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改:主要内容与制度观察

文/卫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律师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涉及律师工作的基本原则、执业规范、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离职司法人员从事律师职业、公益法律服务、涉外法律服务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制度等内容。

真正值得分析的是:到底改了什么,没改什么?律师执业权利,真的变强了吗?新法确实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建立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写进法律。但问题马上来了:“写进《律师法》”和“律师在具体案件中能够有效行使权利”,是两回事。

一、律师执业权利,真的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吗?

先说判断:此次修改增强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法律依据,也把有关机关的制度建设义务写得更明确;但它没有直接扩张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具体权利,也没有在《律师法》中新增一套可以独立运行的个案救济程序。因此,律师执业权利在规范层面有所增强,能否在具体案件中变得更有力,仍取决于配套规则和实际执行。

(一)改了什么:从一般保护原则走向机关保障义务

修改前的律师法已经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修改后的第五条保留这一原则,并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真正的新增内容,是把保障主体、制度建设义务和职责范围写进律师法。它为有关机关制定会见、阅卷、提交材料、沟通协调、投诉处理等具体机制提供了更明确的上位法依据,也使“是否建立保障制度、是否依法履行保障职责”成为观察和评价相关工作的法律问题。

(二)没改什么:具体权利及其程序并未在本次修法中扩张

本次修改并未对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具体权利条款作实质修改。这些权利仍主要由律师法既有规定、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同调整。新法也没有统一增加下列程序要素:

· 办案机关安排会见、阅卷或者处理申请的统一期限;

· 拒绝律师申请时必须书面说明理由的一般义务;

· 不听取、不记录或者不回应辩护代理意见的明确程序后果;

· 律师权利受阻后的专门复核程序、停止侵害措施或者责任承担规则;

· 跨机关统一受理、限期处理并具有约束力的救济机制。

因此,新增条文更接近一项制度性、组织性的保障义务,而不是对每一项律师执业权利重新设定构成要件、行使程序和法律后果。

(三)律师权利是否变强,要看个案中的四个指标

判断一项权利是否真正增强,不能只看法律是否出现了“保障”二字,还应至少观察四个指标:权利何时可以启动,办案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处理,拒绝时是否必须说明理由,以及权利受阻后能否获得及时、有效并具有约束力的救济。

据此,今后最值得持续追踪的问题包括:

· 会见能否依法及时安排,限制会见是否有明确依据和可核查理由;

· 阅卷是否完整、便利,补充材料能否及时提供;

· 调查取证申请是否在明确期限内处理,不同意时是否说明理由;

· 律师提交的证据、申请和书面意见是否收件、附卷并作实质回应;

· 律师执业权利受到妨碍后,由谁受理、如何调查、何时答复;

· 投诉、控告或者监督意见能否纠正正在发生的程序障碍,而不只是事后登记。

核心要义在于:新法提高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法律位阶,但没有自动把原则转化为个案中的即时请求权。只有配套制度把主体、流程、期限、书面理由、纠正措施和责任后果进一步具体化,法律上的保障义务才可能转化为律师和当事人可感知的程序权利。

“刑事辩护全覆盖”到底意味着什么?

修改后的律师法规定:“国家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规定。”理解这一条,需要准确把握“推进”和“具体办法”两个关键词。

这并不意味着自2026年9月1日起,每一个刑事案件、每一个诉讼阶段都当然配置辩护律师,也不能把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与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简单等同。新法完成的是把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写入法律,并授权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覆盖范围、适用阶段、通知辩护条件、律师指派、经费保障和服务质量,仍需由配套制度明确。

因此,后续观察重点不只是覆盖率,还包括辩护介入时间、案件类型、律师资源配置、会见阅卷保障、辩护质量以及未依法提供辩护时的程序后果。只有“有律师”与“有效辩护”同时得到保障,全覆盖制度才具有实质意义。

、执业规范与权利保障同步调整:并非单向增加律师权利

本次修改同时调整律师执业规范。修改后的第四条规定,律师执业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应当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从制度结构看,这次修法并非单向增加律师权利,而是把执业规范、权利保障和行业监管一并强化。对律师而言,权利保障获得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律师事务所和行业管理而言,诚信执业、社会责任与监督要求也更加集中。最终效果仍取决于权利保障与执业监管能否保持适当平衡,避免只强化管理要求而弱化保障义务。

、涉外法律服务与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制度

新法明确国家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加强涉外律师人才培养,支持律师事务所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水平,鼓励律师行业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更具操作意义的是第六十二条确立的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执业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执业律师通过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并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后,可以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九个城市从事规定范围的法律业务。

这一规定把既有试点上升为法律制度,但并非允许港澳律师不受限制地进入内地法律服务市场。其执业仍受资格考试、内地执业资质、地域范围和业务范围等条件约束。考试报名条件、申请执业程序及具体执业范围,仍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

、司法人员离职后从事律师职业,如何理解?

新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应当遵守公务员离职管理的有关规定。

这一条并未简单设定“可以”或者“不可以”从事律师职业的单一结论,而是把律师执业制度与公务员离职管理规则进一步衔接。实务中需要继续关注离职后的从业限制、利益冲突审查、原任职单位相关案件的回避要求,以及律师事务所招聘和执业申请环节如何核验。

、公益法律服务与律师行业责任

此次修改增加规定,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并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加强统筹和组织引导。

这一调整为公益法律服务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但“鼓励和支持”并不等同于已经建立统一的服务数量、补贴标准和质量评价规则。其实施效果仍取决于法律援助制度、经费保障、案件指派、律师资源统筹以及服务质量监督。

、这次修法“改了什么”,又“没有直接解决什么”?

从律师实务角度,可以把此次修改概括为下表。

修改事项

法律层面的变化

没有直接解决的问题

立法目的与依据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修改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并明确“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属于立法表述和规范依据调整,不直接改变具体执业程序

律师执业规范

集中规定模范守法、依法依规诚信执业、履行社会责任和接受监督

如何与权利保障保持平衡,仍取决于实施和监督尺度

律师执业权利保障

明确有关机关和单位建立健全保障制度,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

未直接扩张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具体权利,也未统一规定期限、书面理由和救济后果

刑事辩护全覆盖

将国家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写入法律

具体覆盖阶段、案件范围、指派机制、经费和未落实时的程序后果仍待明确

涉外法律服务

增加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培养人才和提升服务能力等规定

多为方向性规定,具体支持措施和实施标准仍需配套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

把符合条件的港澳法律执业者在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纳入律师法

考试报名、申请程序和执业范围仍由配套规定确定

离职司法人员

明确辞职或退休后从业应遵守公务员离职管理规定

利益冲突、限制期限及个案审查仍需与相关规则衔接

公益法律服务

鼓励和支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服务供给、补贴、指派和质量评价机制未在本条中展开

、结语:真正值得关注的是法律条文如何落地

202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修改属于具有明确重点的制度完善,而不是对律师执业权利体系的全面重构。它在法律层面新增或者强化了机关保障义务、刑事辩护全覆盖、执业规范、涉外法律服务、大湾区律师、离职管理和公益法律服务等内容。

就律师执业权利而言,最准确的结论不是“完全没有变化”,也不是“权利已经全面增强”,而是规范依据增强、具体权利未直接扩张、个案执行效果仍待检验。今后真正值得关注的,是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材料收件、意见回应和权利救济能否形成明确流程、处理期限、书面理由与纠正机制。

对于律师和当事人来说,法律条文只是制度运行的起点。只有当原则性保障能够在具体案件中被提出、被受理、被及时处理,并对程序产生实际影响,律师执业权利的增强才不只是纸面变化。

资料依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2026年8月28日通过)

2. 《人民日报》刊载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全文(2026年8月29日)

3. 司法部关于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和既有保障机制的公开答复

4.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答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