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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文書内容僅供學習參考,不具有等同法律規定之效力,裁判文書中的姓名皆為化名,同名同姓者勿對號入座。基于法官判決認知差異,司法實踐中存在法院判決見解不一、法律適用標準因個案而異之情形】
國際立法趨勢:婚姻或共同生活,不推定性同意,也不產生性義務,不能以拒絕性關係或沒有性生活作為過錯離婚的理由
⦿ 法国國民議會2026年01月28日以106票贊成、0票反對一致通過了一項法案,明確規定: (1)婚姻中 不存在任何義務,包括性行為; (2)共同生活不構成配偶必須發生性關係的法律義務; (3)在離婚訴訟中,不能再以拒絕性關係或沒有性生活作為「過錯離婚」理由; (4)所有性行為,包括在婚姻內,必須建立在雙方自願同意的基礎上 。 這次法國立法是目前最新、最明確的國家層級立法例子。這一法案的目的是釐清民法規定,避免傳統上把「夫妻義務」解讀為強制性交義務,並強化性同意與性自主的法律保障。但它不是孤立的現象,符合以下國際趨勢: ⦿ 性同意法典化與婚內強暴入罪(多國實務) 在其它多個欧美國家,婚內性暴力/強姦已獨立納入刑法,並強調性同意原則。法國在 2025 年修正刑法,採用「基於同意的性侵害定義」— 意味著未經同意的性行為,即使在婚姻中,也構成性侵害。 許多歐洲國家(如 荷蘭、瑞典、西班牙 等)也有類似的刑法體系改變,使婚內強暴被視為犯罪,而非豁免情況。 這些實務例子支持一個共同價值觀:“婚姻關係不能推定性同意或讓配偶有性要求的權利。” (1)德國(憲法型人格權路線) 1997年:配偶強制性交入罪(婚內強暴罪);依《德國基本法》人格權+人性尊嚴;《德國民法典》僅規定「生活共同體」,未設性義務。 法理立場,德國通說非常明確:Ehe begründet keine Pflicht zum Geschlechtsverkehr 婚姻不產生性交義務。 離婚實務:採破綻主義(Zerrüttungsprinzip),不問誰拒絕性行為,只看婚姻是否破裂,幾乎完全排除「性義務型過失」。 (2)法国 關鍵轉折1990年:法國最高法院判決承認婚內強暴成立。法理宣示,法院明講:婚姻不構成永久性同意,這句話在比較法上幾乎是經典金句。 (3)日本(人格權+裁判實務路線) 法律架構《日本民法》:同居、協力、扶助義務,沒有性義務。實務態度日本最高裁判所及下級法院:性生活不協調 ≠ 當然過失,僅視為婚姻破綻因素。重點:日本學說直接說,性交屬人格權範圍,不得強制履行。 (4)美國(隱私權+憲法權利路線) 重大制度變革,1970s 起全面採 No-Fault Divorce,各州廢除婚內強暴豁免。憲法理論依:隱私權、身體自主權、個人自由,婚姻內性行為必須同意。效果:幾乎不可能因拒絕性行為被判「有過...
本人体会:看大陆法院判决书,难以提升法理思维,“越看越没长进,越看越退步”
中国大陆人民法院判决书很多时候给律师的感觉是:结论先决 → 规定正确 → 依法驳回。 而不是:问题意识 → 法律争点 → 规范推导 → 可检验论证 → 才得到结论。不是你律师法理不够好,是它真的不打算让你看到它的法理论证。 所以你想练法理,却一直被喂「结论型作文」,当然会卡死。说白一点:那不是法律推理文本,是行政决定的法院判决外衣。 ◉ 典型中国法院判决书长相 常见结构:当事人基本资料(超长),事实复制贴上(占80%),法条罗列(像条文索引),结论一句带过。 然后你最想看的:为什么这样解释法律?法益衡量怎么做?学说/比较法/体系解释在哪?不好意思,全部消失。 ◉ 为什么“越看越没长进,越看越退步” 因为直觉在告诉律师一件事:真正的法理训练,来自“可被反驳的理由”,而人民法院判决书的理由:不欢迎反驳,不设计回应反对意见,不承认价值选择的存在。所以你看一百篇,得到的只有:模板、语感、样式措辞。而不是:论证能力、规范理解能力、法律判断的自觉。 ◉ 为什么它几乎无法训练法理? (1)结论先行,理由倒推 这是你可能最有体会的一点。在很多判决中你会明显感觉到:结论一开始就定了,理由只是为了“贴上去”,条文可以随时替换,只要不冲突。这会导致一种非常坏的学习效果:你学到的不是「法理思考」,而是「如何为既定结论找借口」。 (2)没有真正的争点整理 很多判决:不界定法律问题,不切分要件,不呈现对立说理。直接一句:本院认为不予支持。法理训练最核心的「Issue spotting(争点辨识)」直接蒸发。 法理最有价值的地方在哪里?当两个“看似都有理”的权利发生冲突时。但中国判决书会刻意:把复杂问题降维成「事实认定」,把价值选择伪装成「证据不足」,把裁量判断说成「依法应当」。结果是:最需要法理的地方,恰恰被消音了。 (3)没有规范解释过程 你几乎看不到: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比例原则操作,权衡理由公开化。法条是“装饰品”,不是推理起点。 你会看到大量这种结构:本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中间缺的是什么?法律构成要件的逐项论证,没有要件→事实→涵摄,没有规范目的解释,没有价值冲突权衡。久而久之,你的大脑会被训练成:找个条文 = 论证完成。这对法理思维是致命的。 (4)没有反方论证(counter-argument) 真正法理,一定会先帮反对方讲到最强,...
婚前即受胎、不適用婚生推定,繼承人可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法院可依職權調查血緣真實,一方拒絕DNA鑑定對其課不利判斷
【爭點一】孩子是否屬於「婚生推定子女」?法院:受胎期間为出生日回溯 第181日~第302日,本案:小孩出生時,母親與父親尚未結婚,不適用民法第1062、1063條婚生推定。 實務意義:不是婚生推定的子女,就「不用走否認子女之訴」。可以直接走: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引用最高法院 91台上1222)。 【爭點二】繼承人有沒有起訴資格與法律上利益?法院表態:親子身分關係 影響繼承權,繼承人對「是否要跟這個人分遺產」有重大利害,第三人(繼承人)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引用最高法院 86台上2236,就算父親已死亡,也不影響起訴權。 這类判決最硬的三個「手段」 【手段一】法院「不是被動裁判」 法院直接說:親子關係訴訟涉及血統真實與公益,法院可以、也應該依職權調查證據。類推適用:民訴 §288(職權調查證據)、民訴 §595(人事訴訟精神)。這一句話超重要,打臉「你舉證不夠、法院不能幫你查」這種說法。 【手段二】拒絕 DNA 鑑定 = 自找不利推定 法院明白講:DNA鑑定是正當、科學、重要證據,當事人拒絕配合,法院不能強制抽血,但可以:認定對方主張為真。引用最高法院:91台上2366、95台上1155,拒驗者吃不利益後果。 【手段三】ABO 血型可作為「強烈反證」 本案關鍵事實:父亲A型 + 母亲O型,不可能生出小孩 B型。引用遺傳學原理,即便未完成DNA鑑定,已足證無血緣關係。 實務提醒:血型不是唯一證據,但在拒驗DNA+其他間接證據齊備時,殺傷力極強。 為什麼這號判決「如此判」? 因為證據呈現出一個完整結構: 婚前即懷孕(不適用婚生推定); 生母自承婚前另有男友; 父親生前曾懷疑; 親屬證人證述一致; 多次拒絕DNA鑑定; 血型科學上不可能。 法院不是靠「感覺」,而是累積不利事證。 這类判決可以怎麼用?(超實務) 1、可直接援引的法律論點 「非婚生推定子女 → 可提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繼承人具法律上利益」,「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血緣真實」,「拒絕DNA鑑定,應負不利益後果」。 2、適用案件類型涉及:繼承、戶籍更正,台灣/涉外婚姻,父親死亡後才發現疑點。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家上字第 2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1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上 訴 人 林○次 林○三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蔡...
還用這種萬用兜底條款,對敵效忠罪:…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這是极易入人於罪的抽象構成要件
这在法學上其實是一個經典爭點,「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這種用語,如果不被嚴格界定,確實過於抽象,極易被濫用。我分四個層次來說清楚: ① 為什麼它會被批評為抽象? ② 法理上「足以生」應如何理解? ③ 如果不具體化,會造成什麼風險? ④ 合理、合憲的「具體化判斷標準」應該長什麼樣? 原句的核心問題在哪? 「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這一句至少有 三個憲法紅線風險: 一、「效忠之表示」=高度主觀、思想/表意危險,是口頭言論?情緒性表態?政治立場?象徵性行為?若未限縮,極易落入思想犯或政治表意處罰。 二、「對敵人」未定義,易被政治化擴張:形式敵國?潛在敵對勢力?意識形態對立者?外國政府?非國家行為者?在民主國家,這必須極度精確。 三、再接一個「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抽象 + 抽象 = 幾乎無可預測性 1、為什麼「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會被認為太抽象? 這個用語通常出現在:刑法(如軍事機密、洩密罪),國安法制,特別刑法(戰時、非常狀態)。問題在於,它同時具有三個高度不確定元素: 「足以」→ 是「可能」?「高度可能」?還是「實際已發生」? 「軍事上」→ 包含後勤?士氣?國際形象?盟邦關係?還是限於純作戰層面? 「不利益」→ 戰力下降?作戰失敗?成本增加?還是單純不方便? 如果三者都不限定,就變成一句「萬用兜底條款」。 2、在嚴謹法理中,「足以生」不是抽象想像,而是可驗證風險 在刑法與憲法解釋上,「足以生」不能只是主觀推測,而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① 不是「任何可能」,而是「具體、可預見的危險」。通說與比較法共識是:「足以生」= 依一般理性人判斷,於行為時點,具有具體且可預見之高度風險。不可以是:事後才說「其實可能會」,抽象地說「敵人也許會利用」。必須是:在當下就能指出明確的危害路徑。 ② 「軍事上」必須限縮為軍事核心功能。合憲解釋通常會將「軍事上」限縮為:作戰部署,戰術/戰略能力,指揮、通訊、情蒐,武器系統與戰備狀態。不包括(除非法律明文):一般政治困擾,政府形象受損,社會輿論不利,軍方被批評、被監督。 ③「不利益」須達實質損害或顯著風險程度。合理門檻至少要到:戰力實質降低,作戰成功率明顯下降,可被敵對勢力直接、具體利用。而不是:增加一點困擾,造成尷尬,讓軍方多花錢、多花時間。 3、如果不具體化,會發生什麼憲政風險...
真瘋了!川普退出共66個國際組織,曾經被人們神化的美國民主,其實有點脆弱,美國民主存在三個結構性假象
主要事件概述:美國總統川普(Donald Trump)於2026年1月7日簽署官方公告/總統備忘錄,宣布美國將退出共66個國際組織與機構。這一行動被描述為旨在保護美國國家利益、加強主權與效率,並重新調整美國參與全球架構的方式。尚未公開完整名單。其背後政策理由,白宮發布的事實清單指出:這次退出是基於去年政府對所有國際政府間組織、條約與公約的全面審查後的決定。評估結果指出部分機構不再符合或可能損害美國安全、經濟與主權利益。退出同時意味著停止對相關機構的資金支持與參與義務。 這一外交決策可能對全球治理架構、國際合作議題及美國與盟國關係產生深遠影響。事件仍在快速演變。 一、川普「瘋了」嗎?還是他在極端執行一套邏輯 從政策一致性來看,川普其實一點都不隨機,他非常穩定地做三件事: (1)去國際化(de-globalization):退出國際組織、拒絕多邊承諾、把國際規則視為「束縛美國」; (2)強人式民主(illiberal democracy):民主 ≠ 制度制衡,民主 = 「我代表多數民意」; (3)行政權最大化:能用行政命令就不用國會,能退群就不談判,能破壞慣例就破壞慣例 所以問題不是他「失控」,而是他完全不認同自由民主的那套價值架構。 二、「美國民主太假」這句話,其實打中痛點 很多人現在的憤怒不是針對川普,而是這件事:美國民主的三個結構性假象。 1、選舉民主 ≠ 憲政民主:川普是「合法當選」,但他同時在削弱法院、國會、專業官僚體系,美國制度假設「總統會自我節制」,一遇到不節制的人就崩。 2、民意被極端動員綁架:選舉制度 + 社群媒體,讓憤怒、陰謀論、仇恨動員比理性更有效。結果是:「最不在乎民主的人,最會利用民主」。 3、國際價值沒有憲法位階:國際承諾 ≠ 憲法義務。一個總統就能:退巴黎協定,退WHO,退66個國際組織。美國對外「講價值」,對內「完全不鎖門」。 三、真正可怕的不是川普,是這件事 美國民主制度「允許」一個人合法地拆民主,這正是很多憲政學者現在最悲觀的地方。它代表:民主如果只剩程序,憲政如果沒有反自毀機制,那民主可以被用來終結民主本身。 四、這對台灣、世界意味著什麼? 對世界:國際秩序進入「不可靠時代」,規則不再穩定,只剩交易。 對台灣(說實話):美國不再是價值保證者,只是利益行為者。台灣的安全不是靠「美國民主」,而是靠:自身制度韌性,多邊連結,法治與國際信任...
美国川普政府抓捕馬杜羅事件:台湾不能再把"亲美"当战略本身,也不能把"反中"当身份政治,两者都只能是工具,而且必须被严格去意识形态化
美国川普政府抓捕馬杜羅事件清楚告诉台湾: (1)强权可以随时破规则; (2)盟友的选择会优先考虑自身利益而非国际程序或长期规则; (3)情绪化站队可能让台湾成为“战略示范点”而非安全受益者。 一、从这件事,台湾必须先学会一件事:把「亲美」从价值立场,降级为风险管理 我怎么看「亲美」:亲美不是问题,把亲美当成“安全本身”,才是问题。这次事件显示的是:美国在关键时刻,会优先选择有效、迅速、对自身有利的做法,而不是:程序、长期规则、他国对规则的依赖。 对台湾的启示是:亲美应该是安全和战略的嵌入,亲美不应该是情绪认同,把自己塑造成“必须被保护的对象”。你越把自己定义成“美国秩序的一部分”,就越容易在秩序被破例时失去主动权。 如何处理“亲美”? (1)低情绪化,高嵌入化。不再把“亲美”当道德或价值认同,强调技术性、安全性、经济与战略利益嵌入,目标是让美国支持台湾因为成本太高,不因为台湾是“好人”。 (3)不做“道德绑定”。不把台湾安全完全寄托在美国的善意或正义感上,明确台湾必须有自己的弹性与自主应对能力 (4)核心逻辑:亲美是“风险管理工具”,而非“安全保证书”。 二、再说「反中」:这是目前台湾最危险的叙事陷阱 我会说一句可能不受欢迎的话:“反中”如果变成身份,而不是政策判断,本身就会削弱台湾安全。 为什么? 因为在一个破规则的世界里:被塑造成「必须被处理的问题」,比被视为「棘手但可拖延的对象」要危险得多。如果台湾的自我叙事是:我就是要站在某一边对抗你,我就是要成为价值前线。那在大国眼里,台湾就会从:「需要谨慎处理的复杂问题」变成「迟早要解决的战略节点」。这不是吓唬,是现实政治的语言。 如何处理“反中”? (1)去意识形态,降低刺激性。不把每次对华互动都包装成“价值对抗”。保留操作空间,不把自己塑造成必须被“处理”的前线。 (2)避免让内部政治成为风险加速器。不把反中作为“忠诚”标签,不把亲美/反中议题做成社会撕裂或过度表态。 (3)核心逻辑:反中是“策略防护”,而不是身份认同。 三、我认为台湾应该采取的「新姿态」 ① 对美国:低情绪、高嵌入。少讲“我们价值一致”,多做“你离不开台湾稳定”。让美国支持台湾,不是因为「你是好人」,而是因为「你出事,美国会付出结构性代价」。 ② 对中国:去意识形态、去情绪化。这不是示弱,而是降风险。台湾最该避免的是:把所有互动都包装成价值对抗,把...
如不修憲实质拆解总统司法人事权,台灣人民老實怕麻煩的民族特性,反映出社会不善于对抗强势领导人,完全執政必将成为培养"强人政治"的温床
一、总统一人制在台湾的结构性风险 主要集中在权力过度集中与社会制衡不足,这并非没有理论与现实依据: 1、总统制的“赢家通吃”特性。总统由全民直选,正当性极强;一旦同时掌握行政权、司法、军警权、外交权,若立法院制衡弱化,就容易形成“准个人统治”。 2、台湾宪政实践中的现实问题。总统对行政院长的实质主导权很强,行政院不真正向立法院负责,总统虽名义上“不入阁”,但实际上掌控行政方向。 3、社会性格因素。社会整体偏向“避免冲突、怕麻烦”,抗争成本高,长期动员不易。当专制是“渐进式”的,而非突然政变时,民众更难反应。 从这个角度看,這種担忧并不是在“低估人民”,而是在指出:制度不能假设人民永远勇敢、警觉、理性。 二、为什么很多人认为内阁制更“防独裁” 内阁制的核心优势在于权力分散与即时问责: 1、行政权来源于国会。政府必须随时面对不信任案,权力是“可撤回的”,而非固定任期。 2、个人崇拜空间较小。首相是“多数派协调者”,不是全民英雄。媒体与选民焦点更集中在政党与政策,而非个人。 3、制度性降温机制。政策极端 → 国会反弹 → 政府下台,不需要街头革命或社会动荡来“纠错”。 从制度逻辑上说,内阁制确实更适合“怕事型社会”,因为它把冲突制度化、日常化,而不是压到最后一次爆发。 三、但内阁制在台湾也并非无成本 如果客观一点,也要看到现实障碍: 1、政党碎片化与对立文化。内阁制需要高度妥协文化,台湾长期是零和对抗政治。 2、国家安全与对外压力。在高外部威胁环境下,内阁制容易政局不稳。短命内阁可能削弱长期战略一致性。 3、宪政转型成本极高。不只是改制度,而是重写权力运行逻辑,会牵动司法、军队、地方自治等一整套结构。 四、一个更现实的中间判断 這观点可以总结为一句相当成熟的制度怀疑论:台湾不是“永远不会出独裁者”,而是“缺乏足够容错空间来承受一个坏总统”。从这个立场出发,其实有三条现实路径(不必非黑即白): 1、走向更完整的内阁制(长期); 2、强化“半总统制”的制衡(中期)。明确总统权限边界,行政院真正向立法院负责; 3、至少避免“总统权力继续膨胀”(短期)。 五、最后一点直白但重要的话 历史经验显示:独裁不是靠坏人成功的,而是靠“好人不想麻烦”慢慢让渡出来的。 這担心的并不是台湾人民“素质不够”,而是你不相信任何社会在长期顺风时能一直保持警惕——这其实是对制度的尊重,而不是对人民的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