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余财产分配中的慰抚金与易科罚金 ——评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28号民事判决
赔偿义务不会因为结婚而当然转由配偶承担,但它可能通过夫妻剩余财产的计算,间接改变配偶最终取得或支付的金额。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28号民事判决面对的,正是这种容易被账面形式掩盖的负担转移:一方为清偿侵害配偶关系及伤害行为所生的慰抚金,向银行借款;清算夫妻财产时,是否只要看到基准日仍有银行贷款,就应全额扣除?
本判决的意义,在于将对银行的有效借款关系,与夫妻内部剩余财产分配上的列计问题加以区分。最高法院明确指出慰抚金债权、债务均不列入差额计算,并否定原审未经充分调查便扣除全部贷款的处理。不过,贷款余额如何分拆、相关利息如何归属,以及借款缴纳易科罚金的部分能否列计,仍有进一步论证的空间。理解本案,必须同时掌握其确立的规则与尚未完成的论证。①
一、案件争议从直接赔偿债务延伸至银行贷款
A01与A02于2008年结婚,育有两名子女,2021年分居,后经法院和解改用分别财产制。双方以登记完成日2022年12月19日作为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的基准日。A01请求A02给付剩余财产差额分配款;A02则争执财产范围、债务扣除及分配比例。
与本文相关的资金流向是:A01于2022年8月向远东银行借款,用以支付对A02的赔偿款770,024元、对第三人乙的赔偿款543,155元,以及伤害案件易科罚金244,000元,合计1,557,179元。依原审认定,前两项付款涉及慰抚金及相关利息;银行贷款于基准日的未偿余额则为1,962,820元。以上金额均为新台币。
原审认为,债务不应仅因其发生原因可归责于夫妻一方而排除,遂将全部银行贷款列为A01婚后债务。扣除贷款后,认定A01剩余财产为1,149,849元,A02剩余财产为8,883,142元,差额为7,733,293元。原审又以平均分配有失公平为由,将A01可得金额调整为差额半数的78%,判给3,015,985元。这里的78%,是原审对分配额的调整结果,不是最高法院认可的固定比例。②
最高法院另认为,A02经营的独资商号将营业收入存入第三人账户,其实际收入及资金去向仍须调查,原审不能预先认定证人、账户明细无调查必要。商号资金是否应列入或追加计算,与贷款能否扣除共同影响差额,因此本案发回后的重算,不能只处理贷款一项。营业收入也不能未经成本、费用及财产存续状况的核实,就全部视为基准日可分配的净财产。③
二、慰抚金的排除为何也涉及债务一面
(一)共同生活贡献是分配制度的基础
民法第1030条之1第1项,以现存婚后财产扣除婚姻关系存续中所负债务后的剩余,作为差额分配的基础,并排除继承、其他无偿取得财产及慰抚金。该制度并不要求财产均由夫妻共同登记,而是通过财产制结束时的金钱请求权,承认家务劳动、子女照顾及其他婚姻协力对财产累积的价值。④
立法理由说明,制度旨在彰显婚姻中的协力与贡献,并保障经济弱势一方。由此可以理解慰抚金例外:精神痛苦的补偿并非因婚姻协力而取得的劳动、经营成果。若将受害人的补偿纳入双方分享,补偿的个人性便可能被婚姻财产清算冲淡。这是解释例外的制度理由,并不表示所有带有个人性质的收入或支出都可自行排除。⑤
(二)只排除债权而扣除债务会产生什么结果
假设妻子可分配财产为500万元,丈夫为300万元,丈夫另因故意侵权应支付妻子慰抚金20万元;不考虑其他债务及比例调整。若双方都不将该赔偿关系纳入财产计算,妻子应支付丈夫的差额分配款为100万元。若只排除妻子的慰抚金债权,却容许丈夫扣除20万元债务,丈夫的剩余财产便降为280万元,妻子的分配负担提高至110万元。丈夫虽然仍须赔偿20万元,却通过分配计算多取得10万元,赔偿的经济负担因而部分回到受害人身上。
这个例子说明,债务扣除并非单纯记账。在双方剩余财产均为正数、适用平均分配的假设下,扣除一方的赔偿债务,会使另一方承担该金额一半的分配效果。至于具体案件涉及零剩余、分配比例调整或其他财产变动时,影响金额未必恰为一半,不能将例子的算术关系概括为所有案件的固定结果。
(三)从第2049号判决到第328号判决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49号判决,已经处理夫妻间60万元慰抚金债务的列计争议。原审认为,法律只排除受领慰抚金的积极财产,没有排除赔偿人的消极财产,因此准予扣除。最高法院认为此项解释及扣除结果有可议之处,予以废弃发回。该判决同时指出,一般夫妻间债权债务并未被条文本文排除,仍应适用通常计算规则。其意旨不是排除一切夫妻间债务,而是不能遗漏慰抚金这一特别例外。⑥
第328号判决进一步明言,慰抚金的债权、债务均不列入差额计算,并将这一认识用于检讨借款支付赔偿的情况。判决所审查的付款,既包括对配偶的赔偿,也包括对第三人的赔偿,可见其所关切的排除问题并不限于夫妻互为债权人、债务人的情形。⑦
相关下级审裁判亦有相同方向。台湾高等法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21号判决,认定一方因侵害配偶身分法益而负担的40万元慰抚金债务,不得列为婚后债务扣除。结合上述最高法院裁判,慰抚金债务的排除已经具有明确的实务依据,但其范围仍应以精神损害赔偿为核心,不能扩张为医疗费、财物损失、全部侵权赔偿或全部个人债务一律不列计。⑧
三、银行借款有效为什么仍须审查能否扣除
(一)对外清偿责任与内部列计是不同问题
银行借款实际发生,且于基准日尚未清偿,不会因其用途涉及慰抚金而对银行失效。民法第1023条规定夫妻各自对其债务负清偿责任,处理的是债务责任的基本归属;第1030条之1则处理财产制结束时,哪些资产、负债可以成为差额分配的基础。某项贷款在夫妻内部计算时不予扣除,并不等于银行丧失请求返还的权利。⑨
这一区分同样具有反向意义:债务由一方个人清偿,也不当然表示它在剩余财产计算中不可扣除。普通个人借款本来就可能属于婚姻存续中所负债务。法院需要指出排除的具体规范依据,不能只以个人责任四字代替全部法律论证。
(二)借款清偿后原债与新债并不相同
借款支付赔偿时,原有的慰抚金债务因清偿而消灭,基准日留下的银行贷款则源于消费借贷。二者在债权人、法律原因、利息及偿还条件上均不同。如果仅依债权形式判断,银行贷款似乎应适用通常扣除规则。这是主张贷款可以扣除的主要理由,也是本案不能只用原债性质直接回答的原因。
但如果未支付的慰抚金债务不能扣除,一经借款支付便能扣除,则排除规则的效果将取决于债务人选择何种融资方式。特别是在法定财产制即将结束时,同一笔个人赔偿责任可能因债权人从受害人变为银行,而重新进入分配计算。对此,本文认为应从第1030条之1慰抚金例外的目的出发,审查贷款与赔偿之间的实际关联,避免单凭换了债权人就使排除规则失去作用。
第328号判决正是在贷款已被列计的背景下,指出原审未详细查究慰抚金排除问题,足以支持对借款用途进行实质审查。然而,判决使用发回调查的方式,没有直接判定全部贷款均不得扣除,也没有完整阐明贷款用途追踪的法律构成。以例外目的限制相应贷款扣除,是本文赞成的解释方向;具体排除范围及适用条件,仍须经过事实认定与法律说明。⑩
四、混合用途贷款应如何识别与分拆
本案不能把1,962,820元全部视为慰抚金融资,也不能不经核对就将1,313,179元赔偿付款全额加回。首先,判决所载两项赔偿付款包含相关利息;其次,该贷款同时用于缴纳易科罚金;再次,原始付款金额与基准日未偿余额并不相同。历史支出、原始借款及现存负债,必须分别查明。
具体审理应建立一条完整资金链:贷款实际拨款金额及日期、款项进入的账户、赔偿与罚金的支付凭证、其他用途、后续本金偿还,以及基准日结欠本金、利息与费用。若另有借新还旧,还应追查前后贷款承接的金额。只有借款契约与余额证明,能够证明银行债务存在,却未必足以证明各部分债务在夫妻清算中应受何种待遇。
在法律分类上,应先分开精神损害赔偿本金、赔偿迟延利息、易科罚金及其他用途。慰抚金本金最接近判决明示的排除对象;迟延利息和融资成本是否一并排除,则须进一步说明其与本金的从属性、发生原因及应否由他方配偶间接承担。本案最高法院并未为这些附随金额逐项作出结论,不能把所有与赔偿有关的利息和费用自动等同于慰抚金。
假设某笔贷款原始本金200万元,其中120万元明确用于支付慰抚金本金,其余80万元用于其他项目;基准日前已偿还本金20万元。如果没有特别还款约定及其他足以识别的证据,按原用途比例归属本金余额,可以作为讨论中的分摊方法:180万元余额中,108万元对应慰抚金融资,72万元对应其他用途。但这只是建立在特定事实假设下的说明,既不是第328号判决的裁判结果,也不是现行法已经规定的强制公式。实际案件如可识别特定清偿用途,应优先依真实资金关系认定。
一般举证结构亦应清楚:主张贷款扣除者须证明债务发生、基准日余额及相关事实;争执其用途属于慰抚金融资者,也须就其主张提供具体资料。贷款用途已经成为重要争点,法院便不能仅凭余额存在结束调查。证据调查的必要性与最后是否采信,是两个阶段,不能先预断证据不足,再拒绝调查足以厘清关联的资料。⑪
五、不扣除现存贷款与追加已付款项不能混为一谈
若基准日仍有银行贷款,争议在于该现存负债是否可以扣除;若赔偿款及贷款已经全部清偿,基准日已经没有对应负债,问题便转为已减少的婚后财产可否追加计算。前者是负债列计,后者是历史财产流出的处理,两者需要不同的规范基础。
民法第1030条之2规定婚前、婚后财产之间的特定清偿调整,并将使用第1030条之1第1项但书所列财产清偿婚内债务的情形纳入。其文字并未直接规定,一方以普通婚后财产清偿婚内慰抚金或相关贷款时,已付金额一律回复为现存婚后财产。若主张类推适用,应另行说明法律漏洞、规范目的及事实相似性;不得将尚待论证的类推,表述为条文明定的加回义务。⑫
民法第1030条之3提供另一条路径,但须证明一方为减少他方分配,而在财产制消灭前五年内处分婚后财产。履行真实且已到期的赔偿义务,不因发生在离婚前便当然构成恶意处分;反之,若通过虚增赔偿、虚构付款、循环转账或其他安排实质移转财产,也不能仅因冠以赔偿或还款名称而免于审查。仍应以条文所要求的目的与处分事实为中心。⑬
法院还应防止重复计算。如果已就基准日未偿贷款中的特定部分不予扣除,不能再对同一部分无根据地追加一笔同额财产;若处理的是基准日前已偿还的本金,则须单独说明追加该历史支出的依据。对未偿余额、已偿本金及对应资产逐项核对,才能避免以维护公平为名,反而制造新的账目失真。
六、易科罚金的个人性为何不足以直接决定列计结果
(一)易科罚金并非慰抚金也不同于直接宣告的罚金刑
易科罚金是依刑法第41条,将符合条件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以一定金额折算日数执行的制度。其付款对象是国家,功能涉及刑罚执行;慰抚金的付款对象则是受害人,功能在于补偿精神损害。即使两项支出源于同一伤害行为,也不能因慰抚金债务受到特别排除,便不经论证将该例外套用于易科罚金。⑭
判决载明得易科罚金,也不应未经执行状态核实,便把可折算的总额当成基准日已经存在的普通金钱债务。法院应查明是否已获准以该方式执行、应缴金额、实际缴纳时间,以及是否还有未完成的执行事项。本案原审认定A01已缴纳244,000元,因此应审查的是相关支出及融资负担,而非再列一笔对国家尚未清偿的同额债务。⑮
(二)刑罚责任个人化与经济负担个人化之间仍有一步
刑罚应由行为人承受,配偶不因婚姻关系而成为共同受刑人。这一原则支持限制刑罚支出向配偶转移的政策理由,却尚未自动解决剩余财产分配的算式。一个真实存在的银行借款,即使是为缴纳易科罚金而发生,仍有婚内债务的形式;民法第1030条之1也没有明文将刑事罚金或易科罚金列为排除项目。
因此,至少应区分两个解释方向。其一,依婚内债务的一般规则列计,再以平均分配是否失公平进行调整。其二,从刑罚个人负担、夫妻共同贡献与清算规范的体系关系出发,论证相应融资负担应由行为人内部承担。后一方向需要交代为何足以限制债务扣除的通常规则,以及适用范围、资金关联和附随费用,不能只凭支出的可责难性宣告全部排除。
本文倾向在能够明确识别罚金用途且确有负担转移效果时,要求法院正面处理行为人内部负担的问题,并以可检验的法律理由决定采取哪一种路径。不过,第328号判决明示的排除对象仍是慰抚金;其对原审贷款列计的质疑,不能被扩大为最高法院已经宣告易科罚金融资一律不得扣除。对这部分更有意义的评析,是指出论证尚缺何处,而非替发回判决补写一个已经确定的结论。
七、分配额调整应建立在正确的财产计算之上
民法第1030条之1第2项、第3项,容许法院在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时调整或免除分配额,并要求综合衡酌家务劳动、子女照顾、整体家庭协力、共同生活与分居时间、财产取得时间及经济能力等因素。这个机制可以回应单纯算式无法处理的个案情况,但不能代替对资产、债务应否列计的判断。⑯
本案原审先扣除全部贷款,再以贷款支付赔偿、罚金及其他婚姻情况为由调整至78%。当最高法院要求重新查明贷款列计,并且商号资金也仍须调查时,原先差额及其上的比例调整便失去稳定基础。发回审理应先确定财产、负债和追加项目,再评价平均分配是否公平,不能机械保留原比例。
外遇、家庭暴力可能影响家庭协力及个案公平,当然可以成为具体评价的事实;但剩余财产分配并不是对婚姻过错另行开出的罚款。法院应说明这些行为如何影响共同生活贡献、财产累积或分配结果,而不应由行为可责难直接推论一方在全部婚姻期间毫无贡献。同一经济负担若已通过不予扣除受到处理,在调整比例时还须避免再次以相同的财产减损重复评价;至于暴力对家庭协力的独立影响,则应另行说明。
八、慰抚金不参与计算仍可作为独立债权清偿
慰抚金排除在剩余财产差额之外,只表示它不进入该项分配算式,债权本身并不因此消灭。在前述妻子500万元、丈夫300万元的例子中,先算出妻子应给付丈夫100万元分配款;若妻子对丈夫另有未清偿的20万元慰抚金债权,并符合抵销要件,她可以主张抵销,剩余给付80万元。这个步骤是在两个独立金钱债权之间清偿,不是把丈夫的慰抚金债务先扣入其剩余财产。
民法第334条要求双方互负债务、给付种类相同、均届清偿期,并须注意不得抵销的情形。所谓先确定分配金额再抵销,是法律计算上的先后,不表示必须先取得确定判决,才能在诉讼中提出抵销抗辩。但若赔偿已经清偿,或慰抚金债权人是第三人而非应支付分配款的配偶,便不能将不存在的债权或他人的债权拿来抵销。⑰
抵销的方向还受到民法第339条限制。因故意侵权行为而负担债务的人,不得主动以其对受害人的分配请求权抵销赔偿义务;该限制保护受害人,不当然禁止受害人自己选择以赔偿债权抵销其应付的分配款。因此,两笔债权并存,并不意味着双方在抵销权上具有完全相同的地位。⑱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8年度家上字第124号判决提供了清楚实例:法院确定剩余财产分配款为845,928元,再以398,880元扶养费债权及100,000元家暴慰抚金债权抵销,最后给付额为347,048元。该案显示,慰抚金的独立清偿功能与分配计算可以并存,计算阶段排除与清偿阶段抵销,并不矛盾。⑲
九、德国瑞士与法国分别提供什么比较视角
(一)德国的清算结构相似但慰抚金待遇不同
德国法定财产增益共同制下,婚内财产仍由夫妻分别所有;制度结束时,以末期与初期净财产之间的增益作比较,原则上分享增益差额的一半。继承、赠与等取得,则通过加入初期财产处理。其事后金钱平衡的结构与台湾相近,但计算对象及排除规则不能直接等同。⑳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1981年5月27日IVb ZR 577/80判决,允许将婚内事故慰抚金购买的证券计入末期财产,认为其仍有可评价的经济价值,且不能当然比照继承、赠与排除;显失公平条款仍可能另行适用。这个案例说明,慰抚金个人补偿功能并不在所有制度中必然导向法定排除。台湾的规则须立足其自身明文与裁判解释,不能因为整体清算结构接近德国,便推论具体规则相同。㉑
(二)瑞士将资产例外与债务归属分开规定
瑞士取得财产参与制区分取得财产与个人财产,第198条将精神损害赔偿债权及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列为个人财产;第215条则原则上使双方各分享对方净剩余的一半,再互相抵销。就受领慰抚金的排除而言,瑞士与台湾更接近。㉒
但债务一面不能只读第198条。第209条另按关联将债务归入相应财产类别,并规定一类财产替另一类清偿债务时的内部补偿。其启示是,资产受领是否排除、债务应归何类及清偿后的归垫,是相互衔接但不同的问题;不能仅凭受害人的慰抚金债权属于个人财产,便宣称加害人的全部赔偿债务在瑞士也当然排除。㉓
(三)法国通过归垫追究赔偿与罚金的最终负担
法国默认采用婚后取得财产共同制,其婚内所有权结构与台湾不同。第1404条将身体或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列为性质上的个人财产;第1417条则规定,共同财产替一方支付因刑事违法发生的罚金,或因民事侵权被判承担的赔偿、费用时,共同财产原则上享有归垫请求,必要时扣除共同财产从中取得的利益。㉔
法国规则值得参考之处,是付款已经完成后仍可通过归垫处理最终负担,不必将所有问题都塞进现存债务的扣除。对台湾而言,它可以帮助解释为何已偿本金与未偿贷款要分开论证,也提示立法完善的方向。但法国刑事罚金与台湾易科罚金的法律形式不同,共同财产制下的归垫也不等于台湾已经存在同样的请求权。比较法能够展示可行的处理结构,不能替代本国规范依据。
十、本判决留下的任务是建立可以核验的负担归属
第328号判决的核心进展,是不再满足于银行贷款已经存在这一表面事实,而要求将慰抚金排除规则与贷款形成过程联系起来。其价值也在于提醒:夫妻财产清算中的负债,除了对外是否真实有效,还涉及对内能否减少应分享的财产基础。
发回审理仍应完成三个层次的工作。先查明基准日真实存在的资产、债务及商号资金,再对慰抚金融资、易科罚金融资、附随费用及已偿款项分别说明法律待遇,最后决定分配比例与独立债权抵销。判决理由应使读者能够核对每项金额从何而来、为何列计,以及它如何影响最终给付;对同一负担的排除、追加及比例调整,还须说明没有重复评价。
慰抚金债务不应因融资形式的改变而轻易摆脱特别排除,这是本案所揭示的重要解释方向。易科罚金是否同样应由行为人独自承担其分配上的经济效果,则仍需更完整的规范论证。只有把明文例外、资金追踪、归垫可能与公平调整分别交代清楚,才能既维护夫妻共同贡献的分享,也避免以笼统的个人责任或公平判断,取代可检验的裁判理由。
注释与参考资料
①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28号民事判决,2026年4月15日,理由四㈡及主文。司法院裁判书查询系统,可按法院、民事类别、年度、字号及号码检索。
② 同前引①,理由一至三,尤其三㈡、㈣;本文所列贷款、付款及分配比例,均为该判决记载的原审认定或处理。
③ 同前引①,理由四㈠、㈡。商号实际经营、收入与资金去向属于发回调查事项,不代表最高法院已认定全部营业收入均应追加。
④ 民法第1030条之1第1项至第3项。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1030条之1
⑤ 民法第1030条之1立法理由,1985年6月3日及2021年1月20日部分。法务部主管法规查询系统·立法理由。本文关于慰抚金例外的制度解释,为结合规范与裁判所作的分析。
⑥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49号民事判决,2024年6月26日,理由三㈢⒋、四㈠、㈢。司法院裁判书查询系统,按上述法院、民事类别及案号检索。
⑦ 同前引①,理由四㈡。慰抚金债权、债务均不列计为判决明确说明;贷款各部分如何处理仍须进一步调查。
⑧ 台湾高等法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21号民事判决,2023年6月28日,关于慰抚金债务不列计的理由㈧。司法院裁判书系统·判决全文
⑨ 民法第1023条。全國法規資料庫·夫妻债务清偿责任;与剩余财产列计问题的区别,参照前引④所列第1030条之1。
⑩ 同前引①,理由四㈡。本文提出的融资用途审查与排除方向,是对判决的解释及规范主张,不是该判决已经给出的余额分摊公式。
⑪ 同前引①,理由四㈠所述证据调查原则。具体举证责任并参民事诉讼法第277条,证据调查参第286条。全國法規資料庫·民事诉讼法
⑫ 民法第1030条之2。全國法規資料庫·跨财产类别清偿的计算。本文关于普通婚后财产清偿慰抚金债务的说明,区分条文直接适用与可能的类推论证。
⑬ 民法第1030条之3第1项。全國法規資料庫·处分财产的追加计算
⑭ 刑法第41条第1项、第8项等。法务部主管法规查询系统·易科罚金规定。应执行刑超过六个月而数罪均符合条件的情况,须结合该条数罪并罚规定理解。
⑮ 同前引①,理由三㈠、㈡记载原审所认定的刑事处分及实际缴纳金额。未缴纳情形的讨论仅为区分执行状态,不是本案另有未清偿罚金的认定。
⑯ 同前引④,第2项、第3项;制度目的及调整因素,参同前引⑤的2021年修法理由。
⑰ 民法第334条;抵销意思表示另参第335条。全國法規資料庫·抵销要件;全國法規資料庫·抵销的意思表示
⑱ 民法第339条。全國法規資料庫·故意侵权债务人的抵销限制
⑲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8年度家上字第124号民事判决,2020年11月11日,理由四㈣、五。法律侦探·判决全文转载。该案所示为受害人提出抵销后的实际给付计算。
⑳ 德国民法第1363、1373、1374、1378条。德国联邦司法部及联邦司法局·婚内财产归属;财产增益定义;初期财产及继承赠与;差额平衡请求权
㉑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1981年5月27日判决,IVb ZR 577/80,BGHZ 80, 384–389,裁判要旨及理由第2至10段。Wolters Kluwer/anwalt24·判决全文。此处用于说明与台湾慰抚金例外不同的比较法处理。
㉒ 瑞士民法第196至198条、第210条、第215条。Fedlex·瑞士民法官方入口;WIPO Lex·瑞士民法英译本;瑞士民法法文文本·2026年7月1日版本。英译本与所列法文版本对照上述条文。
㉓ 同前引㉒,瑞士民法第209条。此条涉及同一配偶不同财产类别之间的债务归属及补偿,不宜直接等同于另一配偶的独立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