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借款已全部清償的事實,利用未銷毀的借款協議,向法院起訴要求還款,騙得區人民法院判決支持,觸犯訴訟詐欺犯罪

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2022)津0103刑初526號(發佈日期:2023-03-16)
公訴機關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某,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於天津市,大專文化,戶籍地天津市西青區,住天津市西青區。因涉嫌犯虛假訴訟罪於2022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審,2022年11月2日被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檢察院以津西檢刑訴〔2022〕4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虛假訴訟罪,於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祁白羽、李康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7月,魏某向被告人楊某某與他人共同經營的天津××**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幣47.3萬元,用於歸還個人債務。2016年9月,魏某又向天津××**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幣28.9萬元用於歸還房屋貸款,並由魏某和楊某某個人簽署借款協議。後天津××**有限公司幫助魏某向廊坊銀行天津分行申請房屋抵押貸款人民幣180萬元,並用該筆貸款資金清償上述兩筆債務。2017年9月19日,被告人楊某某隱瞞魏某與天津××**有限公司的債務已全部清償的事實,利用未銷毀的借款協議,向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魏某償還人民幣28.9萬元的欠款及利息。2017年12月18日,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判決魏某及連帶擔保人豐某償還上述本息。魏某上訴後,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6月5日裁定發回重審。2019年3月27日,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被告人楊某某全部訴訟請求和魏某的反訴請求,魏某上訴後,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8月20日判決駁回上訴。
2022年9月26日,被告人楊春博在天津市河西區被抓獲。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銀行交易明細,民事判決書、裁定書等書證;證人魏某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虛假訴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
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6年7月,魏某向被告人楊某某與他人共同經營的天津××**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幣47.3萬元,用於歸還個人債務。2016年9月,魏某又向天津××**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幣28.9萬元用於歸還房屋貸款,並由魏某和楊某某個人簽署借款協議。雙方約定用魏某名下房產向銀行抵押貸款,用於償還上述借款,後天津××**有限公司幫助魏某向廊坊銀行天津分行申請消費類抵押貸款人民幣180萬元,2016年12月26日全部貸款由魏某名下廊坊銀行帳戶轉入天津××**有限公司員工趙某名下廊坊銀行帳戶,後轉入被告人楊某某名下招商銀行帳戶,並用該筆貸款資金實際清償了上述兩筆債務。2017年9月19日,被告人楊某某隱瞞魏某上述債務已全部清償的事實,利用未銷毀的借款協議,向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魏某償還人民幣28.9萬元的欠款及利息。2017年12月18日,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判決魏某及連帶擔保人豐某償還上述本息。魏某上訴後,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6月5日裁定發回重審。2019年3月27日,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被告人楊某某全部訴訟請求和魏某的反訴請求,魏某上訴後,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8月20日判決駁回上訴。
2022年9月26日,被告人楊春博在天津市河西區被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民事判決書、民事裁定書、銀行交易明細等書證,證人魏某、豐某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民事判決,妨害司法秩序,構成虛假訴訟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楊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且願意接受處罰,自願繳納罰金保證金,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某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陳紅佑
審 判 員  時 光
人民陪審員  張 楠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宗 毅
書 記 員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