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律师如何协助大陆当事人处理涉台纠纷——涉台事务中的事实判断、选聘与委托安排

文/周志远

大陆企业向台湾客户供货,货已交付却迟迟收不到尾款;大陆居民接到台湾亲属通知,得知遗产涉及两地;对方寄来一份台湾法律文件,要求在短期内回应。遇到这些情况,当事人寻找台湾居民律师,通常是希望有人能够把分散在两岸的信息组织起来,判断谁应承担责任、应在哪里提出请求,以及最终怎样实现权利。

涉台纠纷的难处往往出现在工作衔接处。业务人员知道交易经过,却没有保存完整文件;大陆律师掌握本地程序,却需要台湾方面确认登记资料或提出当地程序意见;当事人拿到了裁判,却还未确定可执行财产。这些问题需要在案件开始时纳入同一份处理方案。

一、台湾居民律师的价值应放在具体任务中判断

本文所称台湾居民律师,指依法获准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台湾居民。依相关管理办法,其可以从事大陆非诉讼法律事务,并在司法部公告规定的范围内代理涉台民事案件。委托时应结合案件性质核对可承办事项,不能把这一身份理解为可以代理所有大陆诉讼;尤其不能直接推定其可以承办大陆刑事辩护或行政诉讼。①

对于大陆当事人,有经验的台湾居民律师可以承担前端梳理与两岸协调工作:了解大陆客户的交易安排,将台湾方面的文件和意见放回案件事实中分析,并协助建立明确的承办分工。不过,这一身份并不必然意味着受过台湾法律教育或具有台湾办案经验,也不能替代某一行业的专业积累。应当评价的是他是否能解释争议、识别缺口并安排下一步工作。

这一身份也不当然包含台湾律师执业资格。台湾《律师法》第19条将领有律师证书及加入相关律师公会作为依法执行律师职务的条件。需要在台湾办理诉讼或提供当地执业服务时,应由符合相应条件的律师承担;若统筹者同时具备两地资格,也应分别核验其执业状态。②

因此,大陆当事人可以由台湾居民律师作为主要沟通窗口,但仍要知道各项工作由谁负责、以什么资格负责。统一沟通有助于减少信息往返,法律意见与程序行为的责任归属则必须清楚。

二、哪些涉台事务需要两岸协作

婚姻与家庭:把身份处理和财产安排一并考虑

大陆居民与台湾配偶发生婚姻纠纷时,咨询不能只停留在“在哪里离婚”。应先整理双方居住情况、婚姻登记资料、子女生活安排及财产所在地点,再评估管辖、文书送达与处理结果在另一地使用的问题。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分配和后续登记可能涉及不同工作,委托范围应逐项列明。

远程办理也需要区分具体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已为符合规定的跨境诉讼当事人设置第一审民商事网上立案及委托代理视频见证制度;通过身份验证后,可向受诉法院申请视频见证签署委托文件。这不等于每一宗涉台离婚案件都能全程在线完成,是否需要本人参加、如何参加,应结合案件和法院要求确认。③

继承:先确认继承依据,再安排不同财产的处理

大陆当事人面对台湾亲属遗产,或者面对遗产与继承人分处两岸的情况,首先需要区分死亡事实、亲属关系、遗嘱、遗产范围和债务。这些材料分别回答“谁有资格主张”“按什么依据主张”以及“能处理什么财产”,不能用一份亲属关系证明代替全部审查。

若继承人没有争议,工作重点可能是补齐证明并办理相应财产手续;若对遗嘱、份额或财产归属存在争议,则还需评估诉讼及保全。台湾居民律师可以协助整理两岸材料和办理次序,但银行查询、不动产登记与公证各有申请资格和要求,不宜承诺凭一份委托就能查询或处分所有财产。

投资与合作:核对出资、经营权限和退出条件

大陆投资者与台湾合作方发生纠纷时,应分别核对出资交给了谁、股权登记在谁名下、谁有权代表企业,以及利润分配或退出安排是否有文件支持。合作方是台湾居民,并不意味着合作企业就是台湾登记的企业,也不意味着股东当然为公司债务负责。把人员身份、企业主体和交易责任分开,才能确定追索路径。

大陆员工与台资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也应核对实际用人单位、工作地点和适用程序。不能仅凭股东或负责人来自台湾,就推定需要赴台诉讼,或者推定台湾居民律师当然可以代理该案件。选聘仍应回到具体争议和执业范围。

交易尚未发生争议时,也可先委托审查两岸合同的签约权限、付款条件、验收、担保和争议解决条款。若资料和财产主要在大陆,台湾部分只需要专项核查,就应按实际需求安排服务,不必一开始购买完整的两岸诉讼代理。两岸协作的投入,应当对应实际存在的法律问题。

三、先把交易经过整理为可以验证的法律关系

当事人常把案件概括为“台湾老板欠我钱”。这句话提供了一个线索,却还不足以确定债务人。接洽业务的人、签订合同的公司、实际收货的企业与付款账户的持有人,可能并非同一主体。律师首先需要逐一核对这些角色,避免把“与谁联系”直接当成“向谁主张权利”。

这种核对应沿着交易过程进行。订单由谁发出,报价向谁确认,合同和发票记载何种名称,货物依谁的指示交付,后来由谁提出质量异议或承认欠款。若某一环节换了公司名称或账户,就要查明变更的原因和双方如何确认。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不能仅凭相似名称、同一联系人或同一办公地点作出结论。

其次,要把付款义务与付款条件对应起来。合同约定的金额、币种、到期条件,与实际交付、验收及结算的经过应能够相互印证。对方表示“等客户付款后再付”,究竟是原合同条件,还是事后请求延期,需要回到原始文件判断。如果这些信息尚不清楚,咨询时应明确标记为待查事项。

事实整理还应同时保留对自己不利的材料。对方曾提出交货延误、质量问题或抵扣主张的,不能只截取其承认欠款的一句话。律师需要知道双方真正争执的范围,才能判断应补充什么材料、回应什么抗辩,并避免起诉后才发现论证基础需要重建。

电子材料尤其需要保留形成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将即时通信、电子邮件等纳入电子数据,并对提交原件及判断真实性作出规定。保存材料时,应保留完整对话、账号信息、附件和能够核验来源的记录,再围绕交付、结算、催款等事实分类整理。④

四、法律沟通要说明文件效力和程序动作

两岸都使用中文,当事人却可能用熟悉的大陆概念理解台湾文件。例如“负责人”的记载,需要结合企业组织形式、签约行为和责任依据分析,不能看到这个称谓就直接要求其以个人财产偿付公司债务。繁简转换解决的是阅读问题,无法替代对法律角色的判断。

同样,一份文件的名称并不能回答所有证据问题。律师应分别判断它是否真实、记载了什么、能够证明哪个事实,以及还需要哪些材料配合。公证或验证所证明的事项,应以具体程序和文书记载为准;文件完成某项形式手续,不意味着对方的全部抗辩已经被排除。

材料跨越两岸使用时,还要核对相关证明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16条第3款要求,在台湾地区形成并向大陆法院提供的证据履行相关证明手续。办理前应确认文件种类、使用目的及受理机关要求,避免将涉台材料直接套入外国文书的领事认证流程。⑤

程序文件的识别则直接影响行动顺序。台湾司法院说明,债务人收到支付命令后,可以在20日内向发命令的法院提出异议;未在法定期间合法提出异议的,支付命令可以成为执行名义。大陆当事人收到此类文件时,应及时核对文件来源、送达与期限,而不能把它当作普通催款通知搁置。⑥

有效的沟通,应当把一份文件解释为具体动作:是否需要回应,回应提交给谁,需要准备什么,以及不采取行动可能产生什么后果。台湾居民律师可以协助大陆客户理解问题,再由负责当地程序的律师落实相应处理。

五、法院管辖、法律适用与财产追索需要分别判断

“对方是台湾人,所以只能去台湾起诉”或者“合同在大陆签,所以一定适用大陆法”,都是跳过条件的判断。法院管辖解决哪一个法院可以处理争议;法律适用解决相关争议依据哪一地的实体规则判断;财产追索则关注权利确认之后,在哪里、对什么财产实现请求。三者相互影响,却不能用其中一个答案代替另外两个。

首先,应核查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约定法院还是仲裁,是否明确具体机构,是否存在多份合同中的冲突安排,均会影响处理路径。若没有明确约定,则需要结合当事人、履行经过和其他连接因素审查。律师应说明判断依据及不确定之处,而不能只凭客户所在地选择程序。

其次,承办法院所在地并不必然决定全部实体问题适用当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明确,依法律选择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大陆法院予以适用。这意味着在大陆程序中,也可能需要准备台湾法的相关依据和意见。⑦

台湾方面同样需要审查具体的法律适用规则。其《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48条规定,债之契约原则上依订约地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订约地不明且没有约定时,还设有后续连接规则。合同约定、订约经过和履行地点因此需要一并核实。⑧

最后,财产情况应尽早进入方案。对方在大陆经商,不等于其台湾公司的财产都在大陆;某人名下有房产,也不等于该房产可用于清偿另一家公司的债务。财产线索需要与债务主体对应,并评估登记、权利负担以及依法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的可能性。尚未查明的财产只能列为线索,不能计入确定可回收的金额。

如果大陆裁判最终需要在台湾实现,其《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74条设有民事确定裁判的法院认可程序,并规定经认可、以给付为内容的裁判得为执行名义,适用还受该条其他条件约束。取得大陆裁判与在台湾实施执行之间,仍有需要完成的程序。⑨

两岸办案方案应据此说明:当前程序能够解决什么,下一阶段还需办理什么,新增费用与时间主要发生在哪里。这种提前规划,有助于当事人比较起诉、谈判及其他适用路径,而不是等裁判作出后才开始寻找执行办法。

六、从一宗货款争议看两岸工作如何衔接

以下为说明工作方法而设的假设情境,并非真实裁判或团队办案业绩。大陆甲公司与台湾乙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乙公司负责人通过微信确认订单,货物依其指示交给大陆丙公司。甲公司收到部分货款后,余款长期未付。乙公司称丙公司尚未完成质量验收,负责人另表示“会协调付款”,甲公司希望立即追究其个人责任。

先建立主体与履行关系

台湾居民律师应先协助甲公司整理合同、订单、交付指示、收货凭证及已付款项,核对乙、丙两公司的完整登记名称和各自角色。丙公司究竟是乙公司的收货单位、另一个买方,还是独立交易方,需要证据支持。负责人的沟通究竟代表公司,还是包含独立承担债务的意思,也应结合完整文本和适用法律审查。

这个阶段的成果应是一份有材料对应的事实摘要:哪些角色已确认,哪些关系尚不清楚,哪些判断可能影响主张对象。它能使两岸承办律师在同一事实基础上工作,减少一方讨论公司责任、另一方却按个人债务处理的偏差。

把争议限定到真正需要证明的事项

随后,应确定验收是否属于付款条件、合同如何规定验收期限、乙公司何时提出异议,以及异议涉及哪些批次。已有收货凭证而没有验收结果的,要继续查明两者的关系。对方承认部分金额的,也应区分该部分与争议金额,评估是否存在分段处理或协商的空间。

这里需要避免把“催款次数多”当成“证明已经充分”。催款记录能够呈现交涉经过,却未必补足交付数量、质量争议或到期条件的缺口。围绕缺口补充证据,比继续积累同类催款截图更能推进案件。

由两岸律师分别完成需要当地资格和经验的工作

大陆承办律师可以就本地履行事实、适用的大陆程序及相关财产线索开展工作;台湾律师则按委托范围核对台湾方面资料、评估当地程序及执行条件。台湾居民律师作为协调者,应把两地意见落实为可供甲公司选择的方案,并明确每项建议依赖哪些已知事实。

如果两地意见不同,应先查明分歧产生于事实假设、法律依据还是程序可行性。例如一方认为有大陆可执行财产,另一方认为财产属于独立公司,此时应先核实权属。仅把两份意见并列交给客户,无法解决这种分歧。

让谈判条件对应履行与追索路径

若乙公司提出分期付款,应进一步讨论付款主体、币种、日期、收款账户及违约后安排;涉及担保的,还需审查担保人的资格、文件效力及实现条件。甲公司是否接受折让,应结合争议金额、证据强弱、财产线索和后续成本判断,不能只根据对方提出的名义总额决定。

这一情境说明,两岸衔接需要持续处理事实与方案的变化。律师把原本含混的欠款叙述拆解为主体、履行、抗辩和追索问题,再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分别落实工作,当事人才能判断哪一步值得投入。

七、选择台湾居民律师时应核对资格、授权与协作

核验执业状态,并确认谁实际承办

大陆当事人应先取得律师姓名、大陆律师执业证号及所属律师事务所名称,再通过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公开渠道核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与律师执业证书作用不同,不能只凭考试合格证明判断其已经获准执业。台湾部分若由另一名律师负责,也应确认其资格、执业状态及参与范围。

对仅持台湾律师资格、未取得大陆律师执业许可的人,不能以“熟悉台湾法”为由直接安排其作为大陆执业律师出庭。其是否能以其他身份参加个案代理,仍须符合大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理人类别和条件,不能笼统认定其可以通过所谓“公民代理”绕过要求。⑩

核验资格之后,还应要求承办者说明三个实际问题:是否处理过相近类型的案件;台湾部分由谁承担,如何确认其参与;案件推进后将交付哪些文件或意见。具体答复能够帮助判断团队是否具备承办条件,单纯强调“熟悉两岸”无法显示分工和责任。

统一沟通窗口,写明两岸责任与委托关系

大陆《律师法》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规定统一收费入账。咨询、材料审查、谈判、第一审诉讼和执行可能属于不同阶段;台湾部分是另行委托、协同承办还是仅提供专项意见,也应说明。客户应确认签约机构、付款对象及服务范围。⑪

即使主要沟通者同时具备两地资格,也不当然意味着一份大陆委托合同可以覆盖全部台湾程序,更不意味着台湾部分必然免费。可以设置一个主要联系人,但应写清两地承办机构、文件签署者、费用承担和专业责任。涉及当地手续时,也应按具体程序确认合适的办理主体,不宜把所有查档、公证和登记都描述为只能由台湾律师完成。

同时,应约定材料交接和进度报告方式。每次更新应说明新取得的事实、已完成的工作、下一项期限及尚待客户决定的事项。需要向台湾合作律师提供资料时,应先确认接收人员、用途及保密安排,避免向不同联系人重复提供整套敏感材料。

协作还须以利益冲突审查为前提。大陆《律师法》禁止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因此,两岸律师分别为同一委托人工作,与同一名律师同时代表争议双方,是性质不同的安排;不能为了减少沟通或费用而要求后者。⑫

区分委托合同与授权委托书,保留关键决定权

委托合同约定律所提供哪些服务、如何收费和承担责任;提交法院的授权委托书则说明诉讼代理人可以实施哪些行为。大陆民事诉讼法要求,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获得特别授权。不能因为委托合同写了“全权处理”,就忽略程序文件中的权限要求。⑬

特别授权也不宜一概求宽。可以结合案件进展明确和解条件、折让范围、分期付款是否须经客户书面确认,以及哪些事项保留最终决定权。对大额处分应约定内部确认流程,并使对外授权文件与该安排相互协调。授权越宽,律师行动空间越大,当事人就越需要清楚相应后果。

授权手续取决于委托人和程序

大陆当事人在大陆委托获准执业的台湾居民律师,并不会仅因律师的台湾居民身份,就自动转为台湾当事人的授权程序。应先看谁签署授权书、在哪里签署、提交给哪个机关,再核对该程序的要求。台湾方面的诉讼授权也应按当地规定另行确认。

例如,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正规定,在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特定程序中明确: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地区当事人委托大陆执业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由代理人转交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公证或相关查明手续。该条并设有法官线上或线下见证签署等例外安排。这里的便利有明确的程序范围,不能概括成“所有大陆诉讼中,持居住证的授权书一律免公证”。⑭

八、律师费用应按工作范围和实现条件比较

比较报价时,应把案件评估、谈判、起诉、财产保全、裁判认可和执行逐项对应到服务范围与交付成果。固定收费、计时收费或分阶段收费都需要明确计算方式。报出的“全案费用”是否包括台湾律师工作、上诉、执行及追加事项,应在签约前确认。统一协调可以减少重复整理资料的成本,但能否节省总费用,仍取决于实际工作量和委托安排。

风险代理不是每类案件都能采用。司法部等三部门的收费意见禁止婚姻继承、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群体性诉讼,以及请求特定社会保障待遇、扶养费用、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等案件实行或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因此,不能把“收回财产后再付款”直接套用到继承或离婚财产争议中。⑮

对允许风险代理的大陆业务,也不能沿用“最高30%”的笼统说法。上述意见以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为计算基础,规定风险代理各环节服务费合计的分段上限。下表各比例适用于对应金额部分,而不是把最高一档比例套用于全部金额。⑯

标的额分段(人民币)

该部分最高比例

不足100万元的部分

18%

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

15%

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

12%

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

9%

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6%

 

例如,最终实现的债权为300万元,按上述分段上限计算,为100万元×18%加200万元×15%,合计48万元。这是相应条件下的最高金额示例,实际收费仍依合法约定确定;它也不是按照起诉时名义请求的300万元必然收费。台湾承办部分的收费,还需单独核对当地规则和约定。

收费约定应进一步回答:费用在签约、立案、和解还是实际收款时发生;收回非现金财产、分期到账或对方直接履行时怎样计算;终止委托时如何结算。与这些问题相比,单独争论一个百分比,容易遗漏更重要的支付条件。

律师费之外,诉讼费、公证费、查档费、鉴定费及差旅等支出应按实际需要列出预算,并说明哪些已包含、哪些另行支付、追加支出如何确认。客户可以要求按阶段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应凭证。若台湾部分仅需取得资料或专项意见,应评估按该事项委托的成本,避免把有限需求扩大为整套诉讼服务。

九、大陆当事人首次咨询可以提交一份案件摘要

首次联系台湾居民律师时,可以先准备一页摘要并附关键材料目录。摘要不必写成起诉状,但应让律师能够找到需要判断的问题。建议依次说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与角色。列明自己、对方及其他参与者的姓名或完整机构名称,各自所在地,以及谁签约、谁履行、谁付款。

(二)关键经过。按日期记录订约、交付、验收、结算及提出异议的时间,避免把多年交易压缩成“对方一直欠钱”。

(三)金额与目标。说明请求金额、币种、计算依据,以及希望付款、确认权利还是达成其他安排。

(四)现有材料。列出合同、订单、凭证、完整通信记录及法院文件,并标注原件由谁保管、哪些材料尚未取得。

(五)程序与期限。说明是否已经进入诉讼、仲裁或其他程序,收到哪些文书;对日期或送达情况有疑问的,直接注明疑问。

(六)财产线索。说明已知财产的位置、登记主体和信息来源,区分可以核实的资料与听闻。

摘要之后,可向律师提出明确的咨询目标,例如“请判断现有材料能否确认债务主体,以及台湾部分是否需要另行委托律师”。这样得到的答复,较容易落实为补充材料、法律评估或程序安排。已有法院文书或紧迫期限的,应优先提交相应材料,不必等待其他资料全部齐备。

对于大陆个人与企业,台湾居民律师的专业价值,体现在能否把两岸的信息、法律意见和程序工作连起来。委托前把问题说清楚,委托中把责任和交付成果写清楚,案件推进时把财产追索持续纳入判断,才有条件把一项涉台法律需求转化为可以执行的工作安排。

注释与参考资料

① 司法部:《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8年12月21日发布,2017年9月21日修正),第2条、第3条、第6条。管理办法全文(深圳市司法局刊载)。

② 台湾法务部:《律师法》(2025年5月28日修正),第19条。律师法全文。

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2021年2月3日起施行),第1条、第2条、第4条、第6条。跨境网上立案规定全文。

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14条、第15条、第93条。证据规定全文。

⑤ 同前引④,第16条第3款。

⑥ 台湾司法院民事厅:支付命令的效力如何(2019年10月18日更新),“支付命令的效力”第二、三点及“终极叮咛”。

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9号,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1条。规定原文;该规定的引言经法释〔2020〕18号决定修改,参见修改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十一项(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⑧ 台湾法务部全国法规资料库: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2022年6月8日修正),第48条。

⑨ 同前引⑧,第74条。

⑩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修正,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61条。民事诉讼法全文(嘉峪关市政府网站刊载)。

⑪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本文所据为北京市司法局刊载的2026年8月28日修正文本。律师法全文。

⑫ 同前引⑪,第42条。

⑬ 同前引⑩,第62条。

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根据法释〔2024〕14号决定修正,修正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5条第2款、第3款。修正决定及修正后的规定全文。

⑮ 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第三部分第(四)项。收费意见全文(平川区政府网站刊载)。

⑯ 同前引⑮,第三部分第(六)项、第(七)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