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法院判决如何在大陆申请认可与执行? 律师实务指南:管辖、材料、期限、保全与执行
文/卫
核心要旨:台湾地区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不能直接拿到中国大陆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大陆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同时申请“认可+执行”。法院先审查是否认可;裁定认可后,再由执行机构依照大陆执行程序查控、冻结、扣划或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
实践中,真正决定案件能否顺利推进的,往往不是申请书写得有多长,而是四个基础问题是否闭环:台湾裁判是否属于可认可范围并已生效,目标大陆法院是否具有管辖连接点,裁判真实性与合法传唤能否证明,以及大陆境内是否有可核验的财产线索。下文围绕这些高频搜索问题逐项说明。
一、哪些台湾地区裁判可以在大陆申请认可与执行?
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下称《规定》)所称“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并不只包括名称为“民事判决”的文书,还包括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等。台湾地区法院在刑事案件中作出的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生效裁判,也适用该规则。由台湾地区乡镇市调解委员会等出具、经台湾地区法院核定并具有同等效力的调解文书,可以参照适用。
申请人不限于原审当事人。当事人的继承人、权利承受人也可以申请,但须提交能够证明继承或权利承受关系的材料。若裁判只确认婚姻、亲子等身份关系,可以只申请认可;若裁判包含金钱给付、返还财产或者其他可执行内容,通常应同时考虑认可与执行。
检索提示:“台湾判决在大陆有效吗”与“台湾判决能否在大陆强制执行”是两个层次。前者解决裁判效力,后者解决债权实现。对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只获得认可而没有继续申请执行,并不会自动产生冻结账户或处置房产的效果。
二、认可与执行能否一起申请?
可以。《规定》第三条明确允许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仍会按照“先认可、后执行”的顺序处理:先由审判部门对裁判真实性、生效状态及不予认可事由进行审查;裁定认可后,再由执行机构实施强制执行。直接申请执行而不申请认可的,法院会告知一并提交认可申请;坚持不申请认可的,执行申请将被驳回。
对债务人已经在大陆拥有银行账户、房产、股权或其他财产的案件,同时申请通常更有利于节省程序衔接时间。若申请人暂时只需要确认身份关系、财产权属或裁判效力,也可以仅申请认可。对于给付裁判,法院在受理认可申请和作出认可裁定时,应释明申请执行的权利。
三、应向哪一家大陆法院申请?
现行规则提供五类管辖连接点:申请人住所地、申请人经常居住地、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以及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符合其中之一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若选择财产所在地法院,不能只写“债务人在当地有资产”,而应提交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例如,不动产地址及登记线索、公司登记与股权信息、车辆登记线索、已知开户银行、法院已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文书等。材料的目标是让法院能够初步确认财产与辖区的真实联系,而不是要求申请人在立案前查清全部财产。
管辖连接点 | 常见证明材料 | 实务注意 |
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 身份证件、居住证、居住或工作证明 | 需说明稳定、现实的生活联系,避免仅提供临时地址 |
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 身份证明、户籍或居住资料、送达地址、工商登记信息 | 自然人与法人应分别按照主体类型核对地址 |
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 | 不动产、股权、车辆、账户或其他财产线索 | 《规定》第四条要求提供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 |
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 | 各连接点证据及立案时间记录 | 由最先立案法院管辖,不宜多地重复提交 |
四、深圳、广州、厦门案件如何判断管辖?
深圳、广州、厦门均是两岸经贸和人员往来较多的城市,但“联系便利”或“当地有律师”本身不是法定管辖依据。是否可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仍须回到上述五类连接点。
· 深圳:被申请人在深圳有住所、经常居住地,或者能证明其在深圳拥有房产、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时,可据实际连接点评估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 广州:被申请人在广州居住、注册经营或拥有可核验财产,或者申请人本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依法位于广州时,可据相应证据论证管辖。
· 厦门:被申请人在厦门有住所、经常居住地或财产,或者申请人在厦门具备法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连接时,可评估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选择法院时,应同时考虑管辖稳定性与后续执行效率。如果债务人的主要财产集中在某一城市,以财产所在地建立管辖并同步准备保全,通常更便于后续查封处置;但具体策略仍取决于证据强弱、财产负担、是否存在其他案件查封以及多个法院的受理进度。
五、申请期限是多久?通常为两年
《规定》第二十四条将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衔接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原则上为两年。起算通常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相关法律规则。
身份关系判决的认可申请不受上述两年期间限制。申请人先只申请认可、没有同时申请执行的,后续申请执行的期间,自大陆法院认可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即便如此,涉及金钱债权的案件仍不宜长期搁置,因为时间会影响财产查控、证据取得和实际受偿。
期限风险:不要把“大陆法院审查认可的六个月期限”与“当事人的两年申请期间”混为一谈。前者是法院审查期限,后者关系到申请权能否及时行使。接近期限时,应优先完成管辖判断、基本材料和立案提交。
六、申请认可台湾判决需要哪些材料?
依据《规定》第六条,法定核心材料包括:申请书及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的副本;台湾地区法院裁判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判决确定证明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依法无需另行出具证明书的调解笔录等除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的,还要证明相应身份和权利来源。
身份证明材料在中国大陆以外形成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履行证明手续。裁判为缺席判决的,还应提交台湾地区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如果判决正文已经对此作出明确说明,可以不再重复提交该证明。
材料 | 是否属于核心材料 | 准备重点 |
认可与执行申请书及副本 | 是 | 写明当事人、台湾法院、案号、程序开始日期、判决日期、请求和理由、执行情况 |
裁判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 是 | 确保页码、印章、附件和裁判主文完整 |
判决确定证明书 | 原则上是 | 证明裁判已生效;依法无需另行出具的文书除外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是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分别准备;境外形成材料履行相应证明手续 |
合法传唤证明 | 缺席判决时通常需要 | 判决已明确说明合法传唤的,可依规则处理 |
管辖连接点证据 | 实务上必要 | 特别是以财产所在地申请时,应证明财产存在 |
授权委托书 | 委托代理时需要 | 根据签署地点、居住证持有情况及见证方式处理 |
中文说明、金额及履行情况表 | 视案件需要 | 便于核对裁判内容、币种、利息和已履行部分,不替代法定文书 |
七、申请书应当写清哪些内容?
申请书至少应覆盖五组信息:第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第二,作出裁判的台湾地区法院名称、案号、诉讼程序开始日期和判决日期;第三,请求事项和理由;第四,申请认可裁判的执行情况,包括是否履行、已履行金额及是否在其他地区申请执行;第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具有给付内容时,申请事项应把“认可裁判效力”和“执行已经认可的给付内容”分开表述,并写明本金、利息、费用、币种及已履行部分。若金额需要折算,应说明计算依据和请求法院依法确定的方式。财产保全、财产查询或特定处分措施,宜在相应申请中结合已知线索具体提出,避免把所有请求机械堆在一份文书里。
八、法院受理和审查要多久?
现行规则为立案、送达、答复和审查设置了较明确的节点。材料符合《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双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法院立案后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大陆有住所的,通常应在收到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意见;在大陆没有住所的,期限为三十日。逾期不提交意见,不影响法院继续审查。
认可申请由合议庭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通过海峡两岸司法互助途径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的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因此,“六个月”并不等于所有案件都能在六个月内取得最终结果。
程序节点 | 法定或规则期限 | 说明 |
立案审查 | 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后七日内 | 需要补正的,自收到补正材料后重新计算立案决定期间 |
送达申请书副本 | 立案之日起五日内 | 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 |
被申请人提交意见 | 十五日;大陆无住所者三十日 | 不提交意见不影响审查 |
认可审查 |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 | 特殊情况可批准延长;司法互助送达、取证期间不计入 |
对实体审查裁定申请复议 | 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九、哪些情形可能不予认可?
大陆法院原则上不重新审理台湾案件的实体争议,而是围绕裁判真实性、生效状态及《规定》第十六条列明的障碍进行审查。以下情形可能导致不予认可:
· 被申请人缺席且未经合法传唤,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且未获得适当代理;
· 案件属于大陆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 当事人订有有效仲裁协议,且不存在放弃仲裁管辖的情形;
· 判决通过欺诈方式取得;
· 大陆法院已经就同一纠纷作出裁判,或者已经承认、认可其他国家或地区就同一纠纷作出的裁判;
· 中国大陆仲裁庭已经就同一纠纷作出仲裁裁决,或者大陆法院已经承认、认可其他国家或地区仲裁庭就同一纠纷作出的裁决;
· 认可将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等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能够确认裁判真实、已经生效且不存在上述情形的,应裁定认可;不能认可全部判项的,可以只认可部分判项。若只是不能确认真实性或是否生效,法院通常裁定驳回申请,而不是实体上认定“不予认可”。驳回后重新申请并符合条件的,仍可受理。
程序区分:立案阶段的不予受理或受理后的驳回申请,依法可以上诉;对法院依据实体审查规则作出的认可、不予认可或因真实性、生效状态不能确认而驳回的裁定,不服时应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十、申请认可前后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可以。《规定》第十三条明确,人民法院受理认可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这对债务人有转移房产、抽逃资金、处置股权或者其他紧迫风险的案件尤其重要。
保全并非提交申请后当然获准。申请人应说明保全对象、金额范围、财产线索、紧迫性以及不及时保全可能造成的损害,并按照法院要求提供担保。保全标的应与债权规模相当;对共有、已抵押、已查封或存在租赁权的房产,还要评估实际可处分范围和受偿顺位。
十一、裁定认可后,如何在大陆强制执行?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被大陆法院裁定全部或部分认可后,已获认可的部分与大陆法院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申请立案,由执行法院查询、冻结、扣划、查封、评估、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执行申请应以认可裁定和被认可裁判确定的义务为边界,准确列明本金、利息、费用、履行期限和已履行部分。财产调查应按“可快速变现资产优先、权利负担充分核查、执行成本与受偿比例匹配”的思路推进。银行账户、证券基金等流动资产通常优先查控;房产、股权、车辆等则应进一步核查权属、抵押、质押、首封、轮候查封、共有和租赁情况。
财产类型 | 建议提供的线索 | 执行前核查重点 |
银行及金融资产 | 开户行、账户尾号、工资或交易往来、证券基金机构 | 主体识别、冻结范围、是否已有司法冻结 |
不动产 | 具体地址、不动产权证号、登记权利人 | 抵押、查封、共有、租赁、居住及处分价值 |
公司股权 | 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持股比例 | 实缴、质押、冻结、公司经营与股权变现能力 |
车辆及其他动产 | 车牌、登记信息、存放地点 | 所有权、抵押、扣押成本与实际价值 |
到期债权等财产权益 | 第三人名称、合同、付款节点 | 债权真实性、到期状态及第三人异议风险 |
十二、台湾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授权委托书如何办理?
台湾地区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应提交本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则上,台湾地区当事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履行相关公证或查明手续;但经大陆法院法官线上视频或线下见证签署,或者经大陆公证机关公证证明在大陆签署的,可以适用相应例外。
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地区当事人,委托大陆执业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时,代理人转交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另行公证或履行相关查明手续。正式办理前,仍应让拟受理法院确认签署方式、证件组合和电子立案要求,避免授权范围过窄或证明手续重复。
十三、常见补正、驳回与执行落空风险
常见问题 | 可能后果 | 改进方式 |
只提交判决,没有确定证明 | 无法确认已经生效 | 补充判决确定证明书或说明依法无需另行出具的依据 |
缺席判决缺少合法传唤证明 | 可能触及不予认可事由 | 提交送达、传票、开庭通知或判决中的明确记载 |
以财产所在地管辖却无财产证据 | 管辖连接不足、要求补正 | 提供可核验的不动产、股权、账户等线索 |
两岸证件姓名不一致 | 主体识别困难 | 准备姓名变更、同一人证明及证件对应说明 |
申请书未写裁判执行情况 | 不符合申请书法定内容 | 说明是否履行、已履行金额及其他地区执行情况 |
超过两年才准备金钱判决申请 | 面临期间抗辩或执行障碍 | 尽早核对起算、中止、中断,并及时提交 |
只关注认可,不调查大陆财产 | 取得认可后仍难回款 | 立案前同步建立财产线索表和保全方案 |
机械堆砌冻结、查封、拍卖请求 | 请求与证据脱节 | 按认可、保全、执行不同阶段分别提出具体请求 |
十四、常见问题解答(FAQ)
1. 台湾法院判决在大陆会自动生效吗?
不会自动产生大陆法院判决的执行效力。需要依法申请认可;对有给付内容的裁判,还要申请执行。
2. 可以只申请执行,不申请认可吗?
不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时,法院会告知一并提交认可申请;如仍不申请,法院将驳回执行申请。
3. 台湾调解笔录、支付命令也能申请吗?
已经生效的调解笔录、和解笔录、支付命令等属于《规定》覆盖的裁判文书类型,但仍须结合具体文书证明效力和生效状态。
4. 必须去债务人住所地法院吗?
不必。申请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均可能形成管辖连接。
5. 债务人在深圳有房,可以向深圳中院申请吗?
可以据财产所在地评估管辖,但应提交房产存在的相关证据。仅有口头陈述通常不足。
6. 申请认可需要重新审理原案事实吗?
通常不是对原案实体争议重新审理。法院主要审查真实性、生效状态以及是否存在法定不予认可事由。
7. 法院审查一般多久?
规则规定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批准延长;通过两岸司法互助送达、调查取证的期间不计入。
8. 债务人正在转移大陆财产怎么办?
可结合紧迫性、财产线索和担保条件,在受理认可申请之前或者之后依法申请财产保全。
9. 不予认可后还能在大陆起诉吗?
对不予认可部分再次申请通常不予受理,但《规定》允许申请人就不予认可部分向大陆法院起诉;是否具备起诉条件需个案判断。
10. 获得认可裁定就一定能收回款项吗?
不一定。认可解决执行依据问题,实际回款仍取决于被执行人在大陆的可供执行财产、财产负担、查封顺位及执行成本。
附录一:认可与执行申请书参考框架
使用说明:以下为通用写作框架,不是可直接提交的个案法律文书。正式申请应按裁判类型、请求金额、管辖依据、送达情况和受理法院要求调整。
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通讯方式:__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律师,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__________,通讯方式: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住所或经常居住地:__________,通讯方式:__________。
申请事项:
1. 请求依法认可台湾地区__________法院作出的(____)__________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裁定/调解笔录的全部/第__________项法律效力;
2. 请求依法执行上述裁判已经获得认可的给付内容:__________(写明本金、币种、利息、费用、履行期限及已履行部分);
3. 请求依法处理本案相关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台湾地区诉讼及裁判情况。写明诉讼程序开始日期、裁判日期、案号、主要争议和裁判主文。
二、裁判真实性与生效情况。说明所附裁判文书、判决确定证明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缺席判决应说明合法传唤情况。
三、管辖依据。说明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与受理法院的连接,并列明对应证据。
四、履行与执行情况。说明被申请人是否履行、已履行金额、剩余义务,以及是否在其他地区申请认可或执行。
五、申请理由。说明裁判真实、已生效,不存在《规定》第十六条所列不予认可情形,并请求依法认可;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对认可部分依法执行。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录二:证据目录参考
序号 | 证据名称 | 证明目的 |
1 | 台湾地区法院裁判正本/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 证明裁判内容、当事人、案号和裁判日期 |
2 | 判决确定证明书 | 证明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3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证明申请主体;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另证身份来源 |
4 | 合法传唤证明(缺席判决适用) | 证明被申请人已获得合法参加诉讼的机会 |
5 | 管辖连接点材料 | 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住所、经常居住地或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 |
6 | 被申请人主体识别材料 | 确保姓名、证件号码、法人登记信息准确一致 |
7 | 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手续 | 证明代理关系和代理权限 |
8 | 履行及执行情况材料 | 证明已履行部分、剩余债权及其他地区程序状态 |
9 | 财产线索和保全材料(如申请) | 证明财产存在、保全必要性、金额范围及担保安排 |
附录三:发布前内容核对
· 网页仅保留一个主标题,并让“台湾法院判决”“大陆认可与执行”自然出现在标题和开头,不重复堆砌同义词。
· 在网站后台单独填写本文首页所列搜索说明,不把关键词列表当作搜索说明。
· 保留清晰的二级标题、材料表、时限表和FAQ,便于读者直接找到答案。
· 将“最高人民法院现行司法解释”和“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链接到官方页面。
· 发布时补充真实作者/审校者、更新日期和联系方式;涉及具体案件的结论应由承办律师复核。
· 不要把深圳、广州、厦门写成当然有管辖权;每个城市名称都应与真实住所、经常居住地或财产连接相对应。
法律依据与官方核验来源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及重新公布的现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页面
2.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相关案由为“498.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地区法院判决、仲裁裁决”项下“(5)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官方页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页面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8月公开有效的法律文件整理,用于一般性法律信息与办案准备参考,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正式申请前,应结合裁判类型、当事人身份、管辖连接、证明手续、期间经过、财产状态及受理法院最新要求逐项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