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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文書内容僅供學習參考,不具有等同法律規定之效力,裁判文書中的姓名皆為化名,同名同姓者勿對號入座。基于法官判決認知差異,司法實踐中存在法院判決見解不一、法律適用標準因個案而異之情形】

中選會主委卸任隔日恢復民進黨籍:這不只是個人選擇,而是凸顯中選會去政黨化制度失靈的結構性問題

這起李進勇「卸任隔日恢復民進黨籍」事件,確實揭示了台灣中選會去政黨化制度失靈的核心症結。李進勇案不只是個人選擇,而是凸顯制度結構問題。這起事件使「中選會政治中立性不足」的結構性缺陷被具體化。要讓中央選舉委員會真正「去政黨化」,不只是個人品格的問題,而是制度設計、任命程序與監督機制的全面改革。 一、問題診斷:中選會主委政黨化的結構困境 臺灣目前的制度是: 中選會隸屬行政院(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主任委員及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實務上,尤其是完全執政下,主委通常具有明顯政黨背景(多為執政黨前官員、立委或政治人物)。 這樣的制度設計使得: 中選會形式上獨立,實質上仍屬行政體系一環。主委的政治背景常被質疑影響選務中立與裁決公正。 二、去政黨化的目標 去政黨化不是要求主委「沒有政治觀點」,而是:讓中選會在制度上、程序上與文化上脫離政黨控制,確保任何政黨執政都無法左右選務。 具體應達成三項原則: 人事中立化:主委及委員的產生不依附政黨利益。 決策獨立化:選務決策不受行政院或政黨指示。 責任透明化:外界可監督選務過程與人事任命。 三、制度改革方向 (一)組織定位改革:升格為「獨立憲法機關」 可參考韓國與印尼的做法:由憲法直接設置「選舉委員會」為獨立憲法機關(如韓國《憲法》第114條)。不隸屬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對立法院報告,但不受行政命令拘束。 建議條文草案方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為獨立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行政機關干預。」 (二)任命制度改革:多元提名與立院審查 現行由行政院長提名的機制過於集中。可改為, 多元提名機制:立法院政黨比例提名(須符合立法院政黨席次,但每黨不得超過1/3);或設「提名審議委員會」由學者、律師公會、法官協會、記者公會等公民團體組成。 立法院公開聽證:被提名人須公開答詢;涉政黨職務應揭露並設冷卻期(見下)。 (三)冷卻期制度:防止「旋轉門」 主委及委員 五年內不得為政黨職務人員、候選人或政治獻金主要捐助者。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參與政黨活動或受政黨聘任。 (四)決策透明與公民監督 所有重大選務決策(例如選舉公報審定、罷免案程序、政黨資格認定等)應公開會議紀錄。成立「選務監督公民平台」或「監察委員專責小組」定期審查選務公正性。重要會議應直播、錄影,接受媒體與學界檢視。 (五)任期保障與不當干預防範 主委任期固定,不得任意撤換。僅能...

評析:林岱樺案件之檢察官聲請對被告或辯護人言論限制令之合憲性與正當性

偵查不公開原則乃刑事訴訟之基本要求,旨在保障偵查順利與避免輿論干擾。然而,近年偵查案件高度媒體化,被告或辯護人藉由公開發言回應指控,亦成為社會矚目焦點。此時,檢察官若以「防止干擾偵查」為由,聲請法院對當事人言論施加限制。此舉涉及言論自由與辯護權之重大限制,其法律基礎與憲法正當性均引發爭議。 除非立法者明確建立制度框架(含程序、對象、範圍、救濟),否則此舉恐違反言論自由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司法實務若有此趨勢,應受到嚴格的憲法審查與社會監督。 一、法律與制度面 1. 目前法制狀況下,缺乏明確法源依據 在我國(以臺灣為例),現行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明文規定「檢察官得聲請法院對被告或辯護人發言加以限制」的制度。不過,在某些特殊情境下,法院或偵查機關可能以其他法源為依據,例如: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限制被告與外界聯絡(羈押期間防止串證)。 法院訴訟指揮權(刑訴法第288條):法院得為訴訟秩序之維持,限制不當發言。 國家安全法、個資保護法等其他特別法下的限制。 偵查不公開原則:檢察官可主張偵查中言論涉及偵查秘密。 然而,「主動聲請法院發言限制令(言論禁制令)」的做法,其正當性與法律基礎在臺灣目前是非常薄弱且具爭議性的。上述規定多為程序性或行政性規範,並不足以作為限制言論自由之法律依據。依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凡涉及基本權限制者,須以明確法律為依據。檢察官僅依內部規範或抽象原則主張限制權限,顯有違憲之虞。 二、與憲法人權保障衝突 1. 涉及的基本權    此類措施最直接牽涉到的是: 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 憲法第16條:訴訟權(包括辯護權)。 第8條、第9條:人身自由與正當法律程序。 對被告或辯護人的發言加以禁止,若無明確法律依據與必要性,容易被認為是違反憲法上的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 2. 比例原則的檢驗    依司法院大法官歷來見解,限制基本權須符合目的正當、手段適當、必要性與衡平性等四要件。檢察官聲請言論限制令雖可能以防止妨礙偵查、維護審判公正為目的,但: 目的正當性:雖屬可理解之公共利益,但非無限制優先。 手段適當性:限制發言未必能有效防止輿論干擾,實際效果存疑。 必要性:尚有較輕微手段(如司法倫理約束、媒體指引)可取代。 衡平性:相對於所造成之言論寒蟬效應,限制手段顯屬過度。 因此,多數情況下對被告或辯護人發言的全面限...

如不下決心改革,“完全執政”遲早出事!憲政崩解,五權分而不立,制衡機制失靈

「五權分而不立的危機--完全執政下的憲政崩解」這句話精準概括了當前政黨完全掌握行政與立法權時,台灣憲政體制面臨的深層問題。名義上的五權分立,在政黨集中權力之下,容易淪為形式,而無法實現原本的制衡與責任政治功能。 一、「完全執政」的結構危機:政黨憲政的集中化 在台灣(採總統制或半總統制的國家),所謂「完全執政」通常指的是: 行政權(總統、行政院)與立法權(立法院)同時由同一政黨控制。這種情況下,政黨的黨紀與內部權力運作往往凌駕於憲法設計的權力分立原則。也就是說:行政權不再受立法監督(因為立法院變成行政部門的延伸)。立法權喪失辯論與制衡功能。 司法、考試、監察等機關的提名與人事權,由總統或行政院提名,被政治性支配。結果就是:「五權分而不立」——名義上分權,實質上是一黨主導的權力集中。 二、「五權分立」的制度原理在完全執政下的瓦解 孫文設計的五權憲法本意是: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互相制衡、相輔而行。 但在完全執政下: 行政權透過預算、任命與政務委員會議滲透立法。考試權與監察權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變成黨意下的人事機構。司法權透過大法官提名權、司法院正副院長任命,也被政治化。 換言之,「五權分立」淪為五權合流於政黨意志之下。 三、完全執政下的「制度失衡」與「權責失對稱」 完全執政有兩個特徵: 責任集中——民意可以清楚追責;權力過度集中——制衡機制失效,導致濫權風險。 這在政治倫理上就會形成「責任政治的假象」: 當執政錯誤時,政黨可以以「體制問題」或「繼承前朝」推卸;當政策失靈時,監督機構因同黨關係而噤聲;民意制衡機制(如公投、媒體、司法)反而成為緩衝政治壓力的「象徵性舞台」。 綜上所述,在完全執政下,一個政黨同時掌握行政與立法權,並透過人事提名、黨紀,影響司法、考試、監察等憲法機關運作。這種現象帶來三大挑戰: (1)立法制衡失效:立法院淪為執政黨延伸,質詢、監督功能被削弱,政策錯誤難以被即時糾正。 (2)憲法機關政治化:考試權、監察權、司法權的人事提名受黨派影響,導致機關失去獨立性與公信力。 (3)責任政治的假象:權力集中易導致濫權,但民眾難以追責,制衡機制名存實亡,形成制度性失衡。 四、制度對策與改革方向 完全執政下的憲政危機提醒我們:形式上的分權不足以保障憲政正義,真正的五權分立,必須落實制度制衡、機關獨立、民意參與。否則,「分而不立」將成為制度運作的長期隱憂...

司法改革核心:要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和公正,唯有制定一部宪法性法律——AI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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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定位:作為「憲法性法律」 AI法官法應該屬於憲法性法律(constitutional statute),位階高於普通法律,用以: (1)體現憲法第16條「人民訴訟權」之公平審判保障; (2)實現憲法第80條「法官獨立審判」之技術化與制度化; (3)規範「人類法官—AI法官—憲法法院」的三層審制權限分工。 二、立法目的條文草案(示意) 第1條(立法目的) 為確保司法獨立、公正與透明,防止人為偏見與制度性腐敗,建立人工智慧審判制度,特制定本法。 第2條(憲法位階) 本法為憲法性法律,除憲法另有規定外,應優先適用於一切司法審判與法官職務行為。 三、制度設計架構 (1)AI法官總系統(AICourt):根據法規資料庫、先例、量刑標準自動生成判決草稿,經公開演算法審核。 (2)人類審核委員會(Judicial Oversight Board):對AI判決進行程序性審查與合憲監督,非實質改判權。 (3)AI倫理審查委員會(AI Ethics Tribunal):審查演算法偏誤、更新訓練集透明度,向立法院年度報告。 (4)公開演算法登錄中心:所有AI審判模型須公開版本號、訓練資料來源、風險報告,類似「判決開放資料庫」制度。 四、審判程序架構草案 1、AI預審階段:AI法官自動審理案件事實、生成量刑建議書。 2、公開校正階段:人類法官僅針對「事實瑕疵或法律疑義」審核。 3、最終判決階段:AI系統生成最終判決書(含可解釋性報告)。 4、救濟階段:人民得對AI判決提出「算法瑕疵異議」或「數據偏誤訴願」。 五、透明與問責條款 第15條(演算法公開) AI法官之演算法模型、訓練資料集與版本更新應向「司法透明中心」登錄並公開。 第16條(偏誤糾正機制) 若AI判決之偏誤率超過法定標準,應立即停止運作並進行演算法再訓練。 六、哲學與憲政正當性論證 合法性(Legality):AI法官完全依據成文法與既判例運作,排除恣意裁量。 正當性(Legitimacy):若演算法與程序公開透明,反而比「人治法官」更能體現憲法正當性。 可預測性(Predictability):同類案件必然同判,提高司法信任度。 民主控制(Democratic Control):演算法版本須經立法審查與社會參與程序。 七、未來發展路線 第一階段:建立「AI輔助判決建議系統」(Hybrid Judge Model)。 第...

深圳衛律师 - 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The S&H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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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 (The S&H Law Firm) 主题理念: 深化交流,和平两岸 核心价值: 专业、诚信、责任、合作 一、事务所概况 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The S&H Law Firm)成立于2006年06月09日,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立足粤港澳大湾区、面向两岸、放眼国际的法律服务机构。律所自创立以来,始终秉持 “深思明法,和合共进” 的理念,致力于通过专业法律服务促进经济合作、社会公平与两岸和平交流。 深和律师事务所的命名寓意 “深识法理、和衷共济” ,体现出律所追求法治与和谐的精神内核。近二十年来,深和团队以高标准的专业操守、严谨的办案态度和国际化的视野,为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可持续的法律支持。 二、核心主题:深化交流 · 和平两岸 在全球化与区域合作不断深化的时代背景下,深和所立足粤港澳大湾区,面向两岸与国际市场,积极推动法律服务与社会发展的深度融合。 “深化交流” 象征着事务所持续拓展两岸法务合作平台,促进法律专业的共同发展; “和平两岸” 则代表事务所秉持法治精神,助力两岸社会的理性沟通与和谐共生。 这一主题不仅体现在事务所的业务方向与文化建设中,也成为深和所的标志性精神象征。 三、专业领域与特色服务 1、涉台法律服务与两岸争议解决       ● 为台资企业在大陆投资、设立与运营提供全程法律顾问服务。       ● 协助大陆企业处理赴台投资、贸易与知识产权事务。       ● 设立“两岸法律合作研究中心”,推动民商事争议的非对抗性解决。 2、企业法务与商事顾问       ● 为企业及台外商投资提供公司治理、股权架构与风险管理方案。       ● 协助客户进行跨境并购、税务筹划与合规审查。 3、争议解决与仲裁       ● 国内外诉讼、仲裁及调解服务。       ● 涉港、澳、台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及争议解决 4、公共法与合规研究       ● 深耕法治建设议题,积极参与立法及政策研究。       ● 推动法治教育与公民社会交流。 凭...

律师:维护当事人权利的发声者!大陆律师是现实与理想之间的法治实践者,台湾律师是司法改革与公共政策的推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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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律师:现实与理想之间的法治实践者 在中国大陆,大陆律师作为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承担着为公民、企业及社会组织提供法律帮助的职责,也肩负着推动法治进步的社会期望。然而,制度与现实之间存在落差,律师职业环境和司法生态仍面临诸多挑战。 一、大陆律师的法律地位与职业现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大陆律师依法独立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法律赋予律师行使辩护权和代理权的独立性,但在实践中,这种独立性仍受到限制: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阅卷或调取证据等环节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或看守所批准; 部分敏感案件中,律师的辩护意见难以被司法机关充分采纳; 律师在处理涉及公共利益或敏感性争议案件时,可能面临执业压力或行政干预。 这种情况表明,大陆律师的法律地位虽已制度化,但职业独立性与社会保障仍有待加强。 二、大陆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与发展方向 大陆律师的执业领域涵盖传统和新兴领域: 1、刑事辩护与侦查阶段代理:律师可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取保候审、监督办案合法性。但实际介入程度受程序限制较多,侦查主导仍较强。 2、民商事与公司法律服务:包括合同纠纷、企业合规、投融资、股权结构、知识产权等领域,是当前律师业务主流。 3、行政诉讼与公益法律事务:行政案件代理比例较低,律师在与政府部门交涉时需谨慎。公益诉讼案件虽在增加,但风险与回报不成正比。 三、大陆律师的社会角色与制度张力 律师在制度中既是参与者,也是监督者,但监督功能常受现实约束: 制度内监督:律师可依法提出控告、申诉或复议,但程序效力受到行政与司法层级制约; 公众舆论的声音:部分律师通过媒体或网络平台参与公共议题,促进法治讨论,但可能面临舆论风险; 法务改革推动者:律师群体呼吁完善会见权、法律援助制度等,但实际改革进度较缓。 这反映出大陆律师群体的“制度性困境”——在制度中寻求空间,却难以完全实现职业独立和社会监督功能。 四、大陆律师行业的发展与困境 (1)头部律所集中资源:大型律所集中在北上广深,垄断优质客户与案件资源; (2)基层律师压力大:中小城市律师案件少、收入低,生存艰难; (3)执业风险与行政压力:刑辩和公共事件案件中,律师面临更高风险; (4)职业伦理与竞争问题:部分律师存在虚假宣传或过度营销现象。 (5)尽管律师人数不断增加,行业整体正从数量扩张向专业化、合规化发展,但职业环境与司...

办案总结:在中国大陆打官司的现实风险与生存策略指南(版本:2.0)

文 / 深圳衛律师 目的:给当事人与代理律师一份务实的风险评估与可操作策略,用于判断是否提诉、如何准备、如何最大化自身安全与利益。 一、前言 1. 在大陆,法律程序存在形式性与权力性并存的现实:法律条文存在,但司法独立、行政干预、地方法益等因素会深刻影响案件结果。 2. 诉讼能否成功常取决于三要素:案件本身的法律与证据强度、当事人/相对方的社会资源(关系与影响力)、以及程序操作(律师能否充分参与、是否有媒体/社会监督)。 3. 本指南不鼓励违法行为;提供合法、务实的策略以降低风险与成本。 二、先做的风险评估(提诉前必做) 1. 案件分类(按风险由低到高) (1)相对低风险:个人间金额不大的民商事纠纷(如借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离婚及继承案件)且双方皆无权力背景或地方势力。 (2)中等风险:房屋纠纷、劳资争议(若涉及国企/地方政府介入则风险升高)。 (3) 高风险:标的金额大的民商事案件、土地征收拆迁、针对政府、官员及国企的诉讼、社会群体性案件(如环保) 。 2. 当事人资源盘点:财力、是否能承担长期诉讼、是否有可动用的人脉/关系、是否能承受舆论或被监控的风险。 3. 对手的背景:是否为国企、地方政府、官员、或与司法有关联的人士。若是,诉讼风险显著增加。 4. 目标与成本分析:明确你要的是法律上的「胜诉」还是实际的「执行结果」或「和解赔偿」。法律胜诉不等于实际权益回收。 三、律师的实际作用与限制 1. 律师可以做的: (1)专业法律咨询、文书写作、证据整理、程序性辩护、法律路线设计、海外或省外代理协调。 (2)在普通民事案件中,律师能显著提高程序正确性与法律策略效果。 2. 律师的限制: (1)对于与地方权力或社会敏感的案件,律师的法律辩论可能对判结果影响有限。 (1)律师在侦查羁押阶段会遇到会见限制或被监控的情况(重大刑事案件尤甚)。 3. 如何最大化律师效用: (1)早期介入(越早越好),完整交付证据与时间线。 (2)选择有地方实务经验、且在你案件类型有成功案例的律师;若案子涉跨地区,考虑多地律师联合。 (3)要求律师把每一步工作以书面形式记录(会议记录、函件副本、取证清单)。 四、打关系(guanxi)的现实与边界 1. 为什么有人诉诸关系?    * 在若干案件中,司法资源人脉关系、行政或地方力量等能直接或间接影响案件结果(从起诉、审判到执...