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從千人大律所獲益?中國律师事务所規模擴張的利益結構與治理風險

文/张伟 资深律师

2026年10月,盈科原主任梅向榮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案進入審查起訴階段。第一財經等媒體轉引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告知書,確認案件於10月12日由靜安區檢察院報送該院審查起訴。這是案件程序進展,尚非有罪判決,也不等於盈科律所已被認定構成單位犯罪。①

這宗案件使律所規模問題具有了具體的風險含義:一個品牌之下聚集大量律師,可以增加專業協作,也可以增加管理收入、行政動員能力和對外信用。這些收益由不同主體取得,損失卻可能由普通律師、客戶與投資者承受。僅用「大所更有實力」解釋千人大所,會漏掉這套分配關係。

本文所追問的,是規模如何形成、何以受到鼓勵,以及規模收益與決策責任是否相稱。千人不是問題本身;將人數當成品質保證,卻沒有建立與其相配的專業整合、財務透明和權力約束,才是需要檢驗的制度選擇。

一、同一塊招牌之下有多少共同業務

討論之前,必須先統一人數口徑。全國總分所合計一千名律師,與同一城市、同一執業機構內一千名律師,組織含義不同;律師人數與包括行政、專利及其他技術人員在內的員工人數,也不能混算。跨國律所的全球網絡,更不能不加說明地拿來和本地單體律所比較。

比統計口徑更重要的是經營結構。統一招募人才、分配客戶、培訓和承擔成本的律所,與律師自帶案源、各自核算、向平台繳費的律所,雖然都能達到千人,卻未必具有相同的生產能力。前者需要先建立共同業務,後者可以在吸納律師時一併吸納其既有客戶和收入。

全國律協刊載的行業文章,本身就把由律師自我運營走向律所組織運營,作為一體化的重要判準,並要求統籌資源分工、人才培養、品質控制和知識管理。這說明,即使在行業內部的發展論述中,人數達標也沒有自動完成組織整合。②

真正的規模效益,是不同專業之間能否共同解決原本無法處理的問題,並降低重複投入。例如跨境交易需要多法域團隊,複雜爭議需要證據、稅務與行業知識配合。若律師彼此不共享客戶、知識和工作成果,新增人數首先擴大的可能只是品牌覆蓋,而非共同服務能力。

二、客戶不信任裁判為何仍會選擇大所

訴訟客戶開口要求找「有關係」的律師,反映的是對裁判可預期性、程序公平或權力干預的疑慮。這種執業觀察不能直接換算為全國客戶的態度比例,但它提出了一個不能迴避的市場問題:當客戶難以確信法律論證能穩定影響結果時,他究竟願意為什麼付費?

不信任裁判,仍可能伴隨很強的律師需求。爭議金額越大,當事人越需要人處理證據、程序、保全、談判和執行;只是付款理由可能從尋求明確的法律判斷,部分轉向尋找熟悉辦事路徑、能及時取得資訊和應對不確定性的人。不能由此得出「法律已無作用」,也不能把所有個人客戶關係都解釋為司法人脈。

在服務品質不容易由外部直接觀察的市場,品牌是一種篩選信號。大所可以向客戶傳遞有人力、有經驗、可跨地域調度的印象。但信號是否準確,取決於品牌背後有沒有可核對的團隊與品質制度。若廣告呈現的是全網能力,實際履約卻只有承辦律師及其小團隊,客戶購買的組織承諾便可能超過實際獲得的支持。

因此,大所擴張與司法信任不足可以同時存在。其間的連結並非「不信任必然催生巨型律所」,而是客戶辨識專業品質的成本,可能讓組織聲望獲得額外價格。要判斷這種價格是否合理,必須回到具體案件中,檢驗品牌帶來了哪些可交付的服務。

三、官方的規模目標與地方發展賬本

官方鼓勵做大的政策並不抽象。江蘇省政府2026年5月出台的實施意見,將超千人、五百人和二百人的總部型律所列入重點培育範圍,並鼓勵通過合併、設立分支機構擴張。這是一個明確的地方政府規模目標,不能含混地說成只是允許市場自行成長。③

北京此前的2023—2025年行動計劃,則把百人所數量、境外分支機構、行業收入與納稅額放在同一套發展指標中。其中曾設定百人以上律所達到80家、行業收入突破400億元、納稅總額突破50億元等目標。這些是規劃值,不是實際完成數;但它們清楚顯示,律所同時被當作專業服務機構和地方服務業發展對象。④

涉外能力的培育有其實際理由。企業跨境投資、貿易救濟、國際仲裁,需要本國專業人員參與;2026年修正的《律師法》也明確支持涉外法律服務。另一方面,法律同時明定律師工作的政治領導、律所黨組織建設,以及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指導。產業能力與組織治理,是這套政策結構中並存的目標。⑤

問題在於,人數是否被用作專業能力的替代指標。培養一支能承辦複雜跨境業務的團隊,需要多年積累,成果又難以即時比較;合併若干團隊、增加分所和登記人數,則較容易形成年度成績。當獎勵和評價偏向可見的規模,機構便可能先完成數量整合,再把尚未形成的專業協同作為未來承諾。這是指標結構可能產生的激勵,不能冒充每項政策制定者的已證實動機。

同一份江蘇文件也強調細分專業和內部治理。因此,批評的重點應落在執行與評價:人數目標是否比品質要求更容易兌現、取得獎勵?「做強」若缺乏獨立可驗證的標準,「做大」便可能成為它最方便的替身。⑥

四、年檢與會費使規模具有管理價值

律協依法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律師與律所又依法負有加入地方律協的義務。這使會員關係不同於可以自由退出的一般俱樂部。判斷其自主性,不能止於法人名稱,還要看誰掌握考核關口、經費審批和會員救濟。⑦

深圳2026年的個人年度考核通知規定,律協審查並公示後,須報市司法局備案審查;通過後才公布可辦理執業證蓋章的名單。通知同時把會費交納、培訓學分和相關材料列為審查事項。福田區司法局的同年度通知則顯示,律所檢查考核由區司法局直接組織,材料向該局報送,並由其處理初審不合格的後續事項。個人考核與律所檢查是不同程序,卻在同一管理鏈中銜接。⑧

這套安排的重要性,在於行政審查結果能夠影響執業手續,而會費收繳嵌入其中。對普通律師而言,協會不只是提供培訓和福利的服務者,也參與其年度執業程序。當繳費者欠缺有效退出選擇,財務公開、代表問責和申訴渠道便應比一般自願組織更充分。

人數與收入的聯繫,有直接賬目支持。無錫律協2024年會費收入為1145.22萬元,其中個人會費713.22萬元、團體會費432萬元,較上年增加97.28萬元。報告將增長主要歸因於律師隊伍擴大和繳費基數增加。由此可以確認,增加本地會員數量具有經費效果;不能確認的是,這筆效果在每個地方都構成推動規模政策的主因。⑨

經費如何使用,更能揭示組織間的關係。北京律協2008年的財務委員會工作總結,記載會費管理辦法經司法局黨組批准,會費使用每年接受司法局監察處審計。佛山律協對2004年工作的公開記錄,則記載按會員人數給予市直及各區司法局經費使用額。這些歷史材料證明行政管理與會費間曾有具體連結,不應不標年份地移用為今天的普遍現狀。⑩

佛山2005年細則還表明,上述活動經費按個人會費的10%核定,賬目由律協統一管理、支出到律協報銷,部分情況可由主管律師工作的司法局局長簽名。其用途包括年檢註冊、投訴處理和律所規範化檢查。因此,更精確的事實是司法局參與經費安排或簽認,不能逕自改寫成款項已轉入司法局銀行賬戶。⑪

更近期的西藏2026年財務辦法,將行業黨委研究納入預算流程,規定三萬元及以上支出須事前經行業黨委同意;報銷流程並列有律師管理部門負責人的財務主管簽批。判斷實質財務自主權,應關注這些事前決策權與簽批權,而不只是錢存在哪個賬戶。⑫

這裡須分清兩種激勵。擴充本地律師隊伍,可能擴大會費基數;把同城原有一千名律師由一百家所集中為一家,個人會費並不因此增加,團體會費還可能減少。後一種集中,較可能降低逐一聯絡和傳導管理要求的成本。會費擴張與組織集中可以相互配合,卻不是同一件事。

五、平台的收益與普通律師的成本

在律師自帶案源、獨立核算的平台模式下,律所經營者與入駐律師面對的是兩張賬本。律師靠承辦業務取得收入,平台則可能從這些業務中取得管理收入,並向其收取辦公等費用。只要新增律師所帶來的收入超過平台新增支出,即使共同案源沒有增加,經營者仍有吸納人員的動力。

對個別律師,判斷卻應是平台是否增加了淨收益。衡量不能只看提成率,還要把品牌實際帶來的委託、專業支持、行政服務、辦公費、助理成本及程序耗時放在同一口徑下比較。必要的利益衝突審查不是可以隨意省掉的負擔;長期不能提供相應服務的收費,也不因掛有知名招牌就天然合理。

品牌溢價還可能分配不均。能持續從跨部門合作、跨地域業務獲益的團隊,與主要依靠自己客戶、只使用基本辦公行政服務的律師,對同一平台的價值感受會不同。若收費標準缺乏對服務差異的回應,成熟律師離開便可能是正常的經營選擇。這並不需要假定他攜帶了司法關係,也無須把所有中小所描寫得更有效率。

同樣,大所人數持續增加與部分律師轉出,可以同時發生:流入多於流出,總量就會增長。沒有連續的轉所流向、收入和留存資料,不能宣布全行業已出現「逃離大所」的趨勢。真正需要觀察的是,平台是否靠持續招募抵銷流失,而非靠改善既有會員的共同收益留人。

行業文章強調,一體化需要資源調配、品質管理、培訓與可持續的分配機制。這些安排必須付出成本,並容許成員參與決策。若經營者享受全所品牌和人數帶來的收益,卻把成本留給各團隊,把資金使用資訊留在少數人手中,便會產生權力集中與風險分散到他人的失衡。⑬

六、司法親屬網絡應當如何進入分析

司法人員親屬在律所執業,不必只靠傳聞研究。越秀法院2026年6月公告列有16條親屬從業記錄,其中一條為公職律師,其餘列明律所;北京大成(廣州)出現兩條。海珠法院同年8月公告列有8人,所涉機構包括金橋百信、瀛和等律所。名單公開的是人員關係與從業機構,並非違規處理名單。⑭

這些資料的分析價值,是使客戶口中的「有人可找」具有可以追查的組織背景。親屬關係與前司法職業經歷,可能帶來業務知識、程序經驗或人際接觸,也可能被用於製造對案件結果的特殊期待。兩者需要分辨:正當的職業經驗不應被污名化,無法核實的關係承諾也不應藉專業品牌免於質疑。

要認定親屬律師特別集中於大所,至少需要將公開名單去重,再與各所律師總數、地區及專業結構比較;要認定關係影響案件,還需具體代理、迴避、聯絡和裁判材料。現有公告不足以證明大所擴張主要依靠司法關係,更不能把公開披露本身當作腐敗證據。

然而,這不妨礙提出組織治理要求。大所若宣稱跨地域網絡是共同資產,就應對網絡內的利益衝突、案件轉介及非正式接觸建立可追溯制度。2026年修正的《律師法》對司法等單位離任人員進入律師職業或律所工作,亦重申須遵守公務員離職管理規定。規模化既增加接觸範圍,也應增加辨認和約束不當接觸的能力。⑮

七、盈科事件顯示品牌信用可以離開專業服務

盈科事件使品牌風險變得具體。中國新聞周刊2026年3月報道,一名退休投資者以市場合夥人名義投入220萬元;其展示的補充協議蓋有盈科合同專用章,並約定三年收益率低於27.5%時,由梅向榮以股權分紅補足。報道還記錄推介人員以律所規模為由,向投資者強調其安全性。這些是採訪與展示材料所反映的情況,犯罪責任仍待司法判斷。⑯

新京報3月16日的現場調查則記錄,投資者展示向盈科律所轉款的回執,記者看到蓋有律所專用章的合同。這些具體材料,使律所名稱、印章和賬戶如何進入投資交易,成為不能只憑一句切割聲明就結束的調查問題。⑰

盈科當時的公告表示,事件是梅向榮家人開辦公司的問題,與律所執業活動無關。這一立場與前述材料應並列檢驗:哪些合同由誰授權,款項由誰收取和控制,關聯企業與律所之間是否存在資金往來,管理層何時知道,內部又採取了哪些措施。上述問題不預設律所犯罪,但都屬其品牌和財務治理必須回答的內容。⑱

到10月,中國新聞周刊報道,盈科通知部分律師和員工登記被害人債權,涉及股權高級合夥人、董事、員工持股計劃人員等。報道同時指出,涉案金額尚未確定。這使普通律師的雙重處境浮現:他可能既是為平台創造收入的人,也是把資金投入平台相關安排、最終承受損失的人。⑲

規模在此可能產生兩次信用放大。第一次,大量律師的執業活動共同形成品牌聲望;第二次,這個聲望被帶入與個別律師服務無關的投資安排。投資者看見的是整個品牌的專業性和安全感,實際掌握資金的卻可能是少數管理者或關聯主體。專業共同體累積的信用,與資金決策權因此可能分離。

這也說明行政控制強,不等於財務治理有效。組織能否按時完成考核、收齊會費和執行管理要求,與能否阻止利益衝突、印章濫用和不當資金調度,是不同能力。若監管細到每名律師的程序資格,卻未能及時辨認品牌和賬戶被如何使用,問題就在監督重點與風險來源之間存在落差。

相應的治理要求應當具體:清楚區分法律服務收入、待結算款項、投資款與其他資金;對重大關聯交易設置披露及獨立審議;讓受影響律師能核對其結算權益;由審計追查資金用途,而不只檢查單據是否齊全。統一收費不能變成資金任意調度,合規文件數量也不能替代實際制衡。

八、國際比較應比較制度而非只數人頭

千人律所並非中國獨有。美國Kirkland官網列約四千名律師,分布全球二十四座城市。這個全球口徑說明超大型專業組織確實存在,卻不能用來證明任何地方都適宜培育千人單體所。跨國客戶、服務範圍和收入結構,必須與人數一起比較。⑳

外國政府也不是一律放任市場。英國司法部2025年將英國法推廣小組納入現代產業戰略,支持其法律服務的國際競爭。新加坡律政部、律師公會和企業發展局共同推出的出海計劃,則特別協助缺乏海外調研資源的中小所,並由企業發展局提供經費。這些政策支持國際業務,但並未因為支持國際化,就把單所達到千人設定為前提。㉑

日本司法改革背景下,日弁連的配套計劃推動共同執業、法人化、專業化及國際合作;這是律師自治組織的歷史方案,不能偷換為政府要求千人所的數量規劃。德國聯邦行政服務入口2026年的說明,重點則是組織形式選擇、跨專業合作、律師公會准入與責任保險。兩者都提示,改善組織條件與指定機構人數可以分開。㉒

台灣提供了另一種尺度。理律官網目前列國內外律師二百五十餘人、全所員工八百五十餘人,並強調專業分組和跨部門團隊。員工近千人的印象,不能改寫成近千名律師;同時,未達千名律師也不妨礙其建立多領域專業服務。㉓

台灣《律師法》第二十四條允許在主事務所所屬地方公會區域外設分事務所,修法理由提及全球化及大型所跨區服務需求。這是為組織擴展提供法律空間。就本文比較的公開政策而言,未見將培育千人所作為相應數量目標;這一檢索結論不等於斷言當局歷來從無任何扶持。㉔

因此,國際比較最有用的區分,是政府是否把規模本身當成績,還是主要改善組織選擇、專業能力和市場進入條件。對中國的政策目標要檢查實際執行,對海外律所的市場聲稱也要檢查治理和資金責任,不能一邊只讀文件、一邊只看商業成功故事。

九、誰取得收益就應回答相應的責任問題

千人大所具有數種不同的受益者。律所經營者可以獲得平台收入與品牌擴張,行政管理者可以取得集中聯絡和組織動員的便利,律協可能隨會員基數增加而增加收入,承辦跨領域業務的律師和客戶也可能得到真實的專業支持。不能因其中一項存在,就否認其他項;但每一項都應說明成本由誰承擔。

對客戶,應當揭示由誰真正承辦、能獲得哪些團隊支持,避免將全網資源無條件等同於個案服務。對律師,應當公開費用對價、共同資源的分配和涉及本人權益的資金資訊。對律協,強制會員關係應配合有效的財務監督和代表問責。對行政機關,規模獎勵應以可核對的服務能力和風險控制為條件,並能接受對政策效果的獨立評估。

尤其要防止一種單向安排:品牌信用歸平台掌握,重要決策由少數人作出;正常經營時以整體規模宣傳,風險發生後卻把責任完全拆回個人、團隊或關聯企業。具體責任須依法查明,但對外使用共同品牌,就應有與之相稱的共同治理和資訊披露。

衡量一家律所是否強,應看它能否形成可靠的專業協作、保障成員與客戶的資金權益,並使重大決策可受監督、損失責任可以追索。司法裁判的可預期性和律師獨立履職的空間,也不能由更大的招牌替代。當這些條件尚未建立,人數排名越顯赫,越有必要追問:被放大的究竟是能力,還是缺乏約束的信用。

注釋與參考資料

① 第一財經記者蔡真,《盈科律所原主任梅向榮集資詐騙案移送審查起訴》,2026年10月13日。轉引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2026年10月12日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並載盈科3月公告立場。

② 劉耀堂,《中國律師》雜誌/中國律師網,《在改革探索中推動律師事務所高質量發展——我國律師制度恢復重建以來律師事務所發展掃描》,2025年2月10日。「規範化管理是律所發展的基石」及「推進律所專業化、品牌化、國際化發展」部分。

③ 江蘇省人民政府,《省政府關於推動法律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2026年5月28日,蘇政發〔2026〕52號。第七項規模化發展,第八、九項專業競爭力與國際化。

④ 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師行業發展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年)》,2023年9月12日,京司發〔2023〕33號。第二部分「行動目標」,含收入、納稅、百人所及黨建指標;本文將其作為該規劃期政策,不作為目標已達成的證明。

⑤ 全國人大常委會;北京市司法局刊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26年8月28日第四次修正。第三、六、七條及第四十七至五十條;離任人員規定見第四十四條。

⑥ 同前引③。

⑦ 同前引⑤。

⑧ 深圳市律師協會,《關於開展2025年度深圳市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的通知》,2026年4月1日。第四部分市律協審查階段及第五部分會費交納安排。;另見深圳市福田區司法局,《關於開展2025年度律師事務所檢查考核工作的通知》,2026年3月18日。考核組織、材料報送及不合格後續處理。

⑨ 無錫市律師協會,《無錫市律師協會2024年財務收支情況報告》,2025年3月18日。第一部分收入及「收支分析說明」之收入分析。

⑩ 北京市律師協會財務委員會,《關注會費(一)會費的收取和使用監督——北京市律師協會財務委員會工作總結》,《首都律師》2008年第6期。會費管理辦法批准及會費使用審計的相關段落;屬歷史材料。;另見佛山市律師協會,《市律協第四屆理事會2004年開展的十一項主要工作》,2005年4月1日,刊於網站「〔2005〕第一期」。第十一項按會員人數給予司法局經費使用額;屬歷史材料。

⑪ 佛山市律師協會,《關於印發修改通過的〈佛山市律師協會會員專項經費使用細則〉的通知》,2005年2月22日修改通過,3月4日上網。會費10%核額、用途,以及「經費管理渠道及報賬手續」;屬歷史材料。

⑫ 西藏自治區律師協會;西藏自治區司法廳刊載,《西藏自治區律師協會財務管理辦法(試行)》,2026年6月2日修訂,8月10日公布。第十四、二十六、三十二及三十八條。

⑬ 同前引②。

⑭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公開不任職迴避的工作人員名單》,2026年6月2日。名單第1—16項;其中第7項列公職律師,第9、13項列北京大成(廣州)律師事務所。;另見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公開不任職迴避的工作人員名單》,2026年8月17日。頁面現列8人;第2、5項分別列金橋百信及北京瀛和(廣州)律師事務所。

⑮ 同前引⑤。

⑯ 周群峰,《中國新聞周刊》;澎湃新聞轉載,《退休工人當上「市場合夥人」?有老人投入千萬!盈科律所掌門人梅向榮自首背後的家族生意》,2026年3月18日。投資者展示的補充協議、收益安排及推介過程;屬記者採訪材料。

⑰ 俞金旻,新京報貝殼財經,《「梅向榮融資擔保」事件上海警方已立案調查,有投資者稱「投了幾十萬」》,2026年3月16日。現場採訪及投資者展示的轉賬回執、合同印章;屬記者調查材料。

⑱ 同前引①。

⑲ 周群峰,中國新聞周刊網,《梅向榮被報送審查起訴,「涉案金額可能還會增加」》,2026年10月19日。10月14日律所通知、內部律師員工債權登記及涉案金額尚未確定的採訪。

⑳ Kirkland & Ellis,《About Kirkland》,官網資料,2026年11月6日查閱。官網列約4000名律師、全球24座城市辦公;為全所全球口徑。

㉑ 英國司法部,《Deputy Prime Minister convenes legal and business leaders to spearhead plan to future-proof UK legal sector》,2025年12月8日。英國法推廣小組、現代產業戰略及國際法律服務競爭。;另見新加坡律師公會,《Lawyers Go Global Programme》,2018年啟動;官網含2025年活動,2026年11月6日查閱。計劃由律政部、律師公會及企業發展局共同推出,特別協助中小所,資金來自企業發展局LEAD計劃。

㉒ 日本弁護士連合會;日本裁判所網站刊載,《日本弁護士連合會司法制度改革推進計劃》,2000年代初司法制度改革配套歷史文件。「弁護士の執務態勢の強化・専門性の強化」及國際化部分;此為律師自治組織計劃,不是政府千人所數量目標。;另見德國聯邦行政服務入口,巴伐利亞邦提供,《Berufsausübungsgesellschaft; Beantragung der Zulassung durch Rechtsanwälte》,2026年2月24日更新。組織形式選擇、跨專業合作、律師公會准入與職業責任保險。

㉓ 理律法律事務所,《關於理律》,官網資料,2026年11月6日查閱。頁面列國內外律師250餘人、全所員工850餘人及專業分工。

㉔ 台灣法務部,《律師法第二十四條及立法理由》,2020年1月15日修法理由;條文按資料庫查閱版本。第三項分事務所規定的理由,涉及全球化及大型所跨區設立分所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