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评价:台湾司法独立有制度保障,司法的相对公正性值得肯定;政治干预司法的风险值得审视,大法官任命机制值得检讨,司法问责机制须持续接受检验

文/夏卫

一、评价台湾司法应从可检验的事实出发

台湾司法独立具有明确的制度保障,司法在限制国家权力、维护程序正义方面形成的成果值得肯定;与此同时,政治力量影响司法的可能途径、大法官任命过程的公信力,以及司法人员违法失职能否受到有效追究,仍应持续接受审视。这些判断可以同时成立,因为它们分别回答制度如何设计、权力如何运行,以及错误如何纠正的问题。

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具有紧密联系,却并非同一概念。独立主要关注裁判是否受不当指令、利益或压力支配;公正还包括事实认定是否可靠、双方是否获得充分陈述机会、同类案件是否适用一致标准,以及裁判理由能否回应关键争点。一个未受政治指令干预的法院,仍可能因偏见、能力不足或程序疏失作出错误判断。因此,肯定独立的制度基础之后,还须检验权力行使的质量。

相应地,评价司法也不能以政治阵营的胜负为尺度。政治人物被追诉、羁押或判刑,本身不足以证明司法受到操控;政治人物获得不起诉或无罪结果,也不能自动证明司法毫无缺陷。真正有解释力的评价,应当进入具体程序:证据从何而来,争点如何处理,强制处分是否必要,裁判是否充分说明理由,受到侵害的人是否获得有效救济。

本文所肯定的,是台湾司法能够以宪法原则约束国家权力、推动权利保障的具体表现;所检讨的,则是这些保障在政治对立、组织压力与监督不足之下可能发生的弱化。少数代表性裁判不能代替对整体司法的全面测量,但足以提供讨论制度能力及其局限的具体起点。

二、司法独立的保障必须落实到承审法官

台湾现行宪法第80条要求法官超出党派、依法独立审判,第81条则为法官免职及停职、转任、减俸设置限制。这些规定所要保护的,是法官按照事实与法律作出判断的条件,尤其是避免裁判结果成为任意剥夺职位或待遇的理由。法官因依法裁判而不必担忧人事报复,人民才较有可能在对抗政府或其他强势主体时获得公平审理。①

财政条件同样影响独立。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第6项规定,行政院不得删减司法院提出的年度司法概算,但得加注意见,编入总预算案送立法院审议。这使行政部门不能在预算编制阶段单方面削减司法概算,却并未排除立法院依法审议预算的权限。②制度上的问题,因而是预算监督是否具有合理、公开的财政理由,以及是否被用来迫使法院对特定案件或争议改变立场。

司法独立还包括司法体系内部的独立。释字第530号解释强调,司法自主性与司法行政监督权的行使,均应以维护审判独立为目标;涉及审判法律见解的行政命令,不能取代法官依法判断。③法院院长可以管理行政事务,却不应借管理权限要求承审法官接受某种案件结论。否则,来自司法机关内部的压力,同样会损害人民接受独立审判的权利。

案件分配是观察内部独立的具体入口。法官法将年度事务分配、代理顺序及分案等事项纳入法官会议的权限,并设置事务分配小组,要求兼顾审判需要、专业、职务稳定及负担公平。④这些安排的价值,在于减少由个别人临时决定案件交给谁的空间。实践中仍应关注分案规则是否预先确定、重大案件的改分是否具有可说明的理由,以及相关纪录能否供适当程序查核。

制度保障也有容易被忽略的组织条件。长期超量的案件、缺乏辅助人力或过度追求结案数字,可能促使法官压缩调查与说理。它们未必构成政治干预,却会侵蚀独立判断的实际能力。因此,维护独立不仅涉及拒绝外部命令,也涉及合理配置资源,使法官有时间阅读证据、听取意见并写出能够接受检验的裁判。

三、以权利保障成果评价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的制度价值,在国家掌握侦查资源、个人处于弱势时尤其清楚。释字第631号解释于2007年7月20日公布,针对旧法容许侦查中的通讯监察书由检察官核发,认为由侦查机关同时承担申请与核发,欠缺合理、正当的程序保障,并强调通讯监察原则上应由客观、独立行使职权的法官核发。⑤这一解释把秘密通讯自由的保障落实到权力发动之前,要求侦查需求先经过独立审查。

它所揭示的公正,并非笼统的善意,而是一种可以操作的权力分工。侦查机关有查明犯罪的任务,也可能形成证明嫌疑的倾向;法官的审查则应追问,干预是否有具体依据、范围是否适当、是否存在侵害较小的替代方法。这种结构承认侦查有其必要,也承认负责追诉的人不宜自行决定权利限制的一切条件。

2016年4月29日公布的释字第737号解释,则进一步处理羁押程序中的资讯不对称。解释要求以适当方式及时使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获知声请羁押的理由与有关证据;对确有危害侦查或他人生命、身体风险的资料,容许限制或禁止获知。其要求并非毫无限制地开放全部侦查卷宗,获知方式也不以检阅、抄录或摄影为必要。⑥

这一解释的实质意义,是使防御权具有回应指控的内容。若个人只知道国家认为自己有逃亡或串证风险,却无法获知足以回应的相关资讯,辩护便容易流于形式。羁押审查中的公平,不在于法官对双方采用相同的语气,而在于双方是否有实质陈述与争辩的机会,以及法院是否独立判断限制自由的必要性。

这两则解释足以支持台湾司法在维护基本权利方面的正面评价,同时也提示评价的边界:解释本身首先是对既有保障不足的纠正。司法具有发现并修正制度缺陷的能力,值得肯定;缺陷存在过的事实,以及解释后的执行情况,同样必须被看见。司法公正因此也体现为制度能否正视错误、提供救济并防止问题重现。

后续检验应当进入日常办案。例如,通讯监察审查是否实质检查必要性,羁押裁定是否回应具体辩护意见,限制卷证资讯是否具有个别化理由。若仅有先进的宪法论述,实际程序仍反复使用空泛理由,权利保障便会停留在文字层面。对司法的肯定,应当随着执行证据增加而更加坚实,也应当能够因反面证据出现而调整。

四、政治干预风险应接受证据与程序检验

讨论政治干预,首先需要区分检察侦查与法院审判。法院组织法分别规定检察官对法院独立行使职权,以及检察体系内部的指挥监督关系;法官独立审判与检察一体,具有不同的组织逻辑。⑦对于涉嫌选择性侦办、起诉失当或羁押审查不足的质疑,应逐一确定行为发生的机关与阶段,再判断责任,不能将不同权力统称为司法之后便停止分析。

行政关系也不意味着政治人物可以合法指挥个案。法官法第94条明确禁止法务部部长对个别检察案件作具体指挥、命令;第92条则对涉及强制处分、犯罪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的检察指挥监督命令,要求以书面附理由,并设置不同意见的处理程序。⑧这些界限的重要作用,在于使指挥行为能够留下纪录并受到追问。监督重点应包括有无绕过正式程序的接触,以及依法应当书面化的命令是否确实留下理由。

政治影响可能通过不同方式发生。直接要求某案如何处理,性质较为明确;以升迁、调动、纪律调查或资源配置施压,则可能更为隐蔽。政治人物公开评论案件,也应结合其职权、言论内容、时点及后续行为判断。一般性的法律批评具有公共讨论价值,掌握人事或资源者若以不利处分暗示特定结果,则须受到更严格检视。

检验个案至少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首先确认谁作出何种接触、指示或威胁,其次查明是否存在通讯、文件、证言或程序纪录,最后分析这些行为与办案决定有无关联。受到公开批评与实际改变判断,是不同事实;政治人物获得利益与司法人员接受指令,也需要分别证明。对政治干预的合理怀疑可以启动调查,但公开定性仍须符合证据强度。

选择性追诉的质疑,尤其需要具有可比性的案件资料。单纯比较不同党派被告的人数,无法排除犯罪类型、证据状态、涉案角色及程序阶段的差异;只拿两则新闻标题比较,也容易忽略决定所依据的完整事实。较可靠的方法,是在可比条件下观察调查启动、强制处分、起诉及量刑标准是否出现无法合理解释的差别,并追查差别如何形成。

资讯外泄同样值得重视。若侦查内容被选择性释出,个人可能在获得正式辩护机会之前,已承受难以逆转的声誉损害。即使最终裁判未受影响,诉讼的社会环境也可能受到扭曲。然而,资讯究竟来自侦查机关、当事人、辩护人或其他渠道,应经调查确认。对外泄问题的追究,须同时坚持保密责任、新闻自由与无罪推定,避免以未经证实的归责制造新的不公。

五、大法官任命机制的核心是防止权力依附与运作中断

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规定,司法院设大法官15人,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原则上为8年,不得连任;兼任院长、副院长的大法官,不受该项任期保障。⑨总统提名与立法院同意,使任命过程具有民主政治参与的基础;任期与不得连任的设计,则有助于减少任职后为争取续任而迎合任命者的诱因。两者结合,旨在形成来源具有民主正当性、行使职权保持独立的结构。

政治机关参与任命,本身并不等同于政治操控。宪法解释涉及基本权利、民主程序与国家权力界限,被提名人具有不同的宪法理念并不异常。问题在于,提名与审查究竟围绕专业、品格及论证能力展开,还是要求候选人预先承诺在特定争议中支持某一阵营。合理审查可以检验其处理权利冲突的方法,却不应索取未来个案的投票保证。

提名端也不能只以程序形式证明公正。总统府2025年2月21日公告重新启动提名作业,并设置审荐小组、公开接受推荐或自我推荐。⑩开放推荐提供了参与入口,但仍须继续追问:候选人为何进入最后名单,审荐小组如何评价其能力与独立性,利益冲突如何处理。适当公开可以保护必要的个人隐私,同时使遴选标准、程序及最终提名理由具有可检验性。

任命机制还必须处理缺额与法庭运作的关系。2025年1月公布的宪法诉讼法修正条文,将参与评议及同意违宪宣告分别设为至少10人、9人。宪法法庭于同年12月19日作成114年宪判字第1号判决,以正当立法程序及权力分立等理由,宣告相关规定违宪失效。⑪这场争议显示,审判门槛的设计必须结合人事形成程序检验,单独评价数字高低,无法说明制度的实际效果。

依该判决所记载,2024年12月24日与2025年7月25日,两次提出的7名大法官人选均未获立法院同意,判决作成时仅有8名大法官。⑫在这种人员条件下,固定10人的评议门槛会使法庭无法开展评议。由此可以提出一项制度判断:任命僵局可能使政治机关无需对某个具体案件下达指令,便能影响宪法审判是否能够进行。这属于应当防范的结构性风险,尚不能直接替代对个别政治参与者主观动机的证明。

对法院自身的程序判断,也应采用同样严格的标准。该判决将3名持续未参与评议的大法官排除于现有总额的计算,其理由是避免拒绝参与导致宪法审判无法进行。⑬这一解释面对真实的运作困境,但仍留下值得讨论的问题:持续不参与应如何认定,与法定回避、缺额的差异如何处理,以及例外规则如何避免成为改变合议组成的便利工具。维护法庭功能的必要性,应与明确的适用条件、充分说理及例外范围限制同时建立。

立法院有权不同意不适任人选,总统也有责任提出能够经得起审查的人选。拒绝个别人选不能直接等同于破坏司法,持续重复争议性提名亦不能免于检讨。评价应观察各方是否提出可讨论的专业理由、是否为新的协商保留空间,以及是否兼顾宪法机关的持续运作。对制度的忠诚,应当体现为愿意在既有权力边界内解决僵局。

改革可从三个层次推进。程序上,公开共同的专业与伦理审查项目,充分提供候选人的重要著作、裁判及利益揭露资料,促使逐人审查与表决立场具有可追溯性。法律上,研究缺额、回避与不参与评议时的运作规则,使例外情形尽可能事先受到规范。宪法层次上,则可讨论更分散的任期安排或其他防止长期缺额的机制,并检验其与现行任期及任命权限是否相容。

这些改革不能跳过权限审查。114年宪判字第1号判决同时否定了以普通法律要求总统在2个月内补足提名的规定。⑭因此,不能把设定期限视为当然有效的解方;涉及总统提名权、立法院同意权或大法官任期的调整,应分别评估程序改善、立法与修宪的适当层级。僵局处理规则也应检验会奖励哪一方拖延,避免使长期不合作成为取得制度优势的方法。

六、司法问责应同时做到能够追究与准确归责

司法独立的正当性来自人民接受公正审判的需要,因而不能成为违法失职的免责依据。台湾已有法官个案评鉴与职务法庭惩戒等机制:法官法容许特定人员、机关及团体依法请求评鉴;评鉴认定有惩戒必要时,报由司法院移送职务法庭。⑮制度存在,说明司法人员并非当然免于责任;制度是否有效,则须观察人民能否进入程序,以及调查与决定是否回应具体问题。

裁判救济与人员责任应予区分。上诉、抗告等程序处理裁判是否应当纠正,评鉴与惩戒则追究符合法定条件的违失。裁判被撤销,不当然代表法官应受惩戒;即使裁判结果未被撤销,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违法失职,也可能需要另外调查。两种程序能够互补,任何一方都不应被当作另一方的替代品。

法官法第30条第3项排除以适用法律的见解作为个案评鉴事由,第37条亦将就法律见解请求评鉴列为不付评鉴事由。第30条第2项第1款则针对裁判确定后,或自第一审系属日起已逾6年仍未裁判确定的案件,规定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审判明显违误并严重侵害权益的评鉴事由;该项其他各款另规定情节重大的程序违反、无正当理由延宕等事由。⑯解释与适用这些规定,应准确处理法律见解的保护范围,不能将所有发生在裁判过程中的行为一概归入受到保护的判断。

例如,对某项证据证明力的合理分歧,主要应通过审级救济解决;有关隐匿接触、收受利益或无正当理由长期停滞程序的具体指控,则需要针对行为调查。若请求人所提出的其实是程序违法,决定机关应说明为何该行为属于法律见解,不能仅凭结论性的分类结束审查。反过来,不能因为某种法律解释不受欢迎,便绕过法定条件追究法官。

司法院《法官评鉴新制施行三周年报告》提供了一组可供讨论的历史资料:2020年7月17日至2023年6月30日,共收案800件,已结730件,其中630件不付评鉴、84件不予受理,请求成立并移送职务法庭5件,涉及3名法官。⑰这些数字反映的是特定期间的程序处理结果,既不能直接证明法官普遍没有问题,也不能单独证明评鉴机关包庇。案件件数与受评鉴人数不同,移送也不等于最终惩戒。

真正需要进一步查明的,是大量案件为何止于程序门槛,哪些属于对法律见解的重复争执,哪些可能源于请求人无法取得或正确表达证据。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2025年刊载的修法四周年座谈侧记,提出人民请求难以成立、法律见解与显无理由的适用,以及公开决议去识别化影响研究等疑虑。⑱这些属于监督团体的观察与批评,应与官方资料、完整决议及具体案件交叉检验;它们能够指出调查方向,尚不能独自完成对个案处理失当的证明。

问责改进可以从现有程序入手。首先,提供更清楚的申请指引,使民众能够区分裁判救济与人员违失,写明行为、时间、证据及侵害。其次,在符合法定门槛后,对重复出现的相同问题进行关联检视,而不只逐案孤立处理。法官法第35条已经允许在有必要确认违失行为模式或已知其他应评鉴情事时,合并调查与审议。⑲这项权限如何落实,比不断增加抽象的监督口号更有实际意义。

再次,公开应当兼顾可理解性与权利保护。现行法对评鉴资料阅览、当事人陈述及决议书公开已有规定,同时设置保密及限制事由。⑳改进方向可包括建立稳定的去识别化关联编码、提供更完整的法律分类与处理理由,使外部研究者能够辨认问题是否重复发生,同时避免揭露当事人隐私。透明的关键,是让社会看得懂决定依据,而非公开越多个人资料越好。

最后,问责必须准确归因。某件案件迟延,可能与个人怠惰有关,也可能涉及复杂鉴定、反复补正或结构性人力不足。调查应分别处理个人责任与组织责任:有违法失职即依法追究,资源或管理缺陷则须落实改善。唯有区分原因,才能既避免不适任者以工作负担为由卸责,也避免以惩处基层人员掩盖组织长期未解决的问题。

七、司法信任应建立在经得起检验的权力运行上

台湾司法的制度基础与权利保障成果,有充分理由受到肯定。宪法对独立审判及法官身份的保护,为法院抵御不当压力提供依据;通讯监察与羁押程序的宪法解释,则展示司法能够以具体规则改善个人对抗国家权力的条件。这些成果应成为继续改革的基础。

与此同时,独立、公正与问责需要共同维持。独立保障法官能够依法判断,公正要求判断具有可靠事实与充分理由,问责则处理权力行使中的违法失职。政治干预风险的审视,应坚持查明具体行为与证据;大法官任命机制的检讨,应同时防止对任命者的依附与宪法审判的长期中断;司法问责的完善,则应提高程序的可进入性、调查质量与归责准确性。

判断改革是否成功,可以回到普通人的处境:当个人面对国家追诉时,是否能够及时获知足以防御的资讯;当权力受到挑战时,法院是否敢于并能够独立判断;当程序发生错误时,救济是否及时,责任是否清楚。司法信任最终取决于这些问题能否得到持续、具体而可验证的回答。

注释与参考资料

① 全国法规资料库:《中华民国宪法》,第80、81条。

② 全国法规资料库:《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第6项。

③ 司法院:释字第530号解释,2001年10月5日,解释文。

④ 全国法规资料库:《法官法》,第24至26条。

⑤ 司法院:释字第631号解释,2007年7月20日,解释文。所评议者为1999年7月14日制定公布的《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5条第2项。

⑥ 司法院:释字第737号解释,2016年4月29日,解释文。

⑦ 全国法规资料库:《法院组织法》,第60、61、63、64条。

⑧ 同前引④,第92至94条。

⑨ 同前引②,第5条第1、2项。

⑩ 总统府:《114年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审荐小组吁请各界踊跃推荐或自我推荐司法院大法官人选》,2025年2月21日。

⑪ 宪法法庭:114年宪判字第1号判决,2025年12月19日,主文第1项;所审查之《宪法诉讼法》第30条第2项见判决理由第26段。

⑫ 同前引⑪,理由第52段。有关缺额与运作门槛的讨论另见第98段;本段人数系该判决作成时的情况。

⑬ 同前引⑪,理由第50至52段。文中就例外规则范围所作分析,为本文评论。

⑭ 同前引⑪,主文第1项、理由第88、89段。

⑮ 同前引④,第35、39、40条;惩戒事项另参第45、49条。

⑯ 同前引④,第30条第2、3项及第37条第4款。

⑰ 司法院:《法官评鉴新制施行三周年报告》,第1页及第14页附表1;统计期间为2020年7月17日至2023年6月30日,并非目前累计结果。

⑱ 林思宇:《座谈侧记|法官法修法四周年:多元的司法课责系列讲座第一场》,财团法人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2025年2月24日,文内“法官法新法施行四周年观察报告出炉 李明洳:老调重弹”部分。

⑲ 同前引④,第35条第6项。

⑳ 同前引④,第41条之1、第41条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