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衛律師:律師服務條款、律師服務風險聲明、律師服務責任限度

《律師服務條款》

第一條 服務範圍

1、本律師(或律師事務所,下稱「本所」)提供之服務包括:
     法律諮詢與意見書撰擬
     契約審閱、起草與談判協助
     訴訟、仲裁及調解代理
     行政程序代理
     公司治理、合規與法令遵循
     其他經雙方書面約定之法律事務
2、本所得依案件性質及專業判斷,決定是否接受委任。

第二條 委任關係之成立

1、委任關係自委託人簽署委任契約並支付約定之預付款項後成立。
2、未經本所書面同意,委託人不得將委任權利或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第三條 服務費用與支付方式

1、本所之服務費用依案件性質、複雜程度及工作量計算,並由雙方事前書面約定。
2、除律師費外,委託人應另行負擔法院裁判費、規費、鑑定費、翻譯費、交通費及其他必要支出。
3、委託人如未依約支付費用,本所得暫停或終止服務,並保留追償權利。

第四條 保密義務

1、本所對於委託人提供之資訊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
2、前項義務於委任關係終止後仍繼續存在。
3、法律另有規定或經委託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責任限制

1、本所應依專業知識與經驗提供合理之法律意見與服務,但不保證任何特定結果。
2、委託人提供之資料如有不完整、不正確或遲延,本所不負相關責任。
3、本所對於任何間接損害、衍生損失或委託人自行決策所生後果,不承擔責任。

第六條 委任之終止

1、委託人或本所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終止委任關係。
2、終止後,本所應返還未使用之預付款項,並得就已提供之服務收取合理報酬。

第七條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1、本條款之解釋與適用,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2、因本條款所生爭議,雙方同意以本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律師服務風險聲明》

一、一般聲明

1、本律師(或律師事務所,下稱「本所」)提供之法律服務,係基於現行法令、公開資訊及委託人所提供之事實資料進行專業分析與建議。
2、本所提供之意見僅供參考,並不保證任何特定結果或裁判結論。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或其他第三方之裁量,均可能影響案件最終結果。

二、資訊完整性與真實性

1、委託人應確保所提供之文件、資料與陳述完整且真實。
2、若因委託人提供之資訊不完整、不正確或遲延,導致服務效果受影響,本所不承擔相關責任。

三、法律風險與不確定性

1、法律規範可能隨時修正或由主管機關作出新解釋,致使既有意見或策略需調整。
2、訴訟、仲裁或行政爭訟程序中,存在程序風險與結果不確定性,本所無法保證勝訴或有利結果。

四、責任範圍

1、本所之責任僅限於受任範圍內之專業服務,且以委任契約所約定之報酬為限。
2、本所不對任何間接損害、衍生損失或委託人自行決策所生後果承擔責任。

五、第三方費用與支出

1、除律師費用外,委託人應自行負擔法院裁判費、規費、鑑定費、翻譯費、交通費及其他必要支出。
2、本所將於必要時事先告知並徵得委託人同意後代墊相關費用。

六、聲明之效力

1、本風險聲明為律師服務契約之一部分,與契約條款具有同等效力。
2、委託人於簽署委任契約或接受本所服務時,即視為已充分理解並同意本聲明之內容。

《律師服務責任限度》

第一條 專業盡職義務

1、本律師(或律師事務所,下稱「本所」)應依專業知識、經驗及誠信原則,盡合理之注意義務提供法律服務。
2、本所提供之意見或策略,係基於現行法令、公開資訊及委託人所提供之資料進行專業判斷,惟不保證任何特定結果。

第二條 責任範圍

1、本所之責任僅限於委任契約所約定之服務範圍內,且以委託人已支付之律師費用總額為責任上限。
2、本所不對以下情形承擔責任:
     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或其他第三方之裁量、判斷或行為;
     委託人提供之資料不完整、不正確或遲延;
     委託人未依本所建議採取行動或自行決策所生後果;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本所之事由所致之損害。

第三條 間接與衍生損害

本所不對任何間接損害、衍生損失、利潤損失、商譽受損或其他非直接因法律服務所致之損害承擔責任。

第四條 第三方費用與支出

1、除律師費外,委託人應自行負擔法院裁判費、規費、鑑定費、翻譯費、交通費及其他必要支出。
2、本所代墊之費用,委託人應於通知後即時清償。

第五條 責任存續

本責任限度條款於委任契約終止後,仍對雙方具有拘束力。

< 刑事辯護專用 — 律師服務責任限度 >

第一條 專業盡職義務

1、本律師應依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範,盡合理之專業注意義務,為委託人提供辯護或代理服務。
2、本律師之意見與策略,係基於現行法令、判例趨勢及委託人提供之事實資料,惟不保證任何不起訴處分、無罪判決或量刑結果。

第二條 責任範圍

1、本律師之責任僅限於受任範圍內之辯護或代理行為。
2、對於下列情形,本律師不承擔責任:
     司法機關之自由裁量或證據認定;
     委託人隱匿、虛偽或遲延提供之資訊;
     委託人自行供述、行為或媒體公開發言所生後果;
     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律師之事由。

第三條 間接與衍生損害

本律師不對任何間接損害、名譽受損、精神痛苦或因判決結果所生之衍生損失承擔責任。

< 土地開發與都市計畫專用 — 律師服務責任限度 >

第一條 專業盡職義務

1、本律師應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土地法及相關法規,提供法律意見、申請代理與爭訟代理服務。
2、本律師之意見係基於現行法令、主管機關函釋及公開資訊,惟不保證任何開發計畫之核准、變更或補償結果。

第二條 責任範圍

1、本律師之責任僅限於法律意見與程序代理,不涵蓋建築設計、工程施工、財務投資或其他非法律專業領域。
2、本律師不對下列情形承擔責任:
     行政機關之裁量、政策變動或審查標準調整;
     委託人提供之土地權屬資料、測量數據或財務資訊不完整或錯誤;
     第三方(如建築師、代書、會計師)之專業行為或疏失;
     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律師之事由。

第三條 間接與衍生損害

本律師不對任何間接損害、投資損失、開發延誤或商業機會喪失承擔責任。

<跨境投資專用 — 律師服務責任限度>

第一條 專業盡職義務

1、本律師(或律師事務所,下稱「本所」)應依現行中華民國法律及相關國際法規,盡合理之專業注意義務,為委託人提供跨境投資相關之法律意見、契約審閱、架構設計及爭議代理。
2、本所提供之意見,係基於現行法令、公開資訊、主管機關函釋及委託人提供之資料,惟不保證任何投資核准、外資審查通過、稅務優惠或投資收益。

第二條 責任範圍

1、本所之責任僅限於法律專業服務,不涵蓋財務、稅務、會計、工程、商業決策或其他非法律專業領域。
2、本所不對下列情形承擔責任:
     外國政府或主管機關之政策變動、審查標準調整或行政裁量;
     匯率波動、資本管制、國際制裁或地緣政治風險;
     委託人提供之財務資料、投資計畫或商業資訊不完整、不正確或遲延;
     第三方專業顧問(如會計師、稅務師、投資銀行、技術顧問)之意見或行為;
     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本所之事由。

第三條 間接與衍生損害

本所不對任何間接損害、投資損失、利潤減少、商譽受損、開發延誤或商業機會喪失承擔責任。

第四條 第三方費用與支出

1、除律師費外,委託人應自行負擔各國政府規費、外資審查費、翻譯費、認證費、交通費及其他必要支出。
2、本所代墊之費用,委託人應於通知後即時清償。

第五條 責任存續

本責任限度條款於委任契約終止後,仍對雙方具有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