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改革的未竟之路:司法獨立之後,誰來制衡司法? — 2016~2024年完全執政、司法高層人事權、2025~2026年「五人大法官」憲政危機
文章摘要
本文從台灣司法改革的制度演變出發,重新檢視「司法獨立」與「司法制衡」之間的關係,並以2016~2024年司法院大法官人事更替、2024年大法官缺額、2025年《憲法訴訟法》修法,以及2025~2026年憲法法庭在大法官人數不足情況下的運作與裁判為核心,分析總統提名權、立法院同意權、憲法法院自我權限判定與權力分立之間的制度張力。本文主張,成熟的民主法治並非讓任何一種權力成為不受約束的「最後權力」,而是建立「司法獨立、法律拘束、程序透明、權力制衡」的制度結構。
核心關鍵詞
台灣司法改革、司法獨立、司法制衡、憲法法庭、五人大法官、大法官提名、立法院同意權、憲法訴訟法、權力分立、司法行政、檢察權、國民法官、憲政危機
一、司法改革真正困難的問題,才剛剛開始
台灣的司法改革,走過了相當長的一段路。從威權時代司法受到政治權力支配,到民主化之後強調審判獨立;從法官法的建立,到國民法官制度的實施;從傳統大法官會議,到憲法法庭制度;從封閉的司法體系,到逐步強調公開、透明與人民參與——這些改革,無疑都是台灣民主法治發展的重要進步。
然而,一個制度在解決舊問題之後,往往會產生新的問題。過去我們最擔心的是:政治會不會控制司法?而當司法逐漸獲得更大的獨立性、更強的憲法審查權,以及更完整的司法行政體系之後,下一個問題就必須被正面提出:
如果司法不能被政治控制,那麼誰來制衡司法?這不是反司法,也不是要求政治重新控制法院。恰恰相反,這是司法獨立真正成熟之後必須面對的第二階段問題。因為民主憲政從來不是「讓某一種權力成為最後的、永遠正確的權力」,而是建立一套制度,使任何掌握國家公權力的人,都不能成為不受約束的最終權力。
因此,台灣司法改革真正尚未完成的,不是「如何讓司法更加獨立」這麼簡單,而是:如何建立一個「獨立而受制衡」的司法制度。2025~2026年的「五人大法官」憲政危機,正好把這個問題推到了台灣憲政史前所未有的高度。
二、民主、法治與司法獨立,其實是三個不同的問題
討論司法改革,首先必須把幾個經常被混在一起的概念分開。民主回答的是:「誰有權力?」民主制度的核心,是政治權力來自人民。人民透過選舉決定誰執政,也可以透過選舉把執政者換掉。
因此,民主最重要的功能之一,是防止政治權力永久化。法治回答的是:「有權力的人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什麼?」法治不是單純的「大家都依法辦事」。如果一個政府可以自己制定規則、自己解釋規則、自己決定例外,最後還可以自己決定是否遵守規則,那麼即使所有行政行為都掛著「依法行政」的招牌,也未必是真正的法治。
真正的法治,是:法律不只是治理人民的工具,也是限制政府的工具。權力分立回答的是:「誰來限制掌權者?」行政權不能包辦立法。立法權不能包辦司法。司法權也不能因為自己負責解釋憲法,就變成沒有任何制度性限制的權力。
所以,民主、法治與權力分立不是互相替代的三個概念,而是一條完整的制度鏈:民主產生權力 → 權力分立切割權力 → 法治限制權力 → 司法保障法律與憲法 → 司法本身也必須受到制度制衡。最後這一步,正是台灣今天需要補上的一環。
三、台灣憲法本身,從來沒有設計「司法至上」
台灣憲法第78條賦予司法院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權限;第80條則明確規定法官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兩項規定共同構成司法獨立的憲法基礎。但是,司法獨立的意思是:
法官審判案件時,不應受到政治權力、不當行政命令或其他外部力量干涉。它並不等於:司法機關可以不受任何制度限制。更不等於:司法機關所作的一切判斷,都不可以被質疑。這裡必須建立一個非常重要的區別:
司法獨立 ≠ 司法至上司法獨立是民主法治的必要條件。司法至上則可能成為另一種權力失衡。尤其憲法法院具有宣告法律違憲的權力,其判決甚至可能使立法院制定的法律失去效力、限制行政機關的政策空間,甚至影響國家重大政治制度。
因此,憲法法院的正當性必須同時來自兩個方面:第一,是法律與憲法上的專業正當性。第二,是制度上的民主正當性與程序正當性。這兩者缺一不可。
四、最容易被忽略的一件事:大法官本身就是政治任命程序的一部分
台灣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大法官任期8年,不得連任。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制度設計。它意味著:
大法官不是由法院自己產生。也不是由總統單方面任命。而是:總統提名 → 立法院同意 → 正式任命。這是一種典型的權力分立與相互制衡設計。所以,若有人直接說:「總統任命大法官,所以大法官就是總統的人。」
這個結論在法律上過度簡化。同樣地,如果反過來說:「大法官是司法官,所以政治部門完全不應該碰大法官人事。」也同樣不符合現行憲法制度。真正應該問的,是:政治部門在人事任命上的參與,究竟被制度限制到什麼程度?
以及:立法院的同意權究竟是一種真正的制衡,還是可能被政黨多數轉化為政治否決工具?這才是問題核心。
五、2016年:司法高層人事鏈的一次重要重組
2016年總統蔡英文上任後,台灣司法高層出現一次大規模人事更替。2016年9月,總統提名許宗力、蔡烱燉等7人為大法官,並分別提名許宗力為司法院院長、蔡烱燉為副院長;10月25日,立法院通過這7人的人事案。
許宗力於2016年11月1日正式接任司法院院長,任期至2024年10月31日。這件事情本身並沒有違法,也不能僅因為提名者與被任命者存在政治時代上的關聯,就推論司法受到政治控制。
但從制度研究角度,它卻非常值得注意。因為它讓我們看見一條正式的制度鏈:總統政治權力 → 大法官提名權 → 立法院同意權 → 司法院最高領導層 → 憲法審判制度
這條鏈不是秘密。它甚至是憲法明文設計的。真正需要研究的是:當同一政黨長期掌握總統與立法院多數時,原本設計用來互相制衡的人事權,會不會因為政黨政治而降低制衡效果?這個問題不能用「有」或「沒有」兩個字回答。
因為它涉及的是制度上的結構風險,而不是某一位法官是否接受政治指揮。
六、2016~2024:真正值得研究的是「完全執政」下的制度環境
如果把2016~2024全部稱為「完全執政」,在政治學上需要稍微精確化。2016年民進黨取得總統職位,但當時的立法院席次結構與2020年後並不完全相同。真正形成總統、行政院與立法院多數同屬民進黨的「完全執政」格局,是2020~2024年。
因此,更精確的說法應該是:2016~2024是蔡英文兩任總統時期的司法改革與司法高層人事重組期;其中2020~2024則是總統與立法院多數同屬同一政黨的完全執政期。這個區分非常重要。
因為「同一政黨掌握多數政治機關」本身不是民主制度的錯誤。選民有權選出同一政黨的總統與國會多數。問題在於:當政治權力高度集中時,憲政制度原本設計的制衡機制是否仍然有效?這才是成熟的民主制度真正需要研究的問題。
七、2019年:四位大法官提名,再一次呈現同一條人事鏈
2019年,蔡英文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提名楊惠欽、蔡宗珍、謝銘洋、呂太郎4人為大法官。立法院之後通過4人提名。這四個人之後成為2025~2026年「五人大法官」憲政危機中極其重要的人物。
因為2025年憲法法庭作成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時,五位參與判決的大法官正是: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也就是說,2016~2024年間的大法官人事制度,最後與2025~2026年的憲政危機直接連結在一起。
這正好提醒我們:司法制度的人事設計,其影響往往不是一屆政府,而是延續8年、甚至更長時間。
八、2023年:又一次大法官人事更替
2023年,蔡英文總統提名蔡彩貞、朱富美、陳忠五、尤伯祥4人為大法官,以接替任期屆滿的大法官。這4人之後同樣進入2025~2026年憲法法庭的核心爭議。因此,如果把2016~2024年只看成「某一政黨是否控制司法」,其實反而錯過了更重要的制度問題。
真正值得追問的是:一個總統可以透過一次又一次的提名,在8年任期中逐步改變憲法法院的人員結構;而立法院又具有同意或否決權。這套制度如何避免人事權被政黨化?答案不能是「取消總統提名權」。
因為那會破壞現行憲法權力分立設計。真正應該做的是:提高提名程序的透明度、專業性、公開性與跨黨派參與程度。
九、司法高層人事權,不能被簡化成「總統控制法官」
這裡還必須糾正一個常見的誤解。台灣司法行政並不是「總統一個人決定所有法官升遷」。法官的人事制度有自己的司法行政程序與司法內部參與機制。例如司法院設有人事審議委員會。2024年度司法院人審會,除司法院院長外,還包括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廳長、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以及法官代表等不同成員。
目前的人審會制度同樣包括司法行政主管、各級法院院長以及法官代表等不同來源成員。因此,更準確的描述應該是:總統位於部分司法高層人事任命程序的重要節點,而司法院及司法內部機制則掌握大量法官遴選、調任與司法行政權限。
這與「總統控制所有法官」完全是兩回事。但反過來也不能因此認為制度不存在權力集中問題。因為司法行政權本身也是權力。如果一個司法體系內部存在:人事 → 升遷 → 調任 → 行政職務 → 考核 → 司法資源
等一系列權力,就必須問:這些權力由誰決定?決定程序是否透明?誰能提出異議?誰能接受外部監督?這才是司法獨立之後真正需要改革的地方。
十、法院與檢察署,更不能混為一談
司法改革討論中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區別:法官與檢察官不是同一種權力。法院負責審判。檢察官負責犯罪偵查、提起公訴以及法律所規定的其他職務。尤其檢察體系具有上下級指揮監督關係,因此不能把「審判獨立」直接套用到檢察體系。
2022年,蔡英文總統提名邢泰釗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並送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總統府說明其法律依據為《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2項。這又形成另一條權力鏈:總統提名 → 立法院同意 → 檢察總長 → 全國檢察體系
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又具有指揮監督全國檢察官及檢察事務的重要權限。2026年總統提名徐錫祥接任檢察總長時,總統府仍明確說明檢察總長負責指揮監督全國檢察官及檢察事務。因此,台灣司法改革不能只討論「法院是否獨立」。
還必須同時討論:檢察權是否受到適當的政治控制、司法控制、行政控制與內部控制?如果把法院與檢察署全部稱為「司法」,很多制度問題就會被掩蓋。
十一、2016~2024年的司法改革,並不是沒有成果
公平地說,2016~2024年的司法改革不能只用「失敗」來形容。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提出了大量改革方向,包括人民參與審判、司法透明、司法專業、中立、法官淘汰、冤錯案件救濟等。
其中最具象徵性的制度之一,就是國民法官制度。《國民法官法》於2020年7月22日三讀通過、同年8月12日公布,並自2023年起讓一般國民依法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與職業法官共同審判。
這代表台灣司法改革開始從:「讓司法不受政治干涉」進一步走向:「讓司法接受人民參與。」這是很重要的轉變。因為司法獨立的最終目的,不是建立一個與人民隔絕的專業階層。司法獨立是為了讓人民獲得公正審判。
因此:人民參與、司法透明、裁判理由公開、法官倫理與責任制度,都是司法獨立的配套,而不是司法獨立的敵人。
十二、真正的問題:獨立之後,司法有沒有足夠的責任機制?
這裡就進入司法改革最敏感的地方。如果法官可以被行政首長直接命令,那當然不是司法獨立。但是,如果為了避免政治干預,而把司法建構成:不能命令、不能質疑、不能監督、不能追究、不能改革
那麼司法獨立就可能走向另一個極端。所以,成熟的制度應該是:判決獨立,但權力不免責。換句話說:法官對個案判決享有獨立性;但司法行政必須透明;人事制度必須受到程序控制;法官倫理必須受到監督;
違法失職必須有責任機制;裁判理由必須可以公開檢驗;憲法法院的權力也必須有明確的憲法與法律邊界。這才是真正的「獨立而受制衡」。
十三、2024年:七位大法官任期屆滿,制度開始出現巨大壓力
2024年10月底,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副院長蔡烱燉以及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等7位大法官任期屆滿。在此之前,賴清德總統已於2024年8月30日提名張文貞、姚立明、何賴傑、陳運財、王碧芳、廖福特、劉靜怡7人,其中張文貞為院長、姚立明為副院長,送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但是,這7位被提名人並沒有獲得立法院同意。於是,原本15人的大法官制度開始出現大規模缺額。這個缺額後來成為2025~2026年憲政危機的前提。
十四、2025年:總統再次提名七位大法官,但全部被否決
2025年3月21日,賴清德總統再次提名蔡秋明、蘇素娥、蕭文生、鄭純惠、林麗瑩、陳慈陽、詹鎮榮7人為大法官,並分別提名蔡秋明為院長、蘇素娥為副院長。但是2025年7月25日,立法院表決結果是:
7位全部不予同意。憲法法庭官方大事紀要也明確記載了這一結果。於是,一個非常嚴重的憲政問題產生了:憲法明定15位大法官。但政治部門沒有辦法產生足額的大法官。那麼:剩下的大法官還能不能行使憲法審判權?
如果不能,誰可以宣布他們不能?如果可以,又需要多少人?這不再只是一般的人事問題。而是:憲法法院能不能在政治部門無法完成任命時繼續運作?
十五、真正引爆危機的是2025年《憲法訴訟法》修法
2025年1月23日,《憲法訴訟法》修正公布。其中一系列條文提高了憲法法庭參與評議與作成違憲宣告所需的人數門檻。這些規定在大法官不足15人的情況下,產生了非常直接的制度效果:
如果法院沒有足夠的大法官,就可能無法達到法律規定的評議門檻。於是,一個非常尖銳的憲法問題出現:立法院能不能透過普通法律規定憲法法庭的最低開庭人數,進而使憲法法庭在大法官缺額時無法運作?
支持這項修法的人可以提出一個相當有力的論點:憲法增修條文只規定大法官總額15人,具體的法院組織與訴訟程序,本來就需要法律規定。換句話說:既然憲法法庭是國家機關,立法院當然有權制定其程序規則。
這個論點不能輕易否定。因為立法院確實具有立法權。而憲法也沒有把所有憲法法庭程序細節直接寫死。
十六、但是憲法法庭提出另一個更根本的問題
2025年12月19日,憲法法庭作成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審查2025年《憲法訴訟法》修正案。憲法法庭認為,相關修法程序存在「明顯重大瑕疵」,並認為相關規定牴觸憲法而失效。
判決特別提出一個極其重要的憲政命題:如果政治部門可以透過不提名、不同意大法官,造成憲法法院缺額,再透過法律提高法院運作門檻,最後讓憲法法院無法審判,那麼政治部門就可能間接癱瘓憲法審查。
判決明確指出,憲法不可能一方面要求大法官透過有拘束力的終局判決限制政治部門,另一方面又容許政治部門透過大法官缺額使憲法法院停止運作。這是整個「五人大法官」事件最值得理解的地方。
它不是簡單的:「五個大法官敢不敢違法?」真正的問題是:憲法法院能不能因為政治部門沒有補足人事,而仍然維持憲法審查功能?
十七、但是,另一個問題也同樣尖銳:五個人可以決定憲法嗎?
這正是整個事件最難回答的地方。2025年12月19日作成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的,是五位大法官: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而官方資料也明確顯示,本判決並不是五人對所有法律理由完全一致。
尤伯祥提出協同意見,謝銘洋、陳忠五加入;蔡彩貞則提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因此,不能簡單說:「五位大法官一致認為立法院違憲。」
比較精確的說法是:五位大法官組成審判庭並作成判決,但在部分理由與法律見解上存在不同意見。這個細節非常重要。因為真正的憲政爭議,恰恰就在這裡:當憲法法院自己只有少數成員時,它有沒有權力決定「我自己仍然有權力審判」?
這是一個典型的「自我權限判定」問題。
十八、2026年:五人大法官並沒有只出現一次
問題沒有停留在2025年。2026年1月2日,憲法法庭又作成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該案同樣由: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
五位大法官作成判決。此後,憲法法庭在2026年仍持續作成其他判決;官方大事紀要顯示,2026年3月、5月、6月等期間均有115年度憲判字判決。因此,「五人大法官」不能只被理解成2025年某一個特殊判決。
它實際上代表的是一個更大的制度問題:在大法官人數長期不足的情況下,憲法法庭如何維持憲法審判的正當性?
十九、真正的爭議不是「五人是不是合法」,而是四個更深的問題
如果把整個事件只濃縮成「五人大法官合法還是違法」,其實太粗糙。真正應該拆成四個問題。第一:政治部門可以讓憲法法院缺額到什麼程度?總統具有提名權。立法院具有同意權。因此兩個政治部門都有責任。
如果總統不提名,可以造成缺額。如果立法院不予同意,也可以造成缺額。所以,大法官缺額本身不能簡單歸責給某一個機關。第二:立法院可以規定憲法法院的最低開庭人數嗎?原則上,法院程序當然可以由法律規定。
但是,如果普通法律所規定的門檻高到使憲法法院無法運作,那麼問題就變成:普通法律究竟是在「規範憲法法院」,還是在「消滅憲法法院的功能」?這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情。第三:憲法法院能不能審查限制自己的法律?
這是最棘手的問題。如果憲法法院不能審查,那麼立法院只要制定一部法律限制憲法法院,憲法法院就永遠沒有能力反抗。但如果憲法法院可以無限制地宣布任何限制自己的法律違憲,又可能形成:
憲法法院自己決定自己有多大權力。這就是憲政學上最危險的自我授權問題之一。第四:誰來制衡憲法法院?這才回到本文最初的問題。如果答案是:「沒有人。」
那麼我們其實沒有建立真正的權力分立。我們只是把過去「行政權不可控制」的問題,換成了另一個:「司法權不可控制」。
二十、這也是「司法獨立」與「司法至上」的分水嶺
司法獨立的意思是:政治不能命令法官如何判案。司法至上的意思則可能變成:法院所作的一切決定,政治部門與人民都只能接受。兩者不是同一件事情。民主憲政真正需要的是第三種模式:司法獨立 + 法律拘束 + 程序透明 + 權力制衡。
也就是:法官判案獨立。但:法院組織受憲法限制。法官人事受制度規範。司法行政接受監督。裁判理由接受公開檢驗。法官違法失職可以被追究。憲法法院的權限受到憲法拘束。憲法法院也必須遵守程序正義。
這才是成熟的司法獨立。
二十一、最大的制度危險,其實是「政黨權力縱向貫通」
從憲法結構來看,行政、立法、司法明明是分立的。但是民主政治中存在另一條權力鏈:政黨。政黨可以同時控制總統候選人提名、立法院黨團、行政部門政策以及政治人事。因此,國家權力可能出現一種特殊現象:
國家權力形式分立,政黨權力縱向貫通。這就是為什麼「形式上的權力分立」不一定等於「實質上的權力制衡」。如果總統與立法院多數同黨:總統提名 → 立法院同意
這個制衡可能變弱。但如果總統與立法院多數不同黨:總統提名 → 立法院否決又可能出現另一種問題:立法院利用同意權使司法機關長期缺額。所以,制度真正要防範的不是某一個政黨。而是:
任何政黨利用人事權,使另一個憲政機關失去正常運作能力。
二十二、「立法院控制司法」與「立法院制衡司法」,不是同一回事
這個區別必須講清楚。立法院審查大法官提名,是憲法設計的制衡。立法院監督司法預算,也是憲法制度的一部分。立法院制定法院組織與程序法律,同樣具有正當性。但如果立法院利用這些權力:
刻意癱瘓法院、長期拒絕所有人事提名、透過程序規則使憲法法院無法審判,那就可能超越正常的制衡。同樣道理也適用於憲法法院。憲法法院審查立法院法律,是其憲法職權。但如果憲法法院可以:
自己決定自己的人數門檻、自己決定自己可以審理什麼、自己決定政治部門完全沒有任何程序性權限,那也可能超越司法審查的正當界線。所以真正成熟的制度不是:「哪一邊贏?」
而是:「哪一邊都不能無限擴張自己的權力。」
二十三、因此,台灣下一階段司法改革,不應只是「讓司法更獨立」
台灣過去的司法改革,很多焦點放在:如何防止政治干預司法。下一階段則應該增加另一個問題:如何防止司法權力失去制度性制衡?這兩個問題必須同時成立。否則司法改革就會變成一場單向運動:
政治干預司法 → 改革 → 司法獨立 → 改革停止。這是不夠的。司法改革真正成熟的終點應該是:獨立而受制衡。
二十四、第一項改革:大法官提名程序必須更加透明
現行制度最大的問題之一,不一定是「總統有提名權」。因為這是憲法明文規定。真正需要改善的是:總統如何產生候選人?2019年大法官提名過程曾經透過審薦小組、公開推薦、自薦及各法學團體與大學推薦等方式擴大參與。總統府當時也公開說明審薦程序與候選人的專業、品德等評估因素。
這種制度應該進一步法制化。例如:公開提名資格;公開候選人履歷;公開利益衝突;公開主要學術與司法經歷;進行公開詢答;公開提名理由;建立跨黨派及法律專業參與機制。讓人民知道:
為什麼是這個人。而不是只知道:總統提名了這個人。
二十五、第二項改革:不能讓大法官缺額變成政治武器
這是2025~2026年危機最重要的制度教訓之一。如果大法官任期屆滿後:總統不提名,或立法院全部否決,就可能造成憲法法院癱瘓。因此,應該考慮建立更嚴格的憲政防呆機制。例如:
總統必須在一定期限內提出人選。立法院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完成審查。如果第一次提名全部未獲同意,應啟動第二階段跨黨派提名機制。如果長期無法達成同意,應有憲法層級的備援方案。目的不是幫助哪一個政黨。
而是防止:任何政黨都不能透過「不任命」癱瘓憲法法院。
二十六、第三項改革:憲法法庭的最低人數應該由憲法明確處理
2025~2026年的危機揭示一個非常深層的問題:大法官總額由憲法規定,但有效運作人數與表決門檻卻可能由法律規定。這就留下巨大空間。未來若再發生政治僵局:立法院可以提高門檻。
總統可以不提名。大法官可能互相迴避。最後憲法法院就可能失去運作能力。因此,如果這個問題要真正解決,最終恐怕不能只靠普通法律。應該考慮:在憲法層級明確規範憲法法庭的最低運作人數、缺額期間的替代規則以及重大案件的表決門檻。
這會比讓立法院與憲法法院每隔幾年重新爭論一次更加穩定。
二十七、第四項改革:司法行政權必須更加透明
司法獨立不代表司法行政不需要監督。人事審議、升遷、調任、院長遴選、行政考核等,都涉及司法內部權力。因此,人審會等制度應進一步:公開程序。公開標準。公開利益衝突。公開決議理由。
建立可申訴程序。增加法官代表與外部專業人士參與。這並不是讓政治人物直接決定法官。恰恰相反。它是為了讓司法權力不必依賴「相信某一位院長是好人」才能運作。真正的法治不能依賴好人。
必須依賴制度。
二十八、第五項改革:檢察權必須與審判權分開設計
台灣司法改革也必須重新檢討檢察權。因為檢察總長的指揮監督權非常強。這種制度有其必要性:如果全國檢察官完全各自為政,重大犯罪偵查也可能失去一致性。但另一方面:檢察權如果過度集中,也可能產生政治與行政干預風險。
因此需要在:檢察一體與:個案偵查獨立之間取得更精細的平衡。這是司法改革不能迴避的另一條戰線。
二十九、第六項改革:憲法法院必須建立「司法自制」
如果說立法院必須受到憲法限制,那麼憲法法院同樣如此。真正成熟的憲法法院,應該建立清楚的司法自制原則。例如:第一,尊重政治部門的形成空間。不是所有政治爭議都應該被司法化。第二,嚴格區分法律違憲與政策不當。
法院判斷的是憲法,而不是取代行政院或立法院做政策。第三,對程序性權力保持克制。尤其是涉及法院自身組織、權限與存續的案件,更應該提高自我審查標準。第四,充分公開不同意見。大法官之間有不同意見,不代表司法失敗。
恰恰相反:公開不同意見,本身就是司法權受到理性制衡的一種方式。
三十、2025~2026年最值得台灣記住的一句話
「五人大法官」事件最大的歷史意義,可能不是最後哪一方勝利。而是它第一次如此清楚地把台灣人推到一個憲政問題面前:如果政治部門不能決定法院怎麼判,那麼法院自己能不能決定自己有多少權力?
這個問題沒有簡單答案。如果回答:「當然可以。」就必須進一步回答:誰來限制法院?如果回答:「當然不可以。」又必須回答:當政治部門透過人事權與法律把憲法法院癱瘓時,誰來保護憲法?
這才是整個事件最深刻的兩難。
三十一、所以真正的制度目標,不應該是「司法服從政治」
那是台灣過去走過的路。也不應該是:「政治完全不能碰司法。」因為這在現代民主憲政中也不可能完全成立。真正應該建立的是:政治不能命令司法如何判案。同時:司法不能凌駕憲法。而:
立法院不能癱瘓法院。以及:總統不能單方面決定司法高層。最後:任何政黨都不能把國家憲政機關變成自己的附屬機關。這才是權力分立真正的精神。
三十二、從「誰控制司法」走向「誰制衡司法」
如果把台灣司法改革的歷史濃縮成一句話,可以這樣描述:第一階段:如何防止政治控制司法?第二階段:如何建立真正的司法獨立?第三階段:如何讓人民參與司法?現在:如何在司法獨立的前提下,建立對司法的制度性制衡?
這不是司法改革的倒退。恰恰相反。這代表台灣司法改革已經走到下一個階段。因為只有一個真正具有獨立性的司法,才值得我們討論:如何制衡它。
三十三、結語:真正成熟的憲政,不是相信任何人
台灣從威權走向民主,最大的制度進步,是我們逐漸不再相信:「只要有一個英明的領導人,國家就不會出問題。」民主告訴我們:不要相信領導人。所以我們建立選舉。法治告訴我們:不要只相信政府。
所以我們建立法律。權力分立告訴我們:不要只相信任何一個機關。所以我們建立行政、立法、司法相互制衡。司法獨立又告訴我們:不要讓政治權力決定個案判決。但是走到今天,我們還必須再往前一步:
也不要因為司法獨立,就相信司法永遠不會犯錯。真正成熟的憲政制度,不是尋找一個「永遠正確」的權力。而是建立一個制度,使:總統可以被制衡;立法院可以被制衡;行政院可以被制衡;
法院可以被制衡;憲法法院也可以被制衡。而這種制衡,不能靠政治鬥爭完成。必須靠憲法、法律、程序、公開、專業與制度完成。因此,台灣司法改革的下一個目標,不應該只是:讓司法更獨立。
而應該是:讓司法在獨立之中受到制度性的制衡。這才是真正成熟的司法獨立。也才是真正成熟的民主法治。2025~2026年的「五人大法官」憲政危機,留給台灣最大的問題,不是「五個人到底對不對」。
而是:當司法成為憲法最後的守門人時,誰來守門?如果這個問題始終沒有答案,那麼台灣的司法改革,就還沒有真正完成。因為真正成熟的憲政,不是讓任何一種權力永遠正確。而是:讓任何一種權力,都不可能永遠不受約束。
三十四、2026年:憲法法庭仍持續運作,危機已轉化為長期制度問題
2025~2026年的「五人大法官」問題,不能只停留在2025年12月19日的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截至2026年8月14日,憲法法庭已公布115年憲判字第1號至第6號判決,顯示在大法官人數不足的政治與制度背景下,憲法法庭仍持續受理並作成裁判。
這一發展使問題的性質更加清楚:爭議已不只是「五位大法官能不能作成某一件判決」,而是憲法法院在長期缺額、政治部門人事同意權衝突,以及程序門檻爭議之下,如何維持審判功能、裁判正當性與制度可信度。
因此,未來司法改革的重點,不宜只是增加或減少某一機關的權力,而應建立一套可以在政治僵局發生時仍維持憲法機關正常運作的制度。包括大法官提名期限、立法院審查期限、缺額期間的備援機制、憲法法庭最低運作條件,以及涉及法院自身權限案件的程序自制,都值得進一步制度化。
三十五、結論補充:司法改革應從「權力歸屬」進一步走向「權力可被制衡」
如果說過去的司法改革主要處理「司法是否受到政治干預」,那麼下一階段的司法改革就必須同時處理「司法權如何受到制度拘束」。這並不是否定司法獨立,而是承認司法獨立本身也是憲政制度的一部分,必須與法律保留、程序正義、公開透明、責任政治及權力分立共同運作。
從這個角度看,2025~2026年的「五人大法官」憲政爭議具有長期制度研究價值。它迫使台灣重新思考三個彼此相連的問題:政治部門不能藉由人事權癱瘓憲法法院;立法院不能以普通法律消滅憲法機關的核心功能;憲法法院也不能因為掌握最終憲法審查權,就取得沒有任何程序與制度邊界的自我授權權力。
真正成熟的司法改革,不是讓司法成為政治的附屬,也不是讓司法成為不受約束的最後權力。真正的目標,是讓司法在獨立審判的前提下,同時受到憲法、法律、程序、公開、專業與制度性制衡。這也是本文所稱「獨立而受制衡」的核心意義。
三十六、常見問題:台灣司法改革與五人大法官憲政爭議
什麼是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是指法官在審判個案時,應依法獨立判斷,不受政治權力、不當行政命令或其他外部力量干涉;司法獨立並不等於司法機關完全不受憲法、法律與制度性監督。
司法獨立等於司法至上嗎?
不等於。司法獨立保障個案審判不受不當干預;司法至上則可能被理解為司法權成為不受其他制度拘束的最終權力。民主憲政更重視的是獨立與制衡並存。
大法官為什麼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採取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的制度,目的之一就是讓司法高層人事同時受到行政與民意機關的制度性參與與制衡。
2025年「五人大法官」爭議的核心是什麼?
核心不只是五位大法官是否具有審判權,而是大法官缺額、憲法訴訟法程序門檻、憲法法院維持運作的能力,以及憲法法院審查限制自身權限之法律時所產生的自我權限判定問題。
立法院行使大法官同意權,算不算干預司法?
行使憲法明定的人事同意權,本身屬於權力分立與制衡機制;但若任何政治部門利用人事權使憲政機關長期無法正常運作,則可能產生另一層次的憲政問題。
下一階段台灣司法改革應該改革什麼?
可從大法官提名透明化、缺額備援機制、憲法法庭運作門檻、司法行政透明、檢察權與審判權區分、以及憲法法院的司法自制等面向同步推進。
資料與法源溯源
本文正文保留原有論述與結構;下列資料用於核對文中涉及的憲法規範、司法制度、人事任命及2025~2026年憲法法庭事件。為保留溯源能力,優先採用憲法法庭、司法院、總統府及立法院官方資料。
[1] 憲法法庭:114年憲判字第1號(憲法訴訟法修正案)
[2] 憲法法庭: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新聞稿
[3] 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1號
[4] 憲法法庭:判決列表(截至2026年8月14日,含115年憲判字第6號)
[5] 憲法法庭:大事紀要(2025年7月25日7位大法官提名案均不予同意)
[6] 總統府:2016年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提名案
[7] 總統府公報:2016年許宗力、蔡烱燉等任命
[8] 總統府:2019年4位大法官提名及任命資料
[9] 總統府:2023年蔡彩貞、朱富美、陳忠五、尤伯祥提名資料
[10] 總統府:2024年7位大法官提名案
[11] 總統府:2025年3月7位大法官提名案
[12] 立法院:2025年7月25日大法官同意權案議事資料
[13] 司法院:國民法官制度介紹
[14] 總統府:2022年檢察總長邢泰釗提名案
[15] 總統府:2026年檢察總長徐錫祥提名案引用方式說明:本文涉及法規、裁判、人事任命與官方事件日期時,應以上述官方原始資料為主要核對依據;如日後官方網站更新頁面內容,仍可依裁判字號、日期、機關及事件名稱追溯原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