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憲法庭:捍衛憲法,還是政治權力的附庸? -- 若換成立場相反的5位大法官,今天的支持者会接受?
法律評論|更新日期:2026年8月31日|資料查核:憲法法庭官方裁判與法規資料
摘要
2025年12月19日,憲法法庭作成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2025年1月23日修正公布的《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項、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及第95條違憲失效。判決的特殊性不只在於它否定立法院所設定的10人評議、9人同意違憲門檻,更在於憲法法庭以程序自主權為基礎,將持續拒絕參與評議的3位大法官排除於「現有總額」之外,由其餘5位大法官作成裁判。本文將實體審查與審判資格分開處理:立法程序即使有明顯重大瑕疵,也不當然回答五人法庭如何取得審判正當性;憲法審判不能長期停擺,也不當然表示法院可在欠缺明文時自行變動法定門檻。尤其截至2026年8月14日,115年憲判字第1至6號已持續沿用五人模式,原本被描述為極端例外的自救措施,事實上已形成連續裁判實務。本文主張,問題的核心不在五位大法官的政治立場,而在這套現有總額計算法能否被普遍化,以及何種程序控制足以防止司法權自我授權。
關鍵詞:五人憲法法庭、114年憲判字第1號、憲法訴訟法修正案、現有總額、拒絕參與評議、權力分立、司法程序自主、司法自制
先說結論:立法院不能用普通法律使憲法審判長期停擺;但憲法法庭恢復運作的方式,也必須接受可驗證、可預測且可普遍適用的程序拘束。五人模式可以被理解為危機處置,卻不能只靠「不能拒絕審判」一句話就自動轉化為常態規則。 |
一、問題的提出:爭點不是誰贏,而是誰決定審判資格
台灣近年的憲政衝突,逐步從政策對抗轉向國家機關彼此爭奪權力邊界。大法官提名與同意程序陷入僵局後,憲法法庭能否維持運作,成為衝突的集中點。立法院於2024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總統於2025年1月23日公布;修正後第30條第2項要求至少10位大法官參與評議,違憲宣告至少須有9位同意。當時在任大法官僅8人,依文字直接適用,新門檻將使憲法法庭無法作成實體判決。
然而,憲法法庭若以5人作成判決,首先必須回答一個先於本案實體的問題:究竟依何種程序,判斷限制憲法法庭自身運作的法律是否適用?更尖銳地說,法院尚未證明自己具備合法審判資格以前,能否先用自己的判決建立這項資格?這不是單純的政治評價,而是審判權來源與程序正當性的結構性難題。
基本判斷是,法院有權審查規範自身的法律,否則立法者只要把限制寫入普通法律,就可能使違憲審查失去作用;但「有權審查」與「有權自行決定審查門檻」並不是同一件事。前者維護憲法最高性,後者則可能觸及司法權自我授權的邊界。
二、114年憲判字第1號究竟作了什麼
(一)宣告修法程序及內容牴觸憲法
114年憲判字第1號的審查標的是《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項、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及第95條。判決認為,相關規定的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並侵害權力分立;因此,自判決公告日起失效。判決同時使修正公布前的第95條繼續適用,並駁回暫時處分聲請。這一部分處理的是立法權是否越過憲法界線。
(二)以程序自主權處理審判門檻
真正引發「五人憲法法庭」爭議的,是判決第32段至第52段所處理的程序問題。憲法法庭認為,被審查的第30條第2項不能同時作為審查本身的程序標準,應回到未被變動的第30條第1項:判決須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並由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當時現任大法官為8人,原本至少需要6人參與;但其中3人持續拒絕參與評議,判決遂認為這3人就該案而言與缺額或依法迴避無異,不計入現有總額。現有總額因此被計為5人,並由5人作成判決。
這套推論包含兩個法律動作:第一,排除被審查的新門檻;第二,類推適用迴避或缺額的法理,把拒絕評議者自現有總額扣除。前者是審查基準的選擇,後者是審判組成的重構。若只討論修法是否違憲,卻不分析這兩個前置動作,就會錯過本案最重要的程序問題。
三、支持五人程序的最強理由:不能讓拒絕參與變成否決權
支持判決的核心要旨,是憲法審判不應因政治僵局或個別大法官的持續不參與而中斷。憲法賦予大法官解釋憲法、審查法律與保障基本權的職責,如果拒絕參與評議仍然可以被計入門檻,少數人便可能藉由不出席阻止多數作成任何裁判。其效果不是表達不同意見,而是使整個憲法法庭失去審判能力。
判決進一步指出,依法迴避的大法官本就不計入現有總額;任命後未到職、客觀缺額或持續拒絕評議,對個案而言都造成同一結果:該人不能或不願參與評議。從維持憲法機關運作不輟的目的出發,把持續拒絕評議者排除,具有功能上的一致性。若三位大法官對法庭組成有疑義,也可以參與評議、投下反對票並提出不同意見,而不應以拒絕進入評議程序取代法律論辯。
這套理由並非毫無法理基礎。任何合議法院都不能容許成員僅靠缺席永久否決審判;若憲法法院反而最容易被少數成員癱瘓,人民的憲法訴訟權與憲法最高性都可能成為空話。五人程序因此可以被描述為「防止拒絕審判的制度自救」。
四、反對五人程序的關鍵:結果相同,不代表法律性質相同
反對意見的關鍵結論,不必建立在政黨立場上。缺額、依法迴避與拒絕參與雖然都會造成「沒有投票」的結果,法律性質卻不相同。缺額是客觀人事狀態;迴避有《憲法訴訟法》第9條至第12條的明文依據與程序;拒絕參與則可能是對法庭組成、管轄或適用法律的程序立場。第12條明文規定的是「依本法迴避」者不計入現有總額,並未直接授權多數把拒絕參與者視同迴避。
因此,爭議不只是能否類推,而是誰有權認定「持續拒絕」已達到可排除資格的程度。若參與評議的多數同時決定被審查法律不適用、認定不參與者構成拒絕審判,再將其排除於現有總額之外,便形成一個難以忽視的循環:五人先決定自己可以成為法庭,再由五人判斷使自己成為法庭的理由正確。這不當然使判決無效,卻要求比一般案件更高密度的說理與程序公開。
更需要警惕的是可普遍化後的誘因。今天被排除的是拒絕參與評議者;未來如果「拒絕參與」的定義欠缺客觀界線,多數是否可能把強烈的程序異議、迴避爭議或暫時不能參與,都轉化為扣除現有總額的理由?憲政規則不能只依賴當事人的善意,而要能承受最不利情境下的使用。
五、立法院修法有重大問題,但不能直接證成司法權無限自救
批判五人程序,不等於替修法背書。固定10人參與、9人同意違憲的門檻,在大法官僅有8人的現實下,確實會讓憲法法庭停止作成判決;若修法又欠缺充分討論、明確配套與過渡安排,便可能使政治部門透過人事同意權與法律門檻共同控制憲法審判。114年憲判字第1號以正當立法程序及權力分立為理由宣告相關規定違憲,正是在處理這項風險。
但一個機關的違憲,不能自動成為另一機關擴張權力的充分理由。立法院不能癱瘓憲法法庭,與憲法法庭不能無限制地自行創設審判資格,兩個命題可以同時成立。成熟的憲法論證,應避免把複雜爭點壓縮成「支持立法院」或「支持憲法法庭」的二選一。真正需要回答的是:在立法權越界時,司法自救可以走多遠、依據何在、由誰監督,以及例外何時終止。
六、2026年的新事實:五人模式已從一次性例外走向連續實務
原稿若只停留在114年憲判字第1號,容易把五人模式理解為解除憲法法庭停擺的一次性措施。但後續裁判已改變問題的性質。2026年1月2日的115年憲判字第1號明確重申,三位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評議,不計入現有總額;此後115年憲判字第2號、第3號、第4號、第5號及2026年8月14日公告的第6號,均由其餘5位大法官評議並作成判決。
這項發展使「特殊自救」逐漸具有先例效果。114年憲判字第1號處理的是直接攸關憲法法庭生存的修法;115年後續案件則已涉及羈押救濟、刑事上訴、少年保護事件與追訴權時效等不同實體領域。也就是說,扣除拒絕評議者的計算法,不再只用於解除原始危機,而成為憲法法庭處理一般案件的共同程序前提。
因此,截至2026年8月底,更精確的問題已不是「五人模式會不會成為常態」,而是它已在何種程度上形成持續性運作規則。法院每一次沿用,都會降低例外與原則之間的可見界線。若沒有明確終止條件、定期重新檢討與完整程序紀錄,先例可能在無正式修法的情況下,實質改寫《憲法訴訟法》的現有總額概念。
七、司法獨立的核心不是不受拘束,而是以理由自我拘束
司法獨立保障法官不受政治命令,並不表示法院可以免受程序規則拘束。相反地,憲法法院的裁判具有終局性,外部政治問責又弱於行政與立法機關,因此更需要透過公開程序、嚴格理由與穩定先例維持正當性。法院權威不能只建立在「最後由我決定」,而應建立在「即使有擴權機會,我也遵守可事前辨識的界線」。
114年憲判字第1號的困難在於,防止拒絕審判與防止自我授權同時存在。若一味要求8人全部計入,可能讓3人取得事實否決權;若一味容許5人自行扣除3人,又可能讓參與者掌握現有總額的定義權。真正的制度解答不是否認其中一邊,而是為這種極端衝突建立更嚴格的程序條件。
八、五人模式若要維持正當性,至少需要五道程序控制
(一)客觀界定「持續拒絕參與」
不參與評議不能只憑多數的主觀評價認定。應有書面通知、明確期限、再次邀請、拒絕理由及完整紀錄,並區分無故拒絕、主張法定迴避、短期不能參與與對法庭組成提出法律異議。只有在客觀上足以使案件長期無法評議,且沒有較小侵害手段時,才可能考慮排除。
(二)先處理組成爭議,再進入本案
法庭應把「誰計入現有總額」作為獨立的先決程序問題,完整揭露雙方意見、適用標準與認定事實。即使仍由現任大法官處理,也應讓外界清楚區分組成決定與本案實體判斷,避免兩者在同一推論中互相證成。
(三)設定例外的終止條件
五人模式若以人事缺額與持續拒絕評議為前提,就應明確說明何時重新計算現有總額。例如新任大法官就任、拒絕狀態改變,或法定人數重新達到正常評議門檻時,均應立即檢討,不得讓危機處置自動延續。
(四)提高裁判透明度與個別意見可見性
凡沿用五人模式的裁判,均應在理由開頭交代現任人數、參與狀況、扣除依據及前次判決的適用關係;對不同意見、部分協同意見或程序外聲明,也應以可查考的方式呈現。透明不會消除爭議,但能讓司法權以可檢驗的理由承擔責任。
(五)政治部門必須解除缺額,而不能把危機永久司法化
最根本的解方仍是回到大法官提名與同意制度。總統與立法院若長期無法補足缺額,就會把原本應由政治協商承擔的責任,轉嫁給憲法法庭以判決自救。建立透明的提名時程、公開審查標準與促成補實的政治責任,才能使五人模式失去繼續存在的現實前提。
九、回到標題:不是判斷誰的附庸,而是檢驗規則能否普遍適用
把五人憲法法庭直接稱為某種政治權力的附庸,或反過來把它描述為唯一的憲法守護者,都容易讓法律問題被政治標籤取代。判斷一套憲政程序是否正當,最有效的測試是角色互換:如果未來由政治立場完全相反的5位大法官採取同一計算法,今天的支持者是否仍接受?如果立法院多數換人後再以固定門檻使法庭停擺,今天的批評者是否仍主張法院只能沉默?
能承受角色互換的規則,才具有憲政價值。不能承受角色互換、只在特定人掌權時才被認為正當的程序,終究只是權力工具。這也是為何本文的批判焦點始終放在程序,而不是放在大法官個人的政治動機。
十、結論:真正要守住的是「憲法也拘束憲法法庭」
先下判斷:114年憲判字第1號提出了防止憲法審判停擺的強力理由,也揭露立法權以固定人數門檻控制司法運作的重大風險;但它以5人重構現有總額的程序,仍存在明文依據不足、類推界線不清及自我證成的疑問。115年憲判字第1至6號持續沿用後,這些疑問不但沒有因重複而消失,反而因例外逐漸制度化而更需要回答。
核心要義不是要求憲法法庭在危機中停止運作,也不是容許法院以維護憲法之名自行決定一切。比較可行的立場是:承認同源危機下存在必要的司法自救空間,同時要求自救受最嚴格的客觀條件、程序公開、比例原則與終止機制拘束。法院若主張其他權力機關必須服從憲法,就更應示範自己如何受憲法、法律與理由拘束。
最後的關鍵結論是,五人模式不能僅因已被重複使用就取得當然正當性。憲法法院真正的權威,不在於它有能力讓其他機關服從,而在於它能說明:自己為何有權作成裁判、這項權力的界線在哪裡,以及何時願意回到正常的制度軌道。
參考資料與官方連結
1. 憲法法庭,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憲法訴訟法修正案),2025年12月19日。
4. 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辯護人對羈押處分提起準抗告案),2026年1月2日。
5. 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2026年2月6日。
6. 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少年保護事件禁止再行移送案),2026年3月27日。
7. 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刑事訴訟上訴不可分原則適用範圍案),2026年5月8日。
8. 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犯最重本刑為死刑之罪的追訴權時效變更案),2026年6月5日。
9. 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被害人為兒少之性犯罪追訴權時效案),2026年8月14日。
資料查核截至2026年8月31日。本文屬法律評論,所述制度評價為規範分析,裁判內容以憲法法庭官方公布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