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無人機空拍可以飛嗎?禁限航區、新聞採訪與基本權利解析

文/周志远

第五篇|民用無人機、空拍權與人民基本權利

先看答案|空拍權不是憲法明文列舉的獨立權利,但合法空拍可能涉及表現、新聞採訪、職業、財產及一般行為自由。現行飛航規則主要來自《民用航空法》與相關公告;2026 年無人載具條例三讀本身,並未直接取代這些民用操作規範。

先分清楚:產業條例不是民用空拍專法

前四篇圍繞 2026 年三讀條文的國防、產業與機關權限。一般民眾今天能否飛行、是否需要申請、某地點是不是禁飛區,仍應先查《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以及民航局與地方政府依法公告的圖資。

因此,本篇討論的是三讀條文未來可能帶來的政策擴張,以及現行民航管理如何接受基本權審查;不能把發展無人載具產業誤讀成全國空域當然開放,也不能把軍用採購規則套用到民用玩家。

「空拍權」其實是一組權利

休閒攝影可能涉及憲法第 11 條的表意自由與第 22 條一般行為自由;媒體或公民記錄公共事件,可能涉及新聞採訪自由;測繪、影視與工程服務可能涉及工作權與職業自由;無人機設備及其合法使用也與財產權有關。另一方面,鏡頭拍到住宅、個人活動或可識別資料時,又可能碰觸他人的隱私、人格與資訊自主。

憲法法庭釋字第 689 號雖然處理的是跟追採訪,並非無人機案件,但確認新聞採訪自由受憲法保障,同時也強調公共場域中的個人仍可能合理期待不受侵擾。它提供的不是媒體必勝答案,而是依公共性、干擾程度、行為方式與權利衝突進行具體衡量。

飛行前先查三層規範

中央禁限航範圍:禁航區、限航區、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

地方公告區域:直轄市、縣市政府基於公益與安全需要公告的禁止或限制區域。

其他場域法規與管理權:國家公園、商港、政府機關、私人土地等,可能另有進入、拍攝或設施管理規則。

民航局圖資系統可作為飛行前的重要查詢入口,但系統也提醒,圖資以主管機關正式公告為準,而且不排除其他法律適用。遇到臨時活動、演習或災害管制時,應再次確認最新公告與核准條件。

國家安全可以限制,但仍須可檢驗

飛航安全、軍事設施保護、重大活動維安與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都是可能正當的限制目的。憲法問題通常不在能不能管,而在範圍、期間、強度與程序是否過度。

一個可受檢驗的措施,至少應回答:風險具體是什麼;禁止區域為何畫到這裡;限制需要多久;高度、時段、識別、申請或地理圍欄等較輕手段是否足夠;拒絕申請時是否提供理由與救濟。短期、明確、針對高風險地點的限制,通常比全國性、無限期的一律禁止更容易符合比例原則。

新聞、商業與休閒活動不宜一把尺

不同空拍目的會牽涉不同權利與風險。新聞採訪涉及公共資訊取得,但仍須尊重安全與個人隱私;商業操作涉及持續營業與職業自由,也更有能力承擔訓練、保險與記錄義務;休閒飛行風險較低時,可以用重量、區域、高度與操作方式分級管理。

這不表示新聞或商業使用當然可以飛越禁限區域,而是主管機關在設計許可與例外時,應說明為何差異化管理可行或不可行。若所有活動都被永久、全面排除,理由密度應相應提高。

飛手的實務檢查表

確認機體是否需要註冊、檢驗,操作人是否需要操作證。

以預定日期、時間與路線查詢民航局圖資及地方最新公告。

確認是否涉及申請、管理機關同意、保險或法人活動計劃。

規劃鏡頭角度與資料處理,避免不必要拍攝私人空間或可識別個人。

保留核准文件與飛行記錄;現場條件變化時,以安全與公告為優先。

重點摘要

臺灣沒有一項可以凌駕所有安全與隱私規範的絕對空拍權,但政府也不能只憑國家安全四個字無限擴大禁飛。合適的方向是風險分級、範圍明確、期間可檢驗、程序透明,併為新聞、商業與低風險操作保留合理申請與救濟路徑。

常見問題

只要不在機場附近,就一定可以空拍嗎?

不一定。還須查詢地方政府公告區域及其他場域法規;民航局圖資也明確提醒,以正式公告為準,且不排除其他法律。

新聞媒體可以不經許可進入禁飛區嗎?

不可以把新聞自由理解成當然免除飛航管制。新聞價值會影響權衡與許可設計,但仍須遵守適用法令或依法申請。

拍到路人就一定違法嗎?

不能一概而論。應綜合拍攝地點、合理隱私期待、影像用途、是否持續追蹤、是否公開可識別資料及對當事人的干擾程度判斷。

民航局圖資顯示可以飛,就代表完全合法嗎?

不代表。圖資主要處理飛航區域,仍可能有國家公園、商港、機關場域、土地管理、隱私或個人資料等其他規範。

官方資料與延伸依據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用航空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與圖資說明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法第 99 條之 13 活動區域問答

憲法法庭:釋字第 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