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寫起訴狀出現虛假法條、幽靈判例:會構成誣告或被法院處罰嗎?

文/丁应桥

AI幻覺、臺灣刑法第169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到律師倫理責任的完整解析

更新日期:2026年8月31日

30秒看結論

· 使用AI撰寫起訴狀、答辯狀或告訴狀,本身不當然違法,書狀也不會只因由AI協助而當然無效。

· AI引用錯誤法條或不存在判決,通常先屬法律論證與查證失誤;若故意虛構犯罪事實、偽造或使用偽造證據,才可能進入誣告、偽造文書或其他刑事責任。

· 民事起訴與刑事告訴的責任路徑不同。臺灣刑法第169條以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誣告為核心,不能把所有敗訴或錯誤主張一律等同誣告。

· 法院是否命補正、駁回或採取其他程序處理,要看錯誤是否涉及起訴要件、合理依據、證據及惡意程度;律師另受專業倫理與懲戒規範拘束。

一、使用AI寫起訴狀合法嗎?工具本身不是責任判準

目前並沒有一條一般性規則規定,只要起訴狀、告訴狀或答辯狀由生成式人工智慧協助撰寫,就當然無效、違法或構成犯罪。法院真正審查的,仍是書狀中的事實、法律主張、證據與程序是否合法。AI只是工具,簽名並提出書狀的人,原則上仍須對最終內容負責。

因此,判斷AI書狀的法律風險,必須先分清三個層次:第一,法條、裁判字號或法律見解錯誤;第二,案件事實敘述不實;第三,證據被偽造、變造或以欺罔方式提出。三者的責任程度不同,不能因為看到「AI幻覺」或「幽靈判例」,就直接跳到誣告罪。

二、AI引錯法條、捏造判例,與虛構案件事實有何不同?

1. 錯誤法條或不存在判決:通常先是法律論證問題

假設借款、付款與催收等交易確實存在,但AI把法條號碼寫錯,或生成一個查不到的最高法院裁判字號,這會降低書狀可信度,也可能使法院要求說明或補正;然而,僅憑錯誤法律引用,通常仍不足以證明當事人故意捏造對方的犯罪事實。

所謂「幽靈判例」,是指文句看似完整、法院與案號也很像真的,但官方裁判書系統根本查不到的裁判。這類錯誤不能當作正式法律依據。引用人若在被提醒後仍反覆使用,法院對其誠信與主觀惡意的判斷可能轉趨不利。

2. 虛構客觀事實或證據:責任可能明顯升高

如果AI不只寫錯法律,而是替使用者補出不存在的收款、侵占、簽名、對話或犯罪過程,提出人又明知內容不實,仍希望藉此使他人受刑事追訴或懲戒,問題就不再只是書狀品質。依具體行為,可能涉及誣告、偽造或變造證據、偽造文書、詐欺或其他妨害司法的責任。

三、AI幻覺會構成臺灣誣告罪嗎?關鍵是刑事或懲戒目的與故意

臺灣刑法第169條處罰的是: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向有權受理的公務員誣告;為同一目的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證據,也在規範範圍內。由此可知,誣告罪不是處罰所有「告錯、告輸或法律寫錯」的人,而是要求特定目的與故意。

這也代表,民事起訴與刑事告訴不能混為一談。單純提起民事訴訟,通常不會只因法律主張錯誤就成立刑法第169條的誣告;但若同時偽造證據、故意欺罔法院,仍可能發生其他程序或刑事責任。相反地,在刑事告訴中,若明知犯罪事實不存在,仍利用AI文字包裝成完整指控,並希望對方受追訴,誣告風險就會升高。

因此,AI生成不存在的判例,不等於當然誣告;AI生成不存在的犯罪事實,提出人又明知而採用,才是必須高度警戒的情形。是否成立犯罪,仍須依提出內容、查證經過、後續更正與主觀認知等證據綜合判斷。

四、「我不知道是AI亂寫的」能免責嗎?法院會看查證與後續反應

「這是AI寫的,所以與我無關」通常不是當然有效的抗辯。法院或檢察官可能追問:誰提供提示與案件資料、誰把文字放進書狀、誰簽名並提出、提出前是否有合理查證機會、被指出錯誤後是否立即更正,以及是否仍把查不到的內容當成已確認的法律依據。

一般民眾第一次誤信看似真實的裁判字號,與專業人士明知資料未經核對仍大量引用,惡意與注意義務程度並不相同;同一個人經法院或對造明確指出錯誤後,仍持續主張,也可能使「單純疏忽」的說法更難成立。

五、法院會如何處理AI書狀?不是只有刑事處罰

在臺灣民事訴訟中,AI引用錯誤資料最常見的後果,通常是論證不被採納、可信度下降、法院命補正,或依起訴要件作程序處理。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命補正;該條也把「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列為裁定駁回事由之一。

但錯引一條法條,不表示法院一定適用第249條駁回;仍須看錯誤是否涉及必要要件、是否欠缺合理依據、能否補正,以及整體訴訟行為是否已達惡意、不當目的或重大過失。若進一步出現偽造證據、虛構交易、冒用簽名或捏造犯罪事實,責任才可能從一般訴訟失誤升高到刑事或懲戒層次。

六、律師用AI寫書狀,為什麼責任更嚴格?

律師可以把生成式AI用於整理事實、比較論點、初步研究或草擬文字,但不能把專業判斷責任交給模型。全國律師聯合會現行《律師倫理規範》要求律師精研法令、基於誠信執業、不應忽略真實的發現,並應對受任案件作適當準備。規範也禁止提出明知為虛偽的證據、故為矇蔽欺罔,或為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的行為。

因此,律師把不存在的裁判、錯誤法條或虛構法律見解直接提交法院,可能同時影響案件結果、委任人權益、專業聲譽及倫理責任。判斷重點包括錯誤是否偶發、是否建立查證流程、是否監督助理或工具產出,以及發現錯誤後是否立即更正。

七、臺灣與中國大陸法院如何看待AI書狀?

臺灣目前仍主要依刑法、民事與刑事訴訟規則及律師倫理制度處理。AI不是獨立的責任類型,核心仍是事實真偽、證據來源、主觀故意、起訴是否有合理依據,以及提出人是否違反專業或程序義務。

中國大陸同樣不以「是否使用AI」作為唯一判準,而是區分錯誤法律資料、妨害民事訴訟與虛假訴訟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與規範強調,對偽造證據、虛假陳述、捏造民事法律關係或虛構民事糾紛的行為,法院可依情節採取罰款、拘留等措施;符合刑法與司法解釋要件時,可能進一步追究虛假訴訟罪。兩岸制度工具不同,但共同底線都是不得以虛假資訊或證據干擾司法判斷。

八、四種AI書狀情形與法律風險對照

情況

主要風險

是否當然構成誣告

真實糾紛+AI錯引法條

論證不被採納、可信度下降,必要時可能被要求補正

通常不會;仍看是否另有不實事實或證據

真實案件+AI生成幽靈判例

虛假法律資料、書狀可信度下降;被提醒後應立即更正

通常不會;單純假判例不等於捏造犯罪事實

明知判例不存在仍反覆引用

訴訟誠信、惡意或重大過失及律師倫理風險上升

不當然成立,但主觀惡意評價可能不利

明知事實不存在仍藉AI捏造犯罪或證據

可能涉及誣告、偽造證據、偽造文書或其他責任

可能成立,須依目的、故意與證據判斷

九、提交前的AI法律書狀查證清單

· 法條: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或主管機關官方網站核對法規名稱、條號、全文及修正日期。

· 裁判:到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逐筆核對法院、年度、字別、案號、日期與裁判要旨;查不到就不要引用。

· 事實:只依當事人的真實陳述與可提出的證據整理,不讓AI自行補寫人物、日期、金額、對話或行為。

· 證據:核對檔案來源、完整性與真實性,不修改足以影響判斷的內容,也不把示意資料冒充原始證據。

· 引文:不要只看AI摘要;回到原始法條、裁判或官方資料確認上下文與適用條件。

· 更正:一旦發現錯誤,立即停止使用、向法院說明並提出正確資料,不要用新的AI文字掩蓋舊錯誤。

· 高风险案件:刑事告訴、上訴、重大財產、家事、行政或涉外案件,提交前宜由合格律師實質審閱。

· 保密:不要把未公開卷證、個人資料、營業秘密或受保密義務拘束的資訊直接輸入不明AI服務。

十、常見問題(FAQ)

AI寫的起訴狀,法院會直接認定無效嗎?

不會只因為由AI協助就當然無效。法院仍依起訴程式、要件、事實、證據與法律依據審查;有可補正的程序問題時,是否命補正要依相關訴訟法規判斷。

AI引用不存在的判決,會被法院罰款嗎?

不當然。單次誤引通常先影響可信度與論證;若明知不實仍反覆使用、以惡意或不當目的起訴,或伴隨虛假陳述與偽造證據,程序與法律風險會升高。不同法域的制裁工具也不相同。

AI寫刑事告訴狀,告錯了就成立誣告嗎?

不是。臺灣誣告罪著重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及故意誣告。案件最後不起訴或無罪,不等於告訴人當初必然誣告;仍須證明其明知指控不實等主觀與客觀要件。

律師可以使用AI嗎?

可以作為輔助工具,但律師仍須完成法律研究、事實與證據查核、保密及專業判斷。最終提交的書狀不能把責任推給AI服務。

結語:真正的法律風險,不是用了AI,而是未查證就把虛構內容提交法院

AI法律幻覺的危險,在於它能以肯定、流暢又像專業意見的語氣,生成不存在的法條、裁判與事實。對訴訟而言,文字是否像律師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每一個人、事、時、地、物、法條、裁判與證據能否在官方或原始資料中被查證。

判斷AI書狀是否可能產生責任,應沿著一條清楚主線:是否只是可更正的法律錯誤,還是已故意虛構事實、偽造或使用不實證據,並利用司法程序使他人受不利處分。AI可以協助草擬,人仍必須負責查證。

資料來源與延伸閱讀

· 中央社:AI書狀冒出幽靈法條、案例,律師建議找專業把關(2026年8月29日)

· 中央社:AI書狀打官司,專家提醒慎防AI幻覺(2026年8月29日)

· 中央社:正確使用AI,司法機關推模型指引規範(2026年8月29日)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誣告有那麼容易嗎?

· 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倫理規範

· 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

·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懲治虛假訴訟犯罪典型案例(2025年2月21日)

法律聲明:本文為一般性法律資訊與實務風險分析,不是針對特定案件提供法律意見。實際責任應依案件事實、提出書狀的程序、主觀故意、證據內容及行為時有效法令個別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