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事法院 ICC 管轄權與逮捕令解析——從羅馬規約看案件受理與跨國執行
2026年9月22日,美國總統川普在第81屆聯合國大會一般性辯論中呼籲《羅馬規約》締約國退出國際刑事法院;日本首相高市早苗則在同一場合重申,日本支持包括國際刑事法院在內的國際司法機構。這場交鋒凸顯一個問題:面對戰爭罪等重大暴行,一座沒有警察部隊的國際法庭,究竟能發揮多大作用?①
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簡稱 ICC)能對個人追究刑事責任,也能發出逮捕令;但它是否有權審理、案件是否可受理,以及被告能否被移送到海牙,是三個不同問題。理解這三道門檻,才能同時看見其法律價值與現實限制。
一、國際刑事法院能做什麼
ICC依據1998年通過、2002年生效的《羅馬規約》成立,是常設的國際刑事法院。其職權集中於種族滅絕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及侵略罪;追究的是個人的刑事責任,而非裁判國家間的爭端。《羅馬規約》第27條規定,國家元首等官方身分本身不能免除規約下的刑事責任。這項原則不等於法院有能力逮捕每一位在位領導人,實際移送仍牽涉國家合作。②
判決展現了這套制度的具體作用。2012年,ICC因徵募及使用未滿15歲兒童參與敵對行動,判處剛果軍閥盧班加14年徒刑;2016年,法院就攻擊馬利廷巴克圖的宗教及歷史建築,以戰爭罪判處阿爾馬赫迪9年徒刑。後案的罪名是《羅馬規約》所列的攻擊宗教及歷史建築之戰爭罪。③
逮捕令同樣具有法律與政治效果。ICC於2023年對俄羅斯總統普丁發出逮捕令;2024年11月21日,又對以色列總理納坦雅胡及前國防部長加蘭特發出逮捕令。發出逮捕令意味著法官已作出程序階段的判斷,並不等於罪名經審判證實。④
二、管轄權與案件受理是兩道不同門檻
《羅馬規約》第13條列出三種啟動途徑:締約國移交情勢、聯合國安理會依《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移交情勢,以及檢察官依第15條主動啟動調查。這些是程序如何開始的問題;對締約國移交和檢察官主動調查,通常還須符合第12條的領土或國籍條件,或由非締約國接受法院管轄。締約國可以移交別國的情勢,不能把「締約國移交」直接定義成犯罪發生於本國。⑤
非締約國國民也未必完全置身法院管轄之外。例如涉嫌犯罪的行為發生在締約國領土,法院仍可能依屬地條件取得管轄;安理會移交則另有規則。因此,美國、俄羅斯、中國及印度未加入《羅馬規約》,確實削弱普遍參與與合作,卻不等於其國民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受 ICC 管轄。⑥
取得管轄權後,還要判斷案件是否「可受理」。第17條的補充性原則讓真正進行調查或起訴的國家程序優先;當國內程序只為袒護被指控者、無正當理由地拖延,或司法體系確實無法辦案時,ICC才可能介入。法院還須考慮案件是否達到足夠嚴重程度。這不是國家宣稱「我有能力」便能自動排除國際審查,也不是ICC對國內法院判決不滿即可充當上訴法院。⑦
英國駐伊拉克部隊涉嫌犯罪的初步審查說明了差別。ICC檢察官於2020年12月決定不啟動正式調查,理由是當時的潛在案件不符合可受理條件;該決定並未否認法院的管轄權,也明言可因新事實或證據重新考慮。相反,在利比亞賽義夫・格達費案,法院認為利比亞當時無法真正進行相關起訴,故拒絕以國內程序排除ICC案件。⑧
三、逮捕令為何難以執行
ICC沒有自己的警察部隊,逮捕與移送仰賴國家執行;取證也需要跨境合作。法院設有羈押設施,定罪後的徒刑則由接受執行的國家承擔。當被通緝者所在國拒絕合作,即使逮捕令仍有效,案件也可能長期無法進入審判。⑨
這裡存在兩種應分開處理的限制。第一種來自規約的制度安排:ICC以國內刑事司法優先,也沒有自行跨境執法的權力。第二種來自各國的政治選擇:拒絕逮捕、限制合作,乃至對法院人員施壓。2026年美國對ICC相關人員的新一輪制裁,正顯示合作障礙不只是抽象的制度問題。⑩
早期案件集中在非洲,也使ICC長期遭遇選擇性執法的批評。評價這項批評,不能只看被告來自何處,還要分析哪些情勢由締約國移交、哪些獲安理會支持、各國是否配合移送,以及檢察資源如何分配。對以色列領導人和美軍在阿富汗行動的審查,則顯示「只追究弱國」已不足以概括法院的全部實踐;強權反彈與執行困難仍然真實存在。
四、正義與和平應如何衡量
對交戰方領導人發布逮捕令,可能影響旅行、外交與談判安排。但「追訴必然妨礙停火」或「追訴必然促成和平」都不能當作不證自明的結論。具體影響取決於衝突情勢、談判架構、當事人的盤算,以及各國是否願意執行逮捕令。法律責任與政治談判之間的張力,需要以個案證據討論。
ICC的價值也不必建立在「沒有它便完全沒有司法」的假設上。國內法院與其他國際追責安排同樣可能處理暴行;ICC的獨特作用,是在符合規約條件而國家程序未能真正追責時,提供一個常設的補充途徑。它可以留下調查、審判與被害人參與的制度空間,但能否把法律判斷轉化為實際責任,最終仍取決於證據、程序保障和國家合作。
因此,ICC是一項值得維持並持續檢討的制度實驗。它既不是能越過主權障礙的世界警察,也不只是象徵性的「無牙老虎」;它的力量來自明確的管轄規則、可信的審判,以及各國在關鍵時刻願不願意履行合作義務。
註釋與參考資料
① 聯合國第81屆大會美國發言頁;日本外務省高市早苗聯大演說全文
② 聯合國《羅馬規約》第一、二編;聯合國《羅馬規約》第二十七條
④ 國際刑事法院巴勒斯坦情勢新聞稿;國際刑事法院烏克蘭情勢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