得到从轻处理,并给30万元现金,说是给我协调关系用的。
本案还有以下综合证据:
1.深圳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关于被调查人姚 辉受深圳市监委调查期间有关情况的说明》及《补充说明》以及 搜查证、搜查笔录,查封扣押通知书及清单等证实:深圳市监察 委员会于2021年5月7日对姚辉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2021 年5月9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在调查期间,姚辉主动交代了办 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退休之后利用影响力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检举了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涉案款物已全部追缴到案。
2.深圳中院出具的关于被告人姚辉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 部履历表》《法官等级薪级审批表》《职务任免文件》以及户籍资 料等证实:被告人姚辉于2003年6月至2016年4月,任深圳中 院刑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2016年4月至2017年10月,任深圳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2017年10月退休。
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情节,本院评判如下:
被告人姚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在案证据,有《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 表》、《职务任免文件》等书证可以证实,姚辉自2003年6月至2017 年10月,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 员,系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的主体要件;姚辉于2017年10 月自深圳中院退休,系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利用影响力受 贿的主体要件。在客观方面,在案证据,证人赵某、沙某红等人 的证言及证人姚某造、林某全等人的证言分别证实受贿部分及利用影响力受贿部分的请托事项、贿送钱款的经过;有证人张某斌、黎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姚辉在职期间多次向经办法官打招呼、过问 案件甚至直接指令经办法官按照其指示行事,为涉案被告人从轻 处罚,以及在离职之后通过自身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采 用电话询问、请客吃饭等方式向经办法官、检察官打听案情、表 达请托事项;有相关案件的卷宗材料和裁判文书等书证证实涉案 案件在深圳中院审理的情况。上述证据足以证实姚辉在职期间利 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在案件审理中谋取利益,或 者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 行为,为他人在案件审理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 人民币925.5万元、港币90万元、美元1 万元以及价值2.5万元 的购物卡。姚辉自深圳中院离职后,利用其原职权及地位形成的 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接受姚某造等 人的请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人民 币557万元,港币60万元。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及利用影响力受贿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根据在案证据证实,监察机关在对姚辉立案调查前,已掌握 姚辉涉嫌受贿张某泉、杨某山、武险峰等人贿赂等问题。姚辉到 案后,能积极配合调查,除供述组织已掌握的问题外,还如实坦 白交代其在职期间收受其他人员的贿赂款问题,依法应当认定为 坦白。姚辉还主动交代了在其退休之后利用影响力收受姚某造等 人贿赂问题,该部分属于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对其所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可认定为自首,同时姚辉检举他人犯罪,经监察机关核实,查证属实,认定为立功,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辉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 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 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 贿罪。姚辉离职后仍利用其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 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姚辉 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姚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 受贿罪行,是坦白;如实供述调查机关未掌握的利用影响力受贿 的罪行,对该罪是自首;同时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是 立功,综上,依法对姚辉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 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 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 一百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刑 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 日 折抵刑期 一 日。即刑期自2021年5月9日起至2036年5月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 追缴被告人姚辉受贿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28万元、港 币90万元、美元1万元;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57 万元、港币60万元,上缴国库。(上述赃款均扣押于深圳市监察委员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崔小军
审 判 员 亢爱清
审 判 员 徐建军
二 0 二 三 年 五 月 十 九 日
法 官 助 理 漆楚人
书 记 员 田东民
陈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