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買回自己股份嗎?公司法第167條、回購協議效力與高管責任

文/夏卫

從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31號等裁判,解析股東退出、對賭回購、董事會決議與合法替代方案

更新日期:2026年9月2日|適用範圍:臺灣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另須併查證券法規

關鍵詞:公司買回自己股份、公司法第167條、股權回購協議、對賭回購、員工庫藏股、減資退股、董事責任

一、先說結論:股東可以退出,但公司不能任意成為買方

公司直接以自己的資金取得本公司股份,原則上受到《公司法》第167條限制。真正需要先判斷的不是「股東能不能退」,而是「誰付款、誰取得股份、交易目的落入哪一項法定例外」。

依現行第167條第1項,公司除法律明定情形外,不得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這項規則不只涵蓋名稱寫成「回購」的契約;公司出資、由關係人或名義人持股,若實質效果仍是公司取得自己股份,也可能被認定違法。

核心判斷|公司內部決議不能自行創造法定例外;但當法律本身要求董事會特別決議時,決議又是合法交易不可缺少的要件。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二、2026年現行法:第167條禁止原則與法定例外

截至2026年9月2日,《公司法》第167條列舉的例外包括特別股收回、第167條之一員工庫藏股、異議股東股份收買、員工酬勞以收買自己股份發給,以及公司合併或分割等情形;股東清算或受破產宣告且積欠公司債務時,另有按市價收回抵償的規定。

法律路徑

主要目的

核心條件與限制

167條之1

收買股份後轉讓員工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不逾已發行股份5%;金額不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資本公積;三年內轉讓。

235條之1

以股份發給員工酬勞

章程及董事會決議須符合規定;2025年修法後,第167條已明列此項例外。

158、186、317條

特別股收回、異議股東退出、合併或分割

必須符合各該制度的實體要件與程序,不能僅借用名稱。

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

公開發行公司依法買回

限符合法律適用主體、目的、數量、期間、資訊揭露等要件;非所有股份交易市場公司均可援用。

依法減資

調整資本並返還股款

依公司法完成股東會、債權人保護、會計及變更登記程序,不等同於私下指定公司回購特定股東股份。

因此,「董事會通過就合法」與「董事會決議完全沒有作用」都不正確。若交易不屬法定例外,決議不能排除第167條;若公司依第167條之一或第235條之一辦理,法定決議則是必要程序。

三、真正涉及公司法第167條的裁判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31號民事判決:迂迴取得也可能無效

最高法院處理公司是否以資金買回本身股份,卻將股份登記於他人名下的問題。裁判指出,第167條旨在維護資本維持、債權人與投資人權益及股東利益;公司以迂迴方法達成禁止取得自己股份的相同效果,仍可能依《民法》第71條無效。

合規意義:不能只看股東名簿上的受讓人。若公司實際負擔價款、承擔損益或控制股份處分,應穿透檢查公司是否為實質買方。

2. 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660號行政判決:興櫃公司不能直接套用上市櫃庫藏股例外

該案公司以穩定股價為由買回股份並辦理註銷、減資。法院認為,興櫃股票的交易制度與上市、上櫃股票不同,不能當然適用《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公司仍受《公司法》第167條限制,主管機關撤銷相關登記並無違誤。

合規意義:市場上有交易價格,不代表公司就取得庫藏股資格。公司類型、交易市場與特別法適用主體必須先確認。

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7號民事判決:目標公司承擔對賭回購義務

投資協議約定由目標公司買回投資人股份,並由公司負責人共同承擔。法院認為,公司買回自己股份的約定不符合法定例外,違反第167條而無效;在個案契約結構下,與公司義務不可分的負責人買回責任也未能單獨成立。

合規意義:對賭或估值調整機制不能只寫「未達標即由目標公司回購」。應分別檢查公司、創始股東、實際控制人與第三方投資人的義務,並設計可分割性及替代履行條款。

4.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09號民事判決:避免把舊裁判變成絕對規則

該案涉及員工離職時的股份買回約定。法院指出,第167條之一增訂後,不能再僅依早期裁判概括認定所有公司買回安排當然無效;後續董事會特別決議在符合第167條之一時可能具有法律意義。不過,該案條款仍因其他公司法規範而被認定無效。

合規意義:應先辨識交易是否可能落入員工庫藏股等例外,再逐項檢查目的、決議門檻、比例、資金來源與處分期限,而不是只引用「禁止回購」四個字。

裁判

交易型態

可援用的判斷

最高法院110台上2631

公司出資、股份登記於他人

實質與迂迴交易均須檢查;違反禁止規範可能無效。

最高行政法院112上660

興櫃公司買回並註銷

特別法例外須嚴格確認適用主體,不能類推。

高雄地院111重訴97

投資協議/對賭回購

目標公司直接承擔回購義務有高度無效風險。

臺灣高院110重上209

員工持股離職買回

167條之一的法定決議及其餘要件必須一併審查。

四、三類高風險股權回購場景

典型場景

常見誤操作

主要風險

離職合夥人或員工退股

公司直接承諾按原價、帳面價或固定收益買回全部股份。

超出員工庫藏股目的、比例或資金限制時,契約效力與價款返還均可能發生爭議。

對賭協議/VAM履約

業績未達標即由目標公司作唯一回購義務人。

目標公司義務可能違反第167條;與創始人責任的可分性也可能成為訴訟焦點。

名義第三人或關係企業承接

公司出資,股份先登記在董事、員工、關係人或關係企業名下。

法院可能依資金、控制與風險歸屬認定為迂迴取得自己股份。

五、違規回購可能造成哪些法律後果?

· 契約效力:不符合法定例外且實質違反第167條時,法院可能依《民法》第71條認定契約無效。

· 資金返還:公司已付款,不代表交易完成;可能衍生不當得利返還、利息及損害賠償問題。

· 股份歸屬:若買回或名義登記行為無效,公司不會僅因付款就當然成為實質股東。

· 負責人責任:第167條第5項明定公司負責人違規收回、收買、收質或不當定價時應負賠償責任;另須檢查第23條忠實與注意義務。

· 監理與刑事風險:公開發行公司另有庫藏股、重大訊息及內控制度規範;是否涉及背信或其他犯罪,仍須依個案的主觀故意、利益歸屬及損害證據判斷,不能只因違反第167條就直接推定成立犯罪。

六、合法替代方案:把回購需求改造成可執行的退出安排

路徑A:創始人、大股東或真正第三方承接

由股東或第三方使用自己的資金受讓股份,通常最能避免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問題。但公司不得以貸款、保證、資金回流或其他安排使自己成為實質出資人;付款來源及最終受益人應保留可稽核紀錄。

路徑B:依第167條之1辦理員工庫藏股

若目的確為收買股份後轉讓員工,應在簽約與付款前完成法定董事會特別決議,並檢查5%上限、財源上限、三年轉讓期限及庫藏股份無股東權利等規範。不能先買回,再把「將來可能給員工」當作補正理由。

路徑C:依第235條之1以股份發給員工酬勞

2025年修法後,公司得在符合員工酬勞制度、章程與董事會決議等條件下,以收買自己股份的方式發給員工。此路徑的目的、受領對象與決議內容,均應與一般股東退出或投資人保本回購區分。

路徑D:依法減資或利用合併、分割等制度

如果商業目的在於資本調整、企業重組或股東退出,可評估減資、合併、分割及異議股東股份收買等制度。這些制度各有決議、債權人保護、會計、資訊揭露及變更登記要求,不能用一紙回購承諾取代。

七、簽署股權回購協議前的五項檢查

1. 真正買方是誰?由誰負擔價款、取得股份、承受價格波動與決定後續處分?

2. 公司買回是否有明確法定依據?適用的是第167條之1、第235條之1、其他公司法例外,還是證券交易法?

3. 全部實體要件是否滿足?包括目的、數量、財源、價格、期限與受讓對象。

4. 決議及外部程序是否完成?董事會、股東會、債權人通知、公告、申報與變更登記不可相互替代。

5. 若交易被認定無效,價款、股份登記、稅務、擔保及創始人責任如何處理?契約是否有可分割與替代履行條款?

八、公司已經付款或簽約,應如何處理?

1. 停止新增付款、股份處分及會計沖銷,避免風險擴大。

2. 保存董事會/股東會紀錄、契約版本、付款憑證、股東名簿及通訊紀錄。

3. 穿透確認資金與股份的實際流向,辨識是否存在名義受讓人。

4. 分別評估契約效力、返還關係、董事責任、稅務與公開發行公司監理問題。

5. 在法律意見完成後,再決定解除、返還、改由第三方承接、減資或依法補做新交易;不能假設內部追認一定有效。

九、常見問題(FAQ

公司可以買回自己股份嗎?

可以,但不是基於一般契約自由,而是必須符合《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的例外及全部要件。一般股東退出需求本身,不會自動構成例外。

股東會或董事會一致通過,回購就有效嗎?

不一定。交易若不屬法定例外,內部決議不能使其合法;反之,第167條之一、第235條之一等規定要求的特別決議,則是合法路徑的必要部分。

對賭協議可以約定由目標公司回購嗎?

風險很高。若目標公司直接以自身資金買回投資人股份,且不符合法定例外,回購義務可能無效。較穩健的設計通常是由創始股東、實際控制人或真正第三方承擔,但仍須檢查資金來源、公司保證與條款可分性。

把股份登記在董事或關係人名下,可以避開第167條嗎?

不能只靠名義安排。法院會檢查公司是否實際付款、控制股份並承擔經濟風險;若結果與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相同,迂迴安排仍可能無效。

十、結語:先確認法律機制,再設計商業退出

公司買回自己股份的核心,不是「能不能把錢付出去」,而是交易是否有法律授權、是否由正確主體付款,以及目的、決議、財源、比例與期限是否全部合規。高管最應避免的,是先承諾、先付款、先登記,再回頭尋找例外。

面對離職退股、對賭履約或控制權調整,先把回購需求拆解為第三方承接、員工庫藏股、員工酬勞、減資或法定重組方案,才能同時兼顧交易可執行性、資本維持與個人責任控制。

參考資料與查核紀錄

引用規範:完整名稱+現行官方連結+全文備援/存檔入口+最後查核日期。司法院個案頁為動態查詢,若官方個案網址無法穩定開啟,可依完整案號在官方系統重新檢索。

[1] 經濟部:《公司法》(2025年12月26日修正;本文引用第167條、第167條之1、第235條之1)。經濟部現行官方全文全國法規資料庫歷史存檔查詢。最後查核日期:2026年9月2日。

[2]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31號民事判決。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輸入法院、年度、字別及案號);核心意旨全文備援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62號民事判決:全文備援。最後查核日期:2026年9月2日。

[3] 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660號行政判決。政府全文備援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最後查核日期:2026年9月2日。

[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7號民事判決。全文備援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最後查核日期:2026年9月2日。

[5]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09號民事判決。全文備援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最後查核日期:2026年9月2日。

[6] 法務部(74)法律字第8954號函(援引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289號裁判,說明違反第167條及間接取得自己股份問題)。法務部現行官方全文。最後查核日期:2026年9月2日。

法律提示|本文供一般公司治理、交易規劃及法規研究使用,不構成特定案件法律意見。實際適用仍應依公司類型、股份性質、交易文件、資金流向及最新法令與裁判個別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