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法院判决如何在大陆申请认可与执行? 律师实务指南:管辖、材料、期限、保全与执行

文/卫

核心要旨:台湾地区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不能直接拿到中国大陆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大陆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同时申请“认可+执行”。法院先审查是否认可;裁定认可后,再由执行机构依照大陆执行程序查控、冻结、扣划或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

实践中,真正决定案件能否顺利推进的,往往不是申请书写得有多长,而是四个基础问题是否闭环:台湾裁判是否属于可认可范围并已生效,目标大陆法院是否具有管辖连接点,裁判真实性与合法传唤能否证明,以及大陆境内是否有可核验的财产线索。下文围绕这些高频搜索问题逐项说明。

一、哪些台湾地区裁判可以在大陆申请认可与执行?

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下称《规定》)所称“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并不只包括名称为“民事判决”的文书,还包括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等。台湾地区法院在刑事案件中作出的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生效裁判,也适用该规则。由台湾地区乡镇市调解委员会等出具、经台湾地区法院核定并具有同等效力的调解文书,可以参照适用。

申请人不限于原审当事人。当事人的继承人、权利承受人也可以申请,但须提交能够证明继承或权利承受关系的材料。若裁判只确认婚姻、亲子等身份关系,可以只申请认可;若裁判包含金钱给付、返还财产或者其他可执行内容,通常应同时考虑认可与执行。

检索提示:“台湾判决在大陆有效吗”与“台湾判决能否在大陆强制执行”是两个层次。前者解决裁判效力,后者解决债权实现。对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只获得认可而没有继续申请执行,并不会自动产生冻结账户或处置房产的效果。

二、认可与执行能否一起申请?

可以。《规定》第三条明确允许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仍会按照“先认可、后执行”的顺序处理:先由审判部门对裁判真实性、生效状态及不予认可事由进行审查;裁定认可后,再由执行机构实施强制执行。直接申请执行而不申请认可的,法院会告知一并提交认可申请;坚持不申请认可的,执行申请将被驳回。

对债务人已经在大陆拥有银行账户、房产、股权或其他财产的案件,同时申请通常更有利于节省程序衔接时间。若申请人暂时只需要确认身份关系、财产权属或裁判效力,也可以仅申请认可。对于给付裁判,法院在受理认可申请和作出认可裁定时,应释明申请执行的权利。

三、应向哪一家大陆法院申请?

现行规则提供五类管辖连接点:申请人住所地、申请人经常居住地、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以及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符合其中之一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若选择财产所在地法院,不能只写“债务人在当地有资产”,而应提交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例如,不动产地址及登记线索、公司登记与股权信息、车辆登记线索、已知开户银行、法院已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文书等。材料的目标是让法院能够初步确认财产与辖区的真实联系,而不是要求申请人在立案前查清全部财产。

管辖连接点

常见证明材料

实务注意

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身份证件、居住证、居住或工作证明

需说明稳定、现实的生活联系,避免仅提供临时地址

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身份证明、户籍或居住资料、送达地址、工商登记信息

自然人与法人应分别按照主体类型核对地址

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

不动产、股权、车辆、账户或其他财产线索

《规定》第四条要求提供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

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

各连接点证据及立案时间记录

由最先立案法院管辖,不宜多地重复提交

 

四、深圳、广州、厦门案件如何判断管辖?

深圳、广州、厦门均是两岸经贸和人员往来较多的城市,但“联系便利”或“当地有律师”本身不是法定管辖依据。是否可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仍须回到上述五类连接点。

· 深圳:被申请人在深圳有住所、经常居住地,或者能证明其在深圳拥有房产、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时,可据实际连接点评估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 广州:被申请人在广州居住、注册经营或拥有可核验财产,或者申请人本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依法位于广州时,可据相应证据论证管辖。

· 厦门:被申请人在厦门有住所、经常居住地或财产,或者申请人在厦门具备法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连接时,可评估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选择法院时,应同时考虑管辖稳定性与后续执行效率。如果债务人的主要财产集中在某一城市,以财产所在地建立管辖并同步准备保全,通常更便于后续查封处置;但具体策略仍取决于证据强弱、财产负担、是否存在其他案件查封以及多个法院的受理进度。

五、申请期限是多久?通常为两年

《规定》第二十四条将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衔接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原则上为两年。起算通常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相关法律规则。

身份关系判决的认可申请不受上述两年期间限制。申请人先只申请认可、没有同时申请执行的,后续申请执行的期间,自大陆法院认可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即便如此,涉及金钱债权的案件仍不宜长期搁置,因为时间会影响财产查控、证据取得和实际受偿。

期限风险:不要把“大陆法院审查认可的六个月期限”与“当事人的两年申请期间”混为一谈。前者是法院审查期限,后者关系到申请权能否及时行使。接近期限时,应优先完成管辖判断、基本材料和立案提交。

六、申请认可台湾判决需要哪些材料?

依据《规定》第六条,法定核心材料包括:申请书及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的副本;台湾地区法院裁判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判决确定证明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依法无需另行出具证明书的调解笔录等除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的,还要证明相应身份和权利来源。

身份证明材料在中国大陆以外形成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履行证明手续。裁判为缺席判决的,还应提交台湾地区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如果判决正文已经对此作出明确说明,可以不再重复提交该证明。

材料

是否属于核心材料

准备重点

认可与执行申请书及副本

写明当事人、台湾法院、案号、程序开始日期、判决日期、请求和理由、执行情况

裁判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确保页码、印章、附件和裁判主文完整

判决确定证明书

原则上是

证明裁判已生效;依法无需另行出具的文书除外

申请人身份证明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分别准备;境外形成材料履行相应证明手续

合法传唤证明

缺席判决时通常需要

判决已明确说明合法传唤的,可依规则处理

管辖连接点证据

实务上必要

特别是以财产所在地申请时,应证明财产存在

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时需要

根据签署地点、居住证持有情况及见证方式处理

中文说明、金额及履行情况表

视案件需要

便于核对裁判内容、币种、利息和已履行部分,不替代法定文书

 

七、申请书应当写清哪些内容?

申请书至少应覆盖五组信息:第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第二,作出裁判的台湾地区法院名称、案号、诉讼程序开始日期和判决日期;第三,请求事项和理由;第四,申请认可裁判的执行情况,包括是否履行、已履行金额及是否在其他地区申请执行;第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具有给付内容时,申请事项应把“认可裁判效力”和“执行已经认可的给付内容”分开表述,并写明本金、利息、费用、币种及已履行部分。若金额需要折算,应说明计算依据和请求法院依法确定的方式。财产保全、财产查询或特定处分措施,宜在相应申请中结合已知线索具体提出,避免把所有请求机械堆在一份文书里。

八、法院受理和审查要多久?

现行规则为立案、送达、答复和审查设置了较明确的节点。材料符合《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双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法院立案后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大陆有住所的,通常应在收到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意见;在大陆没有住所的,期限为三十日。逾期不提交意见,不影响法院继续审查。

认可申请由合议庭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通过海峡两岸司法互助途径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的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因此,“六个月”并不等于所有案件都能在六个月内取得最终结果。

程序节点

法定或规则期限

说明

立案审查

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后七日内

需要补正的,自收到补正材料后重新计算立案决定期间

送达申请书副本

立案之日起五日内

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

被申请人提交意见

十五日;大陆无住所者三十日

不提交意见不影响审查

认可审查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

特殊情况可批准延长;司法互助送达、取证期间不计入

对实体审查裁定申请复议

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九、哪些情形可能不予认可?

大陆法院原则上不重新审理台湾案件的实体争议,而是围绕裁判真实性、生效状态及《规定》第十六条列明的障碍进行审查。以下情形可能导致不予认可:

· 被申请人缺席且未经合法传唤,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且未获得适当代理;

· 案件属于大陆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 当事人订有有效仲裁协议,且不存在放弃仲裁管辖的情形;

· 判决通过欺诈方式取得;

· 大陆法院已经就同一纠纷作出裁判,或者已经承认、认可其他国家或地区就同一纠纷作出的裁判;

· 中国大陆仲裁庭已经就同一纠纷作出仲裁裁决,或者大陆法院已经承认、认可其他国家或地区仲裁庭就同一纠纷作出的裁决;

· 认可将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等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能够确认裁判真实、已经生效且不存在上述情形的,应裁定认可;不能认可全部判项的,可以只认可部分判项。若只是不能确认真实性或是否生效,法院通常裁定驳回申请,而不是实体上认定“不予认可”。驳回后重新申请并符合条件的,仍可受理。

程序区分:立案阶段的不予受理或受理后的驳回申请,依法可以上诉;对法院依据实体审查规则作出的认可、不予认可或因真实性、生效状态不能确认而驳回的裁定,不服时应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十、申请认可前后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可以。《规定》第十三条明确,人民法院受理认可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这对债务人有转移房产、抽逃资金、处置股权或者其他紧迫风险的案件尤其重要。

保全并非提交申请后当然获准。申请人应说明保全对象、金额范围、财产线索、紧迫性以及不及时保全可能造成的损害,并按照法院要求提供担保。保全标的应与债权规模相当;对共有、已抵押、已查封或存在租赁权的房产,还要评估实际可处分范围和受偿顺位。

十一、裁定认可后,如何在大陆强制执行?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被大陆法院裁定全部或部分认可后,已获认可的部分与大陆法院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申请立案,由执行法院查询、冻结、扣划、查封、评估、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执行申请应以认可裁定和被认可裁判确定的义务为边界,准确列明本金、利息、费用、履行期限和已履行部分。财产调查应按“可快速变现资产优先、权利负担充分核查、执行成本与受偿比例匹配”的思路推进。银行账户、证券基金等流动资产通常优先查控;房产、股权、车辆等则应进一步核查权属、抵押、质押、首封、轮候查封、共有和租赁情况。

财产类型

建议提供的线索

执行前核查重点

银行及金融资产

开户行、账户尾号、工资或交易往来、证券基金机构

主体识别、冻结范围、是否已有司法冻结

不动产

具体地址、不动产权证号、登记权利人

抵押、查封、共有、租赁、居住及处分价值

公司股权

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持股比例

实缴、质押、冻结、公司经营与股权变现能力

车辆及其他动产

车牌、登记信息、存放地点

所有权、抵押、扣押成本与实际价值

到期债权等财产权益

第三人名称、合同、付款节点

债权真实性、到期状态及第三人异议风险

 

十二、台湾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授权委托书如何办理?

台湾地区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应提交本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则上,台湾地区当事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履行相关公证或查明手续;但经大陆法院法官线上视频或线下见证签署,或者经大陆公证机关公证证明在大陆签署的,可以适用相应例外。

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地区当事人,委托大陆执业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时,代理人转交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另行公证或履行相关查明手续。正式办理前,仍应让拟受理法院确认签署方式、证件组合和电子立案要求,避免授权范围过窄或证明手续重复。

十三、常见补正、驳回与执行落空风险

常见问题

可能后果

改进方式

只提交判决,没有确定证明

无法确认已经生效

补充判决确定证明书或说明依法无需另行出具的依据

缺席判决缺少合法传唤证明

可能触及不予认可事由

提交送达、传票、开庭通知或判决中的明确记载

以财产所在地管辖却无财产证据

管辖连接不足、要求补正

提供可核验的不动产、股权、账户等线索

两岸证件姓名不一致

主体识别困难

准备姓名变更、同一人证明及证件对应说明

申请书未写裁判执行情况

不符合申请书法定内容

说明是否履行、已履行金额及其他地区执行情况

超过两年才准备金钱判决申请

面临期间抗辩或执行障碍

尽早核对起算、中止、中断,并及时提交

只关注认可,不调查大陆财产

取得认可后仍难回款

立案前同步建立财产线索表和保全方案

机械堆砌冻结、查封、拍卖请求

请求与证据脱节

按认可、保全、执行不同阶段分别提出具体请求

 

十四、常见问题解答(FAQ)

1. 台湾法院判决在大陆会自动生效吗?

不会自动产生大陆法院判决的执行效力。需要依法申请认可;对有给付内容的裁判,还要申请执行。

2. 可以只申请执行,不申请认可吗?

不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时,法院会告知一并提交认可申请;如仍不申请,法院将驳回执行申请。

3. 台湾调解笔录、支付命令也能申请吗?

已经生效的调解笔录、和解笔录、支付命令等属于《规定》覆盖的裁判文书类型,但仍须结合具体文书证明效力和生效状态。

4. 必须去债务人住所地法院吗?

不必。申请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均可能形成管辖连接。

5. 债务人在深圳有房,可以向深圳中院申请吗?

可以据财产所在地评估管辖,但应提交房产存在的相关证据。仅有口头陈述通常不足。

6. 申请认可需要重新审理原案事实吗?

通常不是对原案实体争议重新审理。法院主要审查真实性、生效状态以及是否存在法定不予认可事由。

7. 法院审查一般多久?

规则规定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批准延长;通过两岸司法互助送达、调查取证的期间不计入。

8. 债务人正在转移大陆财产怎么办?

可结合紧迫性、财产线索和担保条件,在受理认可申请之前或者之后依法申请财产保全。

9. 不予认可后还能在大陆起诉吗?

对不予认可部分再次申请通常不予受理,但《规定》允许申请人就不予认可部分向大陆法院起诉;是否具备起诉条件需个案判断。

10. 获得认可裁定就一定能收回款项吗?

不一定。认可解决执行依据问题,实际回款仍取决于被执行人在大陆的可供执行财产、财产负担、查封顺位及执行成本。


附录一:认可与执行申请书参考框架

使用说明:以下为通用写作框架,不是可直接提交的个案法律文书。正式申请应按裁判类型、请求金额、管辖依据、送达情况和受理法院要求调整。

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通讯方式:__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律师,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__________,通讯方式: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住所或经常居住地:__________,通讯方式:__________。

申请事项:

1. 请求依法认可台湾地区__________法院作出的(____)__________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裁定/调解笔录的全部/第__________项法律效力;

2. 请求依法执行上述裁判已经获得认可的给付内容:__________(写明本金、币种、利息、费用、履行期限及已履行部分);

3. 请求依法处理本案相关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台湾地区诉讼及裁判情况。写明诉讼程序开始日期、裁判日期、案号、主要争议和裁判主文。

二、裁判真实性与生效情况。说明所附裁判文书、判决确定证明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缺席判决应说明合法传唤情况。

三、管辖依据。说明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与受理法院的连接,并列明对应证据。

四、履行与执行情况。说明被申请人是否履行、已履行金额、剩余义务,以及是否在其他地区申请认可或执行。

五、申请理由。说明裁判真实、已生效,不存在《规定》第十六条所列不予认可情形,并请求依法认可;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对认可部分依法执行。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录二:证据目录参考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明目的

1

台湾地区法院裁判正本/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证明裁判内容、当事人、案号和裁判日期

2

判决确定证明书

证明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

申请人身份证明

证明申请主体;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另证身份来源

4

合法传唤证明(缺席判决适用)

证明被申请人已获得合法参加诉讼的机会

5

管辖连接点材料

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住所、经常居住地或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

6

被申请人主体识别材料

确保姓名、证件号码、法人登记信息准确一致

7

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手续

证明代理关系和代理权限

8

履行及执行情况材料

证明已履行部分、剩余债权及其他地区程序状态

9

财产线索和保全材料(如申请)

证明财产存在、保全必要性、金额范围及担保安排

 

附录三:发布前内容核对

· 网页仅保留一个主标题,并让“台湾法院判决”“大陆认可与执行”自然出现在标题和开头,不重复堆砌同义词。

· 在网站后台单独填写本文首页所列搜索说明,不把关键词列表当作搜索说明。

· 保留清晰的二级标题、材料表、时限表和FAQ,便于读者直接找到答案。

· “最高人民法院现行司法解释”和“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链接到官方页面。

· 发布时补充真实作者/审校者、更新日期和联系方式;涉及具体案件的结论应由承办律师复核。

· 不要把深圳、广州、厦门写成当然有管辖权;每个城市名称都应与真实住所、经常居住地或财产连接相对应。

法律依据与官方核验来源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及重新公布的现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页面

2.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相关案由为“498.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地区法院判决、仲裁裁决”项下“(5)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官方页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页面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8月公开有效的法律文件整理,用于一般性法律信息与办案准备参考,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正式申请前,应结合裁判类型、当事人身份、管辖连接、证明手续、期间经过、财产状态及受理法院最新要求逐项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