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消除法院「同案不同判」?兩岸裁判見解統一機制:大陆案例庫、台湾大法庭、AI

文/许明哲

從類案檢索、法律見解統一到科技輔助,看兩岸如何處理裁判尺度不一致,以及法官裁量空間之間的張力。

摘要

在成文法傳統下,如何兼顧裁判尺度的一致性與法官依個案作成判斷的空間,是司法制度的重要課題。兩岸對此形成不同的制度路徑:臺灣自2019年起以大法庭制度取代判例選編、變更及決議制度,將終審法院法律見解的統一,重新放入具體訴訟程序中處理;中國大陸則逐步建立人民法院案例庫,將指導性案例與經審核入庫的參考案例集中提供檢索與類案參考。兩種制度雖然都在回應法律適用不一致問題,但其法律效力、程序結構與案例運用方式並不相同。本文從制度演進、案例資料利用、法官裁量及人工智慧輔助等面向進行比較,並討論如何在一致性、可預測性、程序正當與司法裁判活力之間取得平衡。

一、什麼是「同案不同判」?先釐清問題的法律結構

所謂「同案不同判」,通常是指事實關係或法律爭點具有高度相似性的案件,因不同審判庭、不同法院或不同時期的法律見解,而出現不一致的裁判結果。這個問題真正需要處理的,並不是要求所有案件得到完全相同的結果,而是要避免相同法律問題在沒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出現無法預測的差異。

因此,裁判見解統一機制至少涉及三個層面:第一,如何發現法律見解的歧異;第二,如何透過制度程序形成較具權威性的法律見解;第三,其他案件如何取得、理解並適當參考已形成的裁判見解。案例資料庫與大法庭,正分別對應了其中不同的功能。

二、中國大陸:從指導性案例走向人民法院案例庫

中國大陸近年的制度發展,重要方向之一是建立集中化的人民法院案例庫。最高人民法院於2024年公布《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運行工作規程》,人民法院案例庫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建設,收錄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以及經審核納入的參考案例。

依該規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應當檢索案例庫,並在嚴格遵循法律、司法解釋及規範性文件的基礎上參考類案。這種制度設計的核心,是把分散於大量裁判中的法律適用經驗加以集中、整理與檢索,讓審判人員能更容易找到具有參考價值的類似案件。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案例庫中的類案並不因此成為獨立的法源。依《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運行工作規程》的規定,類似案件的裁判理由、裁判要點可以作為裁判說理時的參考,但不是裁判的依據。這一點,是理解人民法院案例庫與臺灣舊判例制度差異的關鍵。

三、為什麼臺灣廢除判例、改採大法庭?

臺灣過去的判例制度,是由最高法院從具有代表性的個案裁判中選編判例,將裁判中的法律見解抽離具體案件事實,形成「判例要旨」,並在制度上賦予其較一般個案裁判更強的通案效力。這種做法確實具有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但也產生一項根本問題:抽離個案事實後形成的抽象法律命題,是否仍符合司法權應在具體案件中行使的本質?

司法院在推動大法庭制度時明確指出,舊判例制度把最高法院裁判中的法律見解自個案抽離,成為獨立於個案事實之外的抽象判例要旨,並具有通案的法規範效力;此種制度與權力分立及司法權本質之間存在疑義。因此,2019年7月4日大法庭制度正式施行後,判例選編及變更制度與決議制度一併廢除。

大法庭改革的核心,不是放棄法律見解統一,而是改變「如何統一」。過去較偏向在個案之外抽象化形成判例;大法庭則把法律爭議重新放回具體訴訟程序,由審判庭在審理個案時發現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的法律問題,再依程序提案給大法庭裁判。大法庭應行言詞辯論,必要時可以徵詢專家、學者意見,並得公布不同意見書,使法律見解的形成過程更加公開。

大法庭裁定對提案庭提交的案件具有拘束力,但並不具有一般性的通案法規範效力。其後其他審判庭若認為既有見解需要改變,仍可循歧異提案程序再次交由大法庭處理。換言之,臺灣改革所追求的是「在具體案件中形成並調整統一法律見解」,而不是以抽象判例永久固定法律答案。

四、臺灣過去判例與中國大陸人民法院案例庫有何不同?

兩者都以「案例」為重要素材,但不能因此視為相同制度。臺灣舊判例制度的核心,是從最高法院個案裁判中抽取法律見解,將其轉化為具有通案效力的判例要旨;人民法院案例庫則以集中保存、分類、檢索與類案參考為主要功能。前者重點在於「規範化的判例效力」,後者重點在於「案例資源的集中與可利用性」。

進一步而言,臺灣舊判例制度所產生的問題,正是其法律見解容易脫離原裁判的具體事實。大法庭制度因此重新強調個案事實、當事人程序參與以及公開辯論。人民法院案例庫則保留完整案例作為類案參考資源,其制度功能不是把每一個入庫案例轉化成一般性法律規範。

因此,如果以一句話概括:臺灣舊判例制度,是以「判例規範化」處理裁判見解統一問題;中國大陸人民法院案例庫,則是以「案例集中化、檢索化與類案參考」強化法律適用的一致性。兩者的共同點是重視既有裁判經驗,不同點則在於案例本身究竟具有何種法律效力,以及統一見解的制度入口位於何處。

兩岸制度比較

比較面向

中國大陸人民法院案例庫

臺灣大法庭制度

制度功能

集中案例資源,提供檢索與類案參考

在終審法院程序中處理法律見解歧異與原則重要性問題

案例地位

指導性案例、參考案例等案例資源

大法庭裁定及後續終審裁判形成的法律見解

法律效力

案例本身不是裁判依據;可作為說理與類案參考

大法庭裁定對提案庭提交案件有拘束力,不具通案法規範效力

形成方式

集中建庫、審核入庫、檢索利用

審判庭發現歧異或原則重要性後,依程序提案

制度重點

提升案例可取得性與類案參考能力

透過公開程序形成、檢驗及必要時調整統一法律見解

五、兩種制度最大的差別:一個偏重案例檢索,一個偏重程序形成

從制度功能來看,人民法院案例庫首先解決的是「找得到」的問題:當案件涉及某一法律問題時,審判人員可以透過集中案例資源尋找相近案件及裁判理由。大法庭制度首先解決的則是「有歧異時如何形成新的統一見解」:當終審法院審判庭發現法律見解存在歧異,必須依程序處理,必要時由大法庭作成裁定。

兩者並非互斥。案例庫可以提高裁判經驗的可取得性,大法庭則提供處理重大法律歧異的程序性出口。若從完整司法資訊鏈條觀察,可以理解為「案例發現—問題辨識—程序統一—裁判說理—再次累積案例」的循環。

六、法官裁量與「同案不同判」:統一不是消滅差異

裁判一致性不等於裁判結果必須完全一致。即使兩個案件涉及同一條法律規定,只要事實、證據、法律關係或適用的規範環境不同,法院仍可能作出不同結論。真正需要避免的是在相同法律問題與相近事實基礎下,裁判理由沒有充分說明卻產生重大差異。

因此,一套成熟的裁判見解統一機制,不應只追求「答案一致」,還應要求「差異可說明」。如果法院選擇不採既有見解,應說明法律理由、事實差異或規範變動;如果採用類似案件的見解,也應說明本案與先前案例之間的關聯。這種說理要求,才是統一與司法裁量之間較穩定的連接點。

七、AI能不能消除「同案不同判」?可以輔助,但不能代替裁判

面對海量裁判資料,人工智慧可以在資料整理、全文檢索、相似案件比對、法律爭點初步分類及文書處理等方面提高效率。其價值主要在於縮短「從大量資料中找到相關材料」的時間,而不是直接決定法律應如何解釋。

AI輔助裁判仍存在資料偏差、錯誤引用、語境理解不足及生成內容不可靠等風險。尤其當模型以歷史裁判資料作為重要輸入時,歷史裁判中的不一致或錯誤並不會因為技術自動消失。因此,AI越能有效率地找出案例,越需要由法官確認案例的完整事實、法律爭點、裁判理由及其是否適合援用。

比較穩健的制度方向,是把AI定位為「檢索與分析工具」,而不是「裁判權的替代者」。最終法律判斷仍應由具有審判權的法官負責,並在裁判中呈現可以由當事人與上級審查驗證的理由。

八、如果真的要減少「同案不同判」,制度應該怎麼設計?

1. 建立高品質、可追溯的案例資料。案例不應只有抽象結論,還應保留足以理解法律問題的事實、爭點、理由及裁判結果。

2. 建立有效的歧異發現機制。只有能及早發現法律見解分歧,統一程序才可能在問題擴大之前介入。

3. 強化正當程序。法律見解的統一不只是技術問題,也涉及當事人陳述、專家意見及公開透明程度。

4. 允許有理由的偏離。當法律、社會情勢或事實類型發生變化時,制度應提供重新檢討既有見解的程序,而非把舊答案永久固定。

5. 明確界定AI的權責邊界。AI可以協助尋找與整理資料,但不能取代法官對證據、法律及價值衝突的實質判斷。

九、從兩岸制度比較看,消除差異的關鍵其實是「可說明」

無論是案例庫還是大法庭,最終目的都不是讓所有法院機械地複製同一答案,而是讓法律適用具有較高程度的可預測性與可說明性。案例庫解決資料取得與類案參考問題,大法庭則處理終審法院法律見解的程序性統一問題。

從這個角度看,「同案不同判」最值得避免的並非一切差異,而是沒有理由的差異。只要制度能夠讓法院說明為何採取某一見解、為何區分某一案例,以及在何種條件下可以改變既有見解,司法制度便能在統一與彈性之間形成較健康的平衡。

結語:統一不是「一模一樣」,而是讓差異有理由

兩岸對裁判見解統一的制度選擇,反映出不同的司法治理思路。中國大陸人民法院案例庫著重案例資源的集中、檢索與類案參考;臺灣大法庭則把終審法律見解的統一放入具體案件的審判程序中,並以歧異提案及公開辯論等方式形成法律見解。

對成文法體系而言,真正可持續的統一機制,不應只是把既有答案固定下來,而應同時具備發現歧異、形成見解、公開說理及修正見解的能力。人工智慧可以提高案例處理效率,但無法取代司法權對個案事實與法律價值的最終判斷。最終而言,能讓人民理解「為什麼相似案件會得到相同或不同的結果」,比單純追求形式上的完全一致更重要。

參考資料與溯源

1〕司法院,〈大法庭簡介〉,說明大法庭制度之目的、審理範圍、裁定效力及統一法律見解機制。

2〕司法院,〈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邁入新紀元——立法院三讀通過大法庭新制〉,說明大法庭制度與判例、決議制度之改革。

3〕司法院,〈大法庭新制介紹〉相關新聞稿,說明廢除判例選編、變更制度之理由及舊判例重新定位。

4〕司法院,〈大法庭新制施行後,已選編的判例效力如何?〉,說明舊判例在新制下的法律定位。

5〕司法院,〈大法庭裁定僅對提交案件有拘束力,如何達成統一法律見解的目的?〉,說明個案拘束與後續先前裁判所形成之統一作用。

6〕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運行工作規程》(法〔2024〕92號),說明案例庫之建設、檢索、類案參考及案例不得作為裁判依據等規範。

7〕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並向社會開放〉,說明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運行及其制度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