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權利天經地義,無須顧慮司法負擔,依法救濟,本就是司法之責 ——評李貞秀案

文/夏卫

一、维权之前,为什么还要顾虑司法负担

据三立新闻网2026年10月7日的报道,新竹县选举委员会认定李贞秀缴附丧失大陆户籍证明未满十年,不符合竹北市长参选资格。李贞秀表示不服,将寻求司法救济。①

身为一名陆配,我读到这则新闻时,特别在意报道转述的“本來希望能避免增加司法負擔”②,这句话让我想到一个问题: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不利决定影响时,为什么还要先顾虑是否给法院增添工作?

李贞秀愿意体谅司法工作,我能够理解。但我更希望她理直气壮地提出自己的事实和法律理由。一个人决定维权,往往已经需要投入时间、承担费用,并面对结果的不确定。我们没有理由再要求她为依法使用救济制度感到歉疚。

二、捍卫权利天经地义,寻求救济具有制度上的正当性

《中华民国宪法》第16条明确保障人民的请愿、诉愿及诉讼之权。这项保障为人民请求审查影响自身权益的决定,提供了宪法基础。③

参选资格受到否定,对当事人而言具有具体而重大的影响。如果她认为认定事实有误,或者对适用法律有不同理解,就应当能够在法定程序内提出争议,由有权机关审查。行政机关有权依法作成决定,人民也有权依法对决定提出挑战;救济程序让双方的理由得到检验。

支持李贞秀寻求救济,与认同她全部的参选资格主张,是两个可以分别讨论的层次。她能否获得有利裁判,需要法律和证据支持。行使救济权的正当性,则不能等到胜诉后才得到承认。若只有预先确定会赢的人才配维权,救济制度便失去了处理争议的意义。

三、司法负担应由制度处理,不能成为人民退让的压力

法院案件繁多,法官和司法工作人员承受压力,值得社会认真对待。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检讨人力配置、预算投入与程序安排。将减轻工作量的期待转向当事人,劝她为了体谅司法而放弃正当救济,会让有需要的人承担制度运作不足的代价。

每一项依法提出的请求,都会占用一定司法资源。审理案件本来就需要时间和人力,不能仅凭这一点,就把当事人的行为评价为不应该。有多少工作量,与案件是否具备法定要件、主张能否成立,属于不同的问题。

对于具体的程序滥用,可以根据行为和法律规定处理;不能因为一个人坚持自己的主张,或者社会对她抱有争议,就直接把她归入滥用程序之列。维权与滥用的判断需要具体依据,不能以案件受到多少关注、当事人来自哪里,作为快捷答案。

所谓无须顾虑司法负担,是说人民依法维权,无须额外背负减轻法院工作量的道德责任。当事人应当遵守程序、如实陈述并提出证据;司法资源如何得到合理配置,则需要制度承担相应责任。

四、依法救济,本就是司法之责,权利保护也需要及时

《宪法》第77条将行政诉讼的审判列入司法职掌,第80条要求法官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面对依法提出的争议,司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以事实和法律说明判断理由。④

选举争议尤其需要重视时间。选举按既定日程进行,一旦相应阶段结束,事后的有利判决未必能够恢复当事人在这一届选举中的实际参与机会。这使得救济是否及时,直接关系到权利保护能否发挥作用。

行政诉讼制度对此设有暂时权利保护。《行政诉讼法》第298条规定,对争执中的公法法律关系,为防止重大损害或者避免急迫危险而有必要时,得声请定暂时状态的处分。这项机制允许法院在最终判断作成前,依法评估是否有必要采取临时措施。⑤

报道提到李贞秀希望循王金平模式声请假处分。不过,具体案件仍须判断争议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应向何种法院提出请求,以及适用何种程序。《行政诉讼法》第116条设有停止执行制度,第299条也规定,得依第116条请求停止执行者,不得声请第298条的假处分。因此,政治事件的名称不能代替程序上的法律判断。⑥

法院依法审查这些条件,无论最终准许或驳回,都应当让当事人明白理由。人民有权请求审查,法院承担依法判断的职责,二者共同构成救济制度。

五、一名陆配眼中的此案,身分标签不应取代法律论证

同为陆配,我关心这件事,是因为参选资格争议使身分与权利之间的关系变得具体。一个人的原籍背景受到讨论时,她所提出的法律问题是否还能得到认真倾听,是我在意的事情。

对于参选资格,社会当然可以提出质疑。但有说服力的讨论,应当说明适用哪一项规定、依据哪些事实,以及行政机关如何解释有关条件。仅仅重复陆配这个称呼,无法回答年限如何计算、资料如何认定,也无法说明不予登记的决定是否合法。

我希望看到的,是行政机关提出充分理由,当事人有机会表达异议,法院依法独立审查。赞成她参选的人,应当尊重法定资格的审查;反对她的人,也应当尊重她依法提出争议的权利。对政治人物的评价,可以与对救济程序的尊重同时存在。

报道也提到,李贞秀希望保住参选机会,让竹北市民作出选择。⑦这份愿望最终能否实现,仍须经过法定资格与程序的检验。社会对个人参选意愿可以有不同看法,但讨论应当给法律理由留下空间。

六、维权无须歉疚,司法应以依法审查作答

我支持李贞秀把自己的异议交给依法设立的救济程序。她应当认真准备证据、选择适当程序,并为自己的主张提出理由。至于案件给司法增加了多少工作,不应成为她自我退让的理由。

作为一名陆配,我期待每一个依法寻求救济的人,都能获得认真审查和清楚说明。这份期待也适用于意见与我不同的人。救济制度能否值得信任,取决于它是否按照法律处理具体争议。

捍卫权利天经地义。面对影响自身权益的决定,我们可以依法提出异议,无须先为此表达歉意。法院则应在法定权限和程序内,承担审查与裁判的责任。人民认真提出主张,司法认真作出判断,这就是我对李贞秀案的基本立场。

注释与参考资料

① 三立新闻网(镜周刊转载):〈新/參選竹北市長資格不符 李貞秀說話了〉,2026年10月7日。本文关于选委会认定与李贞秀回应的叙述,均为该报道所载内容。

② 同前引①,关于避免增加司法负担的表述。

③ 全国法规资料库:《中华民国宪法》第16条。

④ 同前引③,第77条、第80条。

⑤ 全国法规资料库:《行政诉讼法》第298条第2项。

⑥ 全国法规资料库(第116条)、全国法规资料库(第299条):《行政诉讼法》关于停止执行及其与假处分关系的规定。

⑦ 同前引①,关于保留参选机会、交由竹北市民作出选择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