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判决如何在大陆申请认可与执行? 完整流程、申请材料、管辖法院、期限与财产执行指南

文/何明德

依据法释〔2024〕14号修正规定整理|修正规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台湾地区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等,原则上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大陆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具有给付内容的,可以同时申请认可和执行;法院先审查认可,裁定认可后再由执行机构依法查询、冻结、扣划银行资金,并可查封、评估、拍卖或变卖不动产等财产。

本文围绕“台湾判决申请大陆认可执行”这一核心问题,说明可认可文书、申请主体、管辖法院、两年申请期间、材料清单、缺席判决、授权委托、财产保全、审查期限、救济方式,以及大陆银行账户和房产执行的实务重点。

一、台湾法院判决能否在大陆执行?

可以,但通常要先经过大陆法院的认可程序。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并不会仅因在台湾生效就自动成为大陆的执行依据。申请人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一份申请中同时请求“认可+执行”。人民法院先按照认可程序审查;裁定全部或者部分认可后,由执行机构对获认可的给付内容进入强制执行。若只申请认可,法院对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应释明申请人可以申请执行。

实务路径可以概括为:取得生效裁判和确定证明→核对送达及缺席审判资料→调查大陆财产→确定管辖法院→提交认可或认可并执行申请→必要时申请保全→取得认可裁定→申请银行账户、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执行。

二、哪些台湾法律文书可以申请大陆法院认可?

现行规定中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并不限于狭义的民事判决,主要包括:

· 生效民事判决和民事裁定;

· 法院和解笔录、调解笔录和支付命令;

· 台湾地区法院在刑事案件中作出的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解笔录;

· 台湾地区乡镇市调解委员会等出具、经台湾地区法院核定,并与生效民事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的调解文书。

常见案件包括借款返还、买卖合同价款、损害赔偿、离婚财产给付、遗产或共有财产给付等。是否可以执行,还要看具体判项是否明确、是否具有给付内容,以及是否存在法定不予认可事由。

三、谁可以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均可依法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为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的,应另外提交能够证明继承关系或者权利承受关系的材料。双方当事人都提出申请的,均列为申请人。

四、应向大陆哪个法院申请?

台湾判决申请大陆认可执行,由下列连接点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受理:

· 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 被申请人的财产所在地。

例如,被申请人长期居住在深圳,或者在深圳有可以证明存在的房产、银行资金、股权等财产,可以评估向有管辖权的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主要住所或财产在广州、厦门等地的,也可依相应连接点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

特别提示:如果以财产所在地作为管辖依据,申请人应提交该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因此,不宜在多个城市重复提交,而应先比较财产价值、权属清晰度、既有查封、抵押及执行便利性,再选择法院。

五、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限:原则上为两年

这是原稿中最需要补充的时效要点。依现行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即申请执行的期间原则上为两年。期间的起算、中止和中断,应结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及民事诉讼法规则判断。

如果申请人只先申请认可、没有同时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人民法院就认可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身份关系判决的认可不适用上述执行期间规则,但其中如含财产给付判项,仍应逐项核对。

实务上不应等到两年临近届满才准备材料。确定证明、送达资料、身份证明、授权委托和财产线索往往需要时间,建议在台湾裁判确定后尽快启动大陆管辖和材料审查。

六、申请材料清单

依据现行司法解释,基本材料包括:

· 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 台湾地区法院判决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 判决确定证明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依台湾地区有关规定不需另行出具证明书的调解笔录等除外;

· 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可提交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交注册登记证书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申请人为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及继承、权利承受关系证明;

· 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材料;

· 缺席判决案件中,提交台湾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明确说明合法传唤情况的除外;

· 以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确定管辖的,提交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申请保全的,另备保全申请、财产线索及法院要求的担保材料。

身份证明材料在大陆以外形成的,应依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履行证明手续。各法院对份数、纸张、电子材料、翻译或补充说明可能有具体要求,提交前宜向立案部门核对。

七、申请书应写明哪些内容?

认可和执行申请书至少应写明:

·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还应写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信息;

· 作出判决的台湾地区法院名称、裁判文书案号、诉讼程序开始日期和判决日期;

· 请求事项和理由,例如请求认可判决及执行其中的金钱给付判项;

· 申请认可判决的既有执行情况,避免重复受偿;

· 管辖依据、判决真实性和生效情况、送达情况、是否存在同一纠纷裁判或仲裁裁决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如同时申请执行,可围绕判决确定的本金、利息、费用及获认可的其他给付内容提出请求,并提供银行账户、房产、股权、车辆、证券等财产线索。具体执行金额、币种换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费用,应以裁判内容及大陆执行规则核算,不宜自行笼统估算。

八、缺席判决为什么要重点准备送达资料?

缺席判决是台湾判决申请大陆认可执行时的高频风险点。人民法院会重点审查被申请人是否经过合法传唤、是否享有基本程序保障。

建议从台湾诉讼阶段起完整保存起诉状、传票、开庭通知、送达证明、收件记录、法院关于合法传唤的记载,以及能够说明送达地址和方式的材料。若判决书已明确记载合法传唤,可以依法不另行提交证明;但为应对补正或异议,保留完整卷宗材料仍更稳妥。

九、台湾判决是否都必须公证?授权委托如何办理?

不能简单概括为“所有材料都必须公证”。申请人需要提供材料证明判决真实且已经生效;判决及相关证明文件如通过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转递,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人民法院应确认其真实性。具体证明路径应结合材料形成地、文件类型及受理法院要求确定。

台湾地区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则上应履行相关公证或者查明手续,但下列情形有便利规则:

· 授权委托书经人民法院法官线上视频或者线下见证签署;

· 经大陆公证机关公证证明授权委托书是在大陆签署;

· 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地区当事人,委托大陆执业律师或其他人代理,由代理人向法院转交授权委托书。

办理前应先确认申请人的证件类型、签署地点和代理方式,避免反复补正。

十、为什么建议同时申请“认可+执行”?

对金钱给付判决而言,最终目标通常是取得实际执行款,而不是只获得一份认可裁定。同时申请认可和执行,可以在认可裁定生效后更顺畅地衔接执行程序,也有利于从一开始围绕财产线索和保全安排组织材料。

申请人直接申请执行而不申请认可的,法院应告知其一并提交认可申请;坚持不申请认可的,将裁定驳回。因此,“先认可、后执行”是法定程序顺序,“同时提出两项请求”则是申请方式。

十一、发现转移财产风险,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可以。人民法院在受理认可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均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如果已掌握大陆房产、银行资金、股权等明确财产,同时存在出售、转账、设定抵押或其他转移风险,应尽早评估保全的必要性、管辖、财产线索准确度及担保方案。是否准许以及担保要求,以受理法院审查为准。

十二、大陆法院审查台湾判决时看什么?

认可程序原则上不是对台湾案件实体争议重新审理。人民法院主要审查:

· 申请是否符合主体、管辖和材料要求;

· 台湾判决是否真实并且已经生效;

· 缺席判决是否已经合法传唤,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是否获得适当代理;

· 是否存在专属管辖、有效仲裁协议、欺诈取得裁判、重复裁判或仲裁等不予认可情形;

· 认可是否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等国家法律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不能确认判决真实性或者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材料补齐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不能认可全部判项的,法院可以只认可其中部分判项。

十三、常见不予认可情形

依现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六类法定情形:

1. 被申请人缺席且未经合法传唤,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且未得到适当代理;

2. 案件属于大陆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3. 双方存在有效仲裁协议,且没有放弃仲裁管辖;

4. 判决通过欺诈方式取得;

5. 大陆人民法院已就同一纠纷作出裁判,或者已承认、认可其他国家或地区就同一纠纷作出的裁判;

6. 仲裁庭已在大陆就同一纠纷作出仲裁裁决,或者大陆法院已承认、认可其他国家或地区仲裁庭就同一纠纷作出的仲裁裁决。

此外,认可将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等国家法律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应裁定不予认可。

十四、立案、送达和审查一般需要多久?

现行规定设置了几个重要程序期限:

· 材料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立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 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 被申请人在大陆有住所的,一般应在收到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意见;在大陆没有住所的,期限为三十日;逾期不提交不影响法院审查;

· 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通过海峡两岸司法互助途径送达和调查取证的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特殊情况可按规定延长。

因此,“六个月审结”不等于所有案件都能在六个月内完成从材料准备到实际执行回款。补正、送达、司法互助、财产保全、复议以及后续拍卖均可能影响整体时间。

十五、对裁定不服怎么办?

对不同阶段裁定,救济方式并不相同:

· 对不予受理或者已经受理后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 对法院依据不予认可或认可规则作出的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认可或不予认可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具体救济文书应围绕裁定类型、送达日期和争议理由制作,避免混用“上诉”与“复议”。

十六、认可裁定后如何进入大陆强制执行?

经大陆法院裁定全部或者部分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与大陆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可以对获认可部分,依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阶段通常包括执行立案、网络查控、财产报告、冻结与扣划、查封与处置、执行款分配及结案。认可并不保证一定足额受偿;是否能够实际回款,取决于被执行人身份识别、财产状况、优先权、查封顺位和处置价值。

十七、大陆银行账户如何执行?

执行立案后,法院可以依法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大陆银行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申请人已知银行名称、开户支行、账号或历史交易线索的,应尽量提供;即使不知道具体开户行,也可在身份信息准确的前提下,由执行法院依法运用查控机制查询相关财产。

建议尽可能收集被执行人的大陆姓名、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曾用手机号、公司名称、工作单位、银行卡或交易信息等。仅有同名信息时,可能出现身份无法准确匹配的问题。

十八、大陆房产如何查封、拍卖和受偿?

被执行人在深圳、广州、厦门或其他城市拥有不动产的,法院可依法采取查询、查封、评估、拍卖或变卖等措施。但“名下有房”并不等于该房产的全部市场价值都可用于清偿。

申请执行前,应尽可能核实:

· 登记权利人及共有情况;

· 抵押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优先权;

· 首封、轮候查封及其他执行案件;

· 租赁、占有、腾退及唯一住房等可能影响处置的问题;

· 评估价、起拍价、税费、执行费用及预计净变现价值。

例如,房产市场价看似充足,但如果抵押余额较高、已有优先债权或处置成本较大,普通债权人实际可受偿金额可能明显减少。财产价值判断应以预计净变现价值为中心,而非只看挂牌价。

十九、银行存款与房产的执行顺序怎么安排?

从效率和成本角度,已发现且足额的银行存款、证券等流动资产通常更便于快速控制和变现;房产处置则可能涉及评估、拍卖、抵押、共有、租赁和腾退。实务上可采用“流动资产优先查控、房产同步保全和核查、复杂资产持续调查”的方案。

这不是绝对的法定先后顺序。若房产存在快速转移风险,仍应及时申请查封;具体采取何种执行措施,由执行法院根据债权金额、财产状况、比例原则和处置效率依法决定。

二十、深圳、广州、厦门等地如何选择申请法院?

如果多个城市都有管辖连接点,不要只比较距离或律师出差是否方便,应重点比较:

· 哪一地的住所、经常居住地或财产证据最清楚;

· 主要财产的实际净值和变现可能性;

· 是否存在抵押、首封、轮候查封或共有争议;

· 认可程序与后续执行能否顺畅衔接;

· 是否需要在立案前后迅速采取财产保全。

以财产所在地申请时,务必准备能够初步证明财产存在的材料。若只有模糊银行线索,通常需要先加强身份和财产调查,避免因管辖依据不足而补正或不予受理。

二十一、律师办理台湾判决大陆执行的完整流程

1. 审查台湾裁判:确认文书类型、判项内容、生效状态和履行期限。

2. 核对程序资料:重点检查送达、开庭、缺席审判和当事人代理情况。

3. 确认申请期限:依两年期间规则核算,并检查是否存在中止、中断。

4. 识别被申请人:核实自然人或企业的大陆身份信息。

5. 制作财产地图:整理银行、不动产、股权、车辆、证券等线索。

6. 确定管辖法院:比较住所、经常居住地和财产所在地连接点。

7. 准备申请文件:申请书、裁判文书、确定证明、身份资料、授权文件、送达证明及管辖证据。

8. 评估财产保全:判断转移风险、担保成本和保全对象。

9. 提交认可或认可并执行申请:按法院要求补正并跟进送达。

10. 参加认可审查:回应真实性、生效、合法传唤及不予认可事由。

11. 取得认可裁定:确认全部或部分认可范围及救济期限。

12. 进入执行程序:推动金融资产查控、不动产查封处置及其他执行措施。

13. 核对分配与结案:审查执行费用、优先债权、已受偿金额和剩余债务。

二十二、接案或自行申请前的十项检查

1. 台湾裁判是否已生效,能否取得判决确定证明书?

2. 两年申请期间是否仍在进行,起算点如何确定?

3. 被申请人是否缺席,是否有合法传唤证明?

4. 双方是否存在有效仲裁协议?

5. 大陆是否已有同一纠纷的裁判或仲裁裁决?

6. 其他国家或地区是否已有获大陆法院承认、认可的同一纠纷裁判或仲裁裁决?

7. 被申请人的大陆身份信息是否足以准确识别?

8. 大陆有哪些可执行财产,证据来源是否可靠?

9. 选择的法院是否有明确管辖连接点?

10. 是否存在财产转移风险,是否需要保全和担保?

二十三、案例模型:台湾借款判决如何在深圳执行?

假设台湾居民甲向台湾法院起诉大陆居民乙,台湾法院判决乙返还借款新台币一千万元及相关费用,裁判已经确定。经调查,乙长期居住深圳,名下有深圳房产,并可能持有大陆银行账户。

甲应先取得判决正本、判决确定证明书、送达与程序资料、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材料;再根据乙在深圳的住所、经常居住地或深圳房产,论证相关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若以财产所在地为依据,应提交房产存在的相关证据。

在两年期间内,甲可以提交认可并执行申请;如有转移风险,可同步评估财产保全。法院确认判决真实、生效且不存在不予认可事由后,裁定认可。执行阶段可先查控银行及其他金融资产;不足清偿时,再依法处理房产,并核实抵押、共有、查封顺位、税费和净变现价值。

二十四、常见问题 FAQ

1. 台湾法院判决可以直接拿到大陆申请强制执行吗?

通常不能跳过认可程序。可以在同一申请中同时请求认可和执行,但人民法院先审查是否认可,认可后才进入执行。

2. 申请认可台湾判决必须去被申请人户籍地吗?

不是。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均可能具有管辖权。

3. 台湾判决申请大陆认可执行有期限吗?

有。具有执行内容的申请原则上适用两年期间。只先申请认可的,执行期间自认可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具体起算和中断应个案核对。

4. 缺席判决一定不被认可吗?

不一定。关键在于是否已经合法传唤,以及无诉讼行为能力者是否获得适当代理。申请人应准备相应证明。

5. 所有台湾文件都必须公证吗?

不能一概而论。应依文件类型、形成地和法院要求履行证明或查明手续;通过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转递的材料,适用现行规则。

6. 大陆法院会重新判断台湾案件谁对谁错吗?

认可程序一般不是实体重审,主要审查裁判真实性、生效状态、程序保障及法定不予认可事由。

7. 可以只认可部分判项吗?

可以。不能认可全部判项时,符合条件的部分判项可以被认可,并仅就获认可部分申请执行。

8. 立案后多久会有结果?

材料符合条件时原则上七日内立案;受理后原则上六个月内审结,但司法互助送达、调查取证期间不计入,特殊情况可延长。

9. 不知道大陆银行账号还能执行吗?

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供准确身份信息和现有财产线索,由法院依法开展查控;身份信息越准确,财产匹配越有利。

10. 被申请人在大陆有房产就一定能足额受偿吗?

不一定。应扣除抵押、优先债权、执行费用和税费,并考虑共有、查封顺位、租赁及处置折价等因素。

二十五、结论:从第一天同时设计认可、保全与执行

台湾判决申请大陆认可执行,不只是把判决书交给大陆法院。完整工作包括裁判与程序审查、两年期间核算、身份确认、财产调查、管辖选择、授权及证明手续、认可申请、财产保全和后续强制执行。

对金钱给付案件,最稳妥的思路是:台湾裁判确定+完整程序证据+明确大陆管辖+可验证财产线索+及时提出认可并执行申请+必要时保全+认可后快速衔接银行及不动产执行。最终应关注的不只是“能否认可”,更是“能否找到、控制、处置并实际取得执行财产”。

主要法律依据与权威来源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4〕14号),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2. 修正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全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其中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申请执行期间。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8月可核实的现行规则整理,用于一般法律信息与实务研究,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法院立案、证明手续、保全担保、币种换算、利息计算和财产处置要求可能因案件事实及最新规则而异,正式办理前应逐项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