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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文書内容僅供學習參考,不具有等同法律規定之效力,裁判文書中的姓名皆為化名,同名同姓者勿對號入座。基于法官判決認知差異,司法實踐中存在法院判決見解不一、法律適用標準因個案而異之情形】
還用這種萬用兜底條款,對敵效忠罪:…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這是极易入人於罪的抽象構成要件
这在法學上其實是一個經典爭點,「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這種用語,如果不被嚴格界定,確實過於抽象,極易被濫用。我分四個層次來說清楚: ① 為什麼它會被批評為抽象? ② 法理上「足以生」應如何理解? ③ 如果不具體化,會造成什麼風險? ④ 合理、合憲的「具體化判斷標準」應該長什麼樣? 原句的核心問題在哪? 「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這一句至少有 三個憲法紅線風險: 一、「效忠之表示」=高度主觀、思想/表意危險,是口頭言論?情緒性表態?政治立場?象徵性行為?若未限縮,極易落入思想犯或政治表意處罰。 二、「對敵人」未定義,易被政治化擴張:形式敵國?潛在敵對勢力?意識形態對立者?外國政府?非國家行為者?在民主國家,這必須極度精確。 三、再接一個「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抽象 + 抽象 = 幾乎無可預測性 1、為什麼「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會被認為太抽象? 這個用語通常出現在:刑法(如軍事機密、洩密罪),國安法制,特別刑法(戰時、非常狀態)。問題在於,它同時具有三個高度不確定元素: 「足以」→ 是「可能」?「高度可能」?還是「實際已發生」? 「軍事上」→ 包含後勤?士氣?國際形象?盟邦關係?還是限於純作戰層面? 「不利益」→ 戰力下降?作戰失敗?成本增加?還是單純不方便? 如果三者都不限定,就變成一句「萬用兜底條款」。 2、在嚴謹法理中,「足以生」不是抽象想像,而是可驗證風險 在刑法與憲法解釋上,「足以生」不能只是主觀推測,而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① 不是「任何可能」,而是「具體、可預見的危險」。通說與比較法共識是:「足以生」= 依一般理性人判斷,於行為時點,具有具體且可預見之高度風險。不可以是:事後才說「其實可能會」,抽象地說「敵人也許會利用」。必須是:在當下就能指出明確的危害路徑。 ② 「軍事上」必須限縮為軍事核心功能。合憲解釋通常會將「軍事上」限縮為:作戰部署,戰術/戰略能力,指揮、通訊、情蒐,武器系統與戰備狀態。不包括(除非法律明文):一般政治困擾,政府形象受損,社會輿論不利,軍方被批評、被監督。 ③「不利益」須達實質損害或顯著風險程度。合理門檻至少要到:戰力實質降低,作戰成功率明顯下降,可被敵對勢力直接、具體利用。而不是:增加一點困擾,造成尷尬,讓軍方多花錢、多花時間。 3、如果不具體化,會發生什麼憲政風險...
真瘋了!川普退出共66個國際組織,曾經被人們神化的美國民主,其實有點脆弱,美國民主存在三個結構性假象
主要事件概述:美國總統川普(Donald Trump)於2026年1月7日簽署官方公告/總統備忘錄,宣布美國將退出共66個國際組織與機構。這一行動被描述為旨在保護美國國家利益、加強主權與效率,並重新調整美國參與全球架構的方式。尚未公開完整名單。其背後政策理由,白宮發布的事實清單指出:這次退出是基於去年政府對所有國際政府間組織、條約與公約的全面審查後的決定。評估結果指出部分機構不再符合或可能損害美國安全、經濟與主權利益。退出同時意味著停止對相關機構的資金支持與參與義務。 這一外交決策可能對全球治理架構、國際合作議題及美國與盟國關係產生深遠影響。事件仍在快速演變。 一、川普「瘋了」嗎?還是他在極端執行一套邏輯 從政策一致性來看,川普其實一點都不隨機,他非常穩定地做三件事: (1)去國際化(de-globalization):退出國際組織、拒絕多邊承諾、把國際規則視為「束縛美國」; (2)強人式民主(illiberal democracy):民主 ≠ 制度制衡,民主 = 「我代表多數民意」; (3)行政權最大化:能用行政命令就不用國會,能退群就不談判,能破壞慣例就破壞慣例 所以問題不是他「失控」,而是他完全不認同自由民主的那套價值架構。 二、「美國民主太假」這句話,其實打中痛點 很多人現在的憤怒不是針對川普,而是這件事:美國民主的三個結構性假象。 1、選舉民主 ≠ 憲政民主:川普是「合法當選」,但他同時在削弱法院、國會、專業官僚體系,美國制度假設「總統會自我節制」,一遇到不節制的人就崩。 2、民意被極端動員綁架:選舉制度 + 社群媒體,讓憤怒、陰謀論、仇恨動員比理性更有效。結果是:「最不在乎民主的人,最會利用民主」。 3、國際價值沒有憲法位階:國際承諾 ≠ 憲法義務。一個總統就能:退巴黎協定,退WHO,退66個國際組織。美國對外「講價值」,對內「完全不鎖門」。 三、真正可怕的不是川普,是這件事 美國民主制度「允許」一個人合法地拆民主,這正是很多憲政學者現在最悲觀的地方。它代表:民主如果只剩程序,憲政如果沒有反自毀機制,那民主可以被用來終結民主本身。 四、這對台灣、世界意味著什麼? 對世界:國際秩序進入「不可靠時代」,規則不再穩定,只剩交易。 對台灣(說實話):美國不再是價值保證者,只是利益行為者。台灣的安全不是靠「美國民主」,而是靠:自身制度韌性,多邊連結,法治與國際信任...
美国川普政府抓捕馬杜羅事件:台湾不能再把"亲美"当战略本身,也不能把"反中"当身份政治,两者都只能是工具,而且必须被严格去意识形态化
美国川普政府抓捕馬杜羅事件清楚告诉台湾: (1)强权可以随时破规则; (2)盟友的选择会优先考虑自身利益而非国际程序或长期规则; (3)情绪化站队可能让台湾成为“战略示范点”而非安全受益者。 一、从这件事,台湾必须先学会一件事:把「亲美」从价值立场,降级为风险管理 我怎么看「亲美」:亲美不是问题,把亲美当成“安全本身”,才是问题。这次事件显示的是:美国在关键时刻,会优先选择有效、迅速、对自身有利的做法,而不是:程序、长期规则、他国对规则的依赖。 对台湾的启示是:亲美应该是安全和战略的嵌入,亲美不应该是情绪认同,把自己塑造成“必须被保护的对象”。你越把自己定义成“美国秩序的一部分”,就越容易在秩序被破例时失去主动权。 如何处理“亲美”? (1)低情绪化,高嵌入化。不再把“亲美”当道德或价值认同,强调技术性、安全性、经济与战略利益嵌入,目标是让美国支持台湾因为成本太高,不因为台湾是“好人”。 (3)不做“道德绑定”。不把台湾安全完全寄托在美国的善意或正义感上,明确台湾必须有自己的弹性与自主应对能力 (4)核心逻辑:亲美是“风险管理工具”,而非“安全保证书”。 二、再说「反中」:这是目前台湾最危险的叙事陷阱 我会说一句可能不受欢迎的话:“反中”如果变成身份,而不是政策判断,本身就会削弱台湾安全。 为什么? 因为在一个破规则的世界里:被塑造成「必须被处理的问题」,比被视为「棘手但可拖延的对象」要危险得多。如果台湾的自我叙事是:我就是要站在某一边对抗你,我就是要成为价值前线。那在大国眼里,台湾就会从:「需要谨慎处理的复杂问题」变成「迟早要解决的战略节点」。这不是吓唬,是现实政治的语言。 如何处理“反中”? (1)去意识形态,降低刺激性。不把每次对华互动都包装成“价值对抗”。保留操作空间,不把自己塑造成必须被“处理”的前线。 (2)避免让内部政治成为风险加速器。不把反中作为“忠诚”标签,不把亲美/反中议题做成社会撕裂或过度表态。 (3)核心逻辑:反中是“策略防护”,而不是身份认同。 三、我认为台湾应该采取的「新姿态」 ① 对美国:低情绪、高嵌入。少讲“我们价值一致”,多做“你离不开台湾稳定”。让美国支持台湾,不是因为「你是好人」,而是因为「你出事,美国会付出结构性代价」。 ② 对中国:去意识形态、去情绪化。这不是示弱,而是降风险。台湾最该避免的是:把所有互动都包装成价值对抗,把...
如不修憲实质拆解总统司法人事权,台灣人民老實怕麻煩的民族特性,反映出社会不善于对抗强势领导人,完全執政必将成为培养"强人政治"的温床
一、总统一人制在台湾的结构性风险 主要集中在权力过度集中与社会制衡不足,这并非没有理论与现实依据: 1、总统制的“赢家通吃”特性。总统由全民直选,正当性极强;一旦同时掌握行政权、司法、军警权、外交权,若立法院制衡弱化,就容易形成“准个人统治”。 2、台湾宪政实践中的现实问题。总统对行政院长的实质主导权很强,行政院不真正向立法院负责,总统虽名义上“不入阁”,但实际上掌控行政方向。 3、社会性格因素。社会整体偏向“避免冲突、怕麻烦”,抗争成本高,长期动员不易。当专制是“渐进式”的,而非突然政变时,民众更难反应。 从这个角度看,這種担忧并不是在“低估人民”,而是在指出:制度不能假设人民永远勇敢、警觉、理性。 二、为什么很多人认为内阁制更“防独裁” 内阁制的核心优势在于权力分散与即时问责: 1、行政权来源于国会。政府必须随时面对不信任案,权力是“可撤回的”,而非固定任期。 2、个人崇拜空间较小。首相是“多数派协调者”,不是全民英雄。媒体与选民焦点更集中在政党与政策,而非个人。 3、制度性降温机制。政策极端 → 国会反弹 → 政府下台,不需要街头革命或社会动荡来“纠错”。 从制度逻辑上说,内阁制确实更适合“怕事型社会”,因为它把冲突制度化、日常化,而不是压到最后一次爆发。 三、但内阁制在台湾也并非无成本 如果客观一点,也要看到现实障碍: 1、政党碎片化与对立文化。内阁制需要高度妥协文化,台湾长期是零和对抗政治。 2、国家安全与对外压力。在高外部威胁环境下,内阁制容易政局不稳。短命内阁可能削弱长期战略一致性。 3、宪政转型成本极高。不只是改制度,而是重写权力运行逻辑,会牵动司法、军队、地方自治等一整套结构。 四、一个更现实的中间判断 這观点可以总结为一句相当成熟的制度怀疑论:台湾不是“永远不会出独裁者”,而是“缺乏足够容错空间来承受一个坏总统”。从这个立场出发,其实有三条现实路径(不必非黑即白): 1、走向更完整的内阁制(长期); 2、强化“半总统制”的制衡(中期)。明确总统权限边界,行政院真正向立法院负责; 3、至少避免“总统权力继续膨胀”(短期)。 五、最后一点直白但重要的话 历史经验显示:独裁不是靠坏人成功的,而是靠“好人不想麻烦”慢慢让渡出来的。 這担心的并不是台湾人民“素质不够”,而是你不相信任何社会在长期顺风时能一直保持警惕——这其实是对制度的尊重,而不是对人民的贬...
确定判决之既判力与执行标的:继承案件遺產分割判決采"房产归A所有,A折价补偿B"方式,在执行中房产被拍賣,则应按判决确定的继承份额比例分配
【案例】 判决书理由部分记载:房产评估价为160万。各继承人应按照均等份额继承,各继承遗产的 1/2。 判决书主文记载:房產歸被告所有,被告補償原告80萬。執行程序中,被告拿不出錢,法院拍賣房產,遇房价下跌,其所得拍賣款仅50万,差额30万。 本文观点:各继承人应就该房产拍賣價金50萬,依判决确定的继承份额比例重新分配。 一、為什麼不能讓原告再背 30 萬債務? 遺產分割判決的本質是:調整各繼承人就遺產之歸屬,而非創設一個獨立於遺產之外的債務關係。 如果照「一般金錢債權」理解:房子拍掉 → 原告什麼都沒拿,價金 50 萬全分給被告,原告還要再補 30 萬。這會導致:原告不但沒分到遺產,還倒貼一筆個人債務,這違反遺產分割的目的與衡平原則。 此時的「執行標的」是什麼? 執行標的是「遺產本身(或其變價後之價金)」在各繼承人間依其继承分额比例所為之分配,而非原告對被告之一般金錢債務。換句話說:補償金不是「獨立存在的金錢債權」,而是遺產分割方法的一環。 因此在「拍賣僅得 50 萬」時的法律效果。實務上會這樣處理:房產拍賣 → 變成 遺產價金 50 萬,價金依繼承分額比例分配,分配完就結束,不會再追原告 30 萬。這時候:原告只是「少分」遺產,不會產生額外債務。 综上,遺產分割判決之補償金,係以遺產價值為前提之計算結果,並非脫離遺產而存在之金錢債權,其執行應受遺產價值變動之限制。房價下跌、拍賣價金僅 50 萬時,執行標的係「遺產房產(或其拍賣價金)」之分配,而非 80 萬補償金本身,原告不負不足額之清償責任。 二、问题的核心:确定判决之既判力范围 【既判力(Res Judicata)】是指一個案件經過法院確定判決後,該判決所確立的法律關係和事實,對當事人及法院產生拘束力,禁止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也禁止法院就同一事項再作相反的裁判。 「一事不再理」原則,是既判力的核心精神,確保同一事件不會被重複審理。 既判力的範圍 (1)主觀範圍(人):原則上僅對原告與被告(當事人)有效。但在特定情況下(如繼承人、訴訟標的物受讓人),效力會擴張至第三人。 (2)客觀範圍(事):僅存在於判決書中的「主文」(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十萬元),對於「理由」中的事實認定(如:兩造有無簽約),原則上不生既判力(但可能產生「爭點效」)。 (3)時間範圍(時):既判力是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的狀態為...
👍憲法裁判公投複決:憲法防衛型公投!憲法主權在人民,憲法裁判違反憲法,公投複決維護憲法,否決逾越解釋界線之憲判
憲法法院固然負有解釋憲法之權,但其裁判仍受憲法拘束。當裁判結果已逾越解釋界線、實質改寫憲法規範時,人民作為憲法主權者,透過公投複決否決該裁判,並非破壞憲政,而是維護憲法。 這裏隱含的是一個三層憲政主張: ① 憲法法院「不是憲法本身」 憲法法院只是憲法的解釋者,當其裁判背離憲法原意或權力界線,就可能「違憲」(德國、美國學界都有「憲法法院可能違憲」的討論)。 ② 憲法主權在人民,而非法院 憲法的最終正當性來源是「主權在民」,公投作為直接民意的展現,被視為憲法防衛機制。這是「人民憲政主權論」。 ③ 公投複決 ≠ 修憲,而是「否決越權裁判」 這其實在說的是:公投不是改憲法,而是阻止法院以裁判之名行修憲之實,這是「反實質修憲」。 ▶ 憲法法院裁判「理論上可被質疑違憲」 在比較憲法中有三個重要概念:Constitutional Court Fallibility,憲法法院並非不犯錯;超越解釋(超解釋、創設性解釋),當解釋結果已新增憲法規範;Judicial Supremacy 的正當性危機,法官是否能凌駕於憲法主權者之上? 所以「憲法法院裁判違反憲法」不是禁語。 ◉ 公投被理解為「憲法防衛,而非多數暴政」 該主張不是:多數想怎樣就怎樣,而是在主張:當解釋者失控,人民有最後否決權。這在理論上屬於:憲法防衛型公投(defensive referendum)。 反擊一:違反憲法第 78 條(解釋權專屬) 憲法解釋權專屬憲法法院,公投否決裁判就是違憲。但是,解釋權 ≠ 無限創設權,更 ≠ 不受憲法拘束的權力。 反擊二:人民怎麼判斷「違憲」? 憲法太專業,不能交給公投。錯誤!憲法是人民制定的,不是法官的專利,專業不能凌駕於主權。 反擊三:會造成憲政混亂 不對!真正造成混亂的,是沒有任何制衡的憲法法院。 總之,憲法法院不是憲法本身,違憲裁判,人民有權公投否決。憲法法院裁判若產生實質修憲效果,卻未遵循憲法所定修憲程序,即可能構成違憲之司法行為。在修憲途徑高度僵固的制度結構下,賦予人民透過公投對該類裁判行使否決權,實為憲法防衛機制,而非另闢修憲途徑。 ▶ 創設性的憲法裁判解釋+公投支持,具有實質修憲功能 台灣修憲門檻過高。立法院:須 1/4 提案、3/4 出席、3/4 同意,公民複決:有效同意票須達全體選舉人過半,實務上幾乎「不可能修憲」。 全世界少見如此高的修憲程序。多數民主國家雖有嚴格程序...
憲訴法反憲政風險:憲政核心,從來不是追求集中化和效率至上,而是權力分立與制衡及程序保障;憲法裁判具終局性與高度造法效果,更應具備可受控制性與制度性修正機制
▶ 憲政的核心精神,從來不是效率至上,而是透過權力分立與相互制衡,來防止權力濫用,保障人民的自由與基本權利。 ◆ 憲政的根本目的:防止權力集中,而非追求行政效率 憲政(constitutionalism)誕生的歷史背景,本來就是對抗高效率但專斷的權力。專制政體往往「非常有效率」,一個人決定、一紙命令執行,但代價是任意性、濫權與人權侵害,憲政設計則是刻意讓權力運作「變慢」,立法要多讀程序,行政要依法授權,司法要審理、給理由、可上訴。慢,不是缺陷,而是防暴衝的安全機制。 ◆ 權力分立與制衡,本質上就是「反效率設計」 孟德斯鳩的權力分立理論,本來就不是為了提高治理速度,而是:讓任何一種權力,都無法單獨完成所有事情。具體表現為,立法:程序冗長、協商妥協;行政:受法律拘束、受立法監督;司法:獨立審判、可否定多數決結果。 如果以「效率」為最高標準,那麼:國會討論是浪費時間,司法審查是政治阻礙,少數權利保障是決策成本,但這正是反憲政的邏輯。 ◆ 效率只能是「工具價值」,不能是「憲政價值」 在憲政秩序中:效率可以是行政技術上的目標。但不能凌駕於:正當法律程序,權力合法性,基本權保障,否則就會出現危險論述:「為了效率,可以跳過國會」,「為了效率,可以限縮訴訟」,「為了效率,可以集中解釋權」,這些論述在歷史上,往往是威權化的起手式。 ◆ 憲政的真正衡量標準:可受控制的權力 憲政不是問:「政府能不能快?」,而是問:「政府能不能被限制、被質問、被輪替?」。因此,憲政秩序追求的是:權力是否有界線、決定是否有理由、錯誤是否能被糾正、少數是否能免於多數暴政。 ⦿ 憲政的設計從來不是為了讓權力運作得最快,而是為了讓權力無法不受限制地運作。效率是威權最擅長的價值,制衡才是憲政真正的靈魂。 憲政價值宣示 憲政制度改革,係以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為根本價值基礎。憲政之核心精神,並非追求權力運作之效率極大化,而在於透過權力分立、相互制衡與程序保障,防止權力集中與恣意行使,確保國家權力始終受憲法拘束,並以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為最高目標。 在憲政國家中,權力運作之「遲緩」並非制度缺陷,而係刻意設計之安全機制。立法程序之多重審議、行政行為之法律保留與司法審查之獨立性,正是為避免單一權力機關以效率之名,突破憲法所設定之界線。任何以簡化程序、集中權限或排除監督為代價所換取之效率,均可能侵蝕憲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